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体育专业户外伤害事故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30薛文传王建强薛奥传肖长征
薛文传,王建强,薛奥传,肖长征
休闲体育专业户外伤害事故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薛文传1,王建强2,薛奥传3,肖长征4
1.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200241;2.四川农业大学体育学院,四川 雅安,625000;3.遵义医科大学体育学院,贵州 遵义,563000;4.宁阳县第四中学,山东 宁阳,271400。
为了解决休闲体育专业适应国内休闲体育产业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和专业高风险、乏师资、难解决之间的矛盾问题,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分别采用了文献资料、访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一方面通过探讨法律适用来处理休闲体育专业发生的伤害事故,并查阅了高校休闲体育专业开设现状及存在的相关安全事故隐患、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休闲体育专业出现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在侵权法的视角下得出了针对休闲体育户外实践课程伤害事故不适用表见代理和公平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增设自冒风险法律适用原则的结论并提出相应解决机制:(1)成立类似于裁判的专门的调解委员会;(2)建立相关专业人员陪审制度;(3)建立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为规避休闲体育专业伤害事故风险提出了相应策略:(1)成立休闲体育相关行业协会监管机制;(2)高校责任风险转移例如:免责声明与风险提示、建立多元化的休闲体育保险保障、校企合作分担责任、成立社会基金的专项救济渠道。
休闲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适用;解决机制;规避风险
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明:“实践育人依然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薄弱环节,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1]。”在国内针对高校休闲体育教育实践教学的开展一直不温不火,很大原因在于一方面休闲体育专业户外实践课程危险系数高、不确定因素太多,学生安全问题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每当高校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总会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连带责任。随之招来社会各界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学校口碑和生源。如今影响休闲体育专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国内休闲体育产业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和专业高风险、乏师资、难解决之间的矛盾。只有处理好休闲体育专业教育师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完善事故解决机制和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改革休闲体育专业课程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培养高素质人才,才能真正满足休闲体育市场需求,进而促进休闲体育产业蓬勃长久发展。
该研究通过案例探讨法律适用,处理休闲体育专业发生的伤害事故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希望能够为休闲体育法治化建设,推进依法治体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通过提出休闲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规避策略,为我国休闲体育专业伤害事故相关问题的风险规避提供理论借鉴并为休闲体育专业科学有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高校开设休闲体育专业存在的问题
《2006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中,休闲体育第一次作为独立专业出现在目录中[2]。2011年教育部将“休闲体育”以“新兴专业”的形式正式列为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目录内专业,专业代码为040207T。这标志着我国休闲体育专业正式建立,揭开了休闲体育专业化发展的新篇章[2]。休闲体育作为独立专业转为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目录内专业,时至今日已经11年了,根据表1可以看出全国本科高校休闲体育专业开设情况。截至到2018年底在教育部备案中增设休闲体育专业的院校已经达到88所通过审批开设休闲体育专业。长期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休闲体育专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展现出良好的专业发展态势,具备传统专业无法比拟的发展潜力。但作为新兴专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
表1 2006—2018年我国设置休闲体育专业高等院校数量
年份201320142015201620172018总计 数量10498141088
数据来源:根据2006—2018年教育部每年公布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整理。
1.1 休闲体育伤害事故的频发制约休闲体育专业的发展
影响休闲体育专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伤害事故多发导致的安全责任问题。由于休闲体育行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导致专业学习上很多课程不敢开展。休闲体育专业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并且由于高校的特殊性,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针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在常见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学校有无过错责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法律天平都会向受到伤害的学生倾斜。这也导致学校针对休闲体育专业部分高风险课程的开设处于消极状态,户外运动课程实践相对较少,人才培养达不到专业要求,高素质、高学历教师出现“难产”状况,进而导致了休闲体育专业发展缓慢。
1.2 休闲体育专业伤害事故统计分析
【案例1】
2015年,华中某校户外社团攀登某山峰未获辖地批准,在未重新报备学校、未经指导老师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登另一山峰。在下撤过程中,因保护员离场、未按照既定线路下撤、无保护行走在高危线路等多种因素,1名大学生滑坠死亡[3]。
【案例2】
2018年,中山大学登山队队员3名大学生违规攀登玄武峰,失联女大学生悬挂崖壁遇难。在没有取得登山许可的情况下,当地景区管理部门对登山者的攀登时间、攀登行程、相关攀登者的紧急联系人、攀登路线等情况无法掌握,导致相关搜救人员在登山者遭遇危险的情况下不能第一时间实行救援。
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研讨小组的不完全统计,2017年共发生289起事故,活动参与总人数2346人,事故总人数1007人。与2016年相比,呈现下降趋势。2017年全年事故中,活动参与总人数2346人,事故总人数1007人,受伤事故107起,受伤人数121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41起。死亡事故35起,死亡人数41人,其中群体性死亡事故2起,死亡7人失踪事故7起(其中一例与死亡事故同例),失踪人数8人[4]。2019年1月中国登山协会高山探险部主任分享了《2018年中国大陆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数347起,事故人数697人,较2017年有所增长,其中低海拔登山和徒步穿越两个运动项目发生事故最多[5]。因为休闲体育户外项目事故频发,对于休闲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敲响了警钟。
休闲体育专业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归根于休闲体育专业所设相关专业的高风险性,针对户外运动引发的安全事故,高校大多想方设法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许多发生在课堂、校园以及发生在校外实践的大学生户外运动人身伤害事故都被隐瞒和低调处理,业外人士、其他在校大学生很难了解事故实情,也影响了高校户外运动相关群体对户外风险的认知[3]。高校休闲体育专业教育中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学校、家庭双方重大的经济损失、高校被起诉赔偿、学校生源降低,入学率下降、声誉受损、家庭不再完整等潜在不良后果。所以对休闲体育伤害事故统计分析,明确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法官裁量时正确适用法律原则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为防患于未然,另外提出有效规避休闲体育专业风险的应对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
2 关于休闲体育专业伤害事故法律问题探讨
2.1 不适用表见代理
【案例1】
某高校休闲体育专业学生未经学院报备批准,私自集结校外驴友,以营利为目的带队攀登达瓦更扎山脉。带队学生在户外用品店租赁了相关户外用品,随即带队出发。因为个人专业及带队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随队驴友在山上出现强烈的高原发应,幸运的是,此次带队户外登山活动并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该带队学生并未考取户外项目任何相关证件)
笔者认为,虽然学生私自外出带队历来都是校方明令禁止的,但学生私自带队有没有足以让相对人相信的代理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单纯以行为人私自外出来认定表见代理是不全面的,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学生(老师)完全可以具备这一行为的能力,无需经过任何的手续。对于是否具有个人行为,一般在活动之前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包括校方有无出面及其校方态度等)可以表明是否个人行为。但因为各种客观条件的巧合或者出现似是而非的情况,有时就让人产生错觉。例如,行为人恰好是校方负责这种活动的工作人员,而且之前校方也恰恰组织过类似的活动,甚至校方在上次活动时也曾经表示还要组织一次活动,后来因其他原因取消计划,而相对人又有此要求,这时校方的该工作人员也有浑水摸鱼趁机牟利的意图,于是就假借了校方的名义组织了本次活动。这样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了表见代理,校方也就有可能被认定被代理人,继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事故,该责任赔偿数额将是巨大。因此,是否为表见代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该对整个的活动前因后果及其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来考量,最后才能得出行为人的私自带队行为是否表见代理的结论。所以,一般简单明了的私自带团行为不会与校方有关联的,不能单凭行为人身份及其其他单纯的表象来认定其为表见代理。作为相对人来讲,也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也是在被带队之前从开始报名、缴费、参加活动的过程中应该能有清晰的认知,足以分辨是否为代理行为的性质。但一旦出现自己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另辟蹊径,寻找对自己有利能够实现自己权利的借口和机会,这就要看私自带团行为有没有似是而非的校方行为,以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校方慎重行事,态度明确。
2.2 适用过错责任。
【案例2】
3月22日,湖北文理学院2013级学生范某和其他8名同学,骑着租来的自行车到学校附近的黄家湾公园内游玩。途径一小山坡时,范某不慎撞到路边树上,人、车一同翻下山坡,意外死亡。范某父母认为,孩子出了事,学校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校方负责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学校给予家属3万元抚恤金。
笔者认为,范某是作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和同学们到校外的公园租车游玩,属于个人行为。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其在校外的安全应由自己负责,校方并无管理上的失责,校方不应为其校外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针对此类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定更为公平。
2.3 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传统的观念是扶贫济弱,政府目前也正致力于扶贫工作上,但具体到休闲体育伤害事故来讲就不能一味的追求扶贫济弱。正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影响,导致有些案件只要涉及到单位和个人或者有钱的个人和无钱的个人就将忽视了过错,一味追求所谓的公平,从而导致不公平案例的出现。并且被一部分所谓的专家津津乐道,引以为豪,殊不知单纯的追求公平恰恰是损害了公平,当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发现这一顽疾。正因如此,显示出法律的尊严,不随意适用公平原则才是最大的公平。笔者认为,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双方均无过错、有损害的行为及其因果关系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受益;(2)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比较严重,当然比较严重没有统一标准;(3)是不分担损失,会使大多数公众认为不公平,从而产生对社会不利的负面影响。
2.4 适用自冒风险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冒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也有的国家对“自甘风险”适用的领域明文规定,《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496A条规定:“原告就被告的过失或者不计后果行为而导致伤害的危险自愿承担的,不得就该伤害请求赔偿”[7]。《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在进行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对参加体育比赛的人或在场的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8]。”
我国法律对自冒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鉴于体育活动对抗性和竞技性存在,完全有必要在体育立法中设立该原则,目前我国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和论证。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9]。”
3 解决机制
3.1 成立类似于裁判的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众所周知,体育活动过程中的裁判具有当场裁决的效果。遂急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此业务的建设。据此,应适时在体育行业成立专门的体育伤害调解委员会,由体育人依法依规用行业术语灵活机动地处理所有的体育纠纷,从而减少负面影响,更加贴心的服务于本行业。
3.2 建立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
根据体育本身的特色,依法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专业具有其特殊性,体育竞赛或活动中具有规则性,体育仲裁活动应遵循自愿、独立、合法、公平的原则进行。休闲体育户外项目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在争议发生前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件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裁定,从而缩短了时间周期,节省了国家审判资源。
3.3 建立相关专业人员陪审制度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休闲体育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进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而休闲体育作为一门学科其专业性也越来越强。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审判机构成立一个专门的审理庭室,由专门的人员处理该类纠纷。因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也日趋成熟,可以由专门从事休闲体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该纠纷的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结合体育本身独具的规则,适用相应的法律进行裁判。
4 结论与建议
影响休闲体育专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伤害事故多发导致的安全责任问题。正是由于学校不敢开设休闲体育专业危险系数高的课程,导致人才培养达不到专业要求,高素质、高学历教师出现“难产”的问题,从而导致了休闲体育专业发展缓慢,与休闲体育市场人才需求无法匹配。只有处理好休闲体育专业教育师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完善事故解决机制或有效地规避风险,才能真正满足休闲体育市场需求,促进休闲体育产业蓬勃长久发展。为规避休闲体育专业伤害事故风险提出以下相应策略.
4.1 成立休闲体育相关行业协会监管机制
休闲体育相关行业协会对于从业资格证书的考取严格把关,针对高校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定期开展培训课程;对于本行业的相关企业、公司,把控好从业资历,避免鱼龙混杂导致休闲体育事故的频发。休闲体育相关协会做到积极引导,严格把控,为休闲体育事业守住一方净土。
4.2 高校责任风险转移
高校可以采取与个人或团体组织签订相关免责声明,如:安全责任协议书、或风险提示书等,或通过购买相关保险或与第三方公司建立实践基地进行合作培养、成立社会捐助基金专项救济渠道等多种形式,从而转移预期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4.2.1 免责声明与风险提示 高校休闲体育专业户外运动课程实践中,要求参与学生或组织团体、学校代表队等相关主体签订免责协议书与风险提示书。另外高校对于学生家长也要尽到告知义务,并事先征得家长的同意。免责声明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免除相关责任,但依然是减轻学校责任的有效方式。
4.2.2 休闲体育保险多元化 通过为参加户外运动或实践课的学生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损失。然而并不是所有事故都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主观故意导致的事故则无法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承担经济损失。但在风险的转移中,保险又是高校和学生个人转移风险经济损失最好的方式。针对体育开设的项目不同和保险大众化的定性不同,很难在现有保险里参保最合适、有效的保险形式。意外伤害险并不足以抵抗风险事故的多种可能,所以针对休闲体育学生户外运动项目的保险更需科学化和针对性。
4.2.3 校企合作分担责任 开设休闲体育专业的高校尽量与校外企业建立实践基地,进行合作培养的模式,企业通过对休闲体育专业学生选拔与学校进行定向培养,资助相关学生考取本专业相关从业资格证件,毕业后能够直接就业于相应的资助公司。并且在课程实践时可以跟随相关户外公司实习,在户外项目公司技术型人才的指导下,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一方面减轻了学校师资压力,在人才培养上更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合作公司企业又分担了户外项目实践课的风险压力。
4.2.4 成立社会基金的专项救济渠道 学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等相关捐资渠道建立良好的救济体系。通过政府拨款、社会集资或通过学校创收成立休闲体育专业学生户外运动基金会。专款专用救助因高校休闲体育专业户外实践课程客观因素或学生作为责任主体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的风险损失。这样将大大减少了学校和学生因伤害事故导致的经济纠纷,并为学生弱势群体出现意外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法院判据坚持公平正义,不因过多考虑弱势群体保护或人道主义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给学校造成不公平的判决;另外有利于促进学校休闲体育户外运动实践课程开展,不必因学生伤害事故救济问题和社会各界舆论压力导致设课程畏首畏尾,同时保证了课程质量,适应了市场需求。
[1]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EB/OL]. http://www.Jyb.cn/nfo/jyzck/201202 /t20120203476041.html.
[2] 李相如,凌 平,卢 锋,等.休闲体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3] 刘华荣.我国高校户外运动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
[4].徒步100网.第十七届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年会,启动![EB/OL]. http://www.sohu.com/a/288593555_609451.2019-01-12.
[5] 户外资料网.2017年中国大陆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分析报告[EB/OL]. http://www.8264.com/wenzhang/5478562.html.
[6] 户外大厅.户外运动纠纷如何定责深圳“驴友意外身亡”一审宣判.http://bbs.8264.com/thread-2210208-1-1.html.
[7]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责任法(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36.
[8] 青少年运动与教育网.重磅!民法修法:参加体育活动受伤应“自甘风险”. https://www.sohu.com/a/284458379_503597.
[9]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08~3010.
[10]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2004:18,19,43,92,93.
A Study on the Cases of Injury Accidents and Their Legal Issues in the Courses of Leisure Sports Majors
XUE Wenchuan1, WANG Jianqiang2, XUE Aochuan3, et al
1.College of P.E.&Health,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2.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Ya’an Sichuan, 625000, China;3.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Zunyi Medical University, Zunyi Guizhou, 563000, China; 4.Ningyang County No.4 Middle School, Ningyang Shandong, 271400, China.
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eisure sports specialty adapting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omestic leisure sports industry market and the specialty's high risk, lack of teachers and difficulty in solving, the leisure sports specialty can effectively avoid risks. Respectively adopted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interview, case study, on the one hand, by discussing the applicable law to deal with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happened, leisure and recreational sports professional looked at the universities of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relevant safety accidents, analyzes the leisure sports professional appear in judicial practice are the legal iss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 the author draws a conclusion that the principles of apparent agency and fair liability are not applicable to injury accidents in outdoor practice courses of leisure sports, while the principles of fault lia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legal application of self-risk are applicable,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ettlement mechanism: (1) (2) Establish jury system for relevant professionals; (3) Establish a special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settlement mechanism. On the other hand,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are proposed to avoid the risk of injury accidents in leisure sports majors: (1) Establish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leisure sports related industry associations; (2) University liability risk transfer, such as: disclaimer and risk notice, establishment of diversified leisure sports insuranc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o share responsibility,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relief channels for social funds.
Leisure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Application of law; Resolution mechanism; Avoid risk
G80-051
A
1007―6891(2021)06―0081―04
10.13932/j.cnki.sctykx.2021.06.19
2020-03-18
2020-06-01
王建强,男,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