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改革思考
2021-12-03山东济南250022
赵 冰 (山东 济南 250022)
[内容提要]
伴随着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入完善,法官职业化建设也逐渐显露出若干挑战与困境亟需解决。切实理顺综合配套改革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辩证关系,科学厘清两者的实质关联与外部沟通,是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核心环节。本文试解析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学理辨析与实践应用,期盼对优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有所助益。
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化 建设思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20年3月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化开展做出战略部署。研究司法改革视野下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不可忽视司法权威、公共理性等外部相关制约因素,可集成各类改革举措,实现外部环境及其相互之间的融合沟通。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反思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诸多方面均已取得了突出进展和重大成就,逐步构建完善了以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架构基础的改革体制。当前的司法改革进程,重点已逐渐转移到深入拓展、重在配套、力争实效的新阶段。法官职业化建设既是优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基本路径和科学选项,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探索,意义重大,事关司法改革全局。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亟待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未来铺平了道路。如何切实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高质效的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已成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与关键。法官大众化是司法改革所需着力破除的既有体制与机制性障碍,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落地生根。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平台,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国内许多专家学者提出,法官的职业特质是以法官职业化为表,以法官思维为里,通过系统的职业法官教育才能实现。为顺利实现这种战略转型,必须拓展国际视野,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体制机制创新。
(二)综合配套改革需要深入
目前,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困境较为集中地反映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即职业化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置问题、员额制法官考评机制问题和司法资源配置机制问题。具体内容则包括了法官资源不充分、欠效率、行政化使用问题;审判辅助人员不到位、不稳定、不规范问题;以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模式不合理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有必要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汲取近几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司法改革的有益尝试,提出优化重组现有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的建议性措施,最终实现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优化配置。
(三)法官大众化、行政化须尽快解决
法官大众化和行政化是司法改革所需着力破除的既有体制障碍,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当前,我国各层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普遍存在,如何将各层级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和数目庞大的众多案件之间有效协调,将对法院的有效运作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同时,全国为数不少的法院普遍存在机构臃肿、职能庞杂、业务流程不畅等行政化管理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利用并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价值值得深思。不可否认,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为首要任务,但如何改善各层级法院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实现从大众化、行政化向职业化法官队伍重点建设的战略转型必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审判执行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司法管理机制需要不断调整
只有站在战略的高度来构思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规划,才有可能通过各层级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这种方式来促进司法改革的成功和司法管理机制的更新。以基层法院为代表的全国各层级法院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应以科学管理机制创新法官职业化体系建设、强化应用型法官职业化建设力量配备、改善实用型法官职业化建设体系运行保障、规范专业型法官职业化建设体系建设、充实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正规化内容。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各层级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诸多既有缺陷和不足,“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的应用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完善路径
论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完善路径,不可回避当前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必要与法官职业化建设高度融合。针对制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突出问题,我们不仅应将科学、规范、系统的研究理念深入其中,更应克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既有认识误区或局限。
(一)完善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模式
职业化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置规范与稳定问题已经成为衡量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状况的标尺之一。合理配置法院人力资源,盘活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红利,是人民法院应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困境的必然之道。制约法院审判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少”,而在于法院内部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加之缺乏制度上的指引和保障,使得各地法院在解决审判人力资源配置问题时一方面抓襟见肘、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则是忧心忡忡、顾虑颇多。
目前各层级法院中的审判辅助岗位法官助理、书记员岗位配置和职业架构在整个法院职业构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和辅助性的位置,而这一现实体制的优化问题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必要性和关键性的职业角色定位。在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毋庸置疑的将会起到法治龙头和队伍骨干的核心效用。职业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位配置与岗位设置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需求,也是推行员额制法官体制的迫切期盼。这不仅代表一种司法正当程序的表征,更是职业化的员额法官体制所需。所以,职业化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司法改革的风向,也在一定层次上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度。
(二)改革员额制法官考评机制
首先,员额制法官考评机制目前还需突破资源开发缺陷、利用效率不足、行政化管理凸显等诸多难题。我国员额制法官考评机制的实践应用之中尚存在诸如“绩效考核”、“业绩考评”、“绩效考评”等诸多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法院各类人员的绩效考核有专门阐释,但针对员额制法官考评机制的顶层设计之具体内涵和适用理念尚未能深入、准确、完整的规范、指引、健全各层级法院的绩效考核制度。我们有必要充分开发利用“考核(考评)”的奖惩双向作用以激励员额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升“裁判商品”的质量数量,固化员额法官“绩效考核(考评)”的内在机制。
其次,员额法官考评机制的指引功效尚待强化。目前,国内各层级法院对于约定俗成的法官评价制度坚持固有的以案件数量为主要指标。而对于员额法官考评指标的赋分换算并不十分重视,由此,导致员额法官对于分数的过分偏爱,将引领员额法官裁判考评工作的方向性偏差。员额法官的司法裁判考评工作以简单的工作量付出为核算平台、兼以“裁判商品”之数量来确定员额法官裁判工作的胜负成败。这种考评偏差不可避免的将导致员额法官综合素养的平庸与沉淀,兼之能力素质很难得到实质性提高,最终对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尊严亦无益处。
最后,当前的员额法官考评机制在考评主体和激励作用方面均需摆脱较为欠缺的困境。目前既有的员额法官考评实践之中,针对法官的评价对于考评数据的重视远胜于对法官工作能力和实绩的确认,法官个人能力的被动评价和主观评价均较为匮乏。这必然导致法官评价机制的争先创优”、“晋级提职”和“年终奖励”等激励举措未能被考评对象即法官较好的对待和接受,实际成效不足。同时,各级法院在考评案件数量设置上过多的青睐于单纯评价数量排名,缺乏科学有效的动态配置机制,由此使得许多法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体力用来完善提升自己的各类考评数量排名而非投入真正的具体案件之中,这种不恰当、不科学、不规范的引导机制不可回避地会减损裁判产品的质效。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机制
首先,司法资源配置机制问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亦是本次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选项。司法资源配置机制不合理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现要依靠司法资源配置机制。由此,司法资源配置机制便位于综合配套改革诸项举措中的核心和关键位置。
其次,掌控好了司法资源也就控制了司法命脉。不容忽视的是司法资源往往是位于基础性位置的,配置的问题从未或缺。对于综合配套改革来讲,改革成效由司法资源影响,资源的问题不可小觑。否则,司法责任制改革必然造成功败垂成的败局。核心性的评价指标便是改革后司法资源配置机制是否会如期体现其作用和价值,所以,配置机制正是本次改革的基础和关键。
最后,员额法官是综合配套改革的中心,职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则是受综合配套改革影响最深、影响最大、问题最多、范围最广的改革对象。所以,加强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化建设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所不可逾越的道路。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必然以包括司法责任制在内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为规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由员额法官具体负责案件裁判并就案件质量终生负责。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努力深化
综上所述,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来源于“行政管理”模式,在各层级法院内的司法资源构成要件仍然需依据行政权力的大小,而不是按照科学合理的裁判职能去分享,处于权力末端的一线员额法官所分享的司法资源必然与其所分配的工作量相矛盾。行政化的权力结构使得法院内部的审判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必然导致纵向司法资源分配模式横向阻隔。按照法院的自身职能特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切入点,依据业务组织模式进行各类司法资源的科学分配与支持保障,以有效实现国家司法职能和体制的优势。司法责任制如何在具体组织结构上保障和支撑司法改革视野下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亟需学界与实务界进一步的探索与努力。
法官职业化建设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构成要件。针对制约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因,通过剖析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若干现实困境,尝试探索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完善路径即以员额法官为中心、职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为骨干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优化配置措施和路径具有重大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