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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上丝绸之路”背景下中俄北极能源合作的国际法保护

2021-11-30蔡高强朱丹亚

关键词:中俄北极能源

蔡高强 朱丹亚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0 引 言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是两国基于对北极合作开发的一致认识,以及对开发、利用北极目的的契合所达成的政治共识,而中俄北极能源合作是 “冰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目标之一。北极地区能源储备充足,对俄罗斯而言,“冰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中俄北极能源合作是其在能源开发领域获得技术突破的重要契机,也是拓展其能源出口市场的最佳选择。中俄北极能源合作也将极大缓解我国油气资源储备匮乏的能源需求困境,使我国成为北极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现有学者对其研究主要聚焦于经济价值、政治合作领域,较少涉及国际法律制度领域。两国能源合作开发必须建立在健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之上才能得以发展;两国能源合作成果应当被坚实的法律秩序所保护。因此,本文立足于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的现实需要,系统地梳理分析能源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多角度论证现有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困境,并针对已有问题提出关于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助推中俄北极能源合作顺利进行。

1 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对中国的战略意义

北极地区能源资源储量丰富,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同时以风能和地热能源为代表的清洁能源也分布广泛,因此,北极能源开发前景极为广阔。俄罗斯作为北极大国,拥有最长的北冰洋海岸线以及最广阔的北极面积,是北极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主体之一。早在2008年,俄罗斯就曾发布北极能源开发战略图景,将北极地区作为保障其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战略基地。[1]26中国应以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为契机,积极寻求与俄罗斯在北极区域的能源开发合作。这既有利于我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提升我国北极公域治理的话语权,也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

1.1 提升我国在北极公域的话语权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沃格勒将公域界定为,因其本质属性以致不能处于主权管辖之下的区域。[2]60虽然当前学界对公域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但两极地区的公域地位毋庸置疑。公域的发展关系着全人类的生存福祉,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北极公域作为国际公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价值,参与北极公域事务对任何国家与组织而言都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正确抉择。

中国在2013年正式以参与国的身份加入北极理事会,但因国际旧格局的影响以及地缘阻隔,我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参与度较低,影响力微弱。国际话语权是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在国际领域的认可,也是一国全球影响力的重要体现。与北极各国共同参与到北极区域事务中将是提升我国北极事务治理话语权的良好契机。我国寻求北极话语权提升不仅是为了参与构建国际政治新格局,更是为了谋求北极公域蕴藏的巨大能源、航道、军事利益。俄罗斯作为北极理事会的核心成员国之一,在北极事务中具有较大的决策权。中方积极寻求与俄罗斯合作,共同参与北极能源的开发,必然有利于加大北极成员国与利益攸关国对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认知,从而达到参与北极公域能源开发、提升公域话语权的目的。

1.2 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

我国的能源储备远不能满足现有国内市场需求。2000年到2016年,中国石油进口量占比从27.28%迅速上升至65.5%,石油供给不平衡现象加剧。此外,我国石油进口地也相对单一,主要来自中东与北非两个地区,两地石油进口量占石油进口总量的70%。受能源过度依赖进口以及能源产地单一化影响,我国能源结构呈现根源性脆弱的特点,其运行状态极易受到国际政治格局、全球经济动荡影响,这将极易引发国内能源需求危机、威胁国内经济的平稳运行。

根据美国国家地质勘探局提供的数据,北极地区油气储量丰富,石油储量达900亿桶,天然气储量也达到1 669亿万立方米,天然气、石油储量占世界总量的22%。其中,仅俄罗斯疆域内原油和天然气储备就占据北极总储量的50%以上。[3]71现如今,在温室效应影响下的北极冰川融化和冰盖退缩致使北极航道的优越性愈发凸显,但是北极能源的开发不仅依赖于航运优势,更需要先进的油气开采技术和广阔的销售市场作为必要的支撑条件。中国拥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庞大的消费市场,加之历史积淀形成的中俄持续友好外交关系,使得中国无疑成为俄罗斯在北极能源开发中最理想的合作国家。从维护国家安全层面来看,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将促进我国和俄罗斯双边战略合作关系的发展,彻底改变我国在全球市场中能源需求被动受限的不利地位。从经济战略层面来看,充足的油气资源意味着我国经济运行状态不再受制于人。同时,中俄北极能源的开发合作也将促进我国与俄罗斯经济贸易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加深,保障我国能源战略安全以及能源关联市场的平稳运行。

2 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存在双重法律风险

中俄北极能源合作的不断加强,使中俄逐步成为能源安全共同体。如今的北极能源合作面临着国际环境保护和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变动的双重风险。倘若没有完善的北极能源开发国际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长此以往,此类法律风险必将反噬能源合作的已有成果并影响开发进程,成为中俄能源合作路上不容忽视的阻碍。[4]78

2.1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北极生态环境保护是国际环境保护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被破坏将难以修复。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与全球生态系统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北极地区的环境破坏必然会导致全球性的生态灾难,主要包括冻土融解引发天然汞扩散、北极地区甲烷排放加速温室效应以及陆冰融化造成全球海平面上升等,因此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现已成为各个国家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多部国际条约以及俄罗斯域内环保法律制度规定的严苛的环保标准给我国参与北极能源开发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及IMO、北极理事会等国际组织都对北极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惩处方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5]以1969年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为例,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沿岸国在公海上要采取措施以防止、消除油污染扩大化,从而迎合公海保护需求。同时,《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还设置了强制性条款,任何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采取措施方式造成他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2013年北极理事会通过了《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定》,该协定是在北极各国注意到北冰洋油污对北极地区脆弱的自然环境将会产生不可修复的环境威胁背景下制定的,其旨在督促缔约国提升北极领域油污应对能力,以此维护北极地区生态环境,提升北极可持续再生能力。《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规定缔约国应当按照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倾倒或者焚烧造成的海洋污染。基于北极领域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保标准不一以及制度的严苛,这将给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带来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我国承认加入的国际环保条约多属于 “硬法性质”,一旦不遵从将会受到费用高昂的国际制裁,基于国际环保标准的严苛,我国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成本来提升自身开采设备迎合当下严苛的环保标准;其二,多部国际条约规定的环保侧重点不一致,这就导致北极能源开采环保标准层次各异。如何适用环保标准将给我国北极能源勘察、开采带来较大的挑战;其三,条约强制性的赔偿责任使得中方在面临油气泄漏事故后,除了高昂的维修成本以外,还要面临国际组织巨额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其次,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集中于俄罗斯域内,而俄罗斯域内环保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且更为严苛。《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要求能源投资开发领域应当遵循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与此同时,能源投资开发具有严格的环保准入门槛,外资注入开采本国油气资源需要履行国家规定的严格的生态鉴定、评估程序[6]21除此以外,俄罗斯域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已经确立了严格的环境侵权责任,这也是影响中俄北极能源合作的法律风险之一。《联邦环境保护法》规定能源投资企业的开采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需要承担赔偿巨额罚金的行政责任,而这笔罚金并不包括企业为恢复生态环境承担的修复费用。为了应对俄罗斯域内环保法律制度的严苛,中方在参与俄属北极地区能源合作开发过程中,不得不投入高昂的科研、资金成本,从而避免因环境侵权引来的法律风险。

2.2 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变动风险

俄罗斯立法体制尚未发展成熟,其域内法律法规数量多且修改频率较高。例如,俄罗斯1991年7月4日出台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该部法律在2002年至2018年十年间将主要政策修改了10余次。[7]13-14通过分析主要修改内容发现,表面上看《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的修改是在不断完善与域外投资者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实质上俄罗斯联邦政府却加强了对本土战略资源的管控并提升了域外投资者的准入门槛。[6]23此外,受到俄罗斯寡头政治体制影响,俄罗斯的法律呈现出较强的政策倾向性。例如,《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确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并同时对涉及战略安全的50余种行业设置了高标准的外资准入门槛;《俄罗斯联邦矿产法》明确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权,同时对域外投资进入俄罗斯能源领域实行了严格的管控。俄罗斯域内法律频繁变更以及明显的政策倾斜性将影响北极能源合作开发的顺利进展。以亚马尔LNG中俄能源合作项目为例,该项目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促进中俄北极能源深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成亚马尔LNG项目的合作,俄罗斯政府甚至修改了出口法,从而使得亚马尔LNG项目获得自主出口权。[8]1在中俄两国政府的推动并签署了政府间协议议定书背景下,亚马尔项目LNG正式成立。中俄前期合作中,中国投资方可以依据协议书与俄罗斯展开友好合作。[8]2然而,由于亚马尔LNG项目具有资本回收周期长、成本高昂的特性,俄罗斯域内法律政策频繁变动将会给我国亚马尔LNG项目的投资安全带来更多未知的法律风险。

3 中俄北极能源合作面临的国际法律制度问题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应对未知法律风险的保障。然而,当前北极能源开发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性不足、区域性多边协定缺乏约束力、中俄能源合作双边协定宣示性质突出等问题。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问题致使其不能作为中国应对北极能源合作法律风险的有效保障,这将会增加我国北极能源投资成本,同时也给我国能源战略安全带来更多未知挑战。[9]139

3.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性不足

在国际海洋法体系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约》所确立的各项法律规定已成为国际海洋法体系普遍适用的准则。随着北极地区冰雪不断消融,北极地区的海洋性特质不断显现。《公约》已成为各国在北极展开各项活动的普适性法律规范。[10]《公约》虽然在国际海洋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适用于北极区域治理中,《公约》仍然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首先,《公约》外大陆架边界规定模糊,极易引发能源权属争端。北极大陆架区域蕴含着丰富的矿产、油气以及海洋资源,在全球能源紧缺的当下,北极各国乃至世界都将目光聚焦于外大陆架边界权属的划分。《公约》虽然规定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沿海国应当按照大陆坡脚距离划定界限,当大陆坡脚距离仍不明确时,可以将其定为大陆坡底变动最大之点,若仍不能解决外大陆架划分纠纷,沿岸国可以依据协商确定。然而,这样的划分方式并不能明确解决大陆架划分争议,反而使外大陆架的界线划分成为北极最难解决、争议最大的问题。《公约》规定的沿岸国协商确定外大陆架划分权属极易造成北极八国之间的主权争端。北极八国为了本国利益最大化,均会依据《公约》作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权属划分。受到北极冰雪消融、北极能源储备开采潜能增大的影响,北极区域外大陆架的划分界定将会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以2001年俄罗斯向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申请为例,俄罗斯试图将外大陆架延伸到富有油气资源的北冰洋中部罗蒙诺索夫海岭。这一提案的发布,使得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成为国际法领域一大热点问题。[11]82北极外大陆架界限的划分是北极能源合作顺利展开的前提。现行之下,外大陆架的划分已经逐渐演变成北极大国之间针对北极资源的利益角逐。

其次,《公约》并不是针对北极事务的专属性条约。《公约》侧重于对全球海洋环境的整体性规定, 较少涉及北极环保领域。仅其第234条对冰封区域有所提及,条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制定和执行非歧视性的法律和规章, 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在冰封区域对海洋的污染,同时,这些法律规章应当考虑科研、航行需要,保障海洋生态平衡。[12]45由于北极地理位置以及气候影响,北极地区能源开发、环境治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现有《公约》并不能满足未来北极各国能源开采的实际需要。[13]53

3.2 北极区域性多边协定欠缺约束力

北极区域目前已有《斯匹次卑尔根条约》《伊路利萨特宣言》《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等多部区域性多边协定,这些协定涉及北极科学研究、环境保护、主权归属等多个领域,是北极公域治理的权威性依据。针对北极能源开发法律保障问题,现有区域性协定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现有区域性多边协定鲜少涉及北极能源开发领域。例如,由俄罗斯、丹麦、美国、挪威、加拿大等北极五国在部长会议上制定,在北极区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伊路利萨特宣言》,其涉及领域包括主权划分、海洋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并未涉及能源开发领域。2017年在阿拉斯加费尔班克斯举办的第十届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签署了《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科学研究,也没有涵盖北极能源开发领域。由此可知,北极区域性多边协定尚未将能源开发领域纳入构建框架下,北极区域治理也并未重视北极能源开发领域。北极能源开发关系到北极区域稳定、生态平衡,理应以区域性多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具体化规范。

第二,有关北极能源开发的区域性多边协定实际约束力不足。硬法性法律规范能够最大程度约束各缔约国履行缔约义务,一旦违反将面临强制惩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则。由于北极油气等能源资源已成为各国利益角逐的焦点,因此北极地区亟需具有实质约束力的硬法性规范约束北极各国肆意的能源攫取行为。同时,硬法性规则也将是我国参与北极能源开发的重要法律保障。由于缔约国违反硬法性规范将会带来诸如巨额赔偿金等强制性法律责任,且制定硬法性规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与漫长的协商过程。因此,各个缔约国出于规避违约损失、减少对峙时间的需要,通常会尽量减少对硬法性条约的认同。[14]70硬法性规则主要集中于科学考察研究、海洋油污处理、海空搜救三个方面,鲜少涉及能源合作开发领域。[13]54有关能源开发区域性多边协定缺乏约束效力的后果是在面对北极能源合作开发争端时,中国缺乏解决争端的权威性依据,从而使得政治外交途径成为化解能源合作争端的唯一解决途径。能源合作方面的区域性多边协定持续缺位将导致中俄能源合作中,在技术、资金、人力投入以及能源利益产出时极易产生分歧,以至威胁到我国能源投资安全。

3.3 中俄能源合作双边条约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中俄两国签署过《关于通过中俄西线管道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备忘录》《中俄东线天然气合作项目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俄关于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等一系列双边协议,其目的旨在加强中俄全面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深化中俄两国全面战略协作。然而,现有能源开发双边协议存在概括性较强,约束效力不足的弊端,导致尽管中俄能源合作的双边协议众多,但都无法作为解决中俄能源开发争议的权威性依据。

首先,中俄能源开发双边协议的内容概括性较强。以《中俄东线天然气合作项目备忘录》为例,该协议的签署将解决俄罗斯天然气出口市场单一化的瓶颈,也使得我国天然气进口呈现多元化状态,缓解我国天然气需求紧缺现状。然而,协议并未就供气价格、争端解决等核心问题作出具体化规定。以现签署的中俄能源开发双边协议来看,该些协议基本止步于寻求政治平等、安全互信以及国际事务磋商协作等概念性事务,并不能作为北极能源合作开发普遍适用的约束性法律规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关于通过中俄西线管道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备忘录》《中俄东线天然气合作项目备忘录》等双边协议均不属于遵从成本较高的硬法规范。中俄有关能源合作开发双边协议通常是以宣言、联合声明以及友好条约的形式缔结,中俄两国签署的双边协议相较于一般国际法律规范,更具有前瞻性、政治性,宣誓性质较为突出。[14]69中俄签署北极能源开发双边协议更多的是借助政治外交手段,以此来确立中俄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以及未来能源合作开发的发展方向,而对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的具体内容、履约程序并没有具体性的规定。因此,双边协议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作为解决中俄能源争端的有力武器。

4 完善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国际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国际法律制度是中俄北极能源合作中我国抵御法律风险的强有力武器。北极能源开发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之处,其既不能作为中国抵御法律风险的权威性依据,也不能实现对北极能源、生态环境的最大程度保护。[13]56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构建北极区域专项化国际条约、创制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区域性多边协定、制定中俄双边能源投资协定三个方面完善国际法律制度。

4.1 构建具有专属性的“北极条约”

构建适用北极地区的专属化“北极条约”是解决北极能源开发争端并改善北极区域治理现状的理想方案。[13]56欧洲议会就曾提出构建“北极条约”的倡议。“北极条约”的参照范本应是已付诸实践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南极条约》。相较于南极地区而言,北极地区将“北极条约”从理论构想转为实际运作的现实阻碍更大。[15]首先,北极地区相较于南极地区来说已经达到高度军事化状态,可以说,北极地区的军事化状态攸关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各国的主权安全。其次,北极公域面积较少,北极大部分领域都属于北极各国的主权管辖范畴。这些因素都加大了“北极条约”制定的困难程度。尽管制定“北极条约”困难重重,但为了保护北极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免遭破坏,减少因破坏北极生态环境而对人类生存造成的不利影响,“北极条约”的制定可谓是势在必行。因此,北极理事会、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权威性国际组织应当与北极各国以及利益攸关国积极展开磋商,以《南极条约》为立法精神导向,结合北极区域特殊的经济、政治环境,创建一部解决北极专项事务的“北极条约”。

“北极条约”应当分别从能源开发、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航道通行、主权划分等方面对北极各项活动进行制约。“北极条约”应当明确北极各国外大陆架的划分规则及其大陆架之上资源的划分归属,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大陆架权属划分模糊的地缘争议。“北极条约”拟定方应当借助IMO的海上勘测技术,对北冰洋海底大陆架进行考察勘测,制定合理的北极大陆架区块划分方式,解决北极各国在北极区域的能源主权争端。“北极条约”的制定价值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原因之一就是其制定过程将经历北极各国长期的利益博弈,不仅要考虑北极八国与利益攸关国的合理诉求,也要考虑是否能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环境保护需要。但不可否认,“北极条约”一旦制定,将减少北极地区能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主权争议与合作纠纷,并为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提供权威性法律依据。[11]91

4.2 创制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区域性多边协定

北极能源开发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极易引发能源主权争端、环境污染问题以及两国外交关系恶化。创制软硬法相结合的北极能源开发区域性多边协定是约束北极能源开发行为的最佳选择。北极理事会在北极区域治理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在北极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航道通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3]57俄罗斯作为北极大国、中国作为北极利益攸关国以及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伙伴,应当共同借助北极理事会平台,助推构建北极能源开发区域性多边协定。

北极能源开发区域性多边协定要体现软硬法相结合的国际法律制度特质。硬法性规则能够对缔约国参与北极能源开发活动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能源主权划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争端解决等涉及北极能源开发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硬法性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相较于硬法性国际法律规范,软法性法律规范在北极合作中被更多地适用。软法性法律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其凭借较低的违约成本被北极各国以及利益攸关国所广泛接受。软法性法律规则具有可协商、高效、灵活的特点,回避了国际协定漫长繁杂的制定、批准程序,可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制定出来并且条文内容也更易于变更。北极软法性多边协定将为能源合作开发过程中,需要快速依据国际法律制度对合作事项进行规制而又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能源投资双边协议的北极各国提供另一种法律保障途径。[14]71因此,北极地区应当构建软硬法相结合的区域性多边协定,这将有利于维持我国参与北极能源合作开发中的正当性利益、推动中俄能源合作的顺利进行并减少北极能源合作开发过程中各国之间的争端纠纷。[16]33-36

4.3 制定中俄双边能源投资协定

中俄政府间签订双边能源投资协议是北极地区能源合作的基石。中俄两国在能源合作领域已经签署了一系列友好合作协议,其为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建立了良好开端。然而这些协议纲领性意义较强,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将阻碍中俄北极能源合作的进程,同时也不利于中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稳固。北极能源开发需要中俄两国以推动合作顺利进展为目的,从确定争端解决方式、稳定能源交易价格、约定统一的环保标准以及设置监督机构4个维度展开,制定具有实质约束力以及普遍适用性的双边能源投资协定。

第一,国际能源市场上,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起伏波动较大。国际政治、金融市场动荡不断加剧能源市场的不确定因素。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是“冰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一环,具有高投资、长收益的特点。国际市场能源交易起伏较大且变动频繁的价格将影响中俄北极能源合作的正常运行,这既不利于“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也不利于保障我国能源投资安全。[17]22-24因此,双边能源投资协定应当将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价格确定在合理的交易区间内。同时,中俄两国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磋商机制,当全球市场能源价格出现较大起伏,中俄两国可以依据该磋商机制对能源交易价格予以适当变动。

第二,为了中俄能源合作的顺利开展,应当确定争端解决的方式。两国能源合作开发涉及的利益复杂,矛盾争端在所难免。因此,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应当约定争端解决的具体可行方式。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争端冲突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政治外交手段,而根据以往经验,政治外交途径缺乏制度性约束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是解决中俄北极能源争端纠纷的未来发展方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从政治外交、调解协商、仲裁三个层次出发,当政治外交手段不足以彻底解决争端时,应当借助仲裁调解的方式,以期最大程度维护我国能源利益。

第三,由于北极地区生态系统极度脆弱,北极生态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将很难修复。基于全人类利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多部国际条约所设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标准,中俄应当就北极能源合作开发设立高于一般国际条约的环保标准。同时,应当规定双方提供的开采、勘探油气能源设备的型号种类、环保要求,避免油气泄露事故的发生,保障能源开采的安全性。

第四,双边协定应当包括新型能源合作监督机制。能源合作监督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俄双边能源合作的各项活动,保障中俄能源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能源合作监督机构应当由中俄双方共同派驻能源领域专家、政府代表人员组成,分为贸易投资、运输、能源安全等部门,主要负责对能源合作项目进行监督以及必要的数据评估,并对能源开采造成北极环境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勘验检测。此外,为了抑制双边协定所规定的违法性活动发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双边协议条款,在必要时向单位负责人员提交书面的质询材料。[18]39-40

5 结 语

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是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一环,发展前景广阔。完备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中国参与北极能源合作开发、抵御现有法律风险与未知挑战的坚实保障。[19]9-11中俄两国应当积极助推“北极条约”、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区域性多边协定的订立。同时,中方也应针对北极能源合作开发问题,积极与俄罗斯展开磋商,就北极能源开发的具体事项制定专项化的双边能源投资协定。在完善的国际法律制度基础之下,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项目才能在正常轨道运转并最终实现中俄互利共赢的合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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