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生成逻辑:国际比较与中国特性
2021-12-02朱圆肖佳欣
朱圆,肖佳欣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社会企业作为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形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创新。近年来,有关社会企业法律移植的探讨在中国悄然兴起,国内各界对社会企业展开全面研究,试图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来推动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企业的研究多局限于界定当代社会企业及研究其相关制度,鲜有文章对各国社会企业的生成逻辑进行比较。然而,缺乏逻辑的法律移植必然难以实现本土化,以及使法律发挥最大效用。因此,对中外社会企业的生成逻辑进行研究和比较具有重要意义。学界普遍认为,社会企业起源于欧美国家,尤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这两个国家社会企业的发展相对更加成熟,其立法经验也因此受到世界多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借鉴。笔者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英国、美国和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探寻二者背后的生成逻辑并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如何发展社会企业提供启示。
一、社会企业的界定及其特征
目前,关于“社会企业”,尚未形成统一概念,受到普遍认可的是英国、美国官方的界定。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社会企业是介于公私部门间的组织,除采取私营部门的经营技巧外,亦具有非营利组织强烈社会使命的特质”[1]。英国贸易和工业部规定“社会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但以社会利益为主要目标,利润所得主要用于对社会目标的支持性投资,而不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2]。美国社会企业联盟规定“社会企业是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目标的企业,运用商业手段和市场力量来促进社会、环境的进程”[3]。
结合上述官方界定以及学界共识,笔者尝试将社会企业的特征概括如下。
首先,社会企业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社会企业的公益性指其以社会价值的创造作为企业的主要动机。这一点不同于营利性企业,营利性企业以获得利润为主要目标,而社会企业则将社会利益与企业利润作为并重目标。社会企业的营利性指其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性交易活动。这一点不同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靠外界捐赠来维持自身的运转,而社会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提供服务,并以经营利润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经济支撑,摆脱了对政府、社会捐赠的依赖性。因此,社会企业是一个“企业”,而不仅仅是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的组织[4]。
其次,社会企业通过社会企业家运作,是社会企业家在企业内部进行“将经营利润投资于公益事业”的活动,属于企业内部创业。与其他企业家不同,社会企业家不是解散原有企业、重新构建慈善事业,或利用营利所得在企业外部开展慈善公益活动,而是在原有企业内部实现社会变革,进而促使企业在利润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5]。其他企业家向慈善事业进行捐款也能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如将自己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得捐赠办学,但这种公益性的活动并非发生在企业内部,不属于社会企业的范畴。
最后,社会企业以社会价值的创造作为主要动机,区别于营利性企业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社会企业和企业社会责任都具有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但是二者的程度不同,社会企业对于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程度更高,范围更大,目标更明确,行为更统一。可以说,与企业慈善活动或企业社会责任相比,社会企业提供了一种更有机、更先进、更具可持续性的解决社会利益与企业利润之间分配差距的方法。
二、社会企业生成逻辑:英国和美国的经验
在英国,社会企业表现为以合作社为主要依托的组织形式向多样化发展的过程,社会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其目标是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政府在其中作用显著。在美国,社会企业以非营利组织的演变为开端,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政府给予的经济支持相对较少,社会支持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企业是“社会创新”和“社会企业家精神”的产物[6]。
(一)英国和美国社会企业发展历程
1.英国社会企业发展历程
19世纪40年代,英国发生了大规模的流离失所现象,社会企业运动兴起。1844年,洛奇代尔成立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在服务其社区的同时,给成员带来分红收益,掀起了合作社运动的热潮。从历史上看,合作社是社会企业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解决社会责任商业实践和组织自身可持续的问题,以应对资本主义的过度行为。因此,合作社成为英国社会企业的主要类型之一,洛奇代尔合作社被视为社会企业的正式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国家普遍实施福利国家政策,英国亦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企业的发展一度呈现出相对下降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经济危机使得政府缩减了财政福利支持,为弥补政府服务社会的空缺,合作社等组织重新使用商业手段创造社会变革,英国社会企业复苏,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大力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
2001年,布莱尔政府成立了“社会企业小组”以制定“社会企业战略”,并设立了部级机构以监管社会企业部门。2004年,英国政府出台《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令》,并为此成立社区利益公司管理局,拓宽了英国社会企业的法律形式。200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企业行动计划:勇攀高峰》,以确保社会企业能够获得正确的信息咨询、适当的金融服务以及更多与政府合作的机会,并为此通过《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于2013年生效。除政府的支持外,英国社会企业联盟、公益创业家基金会等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及众多学术机构开展的社会企业教育和培训,也对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7]。
2.美国社会企业发展历程
美国自建国起就已经有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以支持相关任务的实践,如宗教和社区组织在集市上售卖自制的产品来补充募捐的不足。19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发起Great Society计划,向扶贫、教育、医疗、环境、社区发展等领域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投资,引导其提供就业岗位,社会企业开始出现。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Javits-Wagner-O’day修订法案促使联邦政府层面建立Ability-One计划,要求联邦机构从雇佣残疾人的非营利组织中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企业的发展[8]。
19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经济衰退迫使政府大幅缩减对社会福利的财政支持,非营利组织遭受巨大损失。与此同时,美国各界的观念开始改变,以类商业化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趋势推动下,非营利组织从帮助低收入群体自立这一基本目标出发,开始从事商业创收,许多咨询顾问和基金会也开始对其实施帮助并形成支持网络[注]私人基金会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阿育王基金会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资助社会创业家,成为美国私人基金会的杰出代表。。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进入更加开放和专业的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与市场资源联姻并向社会企业发展。
美国社会企业最初源于通过商业活动获得收益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非营利组织,后来逐渐演变为集社会利益与商业活动于一体的组织安排,追求公益使命的营利性企业也被纳入其中[9]。目前,美国虽没有从国家层面对社会企业进行统一规定,但许多州已针对社会企业出台了相关立法,其社会企业的法律安排呈现多元化态势。
(二)英国和美国社会企业生成逻辑
尽管英国和美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不同特点,但推动两国社会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有相似之处。
1.补足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
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短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公共财政能力的不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各国多建立起高水平、全覆盖的社会福利体系,此后经济危机的冲击给福利国家带来压力,政府难以继续承担全面的福利供给,不得不从一些领域退出。为了弥补政府服务社会的空缺,同时为了解决财政减少所导致的自身发展困境,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不得不开始进行商业创收,这促使它们向社会企业转变。其次是公共治理能力的缺失。相较于政府,各类组织对社会需求的感知能力更强,且拥有更优的技术和人才,而政府既无暇满足社会需求的每一方面,也难以真正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合作社乃至营利公司都成为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抓手,进而加速了向社会企业的转变[10]。
2.改进政府服务社会的方式
自由经济下,垄断等不公平现象横生,社会体系培育的不足以及政府从社会福利责任的退出导致社会公共品供给匮乏,加剧了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失调。面对过度市场化导致的社会失序,政府不得不引导各类组织参与解决社会问题,通过规范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来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包容发展。例如,面对公共财政资金匮乏导致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的僵局,政府不再简单地降低福利水平,而是建立起工作导向型福利制度,将直接给予经济救助转为引导各类组织向弱势群体提供工作机会,并开始与各类组织合作提供社会服务[11],从而为社会企业的发展留下广阔空间。
3.公民社会的支撑
英国和美国的公民社会具有悠久历史,在公民社会下,社会和国家相互独立,政府往往缩减职能范围,将权力交给公民。就英国而言,公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合作社的出现。在英国,“社会企业”强调企业是“社会的”企业,合作社是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普通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织形式[12]。对美国来说,公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政府减少财政支持的情况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受到社会力量的推动,除必要的政府帮助外,其发展所需要的融资服务、研究与教育、培训与咨询等支持大多来自私人基金会、大学等。此外,美国浓郁的商业创新文化氛围也源自公民社会的成熟。
4.社会企业家群体的兴起
社会企业家是社会企业发挥作用的关键,他们确定一个企业运营的社会目标,并整合企业资源,使之符合三重底线[注]社会企业的三重底线指企业营利底线、社会使命底线和环境保护底线。。对于社会企业家而言,解决社会需求不只是他们任务的一部分,相反,他们自愿选择把解决社会需求作为职业规划,因而符合志愿服务这一核心特征[5]101。他们能够看到内部企业能力和外部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且能够利用商业模式来创造产品、服务或内部解决方案,以互利的方式重塑公司与社会的关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加重,社会企业家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借助企业经营与市场手段实现弱势群体就业[11]47,社会企业家群体的兴起促使社会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5.社会企业实践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双向作用
自19世纪末大型综合性商业公司演变以来,维护股东利益与保护利益相关者便一直处于博弈之中。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大约28个司法管辖区通过一系列立法法案,授权董事会在行使公司权力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13]。然而,传统的营利公司形式并非为追求企业利润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目标而设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对此类组织通过出售股权以筹集资金作出了严格限制,当前法律实践中已经存在的组织形式无法填补现实需求,进而对新法律的制定提出要求[14]。
面对这种情况,英国和美国各界普遍认为,需要一种新形式的商业组织向市场发出坚定的承诺,即企业将以更大的决心践行社会使命,并促使企业的社会服务实践从偶然的企业社会责任或慈善事业中脱颖而出。由此,英国和美国不断对社会企业出台法律政策,形成了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目前,英国主要有合作社、社区利益公司、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以及慈善机构的贸易部门等[15];美国主要有佛蒙特州的“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马里兰和新泽西等州的“受益公司”、加利福尼亚州的“灵活目的公司”、华盛顿州的“社会目的公司”等[9]92。
三、社会企业生成逻辑:中国特性
社会企业内涵中对于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整合契合我国儒家传统文化对“义利合一”的推崇,并且合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逻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发展基础。然而,我国古代的儒商实践与近代的民族实业不是在企业内部利用经营所得支撑社会目标,而是用企业的经营所得另外从事慈善事业,不符合前文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标准,笔者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企业为对象进行分析。
(一)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
1.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党和政府采取了“政社企合一”的思路整合各项事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国家主导社会福利的方式推动了我国社会企业的形成[16]。可以1956年为界将此阶段的社会企业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
1949年,面对人民生活贫困、难以自立自足而国家福利资金短缺、难以保持供给的问题,党和政府提出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吸收大批贫困、失业人员参加市政建设工程,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解决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组织形式实现了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整合,属于就业型社会企业[17]。
1952年起,政府开始组织烈属、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并于1953年和1954年两次得到全国民政会议的肯定。此后,随着《关于建立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和教养机构生产的联合指导机构的通知》的发布,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发展起来,实现了临时性、季节性的“以工代赈”组织劳动生产方式向就业加福利导向性的自救性生产单位的转变[17]159。
(2)第二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企业主要体现在国营单位和福利工厂两种类型。
首先是国营单位。1956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制度全面确立。随后,在强国家、弱社会和市场缺失的宏观社会结构下,国营单位成为适应单位体制而被允许合法存在的集政治、社会和经济三种功能于一体的“国家单位”,在私营经济被压制、城市服务业几乎陷入停滞的状态下,单位解决社会问题(即“单位办社会”)成为其存在的必要功能。国营单位通过计划手段和单位“小社会”构建解决了很多社会问题,如单位内部员工的子女升学、退休养老问题,满足社会企业的基本条件[18]。
其次是福利工厂与社会福利企业。1956年后,民政部门把一部分自救性生产单位转为专门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1981年5月,国家出台政策保护和支持社会福利工厂的发展。1985年初,各地民政部门开始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福利领域,推动福利工厂实行政企分开,鼓励企业化运作。同年,民政部规定福利工厂属于“企业”范畴[注]《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1985年)规定,社会福利工厂是特殊性的企业,福利生产从本质上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事业的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自此,社会福利企业产生。社会福利企业是国家借助市场力量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弱势群体就业双重目标的结果,是最接近当代社会企业的最早组织形态,其作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社会企业类型,一直延续至今,且在多种就业组织类型中都有所反映。
2.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企业
改革开放后,我国引入市场机制,伴随制度的不断健全,“国家—市场—社会”的福利提供格局逐渐形成。在“政社企分离”的背景下,政府、学界、社会组织愈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觉醒,社会企业家大量涌现。与国家力量主导、承担公共责任的国营单位、福利工厂不同,“政社企分离”下的我国社会企业不仅是具有多重价值的组织,还是基于社会力量的治理参与主体,与英国和美国的社会企业路径更为接轨,更加符合当代社会企业的定义。
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杜晓山在河北省易县率先引进格莱珉银行模式[注]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小额信贷组织,孟加拉国的默罕默德·尤努斯创办了小额信贷银行——格莱珉银行,为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这一模式几乎蔓延到所有国家。,创立了“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服务,被视为当代意义上我国的第一个社会企业[19]。2004年,北京大学刘纪同教授首次将“社会企业”概念引入中国,各界开始对社会企业进行探讨。2016年3月23日,中英社会企业认证标准工作坊形成《中国社会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建设指引手册》。同年,《中国社会企业认证办法》于第五届中国慈展会修订[20],该办法将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组织管理、注册信息作为社会企业的核心认证要素,给我国社会企业留下了较大空间。
目前,我国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企业,主要类型有:(1)民办非企业单位。此类组织能够利用自身经营所得支撑其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具有社会企业的特性[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福利机构,分别如北京富平学校、和佑国际医院、天津鹤童福利机构等。(2)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类组织的特点在于:一是需要符合互助性组织要件,以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二是作为经济组织,可分配盈余比例较低[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3)社会福利企业,即由前文所述福利工厂转型而来的组织形式。目前,此类组织以帮助残疾人就业为主,在我国社会企业的整体规模中占到相当大的比重,深圳残友企业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二)我国社会企业的生成逻辑
1.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
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于儒商和儒商精神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影响。儒商指经商成功之后乐善好施的商人;儒商精神指“义利合一”“经世济民”的精神[21]。在家国一体、政社不分的中国古代,“义利兼顾”的实践典型为北宋义田制度。一千多年前,范仲淹在苏州吴县捐田地1 000余亩设立范氏义庄,并利用田地生产经营的收入赡养宗族贫穷成员,进而解决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22]。近代以来,民族实业家“经世济民”的活动更为普遍。1895年,张謇建设大生纺纱厂,并在家乡南通进行“在地化”农工商企业实践,以此带动县域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发展[23];1925年,卢作孚创办民生公司,并以此为基础在重庆北碚创立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实验区,开展社会建设和教育工作[24]。
尽管上述实践不符合社会企业之“企业内部创业”的要求,但儒商“义利合一”的精神与社会企业家精神如出一辙,因而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可视为中国社会企业的生成逻辑之一。
2.国家集体主义的影响
建国后,国家集体主义替代儒家传统文化成为主导组织生成与演变的强制性力量,塑造了国营单位的社会功能属性,也推动了福利工厂的产生。单位制时期的多重价值组织可以视为当前社会企业的“前身组织”,二者在逻辑上相互承接:一来,党和政府都发挥了引领性的关键作用;二来,都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整合[16]95。但应当注意到,企业本质上应是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国营单位、福利工厂等与英国和美国的社会企业路径并不相同。前者是在“政社企合一”的制度背景下产生的,而后者是在“政社企分离”背景下产生的;前者由国家发起,而后者发自社会。尽管如此,国家集体主义影响下的组织实际上已经符合了对社会企业界定的三个基本特征,且这种与众不同的路径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社会企业的特殊性。
3.公民社会的发展进程具有特殊性
我国公民社会发展进程的特殊性可以体现在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两个方面。首先,就公民社会的形成而言,近代以前,我国的公民社会依附于国家社会,直至改革开放前,国家集体主义始终位于较高位置,公民社会的话语权较低,难以出现广泛的社会企业。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逐渐形成,社会企业才发展起来。其次,就公民意识的觉醒来说,随着全球化下西方法律、思想的引进,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趋势下,公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明显提高,对社会经济的推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成为企业运营过程以及法律制定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促进了社会企业的发展。
四、社会企业生成逻辑的国际比较
根据对中国与英国、美国社会企业生成逻辑的分析,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制度文化不同
受自由主义的影响,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英国和美国社会企业生成的主要原因。自由主义以权利为导向,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为公民个人权益而产生和发展,并在不同程度上解决公民的生活需求[注]洛奇代尔合作社成立的原因就在于工厂主设定的价格不合理,因而28个纺织工人筹集28英镑建立起自己的合作社商店,销售质量好且价格合理的食物,并将销售所得利润分红给商店成员。,以此达到实现社会利益的目的。与此不同,我国的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存在“兼济天下”“经世济民”的追求,不仅有当代社会企业助益社会的行为,还有近代民族实业救亡图存的实践,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成为我国各类社会企业的共性。
(二)公民社会的独立性不同
英国和美国的公民社会由来已久,权利意识和自治意识的贯彻给各类社会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反观中国,古代由于高度集中的封建王权统治并不存在独立的“社会”领域。近代中国虽逐渐开辟出“社会”领域,但仍难以成长。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由于特殊需求一度以国家集体主义为中心,公民社会始终处于较低地位。因此,“体制内生成”成为中国社会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并使中国社会企业具有了连接政府、社会和市场三大部门的独特属性[19]10。对此,Defourny等[25]指出,建国以来中国社会企业的“体制内生成”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决定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第二阶段,国家与社会针对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契约关系,从而提高供给效率、实现政府简政放权,当代中国的社会企业正是第二阶段的重要产物。公民社会和国家社会的博弈造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独立性的不同,也成为中外社会企业生成逻辑的重要区别。
(三)法律完备状况及公司法本质倾向不同
就目前的社会企业法律现状而言,英国和美国均形成各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从而对社会企业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为其肃清了发展障碍;而我国有关社会企业的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有少数认证办法,但仍存在不足,尚不能完全适用。此外,中外法律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法的倾向性不同:英国和美国在经历了“股东至上”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博弈后,企业应对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已成为通识;而我国的公司法仍秉持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其作为各类组织法的基础,难以发挥出有效鼓励社会企业发展的作用。
(四)成长的经济环境不同
社会企业成长的经济环境之区别主要在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不同。英国和美国一直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尽管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曾因过度市场化出现过垄断主义等弊端,但在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约束下,企业发展依托的市场环境较容易转变为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模式。然而,我国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计划经济下的弊端,例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同等保护直至今日尚未完全消除,企业在向社会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仍会受到多方面限制,其成长的经济环境尚未完全满足[26]。
五、推动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社会企业的发展面临着监管和保障两个维度的问题。就监管而言,主要指难以客观评价其社会贡献和难以有效评估其治理水平,虽然社会企业设定了企业营利与社会公益的双元价值目标,但通常很难认定社会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所设定的社会价值。此外,社会企业的捐赠者或出资者无法直接观察到社会企业所制造产品的质量,也无法考察其所捐赠或出资的资金是否被切实用于提升企业产出的质量。就保障而言,虽然社会企业筹集资金的途径广于非营利组织,但社会企业在创办初期仍面临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对社会企业进行针对性立法,即使存在个别认证办法,也难以全面抑制“企业打着社会企业的旗号却未实质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现象,无法对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发挥最大效用。
针对社会企业的共性问题,结合我国社会企业生成逻辑的特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推动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自身:沿袭儒商精神与加强企业自治
在股东利益至上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相博弈,而政府财政投资不足、难以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艰难时期,社会企业家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企业家将社会需求与企业实际相结合,从中谋求发展机会,成为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儒商精神所推崇的“义利合一”实质上与社会企业家精神相契合,并蕴含于国内企业发展的脉络之中,各类社会企业应当重视并沿袭这种精神,以此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家精神,实现自身的长久发展。
此外,我国目前针对社会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对社会企业的约束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各类社会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构建行之有效的自治模式,以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可从两方面入手加强自身建设:一是提高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设定企业内部自治机制,在企业内部形成硬性约束[27]。
(二)政府层面:培育社会空间与完善支持体系
公民社会的成熟是西方国家社会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所带来的启示是要努力培育社会空间,给企业留下广阔的自治机会。首先,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简政放权,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多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其次,要促使原有社会经济体制的行政化、一体化向市场化和多元化转变,从而保障非营利组织独立于行政组织体系,营利性企业拥有更大的自治空间[28]。
需要注意到,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还应加大对社会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对社会企业的支持体系。首先,政府可从支持与监督两个角度着手构建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环境。就支持来说,一是财政性帮助,如为各类社会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财政补贴或是降低准入门槛;二是辅助性帮助,如开展社会企业教育,培育社会企业家群体。就监督来说,政府可设定具有针对性的评估体系,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对社会企业形成监督机制[26]51。其次,政府可将社会企业的发展划分为不同阶段,如组织发展阶段、起步筹建阶段、建成发展阶段,并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帮助。最后,政府可推动养老、医疗等行业进入社会企业领域,增加与此类社会企业合作的机会,在共同提供社会服务的同时帮助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制度层面:建立健全立法保护与规制
健全的法律机制能够对社会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首先,需要制定社会企业相关法律,并于法律中明晰社会企业的组织属性及认证标准,这不仅可以解决目前社会企业归属不清带来的运行困难问题,为社会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使其有法可依和行之有据,而且有利于增强社会企业理念,提高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度,进而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此外,可对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进而为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促进其蓬勃发展[29]。
法律制度的作用还体现在对社会企业的法律监督。社会企业相关法律实际上可以为各类社会企业确立起运作底线,进而有效约束其行为并确保其坚守社会使命。因此,应当尽早对社会企业出台针对性立法,并于社会企业相关法律中对社会企业的基本运作机制作出界定,如针对其利润分配规定一定的参考比例,为其坚守营利目标和社会目标形成指引,防止企业假借社会企业之名、利用便利条件获取自身利益,从而促使社会企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六、结 语
国家和社会的博弈是中外社会企业呈现出不同生成逻辑的重要因素,究其根源,实质上可以归为法治的健全与否。社会企业兼具营利和公益双重优势,能够长期发挥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应受到重视并大力培育。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公民社会不断扩大的今天,适宜的法律制度终将成为合法合理规制社会企业的重要武器。西方各国已经陆续针对社会企业出台了多种政策和法律,而从中国社会企业的特殊性出发,围绕社会企业进行的外部法律规制和内部企业自治终将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