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习俗的相互关系
2021-12-03北京海淀100080
高 帅 (北京 海淀 100080)
[内容提要]
民间习俗从古至今就是市民生活的风向标,指引着市民的婚丧娶嫁,生活起居;法律作为赋予国家正当性的基础,离不开社会习俗的融合,以符合社会发展的国情,保持国家法律的权威。
国家法律 社会习俗 法律权威
习俗对法律的发展、成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与习俗有着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利益”。当利益出现问题,法律与习俗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本文从历史脉络来分析习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发。
一、习俗的由来与功能
习俗是民间“风俗与习惯”的总称。习俗在一定空间地域、在特定的种族中被高度认可,成为人们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中的传统礼节、习惯、禁忌、仪式或者戒律,凭借传统武力、社会舆论和人们自律维持运行的规范形式。它是特定民族人群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习俗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对一定的种族人群有着约束力。随着习惯法、成文法律的出现,习俗在法律的规范下,本着尊重习俗的传统,更加趋于人性化。《法学阶梯》说到“法律和习俗”时,指的是成文法与习俗。符合社会发展的习俗对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还可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民间纠纷,减少民间争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活动效率,极大的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习惯法的来源与作用
习惯法是由习俗逐渐发展而来的,曾经是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它在法律史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现阶段,一部分非洲土著部落仍在沿用习惯法,习惯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作用仍是不可忽视的。
习惯法也叫“成文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认可,依据某种权威实施的成文法律。在民事法律领域,“现代各国的民法都有习惯法一个位置”,并得到认可和使用,在一部分国家的民法中惯例法的方法得到确实。在国际法领域,不成文的国际法一般规则作为国际习惯法在处理国家冲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与习俗的关系
(一)从发展脉络分析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之中,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社会习惯也是我国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古代社会,国家的产生晚于氏族部落,习俗产生于氏族部落的发展时期,是人类生产活动中自发演进而形成的;习俗是经过部落内部全体成员认可并反映整体的意志;而习俗的保证力量来自于传统的威望、领袖的个人魅力、部落的舆论导向。
在现阶段的社会中,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习俗都能成为法律的渊源;但不能排除在集体和以家族长为首的宗法等级结构的宗族内部习俗的适用性“高于”法律;这也是人性使然的结果。
(二)从效力上分析
现代社会,法律的效力远远大于习俗,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尊重各民族的习俗也是对人权尊重的体现;比如云南母系氏族的摩梭人“走婚”习俗;藏族的“一妻多夫”婚俗,都是现阶段下保留的社会习俗。
习俗形成于民间,也是宗族部落之间施行的“土法”。习俗效力的支撑主体是自下而上的,先是从古老社会中得到大多数具有共同生活基础的多数人的认可,他们一起狩猎、劳作、生存,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符合这样一群人生存的规则;久而久之,习俗就存在了。
制定法或者判例法都是需要国家颁行用以“昭告天下”让平民百姓来遵守,这些法律在某些地域、圈层、时间之内会出现不符合现实状况,可能滞后亦或者超前;比如我国颁布最早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当时的时空中,这部法律在某些方面是超前性的,但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这部法律出现是符合国家长期发展目标的。
法律与习俗都是社会规范的范畴,他们的存在都是在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尤其是在我国,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习俗,是维护各民族团结的有效方式;为了维护祖国统一,这条“红线”是不可动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