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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何以可能
——一种基于法哲学维度的考察

2021-11-30刘长明

关键词:法学哲学文明

刘长明,李 浩

(山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人类的家园地球,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生活资料。在百万年的原始文明和一万年的农业文明中,受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类向大自然的索取能力有限,加之生机勃勃的地球生态系统本身内涵的强大再生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所以那时人们索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完全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随着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如虎添翼,大大提升了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自以为掌握了对大自然生杀予夺之权的人类,在魔术般地创造出巨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自身深陷生态陷阱之中。中世纪的一位画家创作了一幅名为《地球的边缘》的画作,栩栩如生的画面中,一位高僧匍匐行进到地球的边缘,战战兢兢地触摸着天幕,眼前呈现出光明与黑暗扑朔迷离的怪象——也许是历史的巧合,今天的人类已经濒临地球生态系统的边缘。为摆脱生态困境,必须进行具有决定意义的生态转型,遵循生态优先规律,走向生态文明。(1)刘长明:《生态是生产力之父——兼论生态优先规律》,《文史哲》2000年第3期。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表明了党和国家进行文明转型的决心。而要进行卓有成效的生态文明建设,扭转生态恶化的势头,必须多管齐下。其中,深化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体系,是重中之重。所谓法哲学,亦称法律哲学,是指用哲学方法、从哲学视角审视法学问题的以哲学为宗法的交叉学科。厘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基础,进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哲学支持,既是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法哲学完善自身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视角。

一、顺天应人:法学正义的天道哲学基础

中国文化是天道文化或本于天道的文化,而中国之理讲究的是天理。由天而开显的天道、天理,是中国文化建构的原点,也是中国法哲学的基石。惟其如此,“顺乎天而应乎人”,历史地成为法学正义的天道哲学基础。

(一)三才之道与源于天道的自然法哲学之维

自从中华人文始祖伏羲“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始作八卦”(《周易·系辞下》),一画开天,道启鸿蒙,天、地、人三才之道便一以贯之于中国文化中。《易》者何为?概言之:“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周易·说卦传》)错综复杂而又井然有序的三才之道,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君子当知天地之命,不知命,无以立世。在这个三才矩阵中,“惟天地,万物之母”(《尚书·泰誓》),而天地氤氲化生的万物与人类一样,皆有特定价值。根据作者提出的万有价值论,“凡物都有价值,尽管任何人类和非人类存在在量上有价值大小的差别,但在质上却没有价值等级之分,它们都是大自然造物的‘得意之笔’,都体现了大自然的造物智慧……存在本身就是存在的理由!万物既非人类所创造,亦非为人类而创造,而是大自然为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与和谐而创造”。(2)刘长明:《万有价值论——以万有存在和谐共同体的名义》,《文史哲》2007年第6期。自然界中万有存在的和谐秩序建构,为我们“以和谐式思维从总体上去把握人类自身自然和身外自然的关系图式”提供了启迪。(3)刘长明:《万有价值论——以万有存在和谐共同体的名义》,《文史哲》2007年第6期。中国文化的三才架构告诉我们:一方面,人要沟通天地之灵气,并与之构成自然界三才;另一方面,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顺应天地之道,并与之和谐发展。

智慧的大自然内置的和谐秩序,犹如中国文化语境中的自然法——一种平衡万物价值的自然哲学法则。大自然与生俱来的“自平衡机制恰似一个平衡万物价值、维护和谐的剃刀……使生态系统保持着极大的稳定性”。(4)刘长明:《论“和谐剃刀”——以生态系统的自平衡机制为线索》,《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这种类似自然法的平衡机制称为和谐剃刀。和谐剃刀的基本内涵是:“作为万物价值的平衡器,为了平衡万物的价值,和谐剃刀有时会为了保全一种存在而牺牲另一种存在,这是迫不得已的,甚至是必要的;和谐剃刀会理解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种群的适度需求,但不会容忍他们(或它们)的过度贪婪——如果索取过量,以至于影响到系统的平衡,人类就等于扔出了最终返回到自己身上的‘澳洲飞镖’;……关键时刻,和谐剃刀会剔除妨害和谐借以实现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当仅仅向自然索取我们确实需要(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那一部分,对自然施加可以接受的影响;如无必要,人类尽可能不要随意蛮横地去改变自然界的存在状态。”(5)刘长明:《论“和谐剃刀”——以生态系统的自平衡机制为线索》,《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如果大自然的既定和谐秩序遭到破坏,其自身固有的和谐剃刀会以或温和或激烈的方式实现再平衡。诚如《阴符经》所言:“天发杀机,移星易宿;地发杀机,龙蛇起陆;人发杀机,天地反覆。天人合发,万变定基。”大自然在消长中保持平衡。

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平衡万物价值而内置的复杂而简单程序,和谐剃刀是大自然内生的,而不是外在于大自然的。管子有言:“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古今一也。”(《管子·形势》)正因如此,大自然的这种平衡机制是自平衡机制,而不是他平衡机制。换言之,犹如自然法的和谐剃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独立于人类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个多面和谐剃刀是智慧的——它“是大自然流衍化生智慧的凝聚和折射”;又是无情的——它“是天地万物生杀之剑”和“平衡万物的法宝”。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剃刀犹如自然界法哲学的一部分,能够通过或隐或显的方式“以和谐正义法则构筑万物存在和演化共同的和谐基础,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6)刘长明:《万有价值论——以万有存在和谐共同体的名义》,《文史哲》2007年第6期。

(二)道法自然与以天道为范式的法哲学指归

在先哲勾勒的三才范式中,“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道德经·第25章》)。无疑,这是一个父天母地的哲学建构。这样的三才哲学视阈,将人进行了谦卑而又准确的定位:人仅仅是位列于道、天、地之后的“四大”之一。正因如此,老子才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25章》)的哲学凝练。在由道、天、地、人四者组成的有机整体中,“道”既是天地万物的始基,又是天地万物的母体。为天地所化生的万物,必须依道而行。作为“天地之心”的人类,当然也必须敬畏万有存在和万有存在共同体,担当起灵长类的应有使命,“观天之道,执天之行”(《阴符经》)。道不远人,我欲道,斯道至矣。在生机勃勃的大自然中,道与自然规律是同一的。基于天人合一、道法同构的认知,先民将大自然的运行规则合乎逻辑地转化为人世间的规矩,将自然之道转圜为法律的基础规范。所谓道法自然,并不是将自然与道割裂开来,而是将二者视为一个整体,一个道取法于自然规律并在自然规律中得以彰显的整体。这警示我们,只有尊重自然界的固有规律,效法自然界的“无为而不为”之特性,不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而索取物质财富,才会真正做到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最终达到“无为而治”且安定有序的和谐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7)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

从某种意义说,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哲学的外显。以天道为基础,自然界内生出了一套与自然规律相匹配的法哲学体系。这个道法浑然一体的法哲学体系,不仅为自然界万有存在的繁衍生息构建了一幅和谐的蓝图,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有一定规制意义。宗法天道的自然法,以特有的方式优化天、地、人三才关系,决定着自然界的发展方向和演化路径。天道或自然规律内生的自然法,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定的依据,并在极大程度上规定着人类法律的核心要旨和大致方向。对天生之、地成之的自然法,人们顺之则昌,背之则亡。这就要求,包括制定法律在内的一切活动,必须秉持道法自然的要旨,本于天而和于天,师法自然又归于自然。人类通过厘清人类社会法律的自然法哲学基础,制定顺应天道的法律,实现天人合一,建设生态文明。由此,开显出全部法哲学的立论基础——天道。来源于天道的法律体系,既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必然结果,反过来也必然能够成为维护生态文明的有力武器。

(三)伤天害理与背道而驰的经典性告诫

基于天道的法哲学,在规劝人们敬天保民、顺天应人以遵从自然大法的同时,对伤天害理、背道而驰的灾难性后果,也提出了预警。管子曰:“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管子·形势》)如果“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荀子眼中的“圣王之制”是:“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王制》)伤天害理,背道而驰,都是对违逆三才关系的中国式表达:伤天害理,意味着蔑视天理,违背自然界的运作规律,漠视大自然内生的自成一体的规则;背道而驰,意味着无视天道的存在,我行我素,逆天而行。诸如伤天害理、背道而驰等等反天道而行的做法,必然在给自然界的万有存在带来不同程度破坏的同时,祸及自身,殃及子孙。中国自古有老天爷之说,其实,“老天爷”不过是自然规律的别称,而天谴就是大自然的惩罚。如果人类真的异化为大自然的逆子,蛮横地对大自然颐指气使,以自我为中心,凌驾于大自然之上,对大自然的破坏达到一定阈值,大自然的报复也将是无情的。对此,恩格斯告诫道:“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98页。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无能为力,任凭大自然的摆布。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22页。问题在于,人对自然界的改变必须是认识自然的前提下顺道而为。诚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98页。

先哲的告诫言犹在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名言犹如黄钟大吕。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继而,包括绿色发展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从而使生态文明成为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中,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一项事关千秋大计的严肃政治任务,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们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11)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为自己留下生存的活路,也要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双重困境: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脱节

尽管道法自然的生态哲学源远流长,尽管人类的生态先行者一直在生态文明之路上奔走呼号,尽管许多国家在付出沉重生态代价后努力追求经济转型,但是,人类迈向生态文明的步伐仍然步履维艰,困难重重。何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脱节: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完整的基于法哲学理论的法律体系的强有力支持;而庞杂的法学却鲜有生态文明的一席之地。正是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脱节,造成了尴尬的双重困境。

(一)离开法哲学支持的生态文明困境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生态恶化问题的凸显,生态环境保护被提上议事日程。半个世纪以来,人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艰难推进。身陷生态困境的许多学者,深耕生态理论园地,提供了若干可资借鉴的理论方案。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初步揭露了化学农药对环境的危害。我们在《生态是生产力之父——兼论生态优先规律》中率先提出了“生态优先规律”:“生态价值至高无上,生态利益是人类超越一切的最根本利益,生态应该也必须优先……在生态文明时代,生态优先规律不仅是生产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而且是处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12)刘长明:《生态是生产力之父——兼论生态优先规律》,《文史哲》2000年第3期。在实践层面,老实说,世界许多国家的态度是积极的,有些措施也算得力。然而,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人类仍然在迈向生态文明的道路上步履蹒跚,收效甚微,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看看那些趋之若鹜的变态消费,就不难明白什么叫人间地狱:在名为《亿万富豪衣柜里的秘密》的纪录片中,那些名贵的鞋子竟然由九种动物的皮制作而成,换言之,用来摆阔的富豪们以把九条生命践踏在脚下而沾沾自喜;动辄几万、几十万美元的爱马仕包,是从鳄鱼身上活活剥皮而制成;猖獗的象牙交易,实际上是带血的生命交易,因为象牙的三分之一长在大象颅骨内。保护环境,常常异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口号——把砍倒的大树做成纸,然后在纸上写上“保护森林,人人有责”,就是对口号式环保的莫大讽刺。

为什么生态学者的大量理论成果常常在现实面前苍白无力?为什么人们致力于生态保护的努力实践却总是收效甚微?由于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优化生态环境需要多管齐下,因此,生态保护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原因也必定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无疑是法哲学缺位,或者说,是缺乏完整系统的基于法哲学的生态法律的强有力支持。

第一,资本逻辑凌驾于法哲学之上,已经制定的法律常常落空。不管资本主义发展到什么阶段,利润最大化的资本逻辑永远不会改变。置身生态陷阱中,任何人都不能独善其身。因此,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资本家集团或总资本家也会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然而,对单个资本家来说,是否遵守诸如此类的法律,完全以能否带来最大化利润为转移。就是说,如果遵守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有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资本家就会以法律的代言人自居;如果这些法律成为资本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障碍,资本家就会毫不犹豫地将这些法律踩在脚下。(13)刘长明、杨国勇:《生态文明何以可能——一种基于所有制维度的研究》,《学术界》2018年第8期。而且,资本逻辑的国际化总是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狭隘性:一国资本家集团可能会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但这种保护常常会以破坏他国的生态环境为代价。譬如日本,可能会保护本国筷子粗细的小树,但却通过肆无忌惮地砍伐中国东北和东南亚的丛林以满足自己的一次性筷子需要。

第二,GDP至上在许多国家仍然很有市场,法哲学在与GDP的较量中显得软弱无力。在以GDP为中心、奉行GDP至上的大背景下,看似神圣的法哲学在同GDP的较量中常常败下阵来,成为GDP的牺牲品,庸俗常常战胜神圣!有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众多法律,抵不过一纸GDP指标。

第三,现有法哲学滞后,跟不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许多与生态相关的法哲学仍然停留在工业文明框架内,充其量是生态保护意识的觉醒,既没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指导思想,也没有保证生态文明落地的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脱节。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必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状况相匹配,具有与保护生态文明相一致的先进性与时代性。

第四,现有缺乏法哲学内涵的法律更多地是事后惩罚,事前预防不到位。诸多法律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多在于污染之后对破坏行为实施的惩罚,在保护效能与惩罚效能上未能找到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机制,无力应对潜在的生态危机。在生态保护领域,法律应有的“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功能严重弱化。

第五,法律边界不清晰,部门之间联动性不强,遇事互相推诿。相关部门对于这些法律的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联合行动,对于模糊的职责互相推诿。例如,2018年辉丰公司的事件暴露出政府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严重不作为,甚至有受贿行为,这客观上诱发了辉丰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进行违规贮存、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由于缺乏有效完整的法哲学支持,人们仍然视大自然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原材料库,对大自然进行着竭泽而渔式的索取,对大自然的破坏呈几何级增长。相关法律仍然像“纸上谈兵”,生态困境依然,生态环境保护阻力重重。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210页。

(二)漠视生态文明的法哲学困境

就生态文明维度观之,现有法哲学体系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缺陷:一是与生态文明保护有关的法哲学发育不成熟,致使许多亟待保护的生态领域却是法律的荒野;二是因对已有法律的法哲学研究不足,致使执行力度不强,存在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对生态文明的漠视,既导致了生态文明的困境,也使法哲学自身陷入困境。

第一,离开法哲学支持的生态文明保护相关内容的法学母系统是不完整的。生态系统是文明之根,因此,生态文明法律保护体系是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人类是自然之子,保护自然界的生态文明立法理所当然地是全部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远比人与人的关系重要。对于法学母系统来说,如果不将保护生态文明纳入自己的视野之内,注定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残缺不全的。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生态立法困难问题,已成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制约因素。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1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93页。

第二,缺乏应有生态文明保护内容的法学母系统因没有根植于坚实的天道基础中,而大大弱化了自身的权威性。弱化了对文明之根的保护,法学母系统的天然合法性必将备受质疑,从而陷入权威性降低的困境。可见,漠视生态文明,就是在漠视自身。试想,如果对于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保护都存在缺陷,乃至放任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行釜底抽薪式的破坏,人们难免会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疑问,而缺乏公信力的法学系统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必定大打折扣。法学体系的缺陷反过来又深深影响着法治进程的推进,造成即使为数不多的生态立法也难以落到实处,各种应当也能够避免的污染和对资源掠夺式的开发屡禁不止。

第三,漠视生态立法的法学体系注定难以为继。既然生态立法是法学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生态立法关涉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深厚的基础,那么,缺乏生态立法因而难以为人类的和谐发展战略提供法理支持的法学体系,注定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蕴含覆盖生态系统主要领域且具有足够强制力的生态立法,法学母系统才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

第四,离开生态立法的中国之治是苍白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上下八千年中国传统中的优秀治理文化为基础、(16)刘长明:《哲学文化隆起带现象观止》,《东岳论丛》2018年第2期。以当代世界先进治理文化为参照凝练而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与实践,谓之中国之治。其中,依法治国是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以法哲学维度视之,依法治国中的“法”,当然也包括生态立法。

(三)大自然的报复与困境中的突围

人算不如天算。善恶有报,是屡试不爽的自然规律和自然法则。生态立法与生态文明的脱节造成了生态文明与法哲学的双重困境,也引致了大自然的报复。

在工业化浪潮中,水污染加剧,多地居民饮用水严重不足。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城市属于缺水城市,非洲、西亚等地的居民将面临无水可饮的生存危机。曾经日用而不知的水,摇身一变为稀缺资源,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全球性的经济盲动中,带血的GDP被套上了耀眼的光环,“有水快流、有油快采”的理念大行其道,将自然界一切都迅速变现的企图,有可能异化为一场竹篮打水的游戏。一场生态灾难,足以吞噬人类引以为傲的经济成果。

在盲目城市化的热潮中,可耕地越来越少,大地污染严重,土地肥力下降,再生能力弱化。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化、沙漠扩张等等,就是自然界发出的预警信号。

大气污染严重,雾霾等灾难性事件此起彼伏,因为大气污染而诱发的疾病防不胜防,一些不明原因疾病频发,甚至成为困扰人类的公害。2006年夏,美国加州热浪滚滚,造成一百多人死亡。调查表明,此次热潮的直接诱因就是全球气候变暖。有“地球之肺”之称的亚马逊热带雨林,许多保护措施形同虚设,一个世纪以来的持续乱砍滥伐,严重破坏了森林系统的空气调节功能。

在不到300年的工业文明中,人类将有46亿年进化历史的地球生态系统糟蹋得面目全非。承载着人类文明的星球,即将弹尽粮绝。满目疮痍的大地,浊浪滚滚的江河,乌烟瘴气的天空,正在变暖的气候,所有这一切,预示由人类一手导演的生态灾难即将降临到人类头上,自然界的报复程序开始启动。

苍天并非一味地护佑,有时候也略施惩罚,对人类开出天价罚单。自以为处在食物链最顶端的人类,在自然界面前有时不堪一击,甚至脆弱到可轻而易举地被单细胞的细菌和无细胞的病毒摧毁。以毁坏自己的生存基础为代价而追求预期目标,终将适得其反。对这条凶险的自杀式道路,荀子有超越时空的警告:“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养略而动罕,则天不能使之全;背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故水旱未至而饥,寒暑未薄而疾,妖怪未至而凶。”(《荀子·天论》)为了走出生态困境,必须尽快实现著名经济学家程恩富教授所指出的“四个转变”:“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物质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17)程恩富:《重建中国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20页。也正是在规避大自然报复的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18)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新冠疫灾,无论来自于自然界瘟神的报复,还是来自于国际战略对手的实验室,都警示我们,必须上升到法哲学高度用法律形式保护野生动物。在大自然的报复面前,人类痛定思痛,终于认识到:通过生态立法实现与大自然的和解,是在困境中实现突围的必由之路。

三、和谐互构: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互动

生态困境问题,是因为人类根深蒂固的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对抗式思维产生的。因为对抗而产生的问题,不能以对抗的思路去解决。要摆脱生态困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必须由将大自然视为掠夺对象的对抗式思维,转向人与自然协同共进的和谐思维,或称圆道思维(19)刘长明:《圆道思维与和谐社会》,《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人与自然的和谐互构,互动共生,是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为人类及其GDP保驾护航的脱离法哲学基础的法律该画上休止符了,只有完善内涵生态向度的法哲学体系,才能实现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和谐互动、相得益彰。以法哲学维度视之,这是一个生态文明与法哲学的和谐解。通过生态文明与法哲学的和解,既使法学正义拥有坚实的生态哲学基础,又使生态大义具有强有力的法哲学支持。

(一)法学正义的生态哲学视阈

“法”从“水”,会意字,表示法度公平如水面。《说文解字》释“法”曰:“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法的本义是正直、公平、惩恶扬善。这意味着,公平、正直是通往法学正义的必由之路。问题在于,法如何通过平直若水实现法学正义呢?以往,我们习惯上将法学界定为调节、平衡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的学问,在调节人们之间关系时,达到“平之如水”的效果以彰显法学正义。然而,将法学局限于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范围内,大大限制了法哲学应有的公平、正直、惩恶扬善视阈。殊不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法学调节功能的一半,而不是全部,法学调节功能的另一半也是更重要的一半——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被严重忽略了。在生态文明新时代,法学应当也必须扩展自身的调节范围,将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学视野内。

众所周知,法学的正义性是其神圣性、权威性的基础,而法学的正义性是通过其完整性体现出来的。只有囊括保护生态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学体系,才是完整的,进而是正义的。如上所述,人类来源并依存于大自然,因而,保护自身的生存基础,以法律的强制性彰显对生态系统的人文关怀,是法学正义的应有向度。就是说,只有覆盖了生态系统并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免遭破坏的法学,才具有正义性。

实际上,秉承道法自然文化的先哲,所立之法也蕴含着顺应自然之意。先民形成了诸如“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等不成文法。在道家哲学语境中,法代表着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最高行事准则,只是在生产力水平有限、人们并未品尝到因破坏生态环境而酿就的恶果的大背景下,保护自然界并没有提上法学的议事日程。这也是虽然我们有立意高远的生态哲学却没有生态立法的原因。在生态环境全面恶化的情况下,法学再也不能对生态系统熟视无睹,必须直面生态困境,将生态系统纳入自己的视野之内,以便夯实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哲学基础。欲求木之长,当固其根本。在实践中,我们既要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更需要借助法律强制性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让基于法哲学的法学正义之光普照与人类休戚与共的生态系统,以大美法学促进“美丽中国”的建设。为此,必须尽快在法学界形成这样的法学共识:进行高屋建瓴的法哲学思考,是生态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彰显法律正义性的必要途径。

(二)生态大义的法学支持

如何确保生态正义之光普照自然界的方方面面呢?如同普惠生态系统的法学才具有正义性一样,拥有了强有力法学支持的生态大义才能得以彰显。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是道法自然哲学的学理要求,而且是事关民生的一项伟大事业,更是关乎国家命运兴衰的战略问题,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煌煌伟业。生态文明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必修课,能否建成“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中国,关键在于生态立法的广度与深度,在于以法哲学为引领的保护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顺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潮流,我国在生态保护之路上留下了清晰的法哲学“生态足迹”:1978年,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关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9部环保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和50多件行政法规等。上述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法哲学研究提供了丰富样本。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就总体来说,由于法哲学研究的薄弱,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存在许多理论盲区。为了给生态大义提供强有力的法哲学支持,在现代化进程中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必须以生态法治理念为引导,以充实法律内容为方向,以法治措施为保障,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推动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2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396页。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战略落到实处,必须在以下方面下功夫:第一,进行法哲学体系建构,夯实生态文明立法的哲学基础;第二,坚持问题导向,逐一解决生态立法的理论薄弱环节;第三,要确保法律制度与生态哲学的一致性,对于二者冲突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完善。

(三)生态与法哲学的和谐解

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本是一个互为依托、互包互含的和谐圆融大系统,然而,一直以来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的二分与互斥,导致了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的双重困境。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回归和谐,找到生态文明与法哲学体系的和谐解。

上述法学正义的生态视阈与生态大义的法哲学支持,是不可分割、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生态系统与法哲学体系的结合是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双向要求。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和谐之于大千世界,具有无与伦比的魅力与威力。和谐是发展之源,是发展的强大正能量。一个社会的文明越灿烂,就越是深深扎根在文明自然支持系统的土壤里。基于这样的思考,人类理应设身处地为自然界中的万物着想,自觉与万物结成关系友好的利益共同体,培育“万物为我,我为万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生态链,涵养生生不息的力量,求得万有存在共同体这个多元方程的最优解———和谐解。万物各有各的需求,每个方程各自有一个特殊的解,但就万有存在共同体这个方程组而言,却只有一个最优解,这个解就是多元方程的均衡之解。从哲学维度视之,生态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求得最优和谐解。万有并生,和谐为一,这就是和谐发展玄之又玄的共赢解。(21)李绪堂、刘长明:《和谐之力——一种发展正能量的和谐解》,《东岳论丛》2013年第10期。可见,法学体系的功能之一,就在于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解:在生态大义中彰显生态立法的正能量,在法学体系中给予生态文明应有的优先地位,使二者达到互动共生的和谐之佳境。

四、德法兼济: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智慧

中国传统文化是道德文化,根植于道德文化土壤中的法治文化则是道德引领下的文化,是尊道贵德的文化,甚至归根结底就是道德文化的表现形态。法是内涵人文关怀的道德之法、有温度的合情合理之法,而道德则是蕴含一定强制力的道德。正因如此,中国历史上治国理政的基本范式是德法兼济。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程恩富教授所言:“生态文明系统,它包括建设科学的生态文明模式、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文明意识,杜绝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2)程恩富:《经济理论和政策创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59页。既然是系统工程,就必须使道德与法治联动,法哲学与司法实践融通。如果说生态道德哲学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形成激励机制,为人们的生态自觉点赞,引领生态文明大潮,那么,生态立法则侧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彰显强制力量,对人们的生态失范说“不”,规制生态破坏逆流。在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中,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和法治的外在强制力,内外并举,德法共治,无疑能够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之维

化成天下德为先,生态文明先明德。心灵界、人类社会界和自然界,是我们面对的三个世界。与此相适应,和谐有三维:心和、人和、天和。具体说来,心灵界的和谐谓之心和,人与人的和谐即社会界的和谐谓之人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谓之天和。依据和谐三维,可将道德划分为心灵和谐之德、社会和谐之德、自然和谐之德,简称为心德、君德、天德。所谓心德,即心性修持、持守静笃、和于天人之善意;所谓君德,即立于天地之间、人之为人、和于人际的君子人格;所谓天德,即天地资生不息、健行厚载、万类和谐之大义。(23)沈大光、刘长明:《论大易三德》,《周易研究》2019年第6期。

心德为始。生态文明,从心开始,此之谓也。生态文明建设,始于心态文明的塑造。耕耘内心世界,涵养心灵和谐之德,是道德养成的第一步。化成天下是道德文化的首要功能,欲要化成天下,首先必须以道德心雨润泽心田。道德之奥,始于心德;心德既立,夯实了德之鸿基,便能够以正确的态度直面身外自然。傲慢到愚蠢的人们常常以地球的拯救者自居,其实地球生态系统内置着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我们能做的是自我救赎,以德耕心。

君德为继。君子之德,发乎心而显于行。心德始立,君德继之。煌煌君德,赋予人之为人、和于人际、明德天下、止于至善的社会内涵。能够涵养心灵和谐之德的君子,在踏入社会时,必定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君子人格的和谐人,营造出良好的世态文明环境。其所具有的君子人格,对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公与私、义与利等关系规定了基本的道德理路。

天德为归。生态文明,本于天德又归于天德,由此开显了鲜明的圆道思维向度。(24)刘长明:《圆道思维与和谐社会》,《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始于心灵界的道德,必归于昭昭天德,开显天下德业,圆通三德并形成和谐之力。生而为人,理当培养最基本的道德信条:居于食物链顶端的位置,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杀戮。在心态文明和世态文明的基础上达到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即天和,是和谐的最高境界,也是道德的自然指归。荀子曰:“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荀子·天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先哲把能够“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者,称之为“大人”(《周易·乾文言》)。大人者,“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天人一如,物我不二,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谨遵天人和谐之德,推己及人,爱及万物。彰明天人和谐之道,“上得天时,下得地利,中得人和,则财货浑浑如泉涌,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荀子·富国》)。

天、地、人、物共处于同一个万有存在命运共同体中,而万有存在命运共同体不仅会把涉及到人类自己利益的存在涵盖在内,也会把看似无关乎人类却与大自然息息相关的利益涵盖在内。有鉴于此,人们必须具备设身处地为万有存在着想的良知。王阳明有言:“夫人者,天地之心。天地万物,本吾一体也,生民之困苦荼毒,孰非疾痛之切于吾身者乎?不知吾身之疾痛,无是非之心者也。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传习录》)只要达到心灵界、社会界、自然界三界同和,心德、君德、天德三德同化之佳境,人与自然结成和谐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形成万有存在同呼吸、共命运的道德自觉,“民胞物与”,三才一致,万物共生,天下何思何虑?生态何愁不文明?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之维

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道德之力是强大的,却不是万能的,纯任道德不足以教化世人。对顽固不化者,道德有时也无能为力。诚如荀子所言:“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南面而听,天下生民之属,莫不振动从服以化顺之。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尧、舜者,天下之英也;朱、象者,天下之嵬、一时之琐也。……尧、舜者,天下之善教化者也,不能使嵬琐化。何世而无嵬?何时而无琐?”(《荀子·正论》)对于任何层面的道德皆充耳不闻的“嵬琐”之徒,就只能以生态立法的强制性待之。在这个意义上,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荀子首倡的“性恶论”,奠定了法家坚实的人性论基础。这一学说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在于:治生态文明建设中道德无力矫正的人性之恶,乃法学正义之所在!自然对人类的约束是严苛的,走出生态困境的机会是有限的,新时代的生态文明既需要道德层面的追问,也呼唤法哲学层面的实锤。特别是在发财致富的喧嚣中,既然经济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既然自私自利者常常损人利己,只顾当代享乐而贻害万世,信奉“我死了以后哪怕洪水滔天”,地球爆裂于我何干,那么,法律之剑必须断然出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决不能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25)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为了卓有成效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必须在道德所不及的地方与时候出场,绝不能缺席,而且立法、执法必须严厉。在新时代“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生态立法对于保障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稳定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利剑。生态法学利剑的威慑力就在于:对已然出现的生态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防患于未然,震慑那些可能出现的生态违法行为。

生态立法的屡屡失效,在于保护主体的非人格化。欲要生态保护的实锤落地,可考虑创新生态立法、执法的思路,实行代理人制度,为此,应进行如下法哲学拓展:第一,为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指定法定代理人。万有存在皆有自身的合理诉求,但由于多数人对这些诉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悟之不解,因此,为了爱及万物,保护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的生存权和演化权,有必要将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人格化,指定胸怀博大的悲天悯人者为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代言。在生态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中,代理人以人格化的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出现,换位思考,为其呐喊,为其主张权利。对任何大型项目的环评,非人之生和非生之物代理人必须在场。第二,为后代指定法定代理人。后代或者正在成长中,或者尚未出世,在利益博弈中,他们是缺席者,与话语权强大的当代人相比明显处于弱势。为了平衡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权利,拥有天然优势地位的当代人理应为后代人指定代理人。专为后代主张权利的后代代理人,在生态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中专设绿色通道,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力。对有可能侵犯后代人权利的行为,经科学评估后,后代代理人有叫停的特殊权力。

(三)德法兼济:一种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

上下八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在社会治理维度上,就是一部德法兼济的历史。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融共进的关系,德是蕴含法律意蕴的伦理规范,而法是充满了人文关怀的强制性范式。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习惯上将道德与法治分开讲述,但实际上,道德与法治是互为表里、互包互含的关系,二者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而道德与法治共存的基础就是和谐正义。智慧的大自然不仅化生了万物,而且内置着调适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奇妙法则——和谐正义法则。所谓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人与人及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法则。(26)刘长明:《和谐:一种新的正义视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为了使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道德与法治彰显和谐正义,必须遵循和谐正义三原则——平等、平衡、共赢:和谐正义第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在建设生态文明时尽可能平等地对待大自然,设身处地为大自然着想;和谐正义第二原则——平衡原则,要求我们遵从生态系统的自平衡机制,在构建生态文明过程中向大自然索取有度,不能过度贪婪,要保护好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和谐正义第三原则——共赢原则,明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构建一个万有存在互动共生的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赢。

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语境中,道德与法治的共融共生表现在:在防患于未然方面,道德与法治具有共同的生态文明引领功能。为了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道德内容必须与时偕行,及时添加生态文明的新内容。道德与时俱进,才能德化天下,担负起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使命。同样,事前警示与预防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为了防患于未然,生态立法必须回应时代关切,更新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条文,将可能的生态灾难扼杀在未萌或初萌之时。这样一个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亲生态氛围,是道德与法治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是两大系统的平行四边形合力。道德与法治,在共同的生态价值指向下,殊途而同归,一起引导社会成员沿着生态文明之路稳步前进。离开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失之偏颇,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舆论氛围。在评判于已然方面,道德与法治拥有大致相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已经发生的生态保护不力或者造成生态灾难的行为,道德评判必将对当事者形成强大舆论压力。道德法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甚至整个社会就是一个道德法庭,无论何时,也无论何地,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都处在网格状的道德法庭中。无论是作为社会的人还是社会化组织,都将面临生态失范行为的道德差评,甚至身败名裂。对生态失范行为进行道德审判,警示意义无疑是巨大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失范行为,法律必须出场。通过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审判,必然产生无可替代的威慑力。既责罚生态失范者之心又惩罚其身的道德与法治的双重审判,是威力强大的审判。经由道德与法治的双重审判,以儆效尤,必能打消生态冒险者的任何侥幸心理,使他们在道德与法治的双重风险前止步,以期最终达到匡扶生态大义的结果。

可见,无论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期引领、氛围营造,还是对生态失范行为的事后评判,道德与法治的作用都不可替代。只有通过道德与法治两手,才能将生态文明之光烛照到天地、人、心的方方面面和发展的全过程,“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通乎昼夜之道而知”(《周易·系辞上》),将人与自然共同体导入和谐发展的轨道。为此,必须推动道德与法治实现两个转变:推动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单向伦理转变到平衡天人关系的双向和谐伦理,(27)刘长明:《伦理学的革命——从单向伦理到双向不对称伦理再到双向和谐伦理》,《文史哲》2005年第4期。推动确保经济增长的法学转变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学。

生生不息,是自然界的至高道德和基本法则。《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周易·系辞下》)然而,工业革命以来,自以为凭借科学技术利器而掌握了对万物生杀予夺大权的人类,对父天母地颐指气使,从大自然的“孝子”错位为大自然的“逆子”,自然界的和谐演化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生生之德被弱化。21世纪20年代伊始,澳洲大火、美国流感、新冠疫情、东非蝗灾等一系列灾难接踵而至,拷打着在征服自然之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的人们。是在充满敌意的对抗中毁灭,还是在氤氲诗意的和谐中生存,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十字路口。电影《流浪地球》中有一段耳熟能详的台词:“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灾难……这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在一系列的天灾与人祸面前,人们幡然醒悟:这哪里是电影场景,分明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实现有决定意义的生态转型,将人类文明从天人对抗的工业文明转向天人和谐的生态文明,建构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是通往未来的必由之路。可喜的是,素有天人合一哲学的中国,已吹响了建设生态文明、完善法哲学的集结号,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各个领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上探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可能性。在法哲学维度上分析生态文明建设的机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观察视角。然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学与政治、哲学、道德共同构成支撑生态文明大厦之四维。夯实赖以支撑生态文明的基石,是一项利在当代、惠及千秋的伟业。虽然包括生态立法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困难重重,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光明未来可期,生态文明有望。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解开困扰人类的生态难题,开显普适性的生态文明范式,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样板,我们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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