非法添加“瘦肉精”监管难题分析
2021-12-03周霞郑继军
周霞 郑继军
(1,吉林省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5000;2,吉林省梅河口市李炉乡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135000)
2021 年3 月26 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下发到各市县。按照《通知》 要求,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迅速组织对全市23 个乡镇街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和备案车辆及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尚未发现梅河口市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但非法添加“瘦肉精”的监管工作仍然需要相关人员高度关注。
1 非法添加“瘦肉精”的原因
纵观全国,畜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瘦肉精”的专项整治年年都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十年“瘦肉精”相关事件通报了几十起,几乎每年都能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肉类及其制品,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也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之所以没有震慑住某些为谋私利铤而走险的人,通过调查分析有以下3 点原因。
(1)科普宣传不够,很多人不清楚“瘦肉精”到底是什么,不光是养殖者,消费者也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对“瘦肉精”等非法添加剂引起的危害性后果不够了解也不重视。
(2)我国现阶段动物饲养的规模化程度和养殖者文化水平不够,管理水平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非法添加“瘦肉精”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够清楚,监管难度大。
(3)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本身隐秘性较强,监管盲区大、死角多,不是一次专项整治就能遏制的,不形成长效严打机制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思想,也导致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逃出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2 “瘦肉精”简介及食用危害
(1)严格来讲,“瘦肉精”不是指某一种特定的药物,它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而是一类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抑制脂肪沉积的苯乙醇胺类化合物的统称,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最早用于人的平喘药。其中较常见的有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等,实际上近年来已经衍生出16 种之多。“瘦肉精”不但能有效提高饲料报酬,并能增加9%~16%的瘦肉率,降低8%~15%的骨骼肌脂肪,极显著改善胴体品质,含有“瘦肉精”的猪牛羊屠宰后肉质鲜艳,颜色较深,纤维疏松,瘦肉多,卖相好。
(2)食用含有“瘦肉精”肉及制品对人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为急性中毒时出现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指震颤,足有沉感甚至不能站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慌、乏力,脸部潮红,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对原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者危害更大,甚至可能发生猝死。盐酸克伦特罗,性质稳定,要加热至172℃才会分解,所以普通烹饪方法根本破坏不了其结构。有研究表明,如果长期食用,还有导致染色体畸变的可能,会诱发恶性肿瘤。
(3)国内外对待“瘦肉精”态度不同。据报道,美国饲养场允许使用“瘦肉精”,由于美国养殖规模化程度高,政府监管部门容易把关和监测,在出栏前半个月停止使用,肌肉中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会逐渐代谢排出,不会对食用该肉品的人造成不良反应;但在我国现阶段的整体饲养模式中,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散养户居多,监管难度大,很难控制休药期。再者,“瘦肉精”在动物内脏中累积最多,而美国人不吃动物内脏,反之,肝脏在中国大有市场。所以我国严禁在动物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2001~2002 年,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先后下发了第176 号公告、第193 号公告和第1519 号条例等禁止使用β 激动剂类药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中明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3 非法添加“瘦肉精”的监管难题
3.1 目前监管盲区分析
(1)非法添加“瘦肉精”有一整套的流通渠道,首先非法制造“瘦肉精”厂商和经销商是销售源头,他们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为了经济利益甘冒风险,说明非法获利很大;其次,饲养者千方百计搜寻“小白面”(瘦肉精)饲喂动物,就是饲喂后的猪牛羊出肉率高,能多卖钱。据说一只添加“瘦肉精”的肉羊比正常饲喂的多卖50~60 元,效益非常可观。从以往案例看,有些不法商家甚至已经将“瘦肉精”伪装成饲料添加剂,如“造肉Ⅰ号”“味霸”“速肥肽”“日长3 斤”等,有的养殖户可能并非主动购买“瘦肉精”;再次,有人专门收购这种添加“瘦肉精”的动物,并且能销售出去。购买、使用、销售一条龙,对外保密,监管部门从正常渠道很难找到有价值线索。
(2)随着近些年网络销售平台的兴起,商品购销渠道发生改变。很多合法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销实体店门可罗雀,网上一个直播可能赶上小店半年的销售量,甚至更多。还有更多销售方式,如电话销售,饲料经销商带货,厂家直接派业务员对养殖户销售,淘宝、拼多多、快手、抖音、微信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销售,所售商品良莠不齐,假劣、违禁可能藏匿其中;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滥用抗生素现象较多,监管很难,令人担忧。
3.2 监管关键环节分析
(1)农村搞养殖的基本是50~60 岁及60 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不顾及“瘦肉精”的使用后果。如果能在养殖环节有效管控“瘦肉精”,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主动性地拒绝添加,那么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将提上一个新台阶,对我们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很大助力。
(2)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应按照适当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确保本企业出厂的肉品不含“瘦肉精”;经营肉品的企业要严格控制进货渠道,加强进货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证章齐全,保证消费者肉食品质量安全。
(3)国家监管部门,“瘦肉精”事件只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缩影,整个食品市场的各类问题都需要国家来解决,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既定法律法规和标准抓紧落实,督促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如加强对市场销售肉品的抽检力度,提高改进检验方法;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增加不定期抽检频次,必要时需要在出栏检疫时附加“瘦肉精”检测结果和未添加“瘦肉精”承诺书;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及动物违法违规调运、“私屠滥宰”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肉品销售实现有效的网络销售监管;对问题食品批次通过多渠道公开通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等。如果各级监管部门协同合作,保持长期高压态势,非法添加“瘦肉精”的情况会大大减少。
总之,对“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工作任重道远,难题固然存在,也亟待攻克,每一名公民都有责任成为监督者,为保障人民食品安全贡献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