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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12-03叶梦捷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专长执业医师

叶梦捷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福州,350122)

一、引言

2017 年7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制度,为非学历教育模式学习中医医术的人员获取行医资格提供便利,[1]对传承民间中医药技术,保护发展中医药事业有重要意义。但考核制度同样带来诸多隐患,如对申请人学历不做明确要求,考核内容仅针对医术专业特长等,前端准入标准放松导致无法有效保障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群具备医务人员必备的基本素养,增加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过程的医疗风险与监管难度。[2]因此,开展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成为重中之重。本文通过明确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概念、理清法治教育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发展重要意义,深入探析该群体法治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意见,以期培养法律素质与医学素质并行的中医药从业人员。

二、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概念

法治教育因针对的对象不同,教育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针对中医(专长)医师的法治教育是以提升中医(专长)医师法治素养为目的,通过教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具备一定法治素养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教育。

《中医药法》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考核获取医师资格的特殊考核办法,该办法放宽中医执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为民间中医人才提供行医资格便利的同时增加了医疗风险防控的难度。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教育通过强化专长医师执业后再学习,从中后端对医疗行为进行风险防控,其效果直接影响中医(专长)医师医疗服务过程合法合规程度。

(一)中医(专长)医师概念

中医(专长)医师是指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有多年中医实践经验,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通过考核获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并在注册范围内以个人开业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中医医师。

(二)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概念

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是指,通过有职业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确有中医(专长)医师具备对法律知识性质与作用的认识,从而规范自身医疗活动行为,将法制思维贯穿工作全过程。

通过法治教育,能够帮助规范医疗活动,有效调节医患双方关系,维护各方权益,协助中医药卫生事业顺利开展,树立中医医师公信力,有利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三、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意义

(一)提升中医(专长)医师个人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

法治教育是培养中医(专长)医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医师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及和谐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中医药法》为中医(专长)医师资质认定创设特殊考核机制,根据2017 年12 月实施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机制在放宽报考人员学历标准的同时,取消对行业法律法规的考核,实质上放宽获取中医专长医师行医资质人员的准入门槛;但《暂行办法》同时指出,对通过考核获取执业资质的人员需要开展定期法律法规培训,意味着特殊机制虽然取消资质认定过程中对于相关行业法规的考核,但并非否定针对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而是将法治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贯穿于医师执业生涯始终,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教育对提升医师个人素养与保障执业过程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通过法治教育促使中医(专长)医师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了解医疗规范及执业过程的法律风险,依法行医,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及时应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享有的权益,在执业过程中确保患者权利实现,避免不必要纠纷,和谐医患关系。

(二)规范中医药行业风气,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中医药事业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研究表明,中医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规范不熟悉,[3]中医(专长)医师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中尚未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4]既往中医药市场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不良印象,加之医疗服务领域医患双方矛盾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中医从业人员乃至中医事业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通过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协助规范中医药行业风气,借助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以及威慑力确保中医诊疗活动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法治教育是中医药改革进程中后端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也是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推动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重视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有助于提升中医(专长)医师加深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序的诊疗活动与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依法治国在医疗服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中医(专长)医师作为中医药事业的传承者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者,是实现医疗活动和社会治理法制化的重要践行者,接受法治教育、依法行医不仅是开展医疗活动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客观需求。

四、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法律基础水平参差,专长医师法治意识淡漠

《中医药法》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获取中医(专长)医师资质的特别机制,原《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以下简称《考试办法》)中申请获取考试资格需要具备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对申请考核人员的学历要求给出明确规定;修法后取消了学历上的限制,降低申请考核人员的门槛,对于申请考核人员的学历及基础教育水平均不作限制,该规则的变动放宽了(专长)医师考核的准入门槛,为“赤脚医师”等学历不高的医师提供获取执业机会提供便利,但无法有效对申请考核人员在基本素养方面进行筛选,导致最终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受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基础的法律素养和对接受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不同的教育背景导致中医(专长)医师群体内部法律基础与法治意识水平参差。

另一方面,中医(专长)医师主要通过师承与家传的方式进行学习,特殊的培养模式致使医师将医疗技能作为评判职业水平的唯一标准。既往《考试办法》中考核的重点是专长医师在职业技能方面的素养,在考核过程与取得执业资格之后均未对法律规范意识培养与考核做出明确规定;修法后对此作出调整,《暂行办法》二十条指出应当对中医(专长)医师进行继续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感染防控等方面的能力。但在实务过程中,受既往“重技轻法”思维影响,中医(专长)医师仍然缺乏接受法律教育的主动性,法治意识淡漠,培养与执业活动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尚有难度。

医师群体对法治教育的忽视导致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缺乏对合法行医的正确认识,一方面可能因为缺乏法规意识导致违规操作引发医疗纠纷,另一方面可能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对相关法规的正确认识,将自己陷入被动。

(二)法治教育内容与形式相对陈旧,教学与实践脱节

在教育内容方面,国家处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新法新规更迭出台,既往针对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法治教育通常围绕《卫生法学》展开,但近年《民法典》更新,《基础医疗卫生与健康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医疗卫生法治教育内容与教育体系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中医(专长)医师由于考核方式与选拔办法不同,属医务人员中较为特殊群体,除受一般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还受《中医药法》《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规范的约束,应当接受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指导。

在教育形式上,现有的法治教育主要通过理论授课或座谈讲座的传统模式开展,[5]中医(专长)医师职业特性表现为工作强度大、专业性强,开展诊疗活动过程法律知识匮乏,导致无法通过法律视角对医疗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单纯的理论授课容易使法治教育过于专业化,无法协助中医(专长)医师结合实践对相关立法规定有深入理解,教育效果欠佳。

法治教育内容相对滞后,缺乏体系化,引起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的不足;教育形式过于强调理论讲述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且中医(专长)医师具有法律基础薄弱、先取证执业后学习强化、主要以个体执业形式开展诊疗行为等基本特点,现有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无法在法治教育过程有效传递法律规范对医师自身的约束以及在矛盾纠纷发生时的保护作用等信息,违背法治教育初衷。

(三)尚未构建合理的教育平台与考核机制,法治教育浮于表面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后,凡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具有注册执业的资格,中医执业人员水平参差加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指出要建立中医(专长)医师员继续教育机制,培养从业人员建立“先执业后学习”的意识,促进行业规范,降低医疗风险,优化中医药市场风气。由此可见中医专长医师的法治教育往往发生在取得执业证书并开始执业活动之后,与在校医学生及公立医院医师接受法治教育情况不同,专长医师法治教育在学习与实践的顺序上出现倒置,属于中后端风险防控,存在一定滞后性。

同时《暂行办法》中要求通过建立继续教育机制提高中医诊所执业人员素质,但并未对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程度提出具体要求,相应的考核机制和评估标准也尚无定论。关于继续教育机制的构想能够保障不同教育背景和知识水平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通过学习具备符合职业规范的防控意识与法律规范,但是继续教育平台在构建过程中法治学科被边缘化,相应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机制的缺位也导致法治教育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浮于表面。

五、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对策研究

随着法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日渐完善,形成对医患双方权益的有效保障。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帮助中医(专长)医师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虽然在前端准入条件中放宽学历标准,但在获取资质考核过程中应适当融入重要法律法规考察,引起考核人员对法规学习的重视。聘请法律专家在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展执业活动之前进行必要的法律讲座,促使其对现有法律形势及法治教育形成正确认识,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具体对策如下:

(一)构建中医(专长)医师法律规范教育体系

医疗活动涉及众多法律规范,主要受《刑法》《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在2017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生效后,中医药诊疗活动在其指导下展开,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活动还受到《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条例》和《确有专长中医医师考核制度》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上层应当引导建立有职业特性的确有专长中医医师法律规范教育体系,其内容上应当包括一般法治教育包含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同时包含卫生领域的部门性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基础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还应当突出直接调整确有专长中医医师的《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以此构建相对完整的中医(专长)医师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的学习基础,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对确有专长中医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针对性指导,规避医疗纠纷与医疗法律风险;帮助确有专长中医医师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保障其在日常诊疗活动开展过程自觉遵纪守法以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保障诊疗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中医药事业的形象。

(二)对中医(专长)医师开展分阶式法治教育

针对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基础薄弱、先取证执业后学习强化以及主要以执业形式开展诊疗行为的基本特点,开展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分阶式法治教育活动。

医师取证前期,对行业基础法律规范进行适度考核,将基本法律规范考察融入资格考核范围,引起专长医师重视,明确中医药事业并非法外之地,中医诊疗过程受法律规范的约束与保护。取得医师资格正式注册执业之前,有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针对专长医师群体执业前的法治教育集中宣教活动,通过开展岗前培训的方式,弥补专长医师在前期法治教育缺失的问题。在医师正式执业之后,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讲座,帮助中医(专长)医师及时更新政策法规动向。通过以上全程渗透性分阶段的法治教育,保障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过程重视法律法规,提升中医药事业的规范性,保障中医市场秩序,从而达到有效的风险防控。

(三)建立合理考评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在以上两点对策的基础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建立区域性中医(专长)医师继续教育平台,促进专长医师继续教育与行业内部交流。制定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的统一标准,并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通过国家层面引导,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形成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评估与考核标准体系,使法治教育常态化标准化,防止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六、小结

依法行医在法治中国,重视医疗事业建设的今天地位显著。中医(专长)医师是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主体,也是我国医疗服务人员的重要组成成员。《中医药法》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制的初衷在于丰富中医医疗资源,传承中医药技术,但考核机制前端条件放宽引发的风险应当重视。通过中医(专长)医师法治教育能够帮助确有专长中医医师明确与自身相关的法律规范,规范医疗活动,调节医患双方关系,在医疗活动中自觉接受法律约束,依法履行中医医师的职责,协助中医药卫生事业顺利开展,实现《中医药法》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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