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相关问题探讨
2021-12-01刘影LIUYing刘玉萍LIUYuping
□ 刘影 LIU Ying 刘玉萍 LIU Yu-ping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体检机构的一项特殊工作,承担着为国家机关选拔身体健康公务人员的任务。为此,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具体执行作出详尽规定,保障了体检工作的规范进行。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体检机构由于具体条件差异或相关规定条文仍有不尽明晰之处,导致体检结果解释和判定出现疑义和歧义。故此,将我中心历年公务员录用体检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探讨。
关于血常规相关指标判读的规定
《细则》对于血常规主要指标做出了具体数值规定,但属于通用性质的范围,各体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参考范围未必与其规定数值一致,例如修订后《细则》中规定血小板计数参考数值为125 ~350×109/L[1],而我中心该参考范围为85 ~303×109/L,假如受检者测定血小板计数为90×109/L,则产生符合我中心标准而低于《细则》标准的情况。此外,我中心可能有来自甘孜、梁山、阿坝等海拔较高地区受检者,当地人群红细胞数、血红蛋白水平往往均超过《细则》中相应上限,需要《细则》进一步具体说明此种情况时的参照标准。
关于体格检查心率的判读
《细则》规定心率小于50 次/分钟或大于110 次/分钟为不合格,在50 ~60 次/分钟或100 ~110 次/分钟时,如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未发现心脏异常征象,确属生理因素所致者合格[1]。就我中心历年体检所见,未有器质性心脏病而纯属紧张所致心动过速者多见,为当日复查心率合格,张林秀[2]等报道予以这部分受检者心理轻松干预、播放轻音乐、改善服务等措施,92 例窦性心动过速者87 例复查合格。也有体检机构予以有助于控制紧张时心率药物如β 肾上素能受体阻滞剂口服,此操作《细则》上未有规定,且有掩盖因甲状腺功能亢进所致心动过速等不合格情形的可能,是否合规尚望予以补充说明。若体检中有药物干预不合规范,也望《细则》中具体文字规定,同属此类操作的可能尚有高血压时服用降压药物及糖尿病服用降糖药物等。
关于先天性心脏病
《细则》中规定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后,无合并症,未遗留心脏形态学或心电图异常改变,经原诊治医疗机构出具相关治愈证明后,可判定合格[1]。我中心体检所见多为查体时见胸骨前心脏手术疤痕(通常受检者会隐瞒病史),其他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项目如血压、内科听诊、心电图均未见异常,则此种情况是否可判定合格,或仍需按《细则》相关条文,由原诊治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尚望具体说明。
关于结核的条文
《细则》中对结核病做了相应规定,但似尚有某些情形需进一步明确的必要。目前公务员体检对于结核病相关检查主要依托于常规胸片及病史调查表(存在隐瞒可能),而常规胸片可能有出具“考虑结核?”的结论,或在大部分情况下,阅片医师不能获知受检者病史时,通常作出“考虑慢性感染性疾病可能”(通常有考虑结核的意味)的判断。对这部分受检者的进一步确诊流程和有资质的机构,《细则》并未予以说明。另外,尚有部分受检者虽胸片高度怀疑陈旧性结核改变可能,但自身从不知晓,自然既往也未进行抗结核治疗,无法获取《细则》规定的由相应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此外,对于外院开具的医疗证明书真实性也难以完全确认,甚至存在他人代检可能。对上述与结核病相关的情形尚需要《细则》中进一步规范。
关于性传染疾病
《标准》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艾滋病,不合格”,仅看此条文不能知道是否为只要罹患上述疾病即做不合格结论,或需要考虑目前治疗情况,因该条中提及的疾病相当部分可临床治愈。查阅《细则》相关解释,有“非淋球菌性尿道炎由于相对来说病情较轻,易于治愈,故未包括在内”[2],似乎应该考虑疾病治疗情况,即如已治愈则应判定合格。就我中心历年公务员体检所见,涉及此条的主要为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TPAb)检查结果,通常可检查到仅为梅毒血清学结果阳性的受检者。《细则》中规定对性传染疾病,体检中以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为主,但对前述受检者,病史询问不能有帮助(受检者常本人都不知情或隐瞒),体格检查也未有阳性发现,而抗体则可长期存在。我中心曾有受检者梅毒抗体阳性,但专科诊断已临床治愈,而报考单位依据其对《细则》条文理解认定体检不合格,产生纠纷。如《细则》本意是只要既往有梅毒病史,无论目前情况一律不合格,则望以明确文字予以说明。若仍有表明目前临床治愈可视为合格,也应参照结核病相关解释,对梅毒治愈情况的具体流程和有资质出具相应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型予以明确说明。
关于肾功能不全
《细则》中对肾功能不全做出不合格规定,但未对血肌酐数值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于这种可具体化的数字型判定标准,建议可参照肝功能生化指标做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判读的歧义。
关于预激综合征
人社部及卫生部2010 年对《细则》中涉及预激综合征的条文做了修订,将原文“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3],从新的表述应当理解为只要心电图考虑诊断预激综合征则应判定不合格。查《实用内科学》13 版相关章节[4],预激综合征的临床诊断主要依赖于常规心电图,若有可疑者可做心内电生理检查。就我中心历年所见,典型预激综合征常规心电图可有确切报告,但也有相当比例不典型心电图,医师仅做倾向于预激综合征的描述性结论,如“存在预激波”、“PR 间期小于0.10 秒”等,对这部分结论受检者如何进一步明确?此外,预激综合征也属于可完全治愈疾病。邹世清[5]等曾报道一极端案例,有明确诊断预激综合征且判定不合格者,当晚即于其他专科医院做了射频消融术,复查心电图完全正常,且手术医师告知其并无手术必要,从而产生纠纷。故我们认为,预激综合征的判定也应参照前文提及的有关梅毒的情形,对此类可完全治愈的疾病进一步明确。
关于糖尿病
《标准》第10 条规定糖尿病不合格,查阅《细则》判定标准:空腹血糖≥7.0mmol/L,经复查仍无下降,诊断糖尿病。空腹血糖5.6 ~6.9mmol/L,应做OGTT,若餐后2 小时血糖≥11.1mmol/L,诊断糖尿病。我们认为《细则》上述表述仍有需完备之处,首先“空腹血糖≥7.0mmol/L,经复查仍无下降,诊断糖尿病”,条文表述的复查下降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只要复查小于7.0mmol/L 即可,还是需恢复到参考范围内才行?从逻辑上讲,条文应当表述的是恢复到参考范围内,但空腹血糖参考范围目前上限仍然为6.0mmol/L,与《细则》中要求的≥5.6mmol/L 即需要做OGTT 存在一定重合。例如复查后空腹血糖恰好5.8mmol/L,虽在参考范围之内,但又属于《细则》中需做OGTT 确诊的情形,因此需对条文里面空腹血糖≥7.0mmol/L 时复查合格的血糖范围应做具体的规定。此外,对于空腹血糖5.6 ~6.9mmol/L 的情形,《细则》规定OGTT时餐后2 小时血糖≥11.1mmol/L,诊断糖尿病。按《中国2 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7 年版)》[6],糖尿病诊断标准需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加上OGTT 中2 小时血糖≥11.1mmol/L,若无典型症状,需改日复查确认,即没有症状的需要两次OGTT 检查。《细则》中未对此有具体说明,是否一次OGTT 即可(受检者通常无明显症状或有隐瞒),我们认为进一步对此细化为妥。
总之,公务员录用体检是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为国家相关机构录取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特殊体检,涉及到国家以及个人两方的利益,务须保证公平、公正、科学地完成。在此过程中,《标准》及《细则》是我们最终做出体检结论所依,在文字上应尽可能注意细节,尤其是体检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相关检查项目,避免条文模糊而导致解读的歧义,保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