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力的规范之维
——从布拉特曼的观点看
2021-11-30田曼
田 曼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21世纪以降,愈来愈多的国外学者投入对社会科学哲学中群体行动问题的研究当中,也为行动力(1)关于agency以及相应的agent的翻译,本文没有使用国内学界使用较多的能动性(或自主性)与能动者。主要原因是能动性不能准确表达行动者所具有的行动能力。从拉丁文词源来看,agency本意是capacity to act,行动(能)力的译名会更直接、更准确地理解相关问题。因此本文将agency统一译为行动力,agent译为行动者。概念的丰富内涵增添了新的意义。其中,分析的社会哲学家玛格丽特·吉尔伯特、克里斯汀·李斯特(Christian List)和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等人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尤为引人瞩目的是米歇尔·布拉特曼的规划理论。布拉特曼基于规范性的维度引入了个人规划行动力和共享行动力概念,不仅在概念上实现了创新,更为群体行动的解释模型增加了第三类构成单元(Building Blocks)——规范性,促使更多的哲学家开始关注行动力概念和规范性问题。本文主要基于既有社会中群体行动模型的解释困境,论述布拉特曼如何将规范性引入到行动力概念的阐释中,并进而提出一种更具理论优势的社会解释进路。
一、传统群体行动解释模型的问题何在?
集体意向性是解释各类社会问题的重要概念,但一些学者发现其中存在诸多含糊不清之处。以集体意向性的生成机制为例,在理想的状况下,集体意向性是一群有理性的人经过共同的深思熟虑,形成一致意见,去开展并完成各类行动。然而,现实生活中,集体意向性的形成很有可能只是人群在某个人的胁迫下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还可能存在这样一个群体,大家都不想发表意见,突然有个人随意地说“我认为应该如何如何”,在其他人沉默中形成了最终的集体意图。简言之,集体意向性的生发条件可能相对随机,但它的应用范围极广,其结果——制度的形成、法律的实施等等,并不是随机的,一旦结果被确定下来,先不论更改就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还甚至会对人类的历史进程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这种不对称性的影响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就“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中的科学常识而言,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对科学公信力(science credibility)概念的创造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不对称现象。首先,拉图尔本身的立场就是不对称的,即使他是一位颇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也只能从个人角度出发去定义一个社会现象;其次,拉图尔认为科学公信力是科学家所得到的对其功绩的确认。(2)布鲁诺·拉图尔、史蒂夫·伍尔加:《实验室生活:科学事实的社会建构过程》,张伯霖、刁小英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182页。那么如何进行这种确认,亦即评估呢?这就取决于其他科学家是否认可这位科学家所主张的内容以及他自身的能力。但是,对科学家的观点的接受不可能只局限于专业领域,普通人同样需要知识的普及,尤其伴随着教育业的发展、信息平台的增多。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普通人仍然只能是沉默的大多数。过度的不平衡自然会引发抗议,近些年频频有人对科学家产生质疑,大到研究方向和科普推广,小到人品和私生活的探究。幸而科学公信力的界定也在不断根据反馈而变化。诸如:此类的不对称性困境让哲学家始终难以对集体意向性这个概念及其相关的解释模型表示满意。
除以集体意向性作为理论核心之外,现有的群体行动模型(例如其中的代表:约翰·塞尔(John Searle)的我们-意图模型)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最为致命之处是它们的理论内容无法回应社会存在论中一系列尖锐而根本的问题,诸如社会群体究竟存在吗?如果存在,它们是什么类型的实体,它们是如何被创造的?一个社会群体与作为其成员的人的聚集(collection)有区别吗?如果有,是什么区别?社会群体有哪些属性?它们能有信念或意图吗?它们能执行行动吗?如果可以,那么是什么使得一个群体去相信、意图或行动?(3)主要参考自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ocial-ontology/。面对这些问题,现有的群体行动模型是无力的。
如果说,集体意向性是问题的症结,那么,不完善的群体行动模型更是加剧动摇了哲学在社会本质问题上的话语权。其他学科也一直试图以自己的研究方式突破社会科学中群体行动理论的困境。哲学势必要在紧迫的竞争中给出自己的答案。
面对各种疑难,行动力概念作为意向性概念的替代及补充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如果仅仅还是秉持整体主义或者个体主义的传统思维路径,仅凭一个新概念并不能对问题的解决产生实质性帮助,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语言和形而上学以外引进一个新的维度——规范性。问题在于,规范性究竟在解释社会的建构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布拉特曼又如何利用规范性完成自己的理论构造?
吉尔伯特最先将规范性引入群体行动问题,在联合承诺中,我们做出承诺就需要实现承诺。但是承诺又很容易不被遵守。一个人做下决定在很宽泛的意义上是心理学事件;一个人被承诺则是规范事件。(4)Margaret Gilbert,Joint Commitment: How We Make the Social Worl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6.这两种情形的差别在哪呢?其实关键就在于你对除自己之外的人有无做出承诺。因为当你的决定只牵涉到你一个人时,你的改变不会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与否对他人都不会产生影响。吉尔伯特指出,如果仅仅是个人的一个想法,其实也就无所谓规范性,但是一旦形成联合承诺就意味着我们有遵守的必要性,违背也会受到指责甚至惩罚。然而,吉尔伯特将这种形成共同承诺的主体视作哲学意义上独立的主体,尽管她给出理由,但是大部分的哲学家不太能接受这种形而上学的超行动者(super agent)、群体行动者。布拉特曼吸纳了规范性,进一步将其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并以比吉尔伯特更加详细的方式进行解释。以两人最喜欢用的例子就能看出不同,吉尔伯特偏向用共同行走来表现集体意图,以及集体行动力(人数大于等于2且是简单行动);布拉特曼则最常用一群人共同粉刷房屋来表现其中的共享行动力(人数大于2且是复杂行动)。尽管后者的群体数量也比较小,但是相对行走的两人,涉及更多的相互配合、协调。这类能进行共享合作行动(shared cooperative activity)的群体已具备社会形成的雏形。布拉特曼认为最初的社会是由一部分人组成小的群体,小的群体再扩充为大群体,大的群体再产生联动,群体虽然不等于累加的个体,但是群体同样不具有本体上的实在性。这样既避免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冲突,同时也能更好地解释群体中的互动。
二、规范性何为?
当今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是前所未有的。尽管自然主义大行其道,但与之相对的非自然主义、超自然主义同样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赞同与批判的声音一直同时存在着。在此处的宫殿之中,伽利略在安置自由落体的命运;在彼处的宫殿里,王子和哲学家们则在讨论人类灵魂的宿命。(5)布鲁诺·拉图尔:《我们从未现代过——对称性人类学论集》,刘鹏、安涅思译,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页。拉图尔以此形容17世纪科学与人文之间复杂的局面,这种情形在21世纪则演变得更为剧烈。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已经成为众学科争论的焦点,尤以哲学和科学为代表。然而,哲学界内部都无法达成共识。“规范性”问题应运而生,成为当代分析哲学研究中的重要主题。从逻辑经验主义的时代开始,许多哲学家就把世界中的事实以及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分为描述的和规范的。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基于自然科学的世界观在解释我们的世界上取得了重大成功,自然主义成了最主流的元哲学观点之一,金在权甚至认为自然主义是当今分析哲学的唯一“意识形态”。(6)Jaegwon Kim: “The American Origins of Philosophical Naturalism”,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Research, 2003, p.83.这种论断当然是有争议的,但同时也能反映自然主义在当代的风云叱咤。然而,规范性一直都是自然主义悬而未决的问题。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那种自然主义描述的是事物本身如何存在,而规范性则涉及我们应该如何,包括应该如何言谈、如何行动以及应该对事物抱有怎样的观点,等等。(7)DeCaro M. &D. Macarthur,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0, introduction.按照这种解释,自然主义和规范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鸿沟,我们“应该如何”和事物实际上上如何存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于后者的回答不能为前者提供任何意义。因此,有必要在自然主义和规范性问题之间做出取舍或调和。
在这一问题上,一种回应方式是取消主义的。我们通常认为人类才是具有规范性的动物,我们总是会运用各种指示和禁止来表明“应该做的事”和“不应该做的事”。詹姆斯·巴勒姆(James Barham)指出:事实上,就生物本能而言,我们人类这种高等动物与其他动物的行动理由是一致的。举个例子,当你在沙漠中发现一瓶水,你非常渴,很想把水直接喝进去,因为你知道这样才能保全性命。但你的身旁可能有你的妻子、你的孩子,抑或是一个同行的品行完美的陌生人,这个时候,你可能认为自己是因为出于某种道德规范而选择把水让给其他人。然而,本质上,你的目的也只是为了保存生命、繁衍生息。(8)James Barham: Normativity, Agency, And Lif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Part C: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43.1,2012,p.97.这和所有其他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没有什么区别。巴勒姆进一步用彼得·雷尔顿(Peter Railton)的观点来佐证自己的思想,雷尔顿认为我们的很多行动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而是或多或少自发的实践技能或能力的结果。那些我们认为深思熟虑的,成为理性或者自主行为的行动,即使是现象,也不是根本现象。这些过程不是自我意识或反思,但它们是对理由的回应。(9)Peter Railton: Practical competence and fluent agency. In D.Sobel & S. Wall (Eds.), Reasons for Ac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03.而且,即使我们回应理由的方式是正确的,这也并不是在规范的意义上。也就是说,当我们认为自己做某事出于某种规范,或者人类独有的行动力,雷尔顿会说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我们的行动力和动物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本能的反应,从而消解规范性在本体论上所具有的地位。这种观点认为,自然世界中存在的事物有且仅有自然科学所允诺的事物。因而,规范性事实在本体论上也并不存在,它仅仅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可以被还原为自然主义的事实,从而取消规范性问题的“幻象”。同时,它为我们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规范要求行动者应该(或者必须)在特定的情况下做某事以达到特定的目的,那么狭义的规范性显然隐含着行动力。但反过来行动力是否也隐含着规范性?(10)James Barham: Normativity, Agency, And Lif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Part C: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43.1, 2012, p.93.尽管巴勒姆同时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否定,但这其中亦有足够的空间让我们去思考规范性与行动力究竟是什么关系。行动力作为我们行动的必要条件,它是否可能先天就蕴含了规范性?
另一种回应方式是要求对自然主义的内涵做出修改,这一回应方式的典型代表之一是匹兹堡学派。在传统上,人们认为知识来自于经验观察,因此知识尤其是科学知识中是不包含规范性问题的,匹兹堡学派将规范性维度引入到了知识论中来。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的著作《使之清晰》(2001)从语言层面批判了知识与经验世界之间的表征关系,并且引入基于语言的理性建构说明了知识的规范性。他认为规范并非自然本性的固有部分,而是通过理智存在者的意志,被强制实行于行为的自然倾向和模式之上;而在《言行之际》(2008)这本书中,布兰顿继续展开其存在论与认识论上的架构,从逻辑语汇和实践能力两端出发,力图解决如何将概念的客观性诉诸道义论的规范性。约翰·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也是开明自然主义(Liberal Naturalism:介于科学自然主义与超自然主义的一种理论倾向)的代表人物之一,其著作《心灵与世界》(1996)更加具有代表性。他沿袭了塞拉斯(Wilfrid Sellars)的理论进路,明确论述了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中所具有的规范性层面。麦克道威尔认为,非但我们的知识是概念性的,甚至经验本身也是概念能力的自发性运用。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关于自然的观点应该做出修正。自然并不仅仅是指自然科学所允诺的自然世界,经验本身就是一种自然现象,因此人的概念性能力也应该被纳入到自然世界中去,这种观点即是“第二自然的自然主义”。另一种较为典型的回应方式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合法地位,主张确实有一些事实或现象是不可还原到自然科学的事实或现象上的,如此一来,我们有必要将自然主义所描述的世界理解为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在内的科学体系所描述的自然世界。例如,罗伊·巴斯卡(Roy Bhaskar)在《自然主义的可能性》(1998)一书中,从本体论层面详细论述了一个能同时接纳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自然世界图景,并说明了涉及规范性的社会人文现象所具有的不可还原的突现性(emergence)。这个思路同样贴合社会突现论将社会看作复杂系统,强调社会在整体上的突现性,从而避免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端。
综上所述,规范性与自然主义之争实在是河清难俟。一部分哲学家试图将此蔓延到社会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的争端以集中的方式呈现出来。自然主义和规范性的争论实质上指向了社会建构的本质,这种争论将我们对行动力概念与群体行动模式的关切联系在一起,因此形成社会存在论所集中关注的几个问题域。尽管社会存在论这个术语只在近些年才被广泛使用,但从古希腊时期起,我们就从未停止过对社会本质的探究。布莱恩·爱泼斯坦(Brain Epstein)依据当代哲学家们主要谈论的问题而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社会认知,诸如什么是集体行动,个体如何拥有社会心智;二是社会种类,当我们谈论种族与性别时,它们究竟是自然世界的特征还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三是群体(group)与集体(collectives),诸如群体究竟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对象;四是法律,法律与法律制度的本质是什么,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道德规范相联系;五是各种特定类别的社会实体的本质,例如人工制品、经济实体(如货币、交易、公司)、政治和地理实体(如国家、边界)、社会法律实体(如婚姻、财产)、机构和组织、社会结构、语言和语言实体。(11)主要参考自https://isosonline.org/Info-on-social-ontology和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ocial-ontology/。爱泼斯坦的总结可以说是高度概括和把握了整个社会存在论的核心问题。简言之,以行动力作为行动基础,规范性作为贯穿主线,可以将其中所有问题有效整合,从而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群体行动乃至社会建构的本质。
三、布拉特曼的行动力概念何为?
当我们探讨行动力与规范性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行动力本身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除此之外,行动力与规范性有没有切实的关系是本文另一个重点。对这两者的祛魅有利于我们厘清社会建构的构成单元。前文雷尔顿已经用一种否定的方式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如果行动力本身与规范性有联系,那么共享行动力作为行动力的延伸概念自然也会与规范性问题发生关系;如果行动力与规范性本身不具有任何联系,那么共享行动力能不能越过行动力与规范性问题直接产生联系。如果它们之间确实具有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什么?共享行动力又何以能区别于行动力,与规范性问题产生联系?
(一)行动力概念的基础定义
行动力几乎会牵扯到每一个哲学分支,但最广泛的应用领域仍然是行动哲学,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也仅限于人类行动力。当我们形容一个有意图的行动时通常倾向于认为这个行动中一定带有行动者的行动力。因为行动力是最能区分一个行动是由行动者有意图的引起还是仅仅单纯的发生(mere happenings),例如你主动开枪和枪走火了,你主动赶鸟和鸟被雷声惊走,后面这些事件中你都只是旁观者。因此,行动力作为最本质和基础的概念,几乎没有哲学家会尝试对其进行还原。甚至在某些哲学家对诸如行动、意图这些概念进行分析时,还会被指责为没有很好地描述清行动力在其中的作用。然而,也有部分哲学家拒绝行动力这个概念,认为其会使对有意图的行动的描述更为复杂。他们给出了下列理由:其一,我们要如何肯定一个行动者是具有行动力的,是通过判断他确实是有意图的,还是因为他是有意图的,所以我们得到结论,他一定是具有行动力的;其二,“有意图的”这个状态是一种心理层面的心理表征,我们最终必须回到实际行动上判断他到底是不是有意图的,然而,随着叙述方式的不同,我们对其的判断也会发生变化;其三,一旦在行动的发生过程中增加心理表征,会使事件的因果排列更加复杂。心理因果性虽然被基于事件的因果关系(event-causation)承认,但对很多学者而言还是难以接受将心理表征与肢体行动区分开。我们甚至会牵涉到行动哲学的另一个争端:基于事件的因果关系能不能与行动力兼容。这一切使本就在行动哲学中非常复杂的问题延伸到心灵哲学,那么,我们要给行动力一个怎样的定义,才能使其消弭以上的所有问题呢?
由于行动力是一个极其抽象且难以被准确定义的概念,我们可以先通过了解已被默识的内涵来进一步得到我们想要的定义。从词源学来说,agent(行动者)由拉丁语agens演化而来,agens则来自拉丁语的ago(动词不定式为agere),即“行动、运动”。通俗表达就是去做什么。内在于行动者之中的能力就是行动力(agency),一般认为只有行动者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是道德责任的承担者。与哲学中的行动理论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在17世纪50年代,agency的意思是主动语态,积极的行动(active operation),到17世纪70年代,行动力意味着行使能力或产生效果的方式。直到1851年“为别人做生意的地方”这一含义被记录下来。(12)参考自https://www.etymonline.com/search?q=agency这个词在历史长河中都是以主格的形式出现,其含义是一种积极的、有效的、强大的、起作用的正向词语。ag是前缀,决定了这个词的核心词义,ag是原印欧语词根,意为“驱使、拉出或向前移动”(13)参考自https://www.etymonline.com/word/*ag-;cy决定了它的词性。现在,agency常见运用于公司、机关等复合含义。因此,当我们使用行动力时,其实并不需要像意向性那样强调附加集体这个属性。并且它比意向性更能体现行动者的价值和地位。
然而,在安斯康姆以前的行动哲学领域内,几乎没有哲学家真正去深入研究什么是意图,更遑论什么是行动者与行动力,因此关于这个概念的详细讨论在20世纪才出现。行动力也是行动者有意图的行动中最重要的特征和标志。首先,我们需要初步了解行动者这个与行动力有紧密关系的概念,它迥异于主体而存在,也消解了传统的主客体之争。例如克里斯汀·李斯特和菲利普·佩蒂特对行动力以及行动者的定义:介绍行动力概念的最佳方法是想象一个简单的系统,当我们把它看作一个行动者时,问一下我们对它的期望是什么。行动者是一个具有以下特征的系统:它具有表征状态、动机状态,以及处理这些状态并根据状态采取行动的能力。(14)Christian List and Philip Pettit,Group Agency: The Possibility, Design, and Status of Corporate Agen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20-21.无论是针对行动力还是行动者这样的抽象概念,将系统引入其中之后,我们就能如同处理数学运算一样对其进行解释。这样既能承认行动力的存在又可以避免对它进行过于神秘化的解读。回到最普遍的对行动力的理解,行动力首先是一种行动者得以行动的能力,并且这种具有行动力的行动者能够承担道德责任,意味着行动者必须是处于没有被控制(manipulation)的状态中。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下面这个总结性的陈述:行动力是自主的(autonomous)行动者的行动能力。这里强调两个重点,第一是自主,第二是行动能力。自主意味着行动力必定是行动者在自愿的情形下才能得以彰显。无论是消极行动中的“我不接电话”、“我不吃巧克力”这类静止的、没有身体移动的行动,还是积极行动中的“我开了一枪”、“我摁下开关”这类具有明显身体移动的行动,甚至是尝试(trying)状态下“我尝试举起十公斤的哑铃”,必须都是行动者保有自己意愿的行动。行动能力则是相当于直接给行动力定性。但是目前关于行动力的讨论依然难以达成共识。
布拉特曼认为对于行动力的最好理解,首先是要将其嵌入到“因果秩序”之中。行动者不仅仅是一系列事件的轨迹(locus),而且是因果作用的轨迹。(15)Michael Bratman,Two Problems About Human Agency,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 101, No. 1, 200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11.这个观点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如果行动力仍然要在自然因果链条之中,那么行动力只能以介入的状态干涉因果还而且不得干扰因果。学者要如何解释行动力这个和事件完全不同的存在,要么这个行动力是空白的、空洞的,但行动力起不到实质作用,要么它是有内容的,就更加不可能和自然因果链条共存。
其次,高阶反思的策略使得行动者能够有自主控制的行为或者说完整意义上的行动力,“吾日三省吾身”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个高阶反思策略的内容包括很多更高层次的状态,例如限制欲望,其目的也是为了使行动者能自主掌控自己的行动,而非因果秩序的推动。布拉特曼在这里为行动力赋予了一个重要的要素:反思。
到目前为止布拉特曼对行动力的探讨只局限于个体之中,但是如果想要研究群体行动只有这些是不够的。因此,布拉特曼使用了共享行动力概念作为核心进行理论构建。
(二)规划理论中的行动力框架
共享行动力这个概念是布拉特曼最为新颖之处,也是整个规划理论的核心。但是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实现共享行动力,这就容易陷入类似于很多学者对塞尔的“我们意图”和集体意向性的批判。在树立好最终目标后,为了使共享行动力能够具体运作于群体行动当中,布拉特曼开始打起了地基。为了实现最高阶的群体的共享行动,势必先要建立个体得以实现共享行动力的基础条件。因此,在共享行动力之下,布拉特曼独创了社会行动力,暂时性延展行动力以及个人规划行动力。其中,尤以个人规划行动力最为关键。
个人规划行动力中包含了两个限定性要素:一是理性的(rational),二是有意图的。理性保证行动者在行动中不是因为某种不可控制的因素产生的应激回应,比如吸毒,吸毒者就处于丧失理性的状态,他出于生理欲望选择继续吸毒并且他无法克制这种欲望去选择不吸毒,在极端的痛苦下他的行动出发点不是理性;有意图则保证行动者是出于自己的目标参与行动,不是被胁迫也不是人云亦云。这二者保证行动力的实施均在自控的情况下。用以上两点来保证规划是合理的且是可实现的。
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成年人经过参与性意图的互相啮合最终形成规划。共享行动力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规划行动力则是我们能力的根源,它来自于独特的形式,包括暂时性延展行动力(temporally extended agency)和社会行动力。布拉特曼使用行动力这个概念非常谨慎,他通过层层细小概念的传递,到达最终能解释人类群体行动何以可能、社会事实如何成立的共享行动力。在这个解释模型中,第一层次,也就是规划行动力的最为基础的表现——暂时性延展行动力。之所以出现这个概念,是因为布拉特曼认为人类作为行动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存在,开始,发展,然后完成临时延展的活动和项目。(16)Michael Bratman, Reflection, Planning, and Temporally Extended Agency.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09, 2000, p.35.人类行动由反思、规划、行动力构成,这些要素也全部是暂时性延展的。而且在人的一生中所有行动事实上都是由一个一个暂时性行动组合而成。
布拉特曼强调生命的延展性,他也意识到这样的陈述方式或许会带来洛克所提出的人格同一性问题。但布拉特曼并不认为这会构成威胁,即使是在非常短暂的一个行动中,如果一个人对其一阶欲望的认可在反思后也是前后一致的,并且过程中他的所有行为也是符合他对他一阶欲望的肯定,那么我们就不必怀疑这个人的同一性问题。尽管这种解决方法有些粗糙,但布拉特曼认为已经足够应对这个质疑。行动力的社会性则体现在社会行动力上,它潜藏于我们的规划结构中,规划结构是社会性基本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动者因为规划结构从而保证群体行动得以顺利展开实施。因此社会行动力就呈现在我们每一个具体的群体行动中,它在某种程度上与暂时性延展行动力是同时出现的。同时,布拉特曼认为从个体行动力到社会行动力之间有很深的连续性。(17)Michael Bratman,Shared Agency: A Planning Theory of Acting Together.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4.也就是说,即使行动力之间存在差异,但不会出现断层,它们彼此间关系紧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行动力也是我们作为行动者的基础能力。
布拉特曼构建了最底层的行动力后,就转向解释群体行动的共享行动力,也就是这个结构的最顶层。
四、规范性下的共享行动力何为?
布拉特曼谈论行动力概念时已经蕴含了规范性这一要素,并且强调在实际行动中我们的行动力还要受到规范性的指导。那么,如果我们把范围扩大到群体,规范性是否起着同样的作用呢?布拉特曼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而且,他认为规范性在群体行动中会更加重要。如果没有规范,啮合的个人意图还是无法达成共享意图。规范性在共享行动力上发挥的效用甚至胜于主体的行动力,这二者皆是规范性的概念。
当我们指出布拉特曼的共享行动力是一个规范性下的概念,我们必然需要给出相应的理由。这个问题以一种奇异的方式与另一个问题的答案几近重合:行动力何以可能。布拉特曼在回答共享行动力何以可能的问题时,给出我们以下的必要条件:一是取决于我们原生的生理结构,只要有具有规划行动力的个体,他们必然会发挥其社会功能;二是连续性理论与其互为担保,特别是规范确保我们的共享行动力能表现出它恰如其分的作用,保证其社会集聚性、社会连续性、社会一致性与社会稳定性(social agglomeration and consistency, social coherence, and social stability)。(18)Michael Bratman,Shared Agency:A Planning Theory of Acting Together.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26-27.这四个特性也是布拉特曼反复强调的概念,用来描述适度社会(19)是指小规模的不存在非对称权威关系的集体。成形和存在的必要条件。
但是,规范性的重要并不仅限于此,甚至贯穿于布拉特曼每一个使用的概念中,包括共享意图。一些哲学家倾向于认为,为了理解联合行动,我们必须要理解个体行动者在何种方式下共享意图。(20)Deborah Perron Tollesfsen,Group as Agent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5, introduction, p.3.布拉特曼也不例外,他这样解释共享意图:共享意图的核心是对社会理性规范的遵从,这种遵从从这些相互关联的个体态度的规范指导功能中显现,这类社会理性规范包括关于社会集聚性、社会连续性、社会一致性与社会稳定性的这些方面。违反这些社会规范通常会构成对个人规划行动力相关规范的违反。(21)Michael Bratman,Shared Agency: A Planning Theory of Acting Togeth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87.也就是说,共享意图的产生也离不开潜藏的规范性。符合规范性,是共享意图得以生成的前提条件,在其成形以后,同样还要受到规范性的指导。一旦违背这类规范,共享意图的受损会牵连到个体规划行动力,从而影响个体意图的实施。共享行动力是一种能力,一种个体能够进行合作,例如玩游戏、粉刷墙壁或者一起弹奏音乐的能力。共享行动力可见的表现方式是人的群体活动,不可见的表现方式是人大脑中的共享意图。布拉特曼对共享意图的理解是一种用于人际结构的相关意图,为协调行动和规划服务,以及构成参与者之间的谈判。他介绍了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个参与者都打算遵循保证每个个体啮合的参与性意图的子计划中,也就是说在其中每个个体意图都是相互满足和一致的,以便于所有个体将其算作自己的共享意图,这样就不会出现我们一起为房子刷油漆,我想刷绿色,你却非要刷紫色的情况。
从中我们看到一个非常完整的人类合作运行思路。布拉特曼有意避开了在塞尔以及吉尔伯特那出现的问题,例如群体意图的无限倒退以及循环、个人意图到群体意图中缺乏适宜的步骤保证群体意图形成的合法性。这个理论模型虽然只能在较小的群体中适用,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旧模型遗留的矛盾。通过社会规范保证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有序以及有效的互动,而不是继续依靠传统的思路——个人意图以叠加的方式形成集体意图。在社会规则、人际交往、制度建构中流动涌现的就是共享行动力。目前看来,布拉特曼的规划理论至少能有效解释人类为什么能进行合作以及人类如何形成小范围的群体,同时如何保证群体行动运行的规范。可以说,规范性保证了这类群体行动实施的可行性。
在更加深远的意义上,布拉特曼的理论策略可以被理解为在回应这种核心关切:自然主义和规范性一定要取舍或者调和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无论只保留哪一个甚至试图调和,都是对社会本质甚至人本身的轻视。人是复杂的规范性动物,需要生活在自然世界,同时又具有社会性。正是因为规范性,所以人类的合作意识才能出现,才会形成群体,才能从小的群体扩展为大的群体——适度社会,形成各类风俗习惯、民族传统,最终演化成完整的分工明确的等级社会。布拉特曼将规范性与行动力相结合,创新地提出了个人规划行动力与共享行动力,并以此作为切入点解释小群体中人类的互动,在此基础上层层传递以建构一套不同以往的社会运行机制。此创见无论是对规范性问题的再解释,还是对社会构造的重建,都值得更多的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