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创作墓志铭获酬的合法性
2021-11-30孙君恒关殷颖
孙君恒,关殷颖
(武汉科技大学 国学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81)
韩愈写下墓志铭大约80篇,润笔费非常可观,有的人认为韩愈为丰厚“谀墓金”孜孜以求,有伤斯文;有的人污蔑儒家士大夫韩愈的伟大人格,指责他不甘清贫,追求奢侈、享乐、腐化生活。唐代的刘禹锡《祭韩愈文》说韩愈润笔“辇金如山”。清人储欣在《唐宋八大家类选》中称“昌黎墓志第一,亦古今墓志第一”[1]。胡念修《四家纂文叙录汇编序》中言“封墓之文……唐贤既兴,首推昌黎”[2]。唐代白居易在《思旧》一诗中有 “退之服硫磺,一病讫不痊”,陶谷《清异录》谓韩愈晚年流连风月,“昌黎公愈晚年颇亲脂粉”[3]。1976 年 10 月 10 日发行的台北半年刊 《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所刊的 《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文中指称:根据地方文献资料,证明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铅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死时亦不过 60 岁。先是潮州人黄宗识认为此文有辱先贤,遂向台北地方法院1976年台湾出现了郭寿华无中生有“诽谤韩愈”案,判处被告罚金三百元[4]。南京大学的胡阿祥、武黎嵩专门写了《法律与情理视阈中的台湾“诽韩案”分析》,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4期,对此进行了全面审视。胡阿祥、胡海桐还在《中华文史论丛》2010 年第 2 期发表《韩愈“足弱不能步”与“退之服硫黄”考辨》指出:韩愈确实服食了硫黄类的 “药汤”; 但服此药汤的目的,是对症下药地治疗脚气病中的 “足弱”之症,而非喜好声色的壮阳之需。韩愈罹患“足弱”的病原,则与其长期的南土经历、丰肥的体型、远贬潮州的沉重打击有关。韩愈之卒,也是因为 “足弱”病症,而非硫黄中毒。还认为韩愈蒙受不白之冤,幸亏有医学证据方面的考证为其洗白,“韩愈服食硫磺乃为治疗足弱之疾,无关风月,则退之昌黎先生韩愈何以自明”[5]!
有的人“戏说”“搞笑”韩愈,是为了博得眼球,有的希望文人坚守清贫,保持斯文,不贪图利益,有的攻击韩愈是为了颠覆苏东坡赞扬“文起八代之衰,而道济天下之溺”(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的历史地位,原因形形色色。其实, 韩愈写作墓志铭完全合法、合情、合理。其合法性在于合乎唐代丧葬和墓地(包括墓志铭)法律、官员职务和休假管理法律等;其合情的六个方面是:合乎朋友之情、人之常情、境遇之情、个人才情、社会风情和市场行情等;其合理的方面,主要在于合乎四大传统伦理:敬天法祖的政治伦理,慎终追远的孝文化之丧葬伦理,为死者隐讳的社会伦理以及褒扬道德模范的榜样伦理。下面我们将对其合法性逐一加以分析说明。
一、创作合乎唐代对不孝惩罚的法律
中国传统认为“孝为百善先”,将“孝”的伦理、礼仪法律化,符合法理。唐代法律特别重视孝,对不孝、盗墓、丧葬、官员职务等方面违法现象有严格规定,对人们尽孝进行了规制。墓志铭在丧葬中出现、流行,完全合乎唐律提倡的孝道的原则要求。韩愈创作墓志铭,符合唐代颁布的法律条文,在唐律崇尚孝道、禁止盗墓的背景下进行,是自觉遵法、守法、护法的好典型。中国法律史研究专家杨廷福先生认为:“《唐律》一准乎礼,也可以说是刑律的丧服化、丧服的刑法化了。”[6]
唐代法律将不孝,分为特别严重“恶逆”行为和一般不孝行为两种。“恶逆”是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唐律疏议》指出:“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7],不分首从皆斩。美国学者研究认为:“这一禁令适用于普通人。但《唐律》将其与其他专门针对官吏的禁令列在一起,可见它尤其适用于官吏。”[8]一般的不孝罪行,包括对祖辈、父母诅咒谩骂,惩罚流放二千里。祖父母、父母健在,子孙应将其所得的一切财物交给祖父母、父母支配,并须与之共同生活并且尽孝侍候;如若有子孙自蓄财物,另立门户,瓜分财产,则无孝心,将被列入“十恶”罪。若家庭殷实但长辈生活物品不能保证供应,也构成为不孝罪。“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7]
强调孝德,惩治不孝,法治管理,德法并重,善莫大焉。墓志铭对逝者的追思和德行评价,促进了老百姓守法和社会良序,发挥了传统伦理道德教化、楷模引领、表率作用。家族往往注重通过家谱、祠堂、墓地,树立本族人的功名榜样、道德楷模、好人好事。家族里的贤达、官员、“学而优则仕”者、帝王赏赐者、造福乡梓者,多得以肯定、褒扬其积极的人生价值。即使平凡人物,也要念诵其功劳,给予好评,为之树碑立传十分常见。例如,韩愈所写的《国子司业窦公墓志铭》赞美窦公:“遥遥厥绪,夫子是承。我敬其人,我怀其德。作诗孔哀,质于幽刻。”字里行间,饱含韩愈对国子司业窦公的高尚道德的认同,肯定他是发扬光大孔夫子提倡的儒家美德的好典范,非常值得后人加以学习、借鉴、怀念。
二、创作合乎惩罚盗墓的法律
唐律对盗墓的惩罚,实质上是保护了墓地及其陪葬品(包括墓志铭),打击了盗墓犯罪。唐律严厉制裁盗墓行为,“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被列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唐律疏议》第277条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盗尸柩者,徒二年半”,“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这里自然涵盖随葬品中的墓志铭。唐代对于墓葬的一系列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肯定、保护、促使、激励了人们进行包含墓志铭在内的隆重丧葬活动。《唐律疏议》针对盗墓行径、盗取墓碑、毁坏墓田和草木环境的行为四个方面,分别严厉惩处。
(1)唐代对盗墓处罚非常严厉。盗窃皇陵,凌迟处死。对于冢墓、棺椁、尸身造成毁伤的行为,都有不同的处罚条文。盗墓者毁坏尸体、陪葬品、墓穴中的器物和砖版,按照盗窃罪分不同的情形处以绞刑或者其他。若“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唐律疏议》277条规定如下:“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3]540唐代法律对于死者十分敬畏、尊重,强调尸体得到善待。《唐律疏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凡残害尸体(焚烧、肢解尸体)以及将尸体弃入水中,按斗杀罪减一等治罪。
(2)唐代对毁坏墓碑行为,也要处罚。《唐律疏议》443条规定:“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立,不坐。”[3]804
(3)唐代盗耕墓田,是违法行为。唐代法律对死去埋葬者,十分敬畏、尊重,对其墓地、坟地,切实加以保护。《唐律疏议》168规定:“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识盗葬者,告里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无处移埋者,听于地主口分内埋之。”[3]369-370
(4)唐代对毁坏陵园草木加以处罚。《唐律疏议》278条将毁坏陵园草木列入贼盗,都要处以徒二年和杖一百刑罚,对墓地、坟地周围自然环境十分重视。“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3]541
盗墓犯罪,在唐代一直处于严厉惩罚之列,即使“大赦”也不例外。据《旧唐书·懿宗纪》记载,京城及各地关押的全部囚徒中“除十恶忤逆、开劫坟墓”等,应甄别罪行轻重,酌情尽快释放。两年之后,唐懿宗又有“慎恤刑狱”之举,但对于“十恶忤逆、开发坟墓”等则不能“疏理释放”。唐懿宗再次宣布减免天下刑囚罪,“除十恶忤逆、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看来减罪赦刑时,“开劫坟墓”作为重罪,不在其列。由于唐代社会稳定,法律对盗墓严厉惩罚,因此“唐代的盗墓事件就相对要少一些”[9]。如果说唐律对孝的规定是从正面提倡、维护了家庭伦理的话,那么对盗墓行为的制裁则是从底线要求、惩罚的角度,保护了丧葬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死亡之人、墓地、墓穴、陪葬品等的法律保护。
敬天法祖,为中国古训,来自祖先崇拜法理、伦理。效法杰出的先祖、帝王、圣贤,希望人生能够“三不朽”,长期为官方治国理政所推崇。先人的丰功伟绩、道德品行、知识和智慧,往往被写进墓志铭等碑文,以求得人死留名,万古流芳,给予后人启迪。人们歌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为之建立祠庙,树碑立传。孔子、孟子、墨子的思想,借古喻今,希望“法古人”、经世致用的“王官之学”,高论比比皆是。汉朝官方则明确宣称“以孝治天下”。在政治伦理主宰下,民间无不强调追根溯源,对先人树碑立传,歌功颂德,尊重崇拜,盖棺论定,加以褒扬,以光宗耀祖,期道德教化,世代传承优良家风,保证社稷平安,江山永继。韩愈在敬天法祖的儒家法理浸润下,自觉弘扬传统美德,通过墓志铭创作,让人们慎终追远,“向死而生”,可谓用心良苦。
三、创作合乎唐代的丧葬法律
唐代不仅对逝者安葬入土、入墓加以保护,还对活着的亲属加以引导、规范,有很明确的丧葬条例规定。《唐律疏议》极大促进了“唐人之厚葬风气,有厚葬风气之成因、现象、丧葬习俗”[10]。墓志铭成为陪葬品,在当时成为风俗,被相关的法律附带保护,成为社会时尚。违反居丧制度的罪行,主要有七项,均以刑事处罚:
(1)匿丧。凡得知五服之内亲属死亡消息的,应该立即举哀。《唐律·职制律》规定,闻丧而故意不举哀者,称为“匿丧”,或者叫“闻丧不举”。此罪在违犯居丧之罪中处刑最重,凡闻父母及丈夫之丧而不立即举哀的流二千里,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而释服从吉,也属匿丧范围。父母及夫之丧服为二十七个月,如在这一时段子孙及妻子去掉丧服而穿戴吉服者,处徒刑三年。在亲尊长丧期内释服从吉者,杖一百。
(2)居丧嫁娶。针对居丧期间自身嫁娶、为人主婚、为人媒合三种情况,《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居丧嫁娶,被视为无效婚姻,参与主持这种婚礼的人,被杖打八十处罚。
(3)居丧生子。丧期二十七月内生育,如果丧前怀胎,丧期内出生,则不属此罪;如果丧期内怀胎生子,处徒刑一年。《唐律疏议》说:“居父母丧生子……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
(4)居丧分户、分财产。《唐律·户婚律》规定,居父母丧期间,兄弟分户或分财产,均处一年徒刑。
(5)居丧求仕。即指居父母丧期间参加科举考试或求取官职。唐律规定,在居父母丧二十七月丧期中,二十五月正丧内求仕(史称“释服求仕”),比照“释服从吉”罪处徒刑三年。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求仕,处徒刑一年。
(6)父母死不解除官职的。《唐律·诈伪律》规定:凡官吏的父母去世,官员应解除官职在家服丧居丧二十七月。若冒贪荣任,不解除职务的,处二年半徒刑。若祖父母、父母及夫先死,而诈称始死及妄说有疾病,以求假及有所规避的官员,从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
(7)居丧作乐。《唐律·职制律》强调凡于父母及夫之丧期内,参与金石丝竹、笙鼓歌舞、杂戏,判处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如逢人家奏乐而去欣赏或逢人家举行礼宴酒会而去参加的,各杖一百。于期亲尊长丧期内忘丧作乐,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也有罪按不应为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11]。
唐代将丧事礼仪加以法律化、制度化、细致化,而且将一些居丧违法列入最大的“十恶”罪之中,丧葬法律执行十分严格,毫不留情。例如,唐宪宗驸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宴饮”,于季友被削去官爵,打四十大板,刘师服也被笞打四十,发配忠州。(《旧唐书》卷十五)这些严格、细致的丧葬法律规定,观其效果,实际上造成了保护、鼓励、引导了大办丧事、实行厚葬,使其蔚然成风,墓志铭作为丧葬的一部分,自然、合法、合情、合理地被人们,尤其是文人雅士们,列入议事日程,得以提倡和推广。韩愈作为士大夫名流、著名文学家、政府官员,理所当然应该维护唐代丧葬法律和社会习俗,引导和传承古老的孝礼、丧葬文化,人们请他舞文弄墨,创作墓志铭理所当然,水到渠成,也难以推辞。
唐律对不孝、盗墓、丧葬罪行严厉惩罚,表面上、直接上体现的是对孝道的强制规范、约束,内在的、间接的是对孝文化的强烈倡导,告诫、引导臣民要行孝尽孝。《孝经》指出“孝者,德之本”。孔子强调孝亲,孝子对待父母需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孔子《论语·为政》)唐代则通过法律,强化了孝伦理,孝文化空前繁荣,墓志铭的创作、市场行情兴盛,可以想象。唐代白居易《杂曲歌辞·浩歌行》里描写洛阳的邙山成为墓穴集中地,“贤愚贵贱同归尽,北邙冢墓高嵯峨”。唐人王建《北邙行》诗云:“北邙山头少闲土,尽是洛阳人旧墓。旧墓人家旧葬多,堆着黄金无买处。”
《唐律疏义》规定了孝行、“孝治”,“不孝”列入“十恶”大罪,有效遏制了不孝行为的发生,为民间行孝、尽孝、厚葬、祭祀的良序和民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中国孝文化的传承,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唐代的孝文化流行厚葬礼仪,墓志铭是丧葬活动中的一部分,不可或缺。墓志铭对先人赞美,成为当时活灵活现的民间孝文化的内容。对于逝去之人,加以怀念,加以铭记,是丧葬习俗、儒家传统、祭祀仪式。美国的包弼德先生认为:“正像墓志铭所表明的,世家大族坚持认为他们的价值来自其成员有能力维持其家族高标准的学问道德。换句话说,他们之所以是最好的,是因为他们最善于保存和接续文化传统。”[12]
四、创收有上班、休假、职务法律保证
前面所述涉及的主要是社会孝德、丧葬风俗法律,下面涉及的主要是个人创作、收入包括额外收入的法律。仔细对照唐代《唐律疏议》的各个条目,我们发现韩愈写墓志铭的个人行为和获得的劳动收入,完全是合法的。韩愈作为官员,恪尽职守,是在大量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进行创作的,没有耽误作为一个唐代官员的工作,也没有利用职务违反法规,获得非法收入,进行腐败,谋取个人私利。他与亲戚、朋友之间的馈赠往来,是合法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加以考察。
(1)符合唐代官员上班规定。《唐律疏议》第95条指出,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如果是军事重镇、边塞要地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官员缺勤不仅有身体处罚,还有经济惩罚。唐玄宗时规定“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唐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唐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官员办理公事及时办理,雷厉风行。《唐律疏议》第132条指出:“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答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唐六典》指出京官午后即可下班,平时办公有值班人员负责事情处理:“凡尚书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一转以为次。凡诸司长官应通判者及上佐、县令皆不直也。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唐会要》引《仪制令》规定在长安的文武官员,五品以下九品以上的官员每月的初一、十五上朝即可,五品以上的官员每天都要上朝。这些官员早朝的时间一般在六点半至八点半举行,之后便会到各自岗位办公,处理完相关公务,下午三时多下班。可见,唐代上班时间比较宽松,韩愈有大量的业余时间,进行墓志铭的创作。
(2)符合唐代官员休假规定。休假令的颁布使唐代官吏休假制度法制化,休假作为政府制度的组成部分,被纳入到政府管理运行之中。唐代官吏休假,主要有例行公休假、事故假以及朝假三种。公休常假,包括旬假、节日假、诞日假、田假与授衣假等;事故假,包括祭祀假、冠婚吉庆假、省亲假、病假、丧葬假、装束假;朝假,有因自然原因(天象、天气异常等)和人为原因(朝廷例行祭祀典礼操办、宗室后妃大臣去世等)。唐代对官吏请假有详细规定,请假有一定的程序,应向上级陈牒,假满后要办理销假手续,对违假要处罚。
唐代官员一年中休假达七十六天之多,还有特殊的假期,有的学者认为每年达110余日,即一年将近三分之一时间在休假。凡在任的官员得享受田假与授衣假各十五天。官员家里凡有吉庆丧亡,如行冠礼、婚礼、生子、省亲、侍亲、私忌、庙祭、丧葬、拜扫祖先坟墓等,皆可告假,其时间长短,据急缓程度而定。《唐元典》所说的休假,假日五花八门,名目各种各样:“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寒食和清明四日,八月十五、夏至及腊各三日。正月七目、十五日、晦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四月八日、五月五日、三伏日、七月七日、七月十五日、九月九日、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每旬,并给休假一日。”徐连达先生指出:“唐时期时令节日颇多,节日有大节、小节。每逢节日官府按规定放假……把节、假日相加在一起,一年中休假的日期达七十六天之多。平均不到五天即有一日休假在家不理公事,其生活的悠闲舒宜可以想见。”[13]
休假制度,对唐代官吏的生活与文学创作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韩愈从事创作有时间保证,也不例外。一是官员生活游乐宴集之风兴盛,长安更是花天酒地,歌舞升平,有充裕休闲时间。“唐朝假宁令关于节假公休事故假的双重规定,使休假名目众多,休假时间长,如仅节假近50日,加旬休、田假等,即每年达110余日,既丰富了官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又体现了以孝为本的传统的精神文明特色。”[14]二是士大夫文学创作流行,诗书唱和频繁,文坛热火朝天。休假制度促成了唐代官员“朝隐”的实现,为文人们从事丰富多彩的创作,展示自己的才华,获得社会的认可,提供了空间和时间上的保证[15]。
(3)符合惩罚职务犯罪。唐律对利用职务敲诈勒索、强取豪夺严格惩罚。《唐律疏议》第148条指出:“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亲故相与者,勿论。”[3]343亲属故交互相给与的,不予追究。亲属是双方关系指本服缌麻以上,以及大功以上婚姻亲属;故交是指双方是往来世家,或者相互敬仰如同世家,车马不分两家,相互之间友谊深厚,赠送礼物,属于人之常情,都不予追究。韩愈撰写墓志铭,并未凭借自己的职务得到非法收入,而是多属于为亲属、故交、文友、朋友等创作,有的给予报酬甚至比较高,为朋友之间友情体现,和韩愈的文采和大力付出成正比,为韩愈辛辛苦苦劳动创作所得与对等。
五、符合市场公平交易法律
唐律强调公平交易,在规则、质量、价格等方面有具体条文,禁止欺行霸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同取者,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共限一价。白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若参市。谓人有买卖,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杖八十。” 对于商品的价格,也有按质论价的规定。唐律指出每种商品均有三估。《唐六典》“以三贾均市”注云:“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每种商品按其质量高低分为三个等级。《唐律疏议》规定:“依令。每月旬别(立)三等估。” 《唐六典》规定:“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 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钱大群先生的《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强调唐律对职务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定罪,“禁止监临官在辖区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唐制,监临官在辖区不但不能通过经商获利,而且以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也在禁止之列,只要那些经营活动客观上在能利用职权官威的范围之内。如唐代的法律禁止监临官在辖区内购地建造作坊求利”[16]。
文化产品、墓志铭创作,属于特殊商品,当时没有具体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公平交易、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的一般市场交易规则、法律,概莫能外。当时的长安、洛阳等地,有专门的“凶肆”,“鬻凶器家”,生意兴隆,服务周到,可以说是丧葬事务“一条龙”的周到细致服务。
唐代是墓志铭非常流行,官方与民间共同参与,即使比丘、比丘尼也有墓志铭[17],宫女也有官方负责的墓志铭。“近年来出土的唐代宫女墓志数量巨大,仅《唐代墓志汇编》及《续集》所收就有一百多方……宫女卒后,其丧葬事宜和墓志撰写分别由内侍省奚官局令与秘书省著作郎来承担……两个机构官员数量有限,所以宫女的墓志铭就只能‘批量生产’了。”[18]官方还指定文人为有功的皇亲国戚创作一些墓志铭,“还有由政府指定文人学士为死者作志,谓之‘奉敕撰文’”[19]。
唐代中期墓志铭的写作,有着非常活跃的市场。当时的社会需求非常旺盛,善于舞文弄墨的文人,主动进行墓志铭写作方面的服务,甚至名不见经传的普通文人(或者写作者),都积极参与,“卖文为生”。死亡者的信息、墓志铭写作、墓志铭雕刻、各个方面的沟通协调等丧葬服务,环环相扣,成龙配套。墓志铭写作,因为民间需求旺盛,一时间成为“卖方市场”。大作家、小文人写的墓志铭,根据作者社会名望、文笔水平论价,随行就市。韩愈文学水平高、社会地位高、知名度非常大,人们纷纷恳请、乞求其撰写墓志铭。韩愈写的《唐故中散大夫少府监胡良公墓神道碑》中,记载过人们慕名前来,不惜长途跋涉八千里,拜托他写墓志铭的真实情景,可见市场效应巨大。专门操办丧葬服务的机构、丧葬用品的市场,蔚为大观。
唐代墓志铭的创作顺应市场需要,花样繁多,文体丰富。文人们煞费苦心,积极创作,各显神通,市场竞争可谓激烈。“除了最常见的墓志、墓志铭、墓志铭并序三种之外,还有墓、墓铭(并序)、墓表、墓记(并序)、墓志文(并序)、墓铭(并序)、墓志铭(并序)、墓志之铭(并序)、墓志铭文、墓志之文铭,志(并序)、志铭(并序)、志文(并序)、志石、志石文、铭(并序)、铭志、铭文(并序)等名目,不一而足。”[20]
墓志铭的传播效应明显,也反映出社会对墓志铭的关注。唐代的常何作为一位禁军将领,死后有墓碑《大唐故使持节都督黔思费等十六州诸军事黔州刺史赠左武卫大将军上柱国武水县开国伯常府君之碑》,其抄件从长安流传到敦煌,可能因为他是名将受人尊敬,也可能因为此墓志是由碑文撰者宰相李义府文笔甚佳的缘故[21]。
韩愈写的墓志铭,不少是对自己好友、发自内心的深情怀念,是人间友好关系的再现。其内容上包括双方友好交往和纯粹友谊回顾,以此寄托哀思,表达情感。清代文学家方苞指出:“ 韩语一出,则真气动人。”(《 方望溪先生文集 》 卷五 《 书祭裴太常文后 》) 这种情况下韩愈往往分文不取,甚至要送礼表达哀悼,有时还有资助朋友家属,是“赔钱”行为。韩愈为此好友、亲友所写的墓志铭不胜枚举,孟郊、柳宗元、卢于陵(韩愈的妻兄)、樊绍述(韩愈的文友)就是其中的典型。韩愈为亲人——岳母、女儿和乳母三篇墓志铭,还给从兄、妻兄、妻姨、侄女、侄婿、 侄孙、侄孙婿等写过墓志铭,体现了封建社会家族、宗亲的密切关系、相互友好和光宗耀祖、世代传承的殷切期望,对乳母的养育之恩,他记忆犹新,亲自办理丧事,表达了一个孝子的心情。
韩愈进行的墓志铭创作,独树一帜,打破千篇一律,苦苦思索,绞尽脑汁,仔细推敲,是“苦吟”的见证。韩愈以自己卓越的文笔,写下了千古传诵的墓志铭,栩栩如生地勾勒、再现了人物形象,对逝去的人的德行给予恰如其分的褒扬,以激励后人,张扬美德。“韩愈希望通过使用一种道德严肃的语言,以重获古文的纯正和力量,他试图打破几个世纪发展起来的文体间的界限。”[22]作为一个杰出的文学家,韩愈创作的墓志铭方面的散文作品,事实陈述,高屋建瓴,用笔简练,挥洒自如,兼有浪漫的想象、现实的思索和未来的期盼,融会贯通,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有很多精彩动人和感人的完美呈现。尚永亮先生认为:“在创作心理上,韩孟诗派突出的特点便是对‘不平则鸣’和‘笔补造化’的标举。韩愈在《送孟东野序》中提出‘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的观点,揭示出言为心声、有感而发的创作心理。”[23]倾心付出创作的精品墓志铭,获得高报酬,理所当然。
由此可见,韩愈利用大量的业余和休假时间写墓志铭,并没有因此耽误为官的工作。投入写作墓志铭,只是为官本职工作的业余爱好与创收。如果韩愈写墓志铭从30岁开始,那么到他57岁逝世为止,27年间近80篇墓志铭,计算起来他每年写大约3篇,足见他不是一味投市场需求,大肆写作,“卖文为生”。他冥思苦想,进行创作,有很多上乘和经典作品,非强取豪夺,而是多劳多得,理所当然,完全合乎劳动报酬制度。今天看来,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公务员法》《劳动法》和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管理制度。著名学者陈寅恪对此加以首肯:“昌黎河东集中碑志传记之文所以多创造之杰作,而谀墓之金应得之报酬也。”
六、结 论
总之,韩愈一生创作的大量墓志铭,有很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法律保证、法律导向背景,他严格遵循了唐代法律,极度符合个人才情、顺水人情和社会风情,并且和中国传统伦理非常契合,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他由此获得的额外收入、高报酬,是一个士大夫正当的劳动收入和权利,也类似当今的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加以肯定。韩愈墓志铭的创收行为,是生活需要、社会需要、个人才华爱好的体现,根本不是利欲熏心,贪图享乐。他乐善好施,帮助亲朋好友(安葬孟郊,抚养照料柳宗元的两个儿子等),捐献社会公益(捐给潮州乡校,修袁州湘君夫人神庙等),记载很多。韩愈创作墓志铭创作以及收入,完全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