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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立德树人 实施教育惩戒

2021-12-01刘东升

中小学校长 2021年4期
关键词:树人惩戒立德

□刘东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文件的出台,使得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给出了学生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也使得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落实时有法可依。我们必须站在立德树人的高度,切准依法规范的角度,拓展全面育人的宽度,从而发挥教育的最大能量。

一、着眼立德树人,牢牢把握教育惩戒的方向

只有着眼立德树人,牢牢把握教育惩戒的方向,才能准确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

(一)关注立德树人的深刻背景,准确把握教育惩戒的时代方向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的教育必定要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三大关键问题。从“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器”“棍棒……”等传统教育、惩罚教育层面看,体罚或变相体罚指向“立威”,着眼点是“规”,着重点是“教”,着力点是“体”,着陆点是“严”,着手点是“罚”;而教育惩戒指向“立德”,着眼点是“人”,着重点是“育”,着力点是“戒”,着陆点是“法”,着手点才是“惩”。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助力教育,立的多是“小写的德”,育的也多是“小写的人”,就如“业精之徒”“有才之人”“孝亲之子”等;而新时代教育惩戒的实施,目的在于立德树人,立的是“大写的德”,树的也是“大写的人”,最终引领学生坚定理想,培养学生关键能力,既是为中华民族复兴大任培养奋斗者和扛旗人,又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培养实践者和传承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因此,我们必须牢牢地站在立德树人的高度,准确地把握教育惩戒的时代方向。

(二)关注立德树人的科学规律,准确把握教育惩戒的法律导向

国家一直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与执法的力度,相继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以此来全面保障教师的依法从教权利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施行后,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尊重立德树人和坚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准确实施教育惩戒。换个角度看,就是如何在保障教师的依法从教权利的同时,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立德树人的核心是“德”,即准确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围绕这一核心,科学选择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认清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发现,“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职责”最核心的法律依据就是强化“德”的建设。具体一点,就是基于“立德”,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基于师德建设,为教师维护师道尊严。再换个角度看,以教师的师德建设推进育人的“立德”进程,才是教育惩戒的最基本的法律导向。因此,教育惩戒的本质和目的仍是“教育”,“惩戒”只是手段和过程。

(三)关注立德树人的丰富内涵,准确把握教育惩戒的育人航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因此,立德树人的内涵尤其是“德”的内涵,需要我们进一步解读、探索和挖掘,并在育人过程中进一步具化、细化和深化,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落地生根,才有指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立德树人中的“德”,至少构筑于三大价值体系的基础之上,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系;二是全人类创造的先进思想文化体系;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因此,基于立德树人要求,实施教育惩戒,首要任务就是要科学构建起教育惩戒的价值体系,摒弃传统的糟粕,避开现实的功利,弘扬时代的旋律。比如,界定学生“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仅凭传统印象中学生课堂的表现为标准,简单地认定“听话就是好孩子”或者“课堂就要安安静静”,而是要充分考虑学生成长和时代发展的特点,对过去印象之中“扰乱课堂”的行为,应辨别性质、分析症结、针对解决,决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样,教育惩戒才能既不失于泛、更不失于偏。因此,要充分结合学校的校情、学情,并考虑社会环境和育人氛围,让教育惩戒落地,让立德树人生根。

二、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制定教育惩戒的标准

实现教育惩戒在育人过程中落地生根,当务之急就是要依法科学建立教育惩戒评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激励功能,促进教育惩戒的校本实施。

(一)从直观化到量表化,制定教育惩戒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明确了不同程度的具体惩戒措施。然而,从措施到实施,尚有一大段距离,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建立涉及三个方面的标准体系:一是学生表现的具体标准体系;二是惩戒的具体标准体系;三是指向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体系。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的第八条(一般惩戒)为例: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包括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这里就要建立起课堂违规违纪表现的等级量表,制定对应的惩戒和评价的等级量表,从直观化到量表化,真正落实教育惩戒。

(二)从羞耻感到荣誉感,发挥教育惩戒的激励功能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教育更加重视的是能否使孩子拥有一个健康且和谐的成长环境,能否有效提高孩子的各项能力与素质。“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成为家长们的“共识”。在家长的精心呵护下,孩子成为整个家庭的中心,很多孩子成了家里的“小皇帝”,到学校以后没有成功切换学生的角色,演变为“小霸王”“熊孩子”,而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就遭到了学生和家长的强烈抵触。这就需要厘清“惩”和“戒”的关系,构建“激”和“励”的机制,通过教师的正面引导和榜样教育,并通过惩戒的过程监测和结果考评,建立优秀学生、进步学生的宣传平台,激起违纪学生的羞耻感,点燃学生健康成长的荣誉感。

(三)从政策性到实施性,促进教育惩戒的校本进程

任何一项教育措施的落实,都要经历从政策到校本的进程,落实教育惩戒也不例外。教育惩戒的环境不同、对象不同,方式和手段也必定不同。比如,就整体而言,乡村孩子和城市孩子,留守孩子和非留守孩子出现的问题不同,实施惩戒的方式方法也必然不同。就个体而言,有的学生错误行为具有强烈的危害性,就必须将其进行隔离;有的学生对纠正违规行为没有自觉性,就需要实施家长陪读等教育惩戒措施。立足国家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校情和学情,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学校个性的教育惩戒措施,并针对不同的违纪学生实施“一对一”精准惩戒,才能真正推进教育惩戒的校本进程。

三、指向全面育人,拓展实施教育惩戒的路径

教育惩戒的全面实施和深入推进,需要渐进的过程和丰富的路径。从国家层面来看,需要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立法过程;从教育层面来看,需要一个从“标准”到“标本”的规范过程;从学校层面来看,需要一个从“精细”到“精准”的操作过程;从教师层面来看,需要一个从“情理”到“法理”的调整过程;从学生层面来看,需要一个从“外化”到“内化”的融合过程;从社会层面来看,需要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参与过程。

(一)构建多元化的惩戒平台

教育不是孤岛,广大教师需要面向社会、面对家庭,所以一定要在依法从教的基础上,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惩戒平台。这既是对教育惩戒的深入落实,也是对惩戒对象的深刻教育,从而实现共同育人的目标。对需要惩戒的学生实施惩戒时,需要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但是违法,影响恶劣的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简单“教育”了事。因此,对不同层级、不同程度的违纪事件,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处理机制,需要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构建多元化的惩戒平台。

(二)实施动态化的过程监测

学生是独立的人,同时也是成长中的人,每一位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都会表现出个性的优点与不足。作为教师,要能够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教育教学的细节中,在学生成长的动态中,学会赏识教育,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引导他们更加全面地认识自己,看到自己的强大价值,将长处发挥出来,放大自己的亮点。引导学生理性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要悲观,更不要自暴自弃,要努力摒弃自身的不足与缺点,从而推动生命不断健康成长。

(三)推进人性化的教育策略

惩戒不是目的,育人才是根本。《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明确提出:任何人都应当坚定不移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教师,应认识到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具备强烈的道德意识与责任意识,全方位地提高自己,从各个角度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全面发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应该认识到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更应该认识到教育惩戒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具有较强的育人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最大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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