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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德底蕴

2021-11-30赵传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总书记

赵传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45004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继往开来,守正创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治国理政,造福人民,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在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时概括的“十一个坚持”中,全面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十一个坚持”闪耀着真理的光辉,放射出道义的光芒。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法德并举、良法善治的理念,面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德治传统,借鉴和吸收了世界文明法治精神,不仅具有严谨周密的法理逻辑,而且具有深厚浓郁的道德底蕴,因而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德底蕴,主要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的法律、法治、法治价值、法治队伍、法治环境等维度的系统重大论断之中。

一、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的道德意蕴

在观念世界和现实社会中,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无论是中国传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还是西方的法学家与伦理学家之论,多数人都认为,道德属于伦理学的范畴,是柔性规范,法律属于法学的范畴,是刚性规范,“边界”清晰,“褒惩”各异。针对各种观念争论与实践纠结,2012 年1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上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2014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指出: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这个重要论断深刻地阐明了法律与道德内在的逻辑关系,诠释了道德的“法律性”和法律的“道德性”,它们统一于“约束”功能和“向善”价值。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个时代,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道德具有阶级性、职业性、民族性、时代性等特点,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是一切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当然也是一切法律的源泉与底色。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儒家经典《大学》中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左传》写道:“德,国家之基也。”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法的目的》一书中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精神的法律条文,才能够被人们信仰、被人们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3]法律是立于道德基础之上的刚性规范,这就突破了以往关于法律与道德“并列”关系的思维模式,超越了以往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抽象争论。之所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源自道德。从人类历史来看,古人最先依靠社会习俗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了道德规范,其中一部分逐渐转化为“村规民约”,在国家形成之后,又有一部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从现实社会来看,法律同样是基于社会道德前提下而构建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第二,法律体现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中,反复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和法律观,强调以往的一切道德和法律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一定国家和一定时代的法律,都是这个国家和这个时代的道德规范的集中反映,承载和体现着这个国家和这个时代的道德理念、道德内涵、道德标准和道德意义。第三,法律护卫道德。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法律是基本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被遵守的重要保障。他主张,要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对社会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 要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整治社会失德行为,引导人们崇德向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竭力维护该国家的主流道德观,张扬主流道德精神,捍卫主流道德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和弘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就是国家明文规定的道德规范,重在确立去恶扬善、祛邪扶正的行为标杆或价值准绳。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法律要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司法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弘扬道德,法律捍卫道德,法律具有鲜明的“德性”特征,因而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是法治文化的活水源头,始终为法律提供滋养。法律是显性的道德,道德是隐性的法律;法律侧重于外在约束,道德侧重于内在自觉。第一,道德重在内心修养。中华民族向来就有重视修身养性的优良传统,主张“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党内开展的一系列党性修养教育和社会开展的一系列公民道德建设,本质上是“党德”和“民德”工程,要旨在于提升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人们的道德修养,就是在内心深处建立“道德标准”,为内心“立法”。第二,道德重在内心有戒。《中庸》说:“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号召,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人们的道德修养,就是在内心深处筑起“道德底线”,为内心“立戒”。第三,道德重在内心向善。汉代贾谊说:“功莫大于去恶而为善,罪莫大于去善而为恶。”王阳明“心学四诀”中说: “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在内心培育为善去恶的观念,是全世界普遍倡导的修为准则,也是德行天下的前提和目的。善行起于善念,善性源于善心。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人们,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守住心中的善念,强化外在的善行。人们的道德修养,就是在内心深处树立“道德尺度”,为内心“立标”。道德修炼重在“塑造自己”,道德规范重在“为己立法”,因而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律被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被真正实践离不开法律引导。法律总是通过强制力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提升道德水平,道德总是通过教化示范作用增强法律效力,确保法律实施,推动法治建设。法中有德,德中有法,法以护德,德以助法。虽然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内在逻辑上,法律和道德并非是平起平坐的“排列关系”。道德为法律之基、法律之魂、法律之要、法律之归,因而具有支撑法律的作用;法律维护道德、引领道德、保障道德、促进道德,因而具有制度保障的作用。

法不悖德,德不远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的重要论述,厘清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律内容的道德属性,阐明了法律体系的道德意蕴。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动“废、改、立”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观。立德是最高的境界,立法是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坚持法不悖德的重要原则,所立之法体现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刚性规范,蕴含了祛邪扶正、崇德向善的柔性品质,因而具有社会主义“德性”的道德意蕴。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道德取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 年12 月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2014年10 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2016 年12 月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37 次集体学习、2020 年12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等场合的重要讲话中,都旗帜鲜明地宣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和施政方针。他庄严地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全面体现了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宏大指归,饱含着热情的道德情怀和浓郁的道德精神。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领导人民加快立法,推进执法,加强普法,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996 年2 月,江泽民在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讲话时,把“以法治国”提法改为“依法治国”概念。1997 年9 月,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继而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的新命题,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重要方式和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重要方略和重要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德治国的基本方针。在“成文法”的法治体系中,法律针对“已有病”,始终存在着片面性、僵化性等局限性,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和各环节;法治具有“病后治”的特点,始终存在着狭隘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不可能及时妥善地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相对而言,道德针对“未有病”,具有更加广泛、更加深厚的社会基础; 德治具有“病前治”的特点,具有更加普适、更加灵活的预防性。因此,坚持以德治国就成了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既是主动选择,也是被动选择) 。第一,以德治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德”的观念。春秋时期的孔子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汉代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方针,强调发挥礼乐教化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曾提出了“施仁政”的主张,倡导德行天下。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指导方针,要求吸收古代智慧,弘扬传统美德,培育时代新风,资鉴治国理政。第二,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如果没有以德治国,那么,就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第三,以德治国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强调,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中央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德治国,有利于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塑造健全的道德人格。在新时代,坚持以德治国,就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魂聚神、强基固本,就是为中国人民塑造心灵、完善人格。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共同推进,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两治”相“结合”,是内在的、整体的“有机结合”,不是外在的、局部的“机械结合”,是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结合互动。第一,坚持德法并举。法重惩恶扬善,德重扬善抑恶。习近平总书记既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改革、建设、完善,也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完善、提高,既重视增强“法中之德”,也重视完善“德中之法”。第二,坚持德法并治。习近平总书记在阐明治国理政大政方针时,始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既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也强调全面以德治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治国理政是系统的“大工程”,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必须坚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一体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三,坚持德法并进。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必须与时俱进,“两治”实践必须顺势而为,在改革中完善、在发展中进步,相伴相随、同向同行。法治中有德治,德治中有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秉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和增进人民福祉。

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汲取了中华民族“礼法合治”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张扬了社会主义“协同集成”时代精神的要义,坚持辨证施治,崇尚利国利民,彰显了法治的道德取向。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阐释了现代法治和现代德治的关系,推动形成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治理新模式。”[5]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都要体现道德原则,符合道德要求,促进道德进步。在我国,法治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是法治之“大德”。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是主导,德治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结合德治,依靠道德支撑,而且要体现德治,促进道德进步,因而具有社会主义“德行”的道德取向。

三、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追求

2015 年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重要讲话中强调: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6]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所追求的崇高价值,是广大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命线。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和德治共同的首要的核心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司法以及法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博爱等美丽外衣掩盖下的社会不平等、不合理的客观事实,主张通过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社会变革,实现人类社会普遍的、真正的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一直致力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包括司法领域在内的社会领域依然存在着不公平、非正义的现象,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高呼:“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为了保障人民权益、捍卫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要求,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利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法治工作者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也在不断更新,公平正义的观念、内涵、形式以及实现途径、实现程度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十四五”期间要使“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面镜子,通过这面镜子,可以审视各方面体制机制、政策规定、法治效果的利弊得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法治改革,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方面,都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期盼,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保障现有标准的公平正义,而且要促进更高标准的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要坚决遏制司法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消极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阻碍法治进程,严重侵蚀公平正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推进司法建设,严惩司法腐败。今年以来,党中央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雄精神,取得了重大成效,赢得了人民称赞。堵塞司法漏洞,惩治司法腐败,是从另一方面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闪烁道德光芒。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强调了司法以及法治的社会功能,彰显了道德理想,突出了道德追求。唐代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说:“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穷理与本情,乃是礼法并治之道。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也说,正义是一种美德,是神圣的法则。他认为:“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都是对别人最有用的品质。”[7]由此看来,公平正义既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的基本道德理念,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观念力量。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经超越了法治本体,进入了道德领域,因而具有社会主义的“崇高美德”的伦理意义。

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道德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8]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经常出现“法治队伍”“法治工作队伍”和“法治专门队伍”三个概念。我国法治工作队伍既包括参与法治的一般人员,也包括专门的法治工作人员。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建设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总结性地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必须做到“德法兼修”“德才兼备”,是懂法、尊法、用法的业务精湛的专家,也是崇德、严德、守德的品格高尚的公民。

首先,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一些法治腐败案例表明,当事者的学历高、能力强,可是,由于他们修养不足、自律不严,因此走上了作恶犯罪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9]基于这种判断,他特别重视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要求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为政以德、执法为民。第一,法治工作者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法治工作者的职业性质,要求法治工作者更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诚信执业,秉公执法。第二,法治工作者应该具有职业才能。法治工作者应该有强烈的法治理念、扎实的法治知识、极强的法治能力,勇于担当,善于担当。第三,法治工作者应该做到以德御才。“德者,才之主,才者,德之奴。”法治工作者在从事法治工作时,应该以自己的美德统率自己的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公正行使法治权力,打击假恶丑,弘扬真善美,努力营造良法善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工作者不仅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而且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时代美德,真正成为有道德的法治人。

其次,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2014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10]其中,“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十六字”的价值目标,重点不在业务能力,而在道德素养。2019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任务。2020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申“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方向。“革命化”突出政治标准和道德要求,“正规化”突出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专业化”突出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职业化”突出工作状态和职业规范,就是要全面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效率。革命化统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就是要让法治工作队伍坚定理想信念,恪守道德情操,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再次,建设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干部队伍包括法治工作队伍,都要“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忠”与“孝”是两个基本的道德规范,由“孝”而“忠”,是植根于中华民族灵魂深处的伦理范畴。“忠于党”,就是要拥护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切言行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忠于国家”,就是要贯彻和执行国家大政方针,使自己的一切言行有利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忠于人民”,就是要把人民置于最高位置,使自己的一切言行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忠于法律”,就是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使自己的一切言行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四个忠于”充分体现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本色、道德底色和职业特色。

法治要推进,关键在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的论述,突出了政治素质,强调了道德素质,强调了职业能力,明确了道德要求。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依靠人来实施,都针对人而作为。法治工作队伍是从事法治工作的专业力量,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骨干力量,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和质量。法治工作队伍的高素质,首先表现在道德素质方面,党和人民对他们的素质要求首先体现在道德要求方面。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首要要求就是让“道德法人”全心全意地“正当做事”和“做正当事”,因而具有社会主义的“道德操守”的品格要求。

五、营造崇德向善法治环境的道德指归

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社会主义法律应该是有德性的良法,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有德行的善治,社会主义中国应该是有道德的国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11]他在阐明“法治中国”问题时,经常使用“尊法守法”和“崇德向善”两个关键词,就是要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崇德”的社会人文环境。

一要大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自觉。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党德”“官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人,形成了引领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公民道德教育实践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努力营造讲法守法的社会人文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注重公民法治习惯的实践养成。党中央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好品行,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道德品质包括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折射道德品质。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进一步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群众基础。

二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中华民族向来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重视规范官吏行为,发挥官吏示范作用。毛泽东曾提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领导干部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也是道德建设的倡导者、示范者、引领者,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领导干部的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全社会道德风尚和法治建设进程。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政德修养,慎独慎微,砥砺品质,改进作风,公道正派,不超越法律底线,不触碰道德红线,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争做崇德、明德、修德、守德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鲜明的道义指引性。如果领导干部都能够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那么,必将营造出“天理、国法、人情”相融通的风清气正、刚柔互补的社会法治环境。

三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 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前一个“基本形成”重在思想观念,后一个“基本形成”重在日常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要基本形成“全民守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党中央颁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 》提出,要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建设这样的法治社会,必须有法治文化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法治文化建设及其昌盛,必然推动法治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为德治提供国家保障,德治为法治创设人文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法治环境的重要论述,蕴含道德温度,标明道德高度,强调了道德指归。当今中国依然存在不理想、不光彩的阴暗面,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奢靡之风屡禁不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之乱象依然存在,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危害依法治国进程。这些消极的社会现象,都与社会价值扭曲、道德失范有关。这些消极现象说明,法治环境还有待改善。2016 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党中央于2018 年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了一体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思路,指明了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支撑法治建设的实践方向,强调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工作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风气和人文氛围,因而也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场域”的道德指归。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治国理政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洋溢着尊法据理的法治思维”。所谓“尊法”,就是尊崇法律,信仰法治; 所谓“据理”,就是依据法理,良法善治[12]。在据理维度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呈现出“尊法而崇德”“施法而望德”的价值取向,因而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实施良法善治,弘扬美德义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神髓。据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如何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呢? 关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的东西,是结合德治而非单纯法治的综合前进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赋予法治的道德特色。第二,坚定不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蕴含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是大德、公德、私德的统一,是党德、官德、民德的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构筑法治的道德基础。第三,坚定不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手段和标志,德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手段和标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提高法治的道德水平。我国法治领域中“钻法律空子”的道德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手抓”,高扬道德旗帜,维护法律威严,培育和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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