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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与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价值观

2021-11-30

关键词:利他主义帮助者受助者

夏 宏

(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社会工作在建设良好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社会工作中,接受什么样的工作理念、遵循什么样的工作途径及其最终实现什么样的目标,都是由一定的价值观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利他主义是贯穿在社会工作过程之中的价值观,它将社会工作的各个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然而,利他主义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祛魅化与价值多元化时代,作为具有主体间性特征的交往行动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工作应该以主体间性的利他主义作为基本价值观。

一、主客二分思维方式中的各种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altruism)这个术语的词根“alter”就是“他人”之意。它最初就来自于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利他主义在许多文化中既是一种被人称颂的传统美德,又是一种关心他人幸福的基本原则和道德实践。现在,它已成为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尽管如此,如果深入考察利他主义的出发点和隐藏在其背后的具体动机,它却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因此,在澄清当今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基本特征之前,有必要先对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利他主义形式进行简要的说明和分析。(1)有关利他主义的几种形式的分类,受益于Elias L. Khalil的分析,Elias L. Khalil仅区分了“自私自利的利他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的利他主义”和“以他人为中心的利他主义”等三种类型的利他主义,并从斯密的同情的利他主义立场对它们进行了批判。受此文启发,笔者认为除了这三种形式的利他主义之外,还有另两种类型的利他主义,即斯密所提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以及巴特森所主张的“移情的利他主义”。[1]

第一种形式可称为“自私自利的利他主义(egoistic altruism)”。这种利他主义的出发点实际上仍是利己主义。原因在于:尽管帮助者可以将他的财产、收入等与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一起分享,这样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可以获得他现在予以帮助的人的支持、帮助,甚至从现在的受益者那里获得更多的利益。换言之,帮助者之所以愿意帮助他人,因为帮助者当下的或未来的利益也得到了满足。如果从这种形式的利他主义价值观出发,帮助者的动机可能是值得质疑的,因为结果很可能是,如果受助者将来不能给帮助者带来利益,帮助者的行动是否该打折扣呢?甚至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能力的帮助者并不能从受助者那里得到满足,他还愿意从事这样一种行为吗?因而,这种利他主义表面上是自愿和无私的,从本质上来看,它的目的完全是自私的。

第二种形式被称为“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egocentric altruism)”。行动者在从事帮助他人的活动时,他的目的在于从受助者那里获得一种满足感。也就是说,如果帮助者看到了受助者因得到了他的施舍,帮助者因此而获得的快乐超过他自己消耗这些施舍物所获得的快乐,帮助者因此愿意去帮助受困者。如果受助者不存在或者受助者不接受他的帮助或施舍,作为帮助者的行动者也就没有任何满足和快乐了。与“自私自利的利他主义”不同,这种“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行动的原因是出于缓解帮助者自己的不舒适感,行动的目的在于帮助者个人获得满足感或成就感。如果作为帮助者的行动者最初是出于这样的心理预期,一旦被受助者所识破,受助者还愿意接受这样的“利他”行为吗?古人有不受“嗟来之食”的气节,这一典故也表明了受助方对这种利他主义行为的不屑一顾。以这种利他主义作为其价值观的帮助者无非表明自己拥有财富,拥有比他人更高一等的能力或地位,从而压低别人,确认和巩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如同“自我主义的”利己主义一样,“自我中心的”利己主义是一种表面上主动的“利他”而背后的动机则仍是“利己”的利他主义。

第三种形式被称为“以他人为中心的利他主义(altercentric altruism)”。这种利他主义是中世纪基督教哲学的遗留物,以这种价值观为导向的利他行动完全源于外在的道德律令。这种律令可能是出于对神灵的敬畏,它好像是一种规则,迫使行动者做出这样的反应。从总体上看,现代社会是一种价值多元的社会,也是传统道德不断受到质疑的社会,“利他”这种道德规则是与传统的“济贫救世”的伦理传统相一致的。但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在后传统社会,外在的道德主要是作为一种知识,一种人们看待世界的方式而发挥作用。[2]作为一种知识,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良知”或者弗洛伊德意义上的“超我”而对行动者发挥作用。显然,从道德知识、观念转变到道德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则充满了不确定性。此外,道德规范本身的合法性也不断地受到质疑,不同的道德规范甚至相互冲突,由此而引发的利他行动的合法性也同样会引发质疑。

第四种形式被称为“同情的利他主义(sympathetic altruism)”。亚当·斯密是这种形式的利他主义的倡导者。在他看来,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实例来证明。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样,绝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3]5。在亚当·斯密看来,人的行为更多地是出于对自我的同情(即出于自身利益),因为人熟悉自己的处境而不是他人的处境:“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3]102但他又认为,在自己的感觉与他人对自己的利益的感觉之间没有根本的区别,而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类的一员,与其他成员一起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他既能批判地审视自己,与真实的自我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会完全无视自己的自我利益。人的自爱本性就是与同情心相伴随的,没有自爱也就没有同情心。因而自我利益(利己)与他人利益(利他)尽管完全不同,但两者都只是同情的不同表现而已。

第五种形式是“移情的利他主义(empathy-altruism)”,它是一种基于对他人感情的利他主义。丹尼尔·巴特森(C. Daniel Batson,1943-)认为,人们之所以帮助有需要的人,是出于对他人福祉的真正关心。他还认为,人们的动机有时纯粹是利他主义的,因为他们唯一的目标是帮助他人,即使这样做会让他们付出一些代价。[4]但是,帮助的关键要素是“移情关怀”。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同情心,这个人会帮助另一个人,不管他们能从中得到什么;如果这个人不能做到移情,出于交换的目的就会占据主导地位。问题是,移情背后的真正动机以及所移之“情”到底是什么等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澄清。

价值观是建立在人们对外部世界人、事、物等的认知、理解和判断基础之上的,因而涉及外部世界,即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5]266,又涉及人们从主观世界的立场对它们的是非、好坏、善恶等的界定。因此,价值观必然也同时涉及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作为价值观的利他主义涉及帮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主观世界,例如,在利他的前提下,如何维护自身的幸福和利益;也涉及外在客观世界的认知和理解,如对相关事物、对象的理解正确与否;还涉及对外在社会世界中的规范和要求的认可或接受,等等。而斯密仅从同情这个角度来理解利他主义,其出发点仍是一种行动者的主观视角。巴特森等人所倡导的“移情的利他主义”也有难以解决的理论困境。而片面的“以他人为中心的利他主义”则又完全排除了人的主观世界的选择可能性,也没有为斯密所谓的“自爱”留下任何空间。因此,利他主义要真正得到理解,需要同时把三个世界纳入考虑之中。这种同时被纳入考虑之中的理解模式也就是建立在生活世界基础上的主体间性思维模式。现有的利他主义是长期以来主客二元思维模式的产物,隐藏在其背后的要么是以主观世界为出发点的“自私自利的利他主义”或“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或以社会世界为出发点的“以他人为中心的利他主义”或以客观世界为出发点的“移情的利他主义”。

二、社会工作的主体间性特征

众所周知,西方传统哲学思维模式是主客相分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主要以能动者形态出现的个人主体处于支配地位。这种模式不仅产生了事实性与有效性、意义与真理、现象与本质等之间的张力,而且也使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之间的鸿沟不断扩大,由此而使现代性的工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当代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把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模式称之为主体性的思维模式。[6]胡塞尔晚年对主体间性的探索已成为西方学术界的中心议题之一,后来海德格尔、舒茨、梅洛-庞蒂、哈贝马斯、吉登斯等西方思想家都曾对其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作为思维方式的主体间性则是对主、客二分思维模式及传统形而上学哲学体系进行批判和反思的产物。当代西方哲学从主体性哲学正在走向主体间性哲学,主体性在不同程度上被主体间性所取代,主要表现在认识论、存在论和实践论等诸多方面,进而因其在探索人类异质多元的复杂关系所具有的优势而延伸到各个学科之中。主体间性取代主体性,也为我们探讨社会工作这一特殊的交往活动的价值观提供了启发。一般说来,社会工作是秉持利他主义价值观,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解决其生活困境问题,协助个人及其社会环境更好地相互适应的职业活动。[7]9从关于社会工作的这种界定来看,无论是社会工作中的帮助者还是受助者,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他们在专业活动过程中要彼此交流,并相互尊重,力求在对外在世界的认识、理解和价值认同等方面获得共识,从而使彼此之间的行动得到协调。如果我们认可对社会工作的这种理解,那么,社会工作的主体间性特征也就相当明朗了。

在一个共同体中,人们对现存的客观对象或社会存在都有不同的经验,因而也有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出不同的理解和信仰。这样一来,人们之间就在共同的对象或存在面前有着不同的思想和观念。但是,人们凭借语言,这些思想和观念可能会超越个体自身被整个共同体所分享。[8]主体间性是指两个或更多主体共享的主观状态。如果人们对既定的意义或情境的界定达成一致,那么他们之间就存在着“主体间性”。因此,现象学社会学家阿尔弗雷德·舒茨认为,主体间性是一个用来标识多个超越论自我或多个世间自我之间的关系的范畴,也是“有关人在世界上的生存的、具有根本性的本体论范畴,并且因此也是全部哲学人类学的、具有根本性的本体论范畴”[9]。社会工作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行动,它成功与否,涉及各方之间的经验与思想。如果帮助者本人的经验、思想不能被受助者所分享,或帮助者、受助者都坚持自己的经验和思想,则主体间性就遭到了破坏。如果社会工作没有建立起主体间性的关系,社会工作者彼此之间沟通的可能性同样也成为问题。

舒茨把主体间性理解为与人相关的本体论范畴,并将它引入社会学领域,为人们思考社会活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域。受其影响,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家哈贝马斯把社会交往行动与主体间性结合起来,探讨了晚期资本主义如何陷入“生活世界殖民化”危机之中。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从人类活动方式来看,行动可以分为“非社会行动”与“社会行动”。个体对自然世界的工具性操作活动是一种非社会行动。社会行动则涉及至少两个主体以上的互动,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策略行动”和“交往行动”。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毫无顾虑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5]282。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交往行动,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2)中译本将“Handeln”译为“行为”,为行文表达统一,此处译为“行动”,并与此处引文中所出现的“言语行为(Sprechandlung)”区别开来。[5]281从哈贝马斯对行动所进行的分类来看,社会工作无疑是一种社会行动,也是一种面对面的主体间性的交往行动。如同所有交往行动一样,社会工作的实践离不开语言。社会工作者以相互理解为取向,而不是彼此之间的相互控制或操纵。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者必须尊重他人的目的,将他人视为与其建立有意义的主体间性关系的主体,而不是作为自己的手段。相反,如果社会工作者在互动过程中追求以言取效意图,或以言表意意图,那么,这样的行动就远离了社会工作的根本目的和要求,而只是一种策略性行动。因此,就行动者的目的而言,“自私自利的”或“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行动并不是主体间性的行动或社会工作,仍是策略性行动。

交往行动所追求的共识是主体间性的共识,是一种同时涉及三个层面的共识,或者说是对三个有效性要求的认可。这三个有效性要求分别是“真实性要求”“正当性要求”和“真诚性要求”,这三种要求分别通过语言而涉及到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言说者把三个世界整合成一个系统,并把这个系统一同设定为一个可以用于达成沟通的解释框架。”[5]99哈贝马斯认为,正是人类交往行动的主体间性特征,才把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作为视域的生活世界。因而,人们的生活世界从一开始就不是我的私人世界,而是各个主体共享的存在,既为我的经验和解释,也被他人所经历和解释,因而它是相关行动者的共同的世界。[10]交往形成的生活世界又为交往行动提供资源,为交往行动的各方开启了主体间性的社会关系。社会工作同时涉及至少两个以上的主体。它不能完全以“他人”为中心,也不能片面地以“我”为出发点,而应该以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为基础,在“我-他”之间建立起主体间性的关系。社会工作者既能让自身的个人主体性表现出来,并在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能够平等自由地交往。社会工作也是以语言作为达成全面沟通的媒介的行动。在沟通过程中,帮助者和受助者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以求获得共识。显然,在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性作用的同时,帮助者和受助者要摒弃各种片面的利他主义价值观,彼此之间真正形成共识,社会工作的效益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社会工作是帮助者与受助者之间追求基本共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同时涉及了帮助者、受助者,他们是社会工作的主体;也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如困境,这种困境属客观世界的范畴;更涉及到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则属社会世界的范畴。社会工作者一直都处于这样一个主体间性所共有的世界——生活世界之中。社会工作的主体间性特征也可以从它与生活世界的关系中窥见一斑。社会工作的主体间性特征也决定了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利他主义,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利他主义。社会工作要以利他主义为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也要走出传统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需要从主体间性来重新确定这一交往活动的基本价值观。

三、社会工作的主体间性利他主义价值观

哈贝马斯认为,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在交往过程中,凭借语言而成为三位一体的结构,这种结构实际就是生活世界的结构,它“奠定了可能性理解的主体间性形式”[11]。也就是说,主体间性这一概念预设了三种基本世界,即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存在。就作为交往行动表现形式之一的社会工作而言,这三个世界在利他主义价值观的指引下,应该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达到社会工作应有的效果。现代哲学中的主体间性思想立足于生活世界,为重新理解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价值观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一,社会工作与主观世界相关联,这种关联所体现的是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的“真诚性”要求。这里所说的“真诚性”实际上就是一种对言说者行为的要求,即言说者的表达意向是可信的,或者听者有理由能信任言说者。真诚性体现的是双方的意图,也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这一工作的价值追求之一。利他主义所涉及的主观世界是各个特殊主体的经历、经验、意志、意愿、个性所构成的内在世界。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社会工作者负责帮助个人、家庭和群体处理他们面临的问题,以改善他们的生活,因而首先要在主观世界层面上与受助者的意志、意愿达成共识。社会工作者不仅要经过专业的科学训练,而且还要履行严格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助者经常是那些有困难且自身又难以解决的人,并愿意接受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同时他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并采取行动与社会工作者进行互动。无论是社会工作者还是受助者,他们都是社会工作活动过程中的主体。社会工作者要把自身与受助者相互分离开来,并且还要保持距离。如同交往行动中的主体一样,社会工作的主体只有在参与一种“既非绝对专属于他也非绝对外在于他”[12]的存在的现实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我。受助者作为发展的主体,在接受帮助的过程中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从而使受助者本人得到发展;另一方面,帮助者在帮助他人的互动过程中,也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使自身的价值得到实现,并且使自身的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自我主义的”和“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并不能体现出这种作为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诚如斯密所批判的那样,这两种利他主义本质上就是利己主义的,对他人根本没有同情心。不仅如此,它们的出发点实际上是帮助者个人的主观世界,它们并没有真正考虑被帮助者的目的和要求。被帮助者诚然处于困境中,但造成困境的真正原因以及受助者的主观要求和目的并不能也没有被帮助者所理解。

第二,社会工作与客观世界相关联,这种关联体现了作为主体的行动者与客观世界之间的“真实性”要求。这里所说的“真实性”并非指言说所涉及的内容与客观世界的完全符合,而是指交往行动的各方对所涉及的客观世界表达出他们的意见,并就对它的认知进行讨论和沟通,从而形成共识,因而,这种真实性总是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人们所说的客观世界是指不受主体的个人偏见、解释、感觉和想象而存在的外在世界,即外在于各个主体的外部自然世界及其状态,人们用各种文化模式对它们进行了理解,并形成相应的传统,这个客观世界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存在;它是真实存在的世界,也就是科学上所谓的“事态世界”或“事态的总体性”。[5]85在客观世界层面上,处于社会工作中的帮助者与受助者需要一起面对困难,并就困难的认知达成共同的理解。社会工作的每个环节都与客观世界关联在一起,从接触问题,到进一步调查和确认问题,分析和诊断问题,进而对问题的干预、评估以及最后的结案等,无一不是发生在客观世界之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面对源于客观世界中的问题,更需要用专业知识去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受助者更好地面对客观世界;社会工作所使用的专业知识也源于客观世界,通过感知、发现或学习而获得,并能够在客观世界中得到运用;在社会工作中广泛采用的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社区工作法等方法都与客观世界的具体对象、具体问题联系在一起,并且与所涉及的对象、处境、问题等客观世界中的特殊情况相关联。

第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世界相关联,这种关联体现出了“正当性”要求。社会世界尽管在不同的理论家那里有不同的理解,但它基本上是“社会”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按哈贝马斯的理解,社会世界实际上就是一个由规范语境构成的人际交往的世界,是合法性秩序的总体。正当性涉及交往过程中的社会规范。这个过程不仅仅要求行动的各方使用正确的语句,而且双方的角色、表达的方式以及所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在社会世界层面上,社会工作的各方要符合当前社会的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从理论上看,社会工作既包括基本领域也包括拓展领域。基本领域即社会工作发挥作用的传统领域,或在社会分工中社会工作最易于发挥自己的特长,服务于有需要人群和社会的领域。拓展领域则是随着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和社会问题的严重化,社会工作新介入的领域。[7]14社会工作者在社会的许多不同层面进行互动,甚至已进入全球层面,国际社会工作者与不同地区领导人互动,帮助处在饥饿或战乱中的人们获得食物、住所和水等基本必需品,或从国际人道主义立场,帮助受压迫或遭受战争蹂躏的人民从暴力、贫困、饥荒或疾病的影响中恢复过来。总之,无论怎样来理解社会世界,作为实践形式之一的社会工作都发生在社会世界之中。社会工作者的言行举止要合乎社会规范,受助者的要求也不能逾越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传统伦理习俗的约束。

社会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交往活动,是同时涉及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主体间性的利他主义既不能片面地源于行动者的主观世界,又不能以具体的客观世界作为出发点,也不能源于抽象的道德规范。社会工作所追求的目标是“助人自助”,使服务对象增强其独立性,而非增强其依赖性,以便能够在日后遇到类似的生活挫折和困难时,可以独立自主地加以解决。在社会工作中,主体(主观世界)与客体(客观世界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因主体间性的利他主义价值观而彼此联结在一起。从主体间性的视角来看,“自我主义的”利他主义完全从他人的立场来获得自己的快乐。如果说自我主义的利他主义者以未来的利益为目标,那么“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者则是以当下的快乐和满足为目标。斯密尽管对“自我主义的”和“自我中心的”利他主义进行了批判,但他将“同情”作为利他主义的基础,其出发点仍是自我世界。“以他人为中心的”利他主义则纯粹出于社会世界中的律令,而非出于客观世界的现状以及帮助者、受助者的主观意愿,因而这种利他主义忽略了社会工作所涉及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如果纯粹是出于外在的道德要求,而不考虑社会工作主体的主观世界意愿,也不考虑客观世界的条件,更不能将这种外在的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律令,这种外在的要求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就十分有限。以主体间性的利他主义作为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意味着社会工作要以现有的道德要求为根据,以解决客观实际问题为目的,体现出各方的主观意愿,而且意味着帮助者在社会工作的交往实践活动中得到发展,也意味着受助者因社会工作而最终回归于“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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