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女性参与的浙江经验
2021-12-01王芳芳
王芳芳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对处理农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行为和措施,主要包括厨余类垃圾、灰土类垃圾、橡塑类、纸类和其他类等,其中厨余垃圾是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成分。一项针对浙江省6镇12村的调查[1]显示,农村生活垃圾中50.12%为厨余物等不可回收垃圾,38.85%为塑料制品、易拉罐等可回收垃圾,3.12%为农药瓶、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7.91%为其余垃圾。女性原本就在家庭里承担了垃圾清理、卫生等家务,且开始在农业生产中崭露头角,相较于男性更多生活在乡村中。有学者提出,农村是女性真正的生活空间,她们更多关注生活空间的环境污染,美丽乡村的建设[2]。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女性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必要性
乡村振兴的主体在于人,新时代下农村女性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女性与环境的关系无论从生物属性还是从后天的性别分工来讲都更为贴近,社会转型中农村人口的变迁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女性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是每一个农村居民的殷切期望,农村妇女在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农村妇女是从事家务劳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同时也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无论是实施农村“厕所革命”,开展村庄净化、亮化、绿化行动,还是创建净美庭院,打造美丽宜居乡村,农村妇女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为此,提升农村妇女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她们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自觉性,对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尤为重要。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带头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家庭联动效应,对于调动村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形成共治合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有效治理,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农村女性生活垃圾治理参与意识的觉醒
本研究选取了浙江省具有代表性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X县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在X示范县抽取女性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程度较高的村镇,分别对普通农户、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或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和研究。其中绝大多数女性劳动力或者本地务工,或者在社区务农及照顾家庭,以蔬菜、林木种植、渔业养殖、旅游业为主。其主要存在问题:生活垃圾乱堆放,分类不合理,污染较严重;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模糊;存在少量的农业垃圾污染源。女性要参与进去,首先要从思想观念、意识上有需求。由此,下面从3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释。
被动卷入。女性受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与习惯的影响,在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介入中一开始就带有被动卷入的色彩。X示范县的妇女在最初是参与了当地妇联组织开展的乡村种子培育项目。在当地妇联工作人员的联络下招募到约20名妇女参与。这些妇女在参与本身也大都基于熟人的要求及“给朋友个面子”或者“看别人参加自己也参加”的从众心理。其参与项目本身带有被动卷入性,并带有响应妇联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要求的特点。在农村“熟人社会”中,这突出反映了女性的自我概念是依附在其社会关系中的。但随着这些妇女参与事务的逐步深入,其自我概念逐步发生改变,从响应他人需求渐渐往关注自我发展。
外力助推下个人能力的凸现。乡村种子项目开展的第一阶段:乡村女性学堂和“种子营”培训。在这一阶段,X示范县的妇女逐步参与到集体课堂中去,参与讨论各类与自身切实相关的话题,从仪表、礼仪、谈吐、技艺、知识等各方面丰富和提高了自己。课堂之外她们也建立了微信群,相互沟通交流。通过这一过程,农村妇女从最初的被动卷入到之后的适应、喜欢。她们也经历了个体挣扎、找寻、迷思与构建的过程。换句话说,农村女性从最初外力推动下响应他人需求的被动卷入到课堂上被引导着关注自身,再到课堂外对自我的找寻与迷思,最终能通过独立的理性接受、判断和选择决定自己的思想行为取向[3];这一过程实现了她们自我概念的改善。也通过这一过程,部分农村女性的个人能力(组织、领导、决策等方面)凸显出来。能力出众的女性成为社区女性领袖进入“种子营”培训中。
赋权使能下环境治理参与意识的萌生。经过第一阶段的培训,妇女自主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她们对于发现农村环境问题的敏感度也提高,实现了外力推动向内力驱动的转变。以妇女们提到的农村环境问题为例,她们对于环境风险和不良环境危害的敏感性高,尤其对生活垃圾的治理谈了自己的体验,认为妇女应该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当中去。已有研究也证实了女性在环境感知上比男性更为敏感[4]。其后妇女们的行动同样证实了她们对环境的关注,她们或者通过培训获得了小额资助的环境治理项目,或者通过环境组织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或者通过志愿者身份等加入到环境治理中,制作和展示可回收垃圾文创工艺品,带领着“妇帮户”志愿者学习垃圾分类知识,除塑料袋、外包装物等不可降解的垃圾外,90%以上的生活垃圾都实现了自我消化;善于挖掘当地特色,彰显当地个性美,从消除卫生死角、建好垃圾站、改好卫生厕所等细微环节入手,用“纳米精神”抓推进、抓示范、抓落实,最终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农村女性环境治理的参与方式
在垃圾治理和实践中,尽管这一过程参与的女性只是女性中的少部分,但这些少数女性的意识觉醒及其行动能带动更多女性投身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我们调查的示范县的实践证实了这一点。在实践中浙江省的农村女性通过以下3种方式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主持或参与环保项目。开展“乡村种子培育目”,产生了农村社区的乡村种子—女性领袖。这些女性领袖以自己为发动者,厘清社区女性的共性需求,招募组员,成立乡村女性互助小组;在此基础上承接妇联委托的环保类公益微项目。当然,能主持环保微项目的只是个别女性。更多参加“乡村种子培育项目”的女性则带动社区其他女性以参与的方式投入到环保项目中。除了妇联组织的项目之外,环保、民政等政府部门在推出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活动,随着诸如“倡导环保理念,打造绿色园”“创新环境治理结构,打造绿色低碳社区”“废旧物再利用与低碳绿色生活营造”等环保类公益服务项目的开展,社区女性在这些项目活动中扮演了重要参与者的角色。通过主持或参与环保项目,农村女性不断提高环境意识,增长了环境知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了农村环境治理。
开展环保协商议事会。摈除传统观念,女性也能参与协商议事。X县在开展垃圾治理过程中,女性环保协商议事会就是其中一大特色。妇联执委、女性领袖带领农村社区中的其他女性参与到环境议题的探讨中,定期开展协商议事会,形成会议决议,并付诸自发的行动中,从而参与村生活垃圾治理。例如,女性领袖曾经带领女性就如何让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更形象方便开展议事会。她们从生活垃圾影响村环保及美丽的问题(目标)、解决之道(计划)及内容(活动)3个方面进行讨论。在具体的讨论中,根据参会女性的意见,又分了“垃圾环保”议题和“延长花期”两个议题。议事会上,参会女性集思广益,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展现了新时代农村女性别样的风采。通过女性协商议事,农村社区垃圾治理能形成一定的治理方案,农村环境在行动中变得更好。除此之外,社区女性居民还积极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多方协调会,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社会组织等一起协商社区环境治理方案和行动。
投身环保志愿者行动。在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外流的背景下,农村留守的老人、儿童、妇女成为农村常驻主要人口。妇女成为农村志愿者队伍的主要力量,浙江绍兴嵊州的“村嫂”志愿者就属于农村基层妇女资源的成功尝试[5],成为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中坚力量。X县的女性志愿者在妇联组织带动下逐步形成,这些女性志愿者在公益环保项目开展之初获得相关组织(如妇联、女性自组织或者社会组织)邀请的高校老师对她们进行培训,培训主题与环保相关,例如“环保志愿者的职责与激励”“如何开展‘垃圾分类上门入户传’”“如何开展节能减排和低碳出行”等。培训老师给志愿者发放志愿者护照,讲解护照中描写的志愿者性质、使命、职责和积分奖励制度;并向社区志愿者们发放环保袋,希望她们减少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积极践行环境保护理念,担当环保重任;也会用PPT向志愿者们演示垃圾分类工作相关事宜,如志愿者如何指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当好垃圾分类指导员、如何解答居民提出的各类问题等等。通过定期给志愿者开展的志愿者培训,丰富了社区女性志愿者的环保知识。社区女性志愿者的行动取得不错的成效,也有效地促进了垃圾分类的实施,真正做到垃圾分类齐动手,保护环境共行动。
小结与思考
以上这些实践经验带来的启发有:
第一,发挥妇联在女性参与中的引领作用。妇联组织是具有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既有国家属性,又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妇联组织在新时期进行职能改革的过程中扮演起“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角色。一方面遵从政府的领导,传达并实施政策文件精神;另一方面引领、培育社会组织,整合社会力量,推动政社互动。妇联组织在系统内部直接或者通过牵头的社会组织支持、培育、推动女性自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形成,提高性别意识和女性素质,增进女性村卫生环境参与行为,从机制体制上进行生活垃圾治理创新。
第二,赋权增能,激发女性意识觉醒,拓展女性参与空间。在本研究中,社区女性的赋权增能是通过妇联系统推动的项目来实现的。实际上,在农村社区中,女性的赋权增能还可以通过其他组织、制度政策等进行推进。总体而言,主体能动性、意识觉醒是女性参与农村社区各项治理的内源性要素。
第三,给予女性话语权,发挥女性在农村社区协商议事中的主体地位。协商议事是目前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中构建自组织力、自创造力和自我演化力[6]的有效机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但长期以来,女性在协商意识中的发言和影响力普遍弱于男性,这种差异是由长期以来的性别场域、社会结构特征以及女性的个人特征所决定的。在城镇化进程加速、男性劳动力外流的背景下,农村女性的话语权以及其在社区协商议事中的表现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政府和相关组织要在对女性赋权增能的基础上倡导性别平等、倡导并组织推动女性平等参与社区协商议事,从而发挥女性在农村社区协商议事中的主体地位,使得农村女性通过协商议事更好地参与到包括村公共事务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