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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的考量及对策

2021-11-30姚光峰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5期
关键词:支农事权专项

姚光峰

(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财政所,河南 信阳 465200)

在过去的2020年,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三农工作的开展,在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农事权不断改革,合理划分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责任,和政府能力相匹配,才能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农业服务能力。以下结合实践,探讨了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

在支农方面,我国出台的政策较多,但政府职责不明确,不论是支农事权上、还是支出责任上,采用齐抓共管的模式,如此带来的问题有:

(一)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比例高

财政支农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个部分组成,然而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比例高于中央财政。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支农事权的划分不合理,中央财政负责宏观层面的工作,调节地区之间的差距;地方财政负责本地区具体工作,基于这一原则下,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的规模产生较大差异。

(二)行政部门管理体制不顺畅

财政支农工作并非一个部门负责,而是多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在支农资金管理上,中央事权下放到各部委(包括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除了参与种粮直补外,其他支农项目和资金基本不再直接管理[1]。涉农项目由各个部门管理,而资金跟着项目走,财政部门只负责拨款和监督,造成资金严重分散。以农林水事务为例,在中央由数个部门参与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到达地方后主管部门增加到数十个。支农部门的职能经过从上到下的传导,最后在基层就会出现不少问题,因多头管理进一步导致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不明确。

(三)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因支农事权不明确,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实现涉农资金的支出。但是,专项转移支付过多、重复使用,会造成资金分散,反而影响支农效果。另一方面,管理机制本身有缺陷,专项转移支付运行不规范。例如:对于重复申报项目,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或拿到专项资金后,对资金进行挪用、滞拨、浪费,均会降低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不到位

目前支农资金管理工作,采用投资、建设、使用的管理体制,由于监督不到位,很容易造成资金浪费。对支农资金进行监管,以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为主,以审计、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但各种监督方式均存在不足之处[2]。具体来看:财政部门批复支农项目后,将资金拨付给地方财政,因资金管理权在下级,难以实现全面监管。农口部门重视资金申请、轻视资金管理,重视资金分配,轻视资金运行,监管意识薄弱。审计部门的监督具有事后性,无法事前和事中控制;而且审计周期长、效率低,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的效力低下。

二、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行政结构分为三级:高层是联邦政府,中间是州政府,基层是地方政府。其中,联邦政府负责农业资金支出,负责供应农业公共产品,以及农业基础建设工程。简单来说,联邦政府是农业补贴的主体,也是农业基金工程的建设者。早在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就规定:财政补贴用于农村发展、林业管理、流通补贴、消费补贴、生态保护等领域。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新法案对农产品进行补贴,加大实物援助力度,为农产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具体到补贴数额,和农作物生产面积、产量正相关,大约70%的补贴资金进入30%的大型农场,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欧盟

欧盟的做法和美国类似,划分为两级行政机构。其中,欧盟负责制定农业补贴政策,得到各成员国认可后,首先中央政府针对涉农事业、基础设施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然后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农业科技、产业结构、环保救灾、农民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整个欧盟内部,对支农工作的划分明确。在1992年,欧盟针对支农资金投入进行改革,一方面降低市场支持价格。另一方面为农民提供直接补贴,从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向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三)带来的启示

结合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在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带来的启示有:首先,财政支农力度应逐渐加大。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具有一定的弱质性,生产环节隐藏的风险多,需要得到国家的保障和支持。我国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加大了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力度,但在投入的资金数额上,和这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其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主要和次要责任。从财政支农的资金份额来看,中央政府的资金支出比重要高于地方政府,这样才能保证财政支农政策稳定运行。我国目前现状则刚好相反,国家财政支农的资金比重小,应在未来工作中逐渐提高比重,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最后,注重完善农业法律法规。为了明确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立法的途径,对预算安排方案、要实现的目标、各级机构的职权范围,均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我国在1993年颁布《农业法》,在2012年进行修订,但在财政支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依然不明确,这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方向。

三、划分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思路方法

(一)建立政府分级支持机制

划分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应该通过立法实现,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需要承担职责的标准和数量。基于该法规下,进一步列出各级政府的事权清单,促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关系规范化、法制化。当然,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气候环境、生活水平、农业发展情况有差异,立法和事权清单的制定不能一蹴而就,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3]。具体操作上,财政支农事权应首先设计初步清单:1.全国性、跨省份的事务,由中央政府进行决策和管理;除此之外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政府进行决策和管理,并在中央政府的政令许可范围内。2.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不满足支出需求,中央政府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补助。3.如果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务,根据事务具体内容,合理分配两者的职权范围、负担比例;中央财政也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委托地方政府行使职权。

(二)涉农资金长效整合统筹

第一,在中央层面,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协调,设置协调机构,对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矛盾。这一机构的建立,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涉农资金的使用进行协商,明确界定部门职责,对不作为、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第二,涉农资金的整合范围应扩大,除了直接补贴资金、救灾救济资金,还应该将中央安排的农业生产、农村发展、扶贫开发等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涉农资金,均纳入整个范围内。第三,对涉农资金的整合,应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可以将两大平原作为试点,获得成功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国。同时以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为重点,对预算执行环节进行整合,不断增加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规模。

(三)下放涉农资金审批权限

第一,各级政府下放涉农资金审批权限,减少中间环节,以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体操作上,中央财政将适宜的涉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省级将适宜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县,提高政府工作的自主性和灵活性[4]。第二,对于适宜的支农项目,应该将权力下放给社会和农民,或交给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直接管理,上级部门则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第三,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应创新管理方式,降低行政成本,例如近年来推出的一卡通制度,就被广大农民接受。

(四)涉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

在涉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方面,其一,要在编制预算时,对支农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要求农口部门针对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梳理,确保这一制度规范运行,针对不规范、重复交叉、不符合财政支持方向的资金,及时进行清理。其二,要推进专项转一般工作,因为专项转移支付,会对地方政府产生一定的束缚作用,影响工作上的能动性。对于专项中属于地方事务、数额比较固定的项目,应逐渐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5]。其三,在支农资金的拨款方式上,应该将审批、拨款和审计相分离,遵循集中支付的原则。支农资金经财政和农口部门申报后,经过省、市、县支付中心,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或个人,避免资金挪用现象。

(五)创新支农资金管理模式

近期来看,应处理好财务和农口部门之间的关系,促使各部门树立服务意识,确保政策、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尤其在检查、监督上发挥出合力,建立决策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远期来看,政府改革工作中,应树立大部制理念,将业务和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起来,从部门分割转变为功能覆盖,彻底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焦点和重点,财政支农实施过程中,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上存在一些问题。文章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建立政府分级支持机制、涉农资金长效整合统筹、下放资金审批权限、专项转移支付、创新资金管理模式5个方面,系统阐述了相关改进措施,希望为实际管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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