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对小微企业的创新影响
——基于CMES的实证研究
2021-12-01赖玉倩林孔团
赖玉倩,林孔团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一、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是国家技术进步和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2006年,国务院和党中央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第一次正式提出“自主创新”概念;2020年,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再次提出要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正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一大难点。首先,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该行业贡献了2018年全部企业就业人员的79.4%,贡献营业收入高达全部企业的84.4%;其次,与大中型公司相比,小企业对资源的获取更加有限[1-2],技术创新往往面临较高的风险,需要花费大量的沉没成本,而规模小、资本少的小微企业更难花费时间和资金进行创新活动;另外,相较于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资源和政策信息获取上具有优势。在此背景下,如何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有效地与政府沟通,成为小微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突破。
行业协会脱胎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Guid),并在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渐成熟。组建协会的意义不仅限于在特定国家中简单地维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平衡,为企业集体发声的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与政府的双向沟通,从而促进制度环境的多元化和协调性[3],进而为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提供宏观的体制保障。在追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国家迫切需要一个有效充当政企沟通的中间机构,更好地帮助企业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弥补市场失灵问题,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共同利益结合点。此外,行业协会还能代表其成员的集体需求和目标,努力影响法规、政府政策和公众舆论,充当行业内传播和交换信息的代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与协调治理功能,促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企业降低制度成本提供现实途径,有益于构建健康、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行业协会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步伐较快,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获得了各级政府与各方企业的关注和重视,政府对行业协会审批权的下放激励了民间成立行业协会的热情,以政府推动和企业自发为主要产生形式而建立起来的行业协会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多学者从信贷约束、税收优惠政策和互联网发展等角度研究行业协会对小微企业的创新影响,而采用微观数据研究的学者相对较少,并且关于行业协会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讨论仍存在不足。因此,本文基于企业微观数据,实证检验行业协会对民营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及其机制,不仅可以从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创新影响的相关文献,而且对新时代行业协会改革实践也具有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体制建立并发展于二十世纪的西方国家,并在各个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也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发挥了不同的功能。在欧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通常以追逐利益共同体的形式存在,最终可能演化成大型企业共谋和政治游说的工具;而在发展中国家,大部分行业协会拥有较高的成员密集度、政府授权功能和内部协调功能,反而能够促进全行业的积极发展[3]。历经多年的演化与发展,中国行业协会呈现出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特点,在市场中充当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在一定范围内的补充。中国行业协会通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以惩罚失责企业的方式防止市场失灵,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4],并且承担了部分政府审批的职能。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向企业提供准公共物品,郁建兴[5]等提出行业协会的内外部职能为产业升级提供了必需的基本维度,政府支持力度成为影响行业协会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用的关键因素。
(一)行业协会对协会内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
学者们普遍认为行业协会能够提升协会内企业的创新行为。Saunders[6]等提出社会网络是企业学习的重要途径,在与社会网络的交往过程中,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与信息,因此行业协会通过扩张协会内企业的社会网络,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创新行为;黄宇虹[7]等基于微观数据证实了行业协会对小微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并对行业协会的资源整合功能进行了验证;江雅雯[8]等研究发现,建立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参与研发的积极性高于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并且民营企业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低、经济越不发达,政治关联对研发参与的促进作用也越大。行业协会提供的关系嵌入方式既包括与同行企业的关联与交往,也为企业获取政府关联提供有效渠道。在与同行企业的交往过程中,小微企业会受到同业管理和创新行为的影响从而提升自身的创新意识;在与政府交往的过程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政策优惠信息和其它资源,提升将政策优惠信息转化为自身禀赋的能力。同时行业协会也被视为小微企业拥有社会资本的有效信号,能够提升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本和外部融资可得性。基于以上行业协会对协会内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如图1),提出假设:
图1 研究理论框架Fig11 Research theoretical framework
H1:行业协会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行为和合作创新行为;
H1a:行业协会通过拓展小微企业的社会网络提升了企业创新行为;
H1b:行业协会通过传递外部信号提升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本和外部融资可得性,进而提升企业创新行为。
(二)行业协会创新激励机制的影响范围
行业协会普惠性和寡占性问题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也是回答行业协会是否有益于社会福利增进问题的重要依据。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行业协会的运行原则是会员有益原则,且该原则危害了社会福利[9],并由此构建了行业协会的庇护理论。中国的行业协会应以普惠性原则为自身行为的准绳。行业协会在特定地区的覆盖比例越高,就能为该地区行业内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因此也能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投入;根据示范效应,当协会内企业进行创新投入时会使得邻近的协会外企业进行模仿或者跟随,促进协会外企业创新。因此,提出假设:
H2a:行业协会的创新激励机制具有关联溢出效应;
H2b:行业协会的创新激励机制具有行业普惠性。
三、研究设计与实证结果
数据来源于2015年中国小微企业调查(CMES),样本范围涵盖全国28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新疆、西藏、青海、港澳台地区)的5 500余家小微企业。结合黄宇虹[10]等的研究将数据进行预处理: (1)由于金融业企业存在特殊性,将该样本予以剔除;(2)由于新创企业样本所涉及问题较少,不符合研究要求,将其予以剔除;(3)将所设计研究问题中存在较多缺失值的样本予以剔除。最终纳入样本企业为3 080家。
(一)模型设定及变量选择
由于企业实施创新与否是一个二值变量,结合相关数据特点,选择Logit模型进行初始回归,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Asso指的是企业是否加入行业协会;X是控制变量,包括企业所有者的工作经验(Experi)、学历(Edu)、年龄(Age)、性别(Sex)等企业家特征变量和企业资产(LogFirass)、员工人数(LogLab)以及是否是园区企业(ParEnta)等企业特征变量。所有者的相关变量代表企业家的工作和社交能力,可能会对企业的创新投入造成较大影响。其中,LogFirass和LogLab是企业实力的体现,通过提升企业的创新投入,园区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技术优势。同时行业间的创新投入水平是不同的,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也在创新投入的决策上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一步控制行业变量和组织形式变量。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Tab.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main variables
(二)初始回归结果与机制检验
为更好地探究行业协会对协会内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引入Pate(企业是否拥有专利技术)作为因变量,Polico(政治关联)和Hcap(人力资本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将Cons、LabInno、Pate和Act作为因变量,Asso作为关键解释变量,采用Logit模型和最小二乘法进行初始回归,并且汇报边际效应,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列(1)-(4)可以发现,行业协会内企业重视创新的概率要比协会外企业高7个百分点,行业协会内企业对员工创新能力的重视程度显著高于协会外企业,行业协会内企业拥有专利技术的可能性比协会外企业高8个百分点,进行创新活动的概率要高8.8个百分点。由此可以认为加入行业协会显著提升了企业对于创新的重视程度,并且同时提升了企业投入创新的概率和形成创新成果的可能性。机制检验将Polico、Hospi和Hcap作为被解释变量,Asso作为关键解释变量,如列(5)-(7)所示,可以发现行业协会显著提升了企业政治关联的可能性与企业的招待费用、人力资本状况。由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为企业的政治关系嵌入提供了渠道,构建的交流渠道为同行企业间的交往和互助提供了体制机制;并作为有效的企业禀赋优势信号,为协会内企业吸引了更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提高了外部融资的可得性。
表2 初始回归结果Tab.2 Initial regression results
(三)内生性检验
前文已经验证了行业协会提升企业创新行为的作用机制,但并未对内生性问题进行讨论,可以认为由于企业具有创新优势,加入行业协会的可能性更高,存在关键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互为因果而造成内生性问题的可能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克服内生性问题。参照相关研究,采用工具变量法克服内生性问题,陈贵梧[11]等利用行业协会的首个工具变量反映了特定地域、特定行业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均水平,可称之为“行业协会的普遍性”,并提出对企业而言,虽然企业家选择加入行业协会是出于自身意愿,但会受到一定的周边企业以及其所在地区、行业的外在压力的影响;而李春涛[12]等提出,如果某地区内相关企业数量较少,则工具变量的有效性会受到影响,因此应剔除地区-行业组合的样本数小于4的观测值。另一方面,由于IVprobit只能处理连续性内生变量,而行业协会是二值变量,因此使用Stata15.0提供的拓展回归模型(Extended regression model)框架中的eprobit命令处理二值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要说明的是,在表中汇报的并不是边际效应系数,而是probit回归的系数)。行业协会与创新行为的误差相关性显著异于零,则代表行业协会是内生变量。根据第一阶段工具变量对行业协会的显著性结果,可以认为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根据第二阶段回归结果,可以认为在使用工具变量减少内生性之后,行业协会对创新行为的影响仍显著为正,因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促进了协会内企业的创新行为。
表3 内生性检验结果Tab.3 Endogeneity test results
(四)行业协会的创新溢出效应检验
基于前文的研究结果,进一步检验行业协会的创新促进效应在街道、城市和省份的作用效果和机制。将同一街道、同一行业中行业协会企业占所有同类型企业的比例作为行业协会的街道发展水平,将同一城市、同一行业协会企业占所有同类型企业的比例作为行业协会的城市水平,同理计算可得行业协会的省份水平。将行业协会的不同维度水平Row、City和Prov(街道水平、城市水平和省份水平)作为关键解释变量,将Act作为被解释变量,在表4列(1)-(3)中列入所有同地域、同行业中企业数量大于4的企业,得到行业协会的不同维度对全样本企业创新行为的解释能力,可以发现行业协会的街道水平对街道内企业创新具有解释能力。因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在街道内的会员数量越多,其提供的创新促进作用更强,但在城市层面和省份层面这一作用并不显著。而在列(4)-(6)中只将协会外企业纳入样本进行回归,发现行业协会的街道水平和城市水平对于协会外企业创新行为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在省份水平上这一促进作用并不显著,据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的创新促进机制在一定的边界内具有普惠性和溢出性。
表4 行业协会的创新溢出效应检验结果Tab.4 Results of innovation spillover effects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五)稳健性检验
克服样本的选择性偏误是准确识别行业协会创新优势的前提,如果行业协会是随机加入的,那么协会内外企业的各项特征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协会内企业创新优势的唯一来源是行业协会。然而根据现实情况和数据分析,规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的可能性更高,协会内外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为进一步控制因未观察到的协会内外企业差异造成的统计结果偏误,并且由于“是否加入行业协会”是一个二值变量,因此使用倾向得分匹配(PSM)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将“是否加入行业协会”作为实验变量,将初始模型中的控制变量作为匹配变量,将初始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作为结果变量,分别进行模型分析,通过估计Logit模型预测企业获得加入行业协会的倾向得分,继而使用最近邻匹配算法为实验组企业匹配倾向得分值最为接近的对照组企业。为了确保模型的匹配效果,通过考察匹配前后倾向得分的分布情况以验证模型的匹配效果,如果匹配后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倾向得分值的分布更为接近,则认为匹配效果较好。结果如表5所示,在将倾向得分进行匹配后,实验组与对照组在结果变量之间的差距有所降低,并且t统计量的显著性也有所降低,但是在所有匹配结果中t统计量仍然保持显著,由此可认为在剔除其它变量的影响之后,行业协会对于协会内企业的创新行为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其促进机制也符合前文的研究结论。平衡性检验结果如图2所示,在将倾向得分进行匹配之后,实验组与对照组倾向得分的核密度存在较大的重叠,由此可认为匹配效果良好,匹配得出的结果是可靠的。
表5 倾向得分匹配结果Tab.5 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results
图2 倾向得分匹配共同支撑域检验Fig.2 Test of common support region of 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利用中国小微企业调查(CMES)数据,探讨行业协会对小微企业的创新优势来源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加入行业协会显著提升了小微企业对于创新的重视程度,无论是从创新意识还是专利技术、创新行为来看,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都显著高于未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机制检验发现协会可以作为有效的企业禀赋信号,通过拓展小微企业的社会网络、提升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本和外部融资可得性两个方面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行业协会的创新促进机制在同街道或同村的协会外企业中具有普惠性和溢出效应。
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在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中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业协会发展,积极引导当地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对小微企业的创新推动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小微企业比起大中型公司更应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在及时获取市场变化、政府政策信息上的“桥梁”功能,以及辅导、培训、咨询和申报等各类认定企业等功能,进而破除规模小、资本低对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限制;同时,行业协会应明确其工作的主要原则为行业普惠原则,而不是会员有益原则,应从宏观层面优化行业协会生成和运行机制,构建透明的行业协会进入与退出机制,扩展行业协会的服务群体和服务功能,提升行业协会服务体系的普惠性,确保小微企业享受到行业协会带来的创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