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国有企业出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防控探索
2021-11-30张志军
张志军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山东 青岛 266400)
一、参投规模膨胀过快,战线拉长
截至2020年末,区国企参投的33支基金总规模达200亿元,国企认缴额度达46.1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23.05%;各基金实缴到位合计71亿元,其中国企实缴到位20.15亿元,占实缴到位总额的28.38%。
按基金对目标企业投资所处阶段分,PE基金24支,VC基金8支,专项基金1支;按基金规模分,10亿元(含)以上基金6支,10亿元至5亿元(含)基金6支,5亿元至1亿元(含)基金14支,1亿元以下基金7支;按投资领域分,综合性基金6支,主投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链8支,主投集成电路产业链3支,主投文化创意和精品旅游产业链3支,主投现代农业产业链2支,主投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海洋工程装备和现代金融等4类产业链各1支,其他领域7支(涵盖教育、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园区建设等领域);按参投运营模式。33支基金中2支基金,由国企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其余31支基金,尽管其中部分由国企主导发起,但均不由国企主导运营,国企只作为LP投资基金,基金运营委托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33支基金中,2015年至2017年设立6支,投资企业22家;2018年之后设立27支,投资企业43家。截至目前,已全部退出企业仅1家,为原值退出,未获收益;部分退出企业2家,退出部分年化收益率分别为10%、45.98%,实现收益444.54万元;其余62家企业均为在投状态,大多将在三年到七年之间,当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基金持有的权益资本以并购、IPO、股份回购、股份转让等方式,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同时,国企参投基金将不断寻找新的投资标的企业,建立“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实现资本循环流动。
二、管理措施滞后,风险不断累积
(一)对参投基金的管理参与度不高。区国企大多以有限合伙人LP角色参与基金公司,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缺乏管控权。
(二)基金投资难以在短期内产生绩效。目前基金和在投项目的投资期限较长,短期内现金回收体量较少,对国有资本增值保值年度指标贡献不足,也影响了国企整体现金流的回收,对债务的偿本付息造成一定的资金压力。
(三)基金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管理团队的优质与否对私募基金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尽管区国企能充分认识到专业人才的重要性,但受薪酬水平、企业认同等原因影响,国企在专业基金管理人才的招募遇到瓶颈,人才储备不够。
(四)参投基金绩效难以评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积累大量的投资经验。综合考虑目前区国企参投基金的形式和特点、基金所投项目的所处阶段和退出实现收益情况,尚不具备以内部收益率IRR、资本回报倍数等定量指标研判基金绩效的条件。
由于区国企投资基金多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委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基金中具有控制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尤其是在使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基金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参加合伙企业事务的实施,从而弱化了国企参与基金投资决策的能力,作为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水平直接决定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能够实现成功运作、达到投资预期。
三、风险防控探索,综合施治
(一)适度控制参投主体。为进一步提高区属企业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区属企业基金业务对新区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充分考虑国有资金特殊性,防范出资基金风险,原则上由政府确定1-2家区属企业开展基金出资业务。参投主体不宜过多过乱。
(二)适度控制参投规模。基金投资总规模实施年度预算管理,区属企业参与基金投资的规模和范围应当与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需于每年末完成对下一年度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规模的预算,报送区国资部门统一研究后确定。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出资基金项目。单一区属企业对同一支基金出资额度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5%;两家及以上区属企业对同一支、无区引导基金出资的基金出资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40%;两家及以上区属企业对同一支、有区引导基金出资的基金出资总额度,原则上与区引导基金累加后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50%。
(三)适度控制参投方向。严控区属企业出资以种子期及初创期项目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即严控出资天使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确需出资的或承担科创类投资职能区属企业的出资事项,按照特殊事项一事一议原则报政府批准。
(四)适度控制参投方式。区属企业原则上以合伙制形式参与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以公司制、契约制形式参与基金项目。鼓励区属企业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出资人做有限合伙企业制的普通合伙人、作为GP的股东出资、作为双GP之一参与等)身份出资和主动管理基金,并吸引社会各界资本作为出资人广泛参与。
(五)明确参投管理标准。鼓励国企进一步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协作,放大主动管理职能,关注与本区产业的联动效应,在后续基金运作中积极争取GP参与权限,同时加快推进国企作为GP发起设立的基金运作,从而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安全及效能。
1.原则上在投资期缴纳的基金管理费不得超过实缴出资额的1.5%/年;退出期缴纳的基金管理费不得超过未退出实缴出资额的1%/年;延长期内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2.区属企业拟出资的基金项目,原则上应当明确不低于7%/年的门槛收益率,对于拟出资的政府鼓励及政府引导类产业项目,不低于6%/年的门槛收益率。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应采取基金整体核算、先本后利方式;基金GP应劣后于基金LP收回本金。
4.若区属企业出资基金同时有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则区属企业关于基金退伙的特别约定、基金份额的退出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应与引导基金保持一致。区属企业不得参照引导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被投资企业让渡收益。
5.区属企业出资基金的投资关联交易不超基金规模的30%,且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须由非关联方投委或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
6.区属企业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
7.区属企业设立投资标的负面清单,出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8.区属企业出资基金份额要求与参投的区引导基金累加不低于1.5倍返投于本区;若前期出资中投资于域内的资金总额未达到上述返投比例,区属企业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进行后续出资且不视为违约。
9.区属企业拟设立或参投的基金项目采用分期出资的,须约定后期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待合同约定的后期出资条件全部落实后,可按程序进行后续出资。
10.鼓励区属企业优先向明确约定“进行组合投资、且投资于单一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20%”的基金出资,即鼓励区属企业参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建议事项保持一致的基金项目,争取出资基金达到市场化私募基金的目的和效果。
11.区属企业拟出资的基金项目,原则上均应当争取投委会决策席位。其中,区引导基金及区属企业合计出资高于基金规模的30%时,区属企业原则上应当取得基金投委席位;合计出资高于基金规模的40%时,出资的区属企业中至少一家须取得一票否决权。
12.为降低基金投资风险,原则上区属企业出资基金项目,均由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人员分层级跟投。由区属企业根据自身基金投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跟投方式及机制。
(六)加强国企参投基金监管。指导帮助参投基金国企参照投资程序,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从项目收集、立项、尽调、评估论证、投资决策等环节,论证参投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发挥国企在产业投资引导中的优势,做到防控风险和获取收益两不误,使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最大化。区属企业应明确基金业务的具体负责机构或部门,制定合理有效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出资基金的区属企业应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从设立或参与基金的条款安排、合规性审查、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对风险的管控;重点关注偏离基金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对母子基金出资事项,应关注母子基金之间资本纽带和管控关系,不能仅是出资关系。严禁以投资单一项目为目的设立或参与基金。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区属企业出资基金建立跟踪机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区属企业发生基金资产损失、经营风险等情况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七)培育专业人才队伍。一方面,加强对现有国企基金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先进地区的引导基金业务模式及管理经验,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探索对基金管理人员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专业人才形成有效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