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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信行”:我国传统司法治理“无讼”理念之实践意蕴

2021-11-30邱玉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语司法理念

邱玉强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其中包括了对“天下无讼”的追求(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 期,第8 页。。“无讼”乃我国古代国家司法治理的最高理想,古人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与实践,对于当今司法治理依然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学界关于“无讼”理念的探讨成果颇丰,既有对“无讼”理念的价值性分析,如尤陈俊指出,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的传统诉讼文化,乃是缘自于对农业文明这一经济基础的回应(2)参见尤陈俊:《儒家道德观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法学》2018 年第3 期,第145 页。另外,尤陈俊还指出:“正是借助于‘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等中介概念所隐含的价值倾向,诸如‘无讼’‘息讼’‘厌讼’‘贱讼’‘耻讼’‘惧讼’之类被视为与其对立的传统观念和态度,才成为频遭抨击的负面存在。”参见尤陈俊:《中题西影:反思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的思维框架及其概念使用》,《现代法学》2019 年第1 期,第39 页。;马小红评价了“无讼”思想的利与弊,认为其合理性表现在对法律狭隘但却不失为现实的认识,其副作用则过分依赖道德良知,其他学者亦有类似的评判(3)参见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大象出版社1997 年版,第47-49 页。学者李春明与张玉梅从公众文化认同的角度探讨了“无讼”思想的利弊,认为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公众狭隘的工具性与单一性法律认同,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安定与秩序的追求。参见李春明、张玉梅:《“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文化认同》,《法学论坛》2007 年第4 期,第74-81 页;于语和认为“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参见于语和:《〈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政法论坛》1999 年第3 期,第114-117 页。。又有对“无讼”理念的实践性探讨,如张中秋探讨了“无讼”价值观的形成和实现路径,并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正义”理念进行了比较,认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4)张中秋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居主导的或者说正统的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364 页,第402 页。笔者亦对此赞同,但对“无讼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观点持保留意见,并在下文中予以说明。;崔永东教授指出:“基于‘和为贵’的理念,孔子在司法层面追求‘无讼’理想,即通过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和解。”[1]以和解为目的的“息讼”的确是实现“无讼”的方式(5)张晋藩指出:“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这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的,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的。”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289 页。学界亦多有学者围绕“息讼”而展开探讨,柴荣认为: “传统中国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基于‘调者’和‘判者’身份用教化的方式对‘息讼’的追求,是以儒家‘中和’‘无讼’思想为哲学基础。”参见柴荣、李竹:《传统中国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息讼”与“教化”》,《政法论丛》2018 年第2 期,第151 页;张仁善从国家、民间与宗教层面探讨了“息讼”的宣教作用,认为通过“息讼”宣教,有助于在个体权益与整体权益之间保持最大平衡。参见张仁善:《传统“息讼”宣教的现代性启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年第5 期,第16-23 页。,但在古代地方官司法治理实践中,却不是追求“无讼”的唯一方式。也有一些学者从古代施政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讼”理念进行探讨(6)如武树臣教授将中国古代实现“无讼”理念的措施归结于“富而后教”“诉讼和解”“家法族规训诫”。参见武树臣: 《古往今来说“无讼”》,武树臣:《武树臣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90-200 页;龙大轩教授从统治者大力倡导与民众被动服从的角度探讨了“无讼”思想的法律实践传统,其中,统治者倡导“无讼”之要有三,即思想上的宣教,制度上的完善,司法中的引导。参见龙大轩:《道与中国“无讼”法律传统》,《现代法学》2015 年第1 期,第16-23 页;等等。相关学者的分析均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也有过于宏观与列举不周之嫌。,这对本文的写作较有启发意义。对于古代司法治理中“无讼”理念的考察,应关注到实践背后的价值导向,重视对实践意蕴的挖掘。治政一方的地方官在其司法治理过程中“挽其非情、非理之风俗,导以至情至理之王道”[2],注重情理法的因地制宜性,力图实现王道善治,其中不乏针砭时弊的具体措施,如“条教频颁,示以禁规、戒约,是为法语之先声。劝惩并行,定以赏罚、号令,是为信行之实政。法语者,随时劝导之示谕也; 信行者,随事平情之判断也”[3]。本文注重梳理历代先贤对孔子“无讼”理念的释义,拟从我国古代地方官司法治理实践中所作的劝导示谕之“法语”以及讼狱平情之“信行”出发,探寻地方官在司法治理过程中如何以实际行动践行“无讼”理念,以实现地方治理之良善。将“无讼”理念的学说释义与实践相结合,审视我国古代的司法文明,以期为现代国家治理助力经验智识。

一、孔子“无讼”之言的注疏集释

“无讼”一词最早语出《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解释为“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才好。’”杨伯峻译注: 《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19 年版,第179 页。这或许曾是孔子做鲁国司寇时的任职宣誓(8)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大司寇。”[汉]司马迁: 《史记》(第三册) ,中华书局2020 年版,第1715 页。。对于此句中“无讼”的解读引起了后世人的广泛关注,结合相关的注疏集释,梳理文献,对“无讼”的解读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谋始作制,化之在前”说。“子曰: 听讼,吾犹人也。包曰: ‘与人等。’必也,使无讼乎! 王曰:‘化之在前。’”[4]三国时期的玄学家何晏为“无讼”作注,将其解释为“化之在前”,北宋学者邢昺为之作疏:“必也,在前以道化之,使无争讼乃善。”对于如何“在前以道化之”,邢昺又引用了三国时期经学家王弼的观点,“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 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5]也就是说,讼是由于先契不明所致,“无讼”的实现需要“谋始作制”,即要落脚于完备的制度实践,定分以止争,以讼未起而作制化之,南朝梁人皇侃将之阐释为“防本”目标,“言我所以异于人者,当讼未起而化之,使不讼耳,故孙绰云:夫讼之所生,先明其契而后讼不起耳,若讼至后察,则不异于凡人也。此言防其本也”[6]。另外,对于“化之在前”的“无讼”方式,清代康有为结合前人注疏而作注指出: “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劝思义则无奸邪之心,非法律之所使,非威刑之所强,此乃教化之所致,孔子自以明决断狱不足贵,必使无争讼乃可尚也。”[7]追求“无讼”也要从治民心出发,“谋始作制,化之在前”的关键在于民众对其的可接受性,要注重德礼的作用,贵在“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9)“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此之谓也。”黄怀信译注:《大戴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年版,第34 页。,润物细无声,以此实现民众对“作制”的接受,并为其“化之”。

其二,“用意精诚”说。针对《大学》中提及的“无讼”(10)“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下)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第2249 页。,唐代经学家孔颖达结合东汉经学大师郑玄的注而作疏:“‘必也使无讼乎’者,必也使无理之人不敢争讼也。‘无情者不得尽其辞’者,情,实也。言无实情虚诞之人无道理者,不得尽竭其虚伪之辞也。‘大畏民志’者,大能畏胁民人之志。言人有虚诞之志者,皆畏惧不敢讼。言民亦诚实其意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夫子之辞。‘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是记者释夫子无讼之事。然能使无讼,则是异于人也,而云‘吾犹人’者,谓听之时备两造,吾听与人无殊,故云‘吾犹人也’。但能用意精诚,求其情伪,所以使无讼也。”(11)[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下)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第2255 页。清代郭嵩焘指出:“使天下皆有为善之乐,而惮于为恶,以几至于无讼,则是上下之交相与以诚。故新民者,一诚之感通者也。知本所以立诚也,明德新民之事,至于意诚而无余蕴矣。”[清]郭嵩焘:《郭嵩焘全集》(第二册) ,梁小进主编,岳麓书社2018 年版,第742 页。从中可以看出,“无讼”乃是“用意精诚,求其情伪”的“听讼”结果,“听讼”时两造备至乃是与人相同的,而能够使言无实情、诉无道理的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得逞其虚假荒诞之辞才是与人不同的,这需要司法官“用意精诚”地“听讼”,也正是这点的不同才是实现“无讼”的关键。可见,对“无讼”理念的追求亦在“听讼”的实践之中。

其三,“正本清源,明德既明”说。南宋理学家朱熹在《论语集注》中引范氏与杨氏之言对“无讼”进行解释,“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8]。追求“无讼”必须要“正本清源”。那么如何才能“正本清源”? “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之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9]。可见,即使能达到像子路一样“片言折狱”的高超技术,也未必就能实现“无讼”,而“以礼逊为国”才是“正本清源”实现“无讼”之正道。为此,明代张居正主张以德化为首务(12)“必也,正其本,清其源,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使民知耻向化,兴于礼让,自然无讼之可听,乃为可贵耳。……盖治民而至于使之无讼,则潜消默夺之机,有出于政刑教令之外者,视彼片言折狱,又不足言矣。明君观此,可不以德化为首务哉。”[明]张居正: 《张居正讲解〈论语〉》,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 年版,第188 页。。与此同时,朱熹在《大学章句》中对“无讼”亦作诠释:“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10]据此,朱熹认为“明德既明”为本,“无讼”为末,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发挥德礼之作用,以此实现“正本清源,明德既明”与“无讼”的前因后果。此实现“无讼”的前因后果并非是一蹴而至,而是要有其时间过程,如清代刘宝楠指出: “无讼由于德教,此最是难能,正如胜残去杀,必俟百年,王者必世而后仁,此须以岁年,非可一朝能者,故只言‘必也’以期之。”[11]追求“无讼”理念,不仅要力行“正本清源,明德既明”,也要秉持赤诚之心对“无讼”饱含期待。

其四,“修身情通”说。明代邱浚强调以“仁”“义”修身,“无讼”则是其水到渠成,“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德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听而自无也”[12]。以“仁”“义”修身重在使民心服,情通则重在使民感服。清代焦循考证了前人对孔子“使无讼”之言的五处引用,认为:“‘厚其情’而明恕也,恕则克己,克己则复礼,‘克己复礼’,则天下归仁。‘民志’畏则有耻,有耻且格,格即格物也。上格物以化其下,天下之人亦格焉,格则各以情通而‘无讼’,而天下平。”[13]追求“无讼”理念,关联了一系列的“修身情通”实践,而针对前人对“无讼”注疏集释中以“虚诞无实之词不敢讼”的主张,焦循不禁反问“不虚诞则敢讼矣,何得为‘无讼’?”民众若凭以虚假捏造之词则不敢讼,而凭以真实有据之词则敢讼,由此不得不让人反思什么才是真正的“无讼”。焦循认为使民畏惧而不敢争讼乃是不足以“知本”,也并非是真正的“无讼”,追求无讼在于“修身情通”,即上下一体以修身为本,情通为径,“知修身则知本矣。然而修身在正心、诚意、致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者,旁通情也。情与情通,则自不争,所以‘使无讼’者,在此而已”(13)对于如何“情与情通”,焦循进一步解释道:“《大学》特指出‘情’字‘性’字,以为格物之目,而于洁矩之道畅言之。《易传》曰:‘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又曰:‘利贞者,性情也。’‘保合太和’则‘无讼’,而归其本于性情。夫人皆相见以情,而己独无情,志乃畏矣。民自畏其无情,则天下皆情矣。天下皆情,自‘不得’独以无情之辞尽,‘不得’也,非不敢也。”[清]焦循: 《雕菰集卷九·使无讼解》,刘建臻整理:《焦循全集》(第十二册) ,广陵书社2016 年版,第5804 页。。

上述对孔子“无讼”之言的注疏集释,虽各有侧重,但也均有一定的道理。“‘以民为本’是我国古代司法治理的核心”[14],历代先贤对“无讼”理念的注疏集释始终秉持于此,其中,“谋始作制,化之在前”说与“用意精诚”说,注重治民以使民畏服;“正本清源,明德既明”说与“修身情通”说,注重教民以使民感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谋始作制,化之在前”说与“正本清源,明德既明”说,旨在诉讼未发生之前以实现无讼;“用意精诚”说乃是将“无讼”理念的追求落实在“听讼”的过程中;“修身情通”说则对前两者兼而有之。在古代地方官的司法治理实践中,种种举措多与先贤对“无讼”的注疏相互印证。作为古代国家司法治理最高理想的“无讼”,若要全面地阐释其价值理念的镜鉴意义,不仅要考察到历代先贤为孔子“无讼”之言所作的注疏集释,更要关注到具体的司法治理实践对“无讼”理念的追求。

二、劝导示谕之“法语”:承教宣化以“无讼”

作为古代社会官方之“法语”,其形式多表现为各级衙门发布的晓谕榜文、告示、劝文、禁规等,乃是民众知悉官府治世举措的有效渠道之一。以“法语”为载体亦为皇帝所重视,明皇朱元璋曾颁布《教民榜文》晓谕天下,清帝康熙亲作《圣谕十六条》通行全国,以此确立了地方官治世“法语”的最高准则,即“化民成俗”以实现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在地方,劝导示谕之“法语”是地方官员承教宣化以治世的直接见证,也是其追求“无讼”理念的坚实基础。

(一) 直书劝言,厚善民风

古代地方官所作之“法语”多为“采风俗之疵者,直书劝言”[15],从其形式上来看,既有“谋始作制”之用,又有“化之在前”之功;从其内容上看,凸显了“正本清源”之主旨,强调了“明德既明”之本义,乃是地方官厚善民风践行“无讼”理念的应然与实然之举。元代张养浩认为:“无讼者,救过于未然,非以德化民,何由及此。”[16]追求“无讼”可避免祸乱的发生,践行“无讼”先要“以德化民”,“人之不可无教也。生知如圣人,犹胥教诲、胥训告,况不能圣人万一者,可忽焉而不务哉? ……与其事败而治,曷若先事而教之为愈哉! 吾之此言,虽曰薄汝,实厚汝也;虽若毒汝,实恩汝也。苟能如是谕之,吾知退而必有率德改行,易凶恶为善良者矣”[17]。人离不开德教,德教之用亦在于未雨绸缪,因此,古代地方官所作劝导示谕之“法语”,乃是力求先行作制,以德教举措为其基本内容并贯穿始终,彰显“明德既明”,使百姓之日常合于规制。在劝导示谕之“法语”中,既有娓娓道来厚善民风之期颂,如宋代真德秀蒙上恩擢守湘土而作的“谕俗榜文”(14)“今以天性人伦之大者与夫迁善改过之方,为尔民告名之,曰‘谕俗三事’,今具于后:一古者教民必以孝弟为本。……一古人于宗族之恩百世不绝。……一官之与民谊同一家,休戚利害合相体恤。……”[宋]真德秀: 《真德秀榜文》,杨一凡、王旭: 《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7-129 页。,元代王恽所撰的“敦谕百姓文”(15)“汝等性秉五常,智周品物,闻善必迁,知过速改。此汝固有之理,恒久保身之道也。……”[元]王恽撰: 《王恽告示》,杨一凡、王旭:《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403-406 页。,明代荘起元任兰溪县令时所作的“谕齐民檄”(16)内容强调“于列款之终而杜防微,以为不虞之戒云”。[明]荘起元: 《荘起元告示》,杨一凡、王旭: 《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663-684 页。,清代任会稽知县的张我观所作的“申教令广劝导等事”(17)内容有“圣天子浩荡洪恩各上宪惠爱至意,故不惮再三晓谕,谆切告诫,凡我绅衿士民,尚其体谅本县苦心,恪遵所谕,毋面从而心不革也,今将条例开列于左……”[清]张我观:《张我观告示》,杨一凡、王旭: 《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五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451-461 页。,等等,都注重从宏观思想上宣德化道;又有事无巨细防患未然之告诫,如宋代朱熹在浙东任职时为避免治内田产纠纷而作的“约束侵占田业榜”[18],清代嘉兴知府卢崇兴为消除地方盗贼之隐患而作“一件申严除盗之法以靖地方事”[19],清代郿县知县叶晟因担心百姓麦苗被毁而作的“严禁撒放头畜以保麦苗事”[20],清代聂亦峰在新会县任内针对粤中犷悍之民情而作“严禁械斗示”[21],等等,都是地方官针对各地民情积弊的了解,而以“法语”晓谕,使百姓知悉,杜绝讼衅;还有针对已然之乱事导民向善之规劝,如清代郿县知县叶晟针对治域内赌博行径,为避免不教而杀所作的“严禁赌博以靖地方以安民生事”[22],聂亦峰为使地方各匪悔罪自新而作的“晓谕各首匪投诚示”[23],等等,都希望现有之乱民能够知过必改。上述“法语”之内容亦都合于“法意”与“人情”,可谓是古代社会中的“间接性普法”。明代仁和教谕汪天锡奉侍御张维之命所作的《官箴集要》中指出:“爱民之要,尤先於使民远罪。夫民之罹刑,岂皆顽而好犯哉? 愚蒙无知,故抵冒而不自觉。今宜以其条律之大者,榜之墙壁,明白戒晓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有趋避。”[24]地方官也多有借助榜告之媒介实现“直接性普法”,将载于方策之律例法令活跃于榜告之上,晓谕明白以入人心,使人皆知畏惧,行为有所趋避,以期于无犯。地方官所作种种先声之“法语”,无不体现了其力求地方善治“无讼”之努力。

如前张养浩所言,地方官所作先声之“法语”,并非是对治百姓的“薄汝”“毒汝”,而是“厚汝”“恩汝”。在这些“法语”内容中,在现代看来虽多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地方官作此之初心并非是对所治之民的贬低与凌虐,而是潜思祸乱之可能,先行杜绝,是其苦口婆心之劝导,更是其治世智慧的传达。劝导示谕之“法语”的表达方式多是事理清晰、通俗易懂,即使是愚民亦可明白晓畅,地方官亲自逐条陈勉以求面面俱到,并期待能够使所治之民闻善必迁,知过速改。对于其实效则如清代郿县知县叶晟所言:“从此事事奉行,人人遵守,非但尔民不罹法网,本县亦可刑措不用,岂不与有荣施哉。”[25]

(二) 痛陈讼弊,以期无讼

为劝导示谕百姓践行“无讼”理念,地方官在“直书劝言,厚善民风”的同时,不惜挥毫笔墨,借“法语”先声之名,向百姓痛陈好讼的种种弊端,以期实现“无讼”。清代裕谦作《戒讼说》时,曾录示告民兴讼之害有十条之多(18)内容包括:“讼则终凶,害多不测。……将戒讼十条录示于后,尔民其慎思之,毋负谆谆告诫之意: 一曰坏心地。……二曰耗货财事。……三曰误正事。……四曰伤天伦。……五曰致疾病。……六曰结怨毒。……七曰生事变。……八曰损品望。……九曰召侮辱。……十曰失家教。……”[清]徐栋:《牧令书·卷十七》,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第七册) ,黄山书社1997 年版,第393-394 页。。纵观地方官所书劝导示谕之“法语”,好讼之弊主要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其一,因一时之忿而坏终身之名,宋代黄震曾作榜指出: “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雠,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但世俗惑于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26]在亲族邻里关系中,因一时之忿而大兴争讼,无疑是对亲邻和睦关系的践踏,也是对厚善民风的破坏,争讼者往往也因此而声名狼藉。其二,时间消耗过长,“久者相讼数年,近者半岁,一人在狱,举家狂奔,夫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妇不织或受之寒,今至使举家听成,数年不解,然则饥寒之患,何由免焉”[27]。正是因为诉讼耗时过长,从而使得争讼之人耽误了本业,使原本的生活状态面临经济危机。其三,经济消耗巨大,除因耗时争讼而耽误本业的经济消耗外,还有争讼过程中而产生的经济支出,如“写状词有费,发差票有费,央房科有费,请证佐有费,往来食用盘缠有费,是未见输赢其费不知多少矣”[28]。在各方打点过程中被无良衙蠹敲诈索财也是时而有之,如清代嘉兴知府卢崇兴所谕“殊不知一经准理,不论理之曲直而先饱衙蠹之橐”[29],即便是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不见得必定就会胜诉。其四,争讼多有不测,原告败诉之处分,在地方官所作的词讼告示中,多有重申“如审系虚妄,定照诬告律究治”[30]之内容,对于攀诬行诈之人,不但赚不得半点便宜,反而要受罪究治,实可谓咎由自取;等等。好讼之弊实难列举穷尽,综合多方因素,“无讼”乃是百姓的良善之选。此外,地方官在践行“无讼”过程中所作“痛陈讼弊”之“法语”并非是要彻底地“禁讼”。对于重大冤抑事情,地方衙门仍然是黎民百姓诉说冤情以求昭雪之所。提倡“不讼”乃是针对虚诞诬告之词与睚眦小利之争,对于人命盗贼等重情案件,地方官还是照常准理的,如清代嘉兴知府卢崇兴针对府辖内的“健讼”之风而作“一件劝民息讼以保身家事”中指出:“仰府属士民人等知悉:嗣后果有情关重大冤抑事情,如人命、强盗、贪官、恶蠹、势恶、土豪、十恶等项,方许据事直陈,以凭伸冤理枉。”[31]

地方官在“痛陈讼弊,以期无讼”之“法语”中,亦多方探索着践行“无讼”理念的种种举措。其中,对于民间细故以及轻微的械斗纠纷,地方官希望争讼者能够冷静忍忿,如清代嘉兴知府卢崇兴告谕:“户婚田土斗殴钱债口角小嫌,可忍,则勉自忍耐;不可忍,则听亲友乡里调处和平。此非为让人,乃自为身家计也,本府谆谆告诫,劝化尔民。”[32]忍忿乃是为自家计,即使是忿恚难平,也优先鼓励百姓能够通过亲友调处化解纠纷,甚至是官府已经受理了的一些案件,也可通过调处实现定分止争,从而“无讼”,如“户婚田土等情,虽经告准,仍许亲友解纷,使有讼者复归无讼”[33]。也有地方官直接在告谕中讲明“不轻准”细故纠纷,如清代郿县知县叶晟所作的“注销自理辞讼事”指出:“邑内无命案奸盗诸讼,凡有雀角,不过户婚田粮细故,本县以尔等一时之忿,过后必有悔心,故不轻准。”其目的是希望争讼者能够忍一时之忿,生悔过之心,其效果则是“多有因本县之不准而释然中止者,自属可与为善之民”[34]。地方官在厚善民风践行“无讼”理念的过程中,刁棍讼师伙串扛帮、借命居奇、抄假耸听、诬捏设计等,乃是为害一方之祸首,为此,不仅朝廷律例中有专条之禁,在地方官所作的“法语”中亦重申“教唆词讼”之律例并严饬讼师刁诬嚣讼之恶举,如清代天台知县戴兆佳曾告诫:“自示之后,倘敢怙恶不悛,轻听讼师妄肆刁控,除依律反坐,并严拿讼师党棍,立置重法。本县言出令随,决无宽假,毋贻后悔。”[35]如此以表明地方官已然洞察一切诈伪坏法之伎俩,先行讲明并加以严禁,为免不教而杀,是希望百姓能够恶念毋萌,以实现“无讼”。

三、讼狱平情之“信行”:精诚听讼以“无讼”

所谓“信行”,乃以法布信于天下。早在先秦时期就已有“赏罚必信”的思想主张(19)《商君书·赏刑》主张奖赏与刑罚的统一,由此“明赏之尤至于无赏也,明刑之尤至于无刑也”。参见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120 页。《韩非子·有度》强调赏罚的一视同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参见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中华书局2015 年版,第50 页。《管子·权修》: “赏罚不信,则民无取。”《管子·八观》:“赏罚不信,五年而破。”强调“赏罚必信”对于国家与人民的重要性。参见李山、轩新丽译注: 《管子》(上) ,中华书局2019 年版,第28、250 页。。赏罚的依据在于法,“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36]。因此,地方官讼狱平情乃是“信行”之实践。“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37]。讼狱的发生,乃是在所难免,由此带来了地方官司法治理的难题,如明代吕坤指出:“禁讼,则民有抑郁之情;任讼,则民有拘系之苦。今无讼万不敢望,倘得听讼犹人,亦可免滥息刁,伸冤理枉。”[38]地方官司法治理过程中对“无讼”理念的追求不在于“禁讼”,如汉代修德清静的陈寔任太丘县长使得百姓以安,“吏虑有讼者,白欲禁之,寔曰:‘讼以求直,禁之,理将何申?’亦竟无讼者。寔在乡里,平心率物,或有争讼,辄求判正,晓譬大义,退无怨者。”[39]地方官司法治理过程中对“无讼”理念的追求亦不在于“任讼”,如宋代胡太初在针对“人情漓靡,机事横生,已难使之无讼”的情形,总结了十条“惟尽吾情以听之”的县令省讼之道(20)“其一,间日一次引词,却将乡分广狭分搭;其二,有事情急迫,令即引问,与之施行;其三,严反坐之法; 其四,有词在官,易于剖晰即于施行,追会不齐合听有司区处,不应叠叠陈词,两月之外不睹有司结绝,方许举词;其五,有教唆把持之人,须与研究跟勘,重置于罚;其六,须察事势轻重,止将紧要人点追一两名;其七,告讦者未问虚实,先坐不应为罪,若状词本诉之外因而告首其家隐微者,亦勿听理,并先坐罪;其八,引到词人供责,防变易真情;其九,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其十,逐一披览案卷,述其是而折其非。”[宋]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元周:《政训实录》(第三卷) ,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 年,第831-835 页。。前者不“禁讼”以实现“无讼”,关键在于“判正晓义”之“听讼”;后者不“任讼”以实现“省讼”,关键在于“惟尽吾情”之“听讼”。清代李惺总结了“听讼”之经术,“就听讼中而悉其致讼之由,防其再讼之奸,并予以不必讼之路,此即使无讼之道,不必于听讼外别求过化存神之方”[40]。以明讼由、防再讼、示以不必讼,乃是以“听讼”实践实现“无讼”。与此同时,结合历代先贤以“用意精诚”“修身情通”等观点对“无讼”所作的注释集解,可知,“无讼”之道亦在“用意精诚”的“听讼”实践之中。清代历任怀庆知府的刘礼淞指出“夫听讼而使民咸惕然内讼,以几于无讼,此守土者之责也”[41]。精诚听讼以期“无讼”乃是地方官治政一方的职责使然,在地方官讼狱平情之“信行”中,相关的行动实例不胜枚举。

(一) 本之于勤,行之于善

地方官精诚“听讼”要能够本于之勤,行之于善。莅事以勤,乃居官守则,早在唐代考课的“四善二十七最”中就已将“恪勤匪懈”定为一善。地方官精诚“听讼”应恪守于勤,“听讼贵公而尤贵勤,官声之贤否,恒视听断之勤惰,随到随讯随结,百姓未有不悦服者”[42]。勤审案件不仅可以搏得贤名,还可以彰显“听讼”平曲直、雪冤枉的裁判功能,正如清代袁牧在《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中指出: “怨气不伸,讼必愈多,不知使无讼之道,即在听讼之中,当机立决,大畏民志,民何讼耶。”[43]地方官勤审案件以追求“无讼”,并非是对民间讼狱的草率应对,而是出于职业操守与技能的行之于“善”。

面对地方讼狱纷繁之扰,行之于善则表现为“善批”。民间讼牒之来,不外乎官府所作批词之“准”与“不准”,“善批者,可以解释诬妄于讼起之初”[44]。勤于审理案件的地方官可以“善批”的形式为民平情并减轻诉累,批词系因两造争讼到官而生,批词的内容相较于追求“无讼”的榜文告示而言,同样具有厚善民风的教育意义,不同的是地方官针对事主双方所作的批词更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文令不解的争讼者,批以详言质语,使之领悟;针对不循善道的争讼者,批以严厉斥责,使之悔悟。善批词状并非是一律都“准”或都“不准”,“若滥准滥驳,左翻右覆,非冤伸无路,即波累无辜,呈词日积而日多矣”[45]。善批词状不论“准”与“不准”,关键在于内容,即“能抉摘纰漏,动中窾要,使无情者不得肆其诪张,而冤结者先有伸理之望,未经讯鞫,而人心动矣”[46]。或是听候查明禀覆再夺,或是候将关键之人唤案讯明,或是严饬不准,其中,所“不准”者也要将不准之由详细明饬,避免其缠讼不休,如清代渭南知县樊增祥针对县民宁恒谦诉胡玉清欠债一案所作的“批宁恒谦呈词”(21)内容为:“批宁恒谦呈词:同治二年之债,迟至光绪十九年始因索讨不还兴讼,一无理也。其兄借尔钱麦,三十年不要,只待其兄身死,然后责偿于弟,二无理也。尔持帐簿讨债,帐簿即钱凭也,何以交与素不认识之梁姓拿去,以致被胡玉清扯掉一页,三无理也。债系玉清之兄玉中所借,何以帐簿中又书玉清姓名,致为所扯,四无理也。此等无情无理之词,敢于无故具控,实属糊涂胆大。不准。”[清]樊增祥撰辑:《樊山批判·卷六》,杨一凡、徐立志:《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68 页。中,详明开列了呈词内容中四点无理之处后才作以“不准”之论。善批词状亦在于地方官的良苦用心,即“将刁捏之情与可以不告之处批示以使省悟,无非欲尔民平情守理归于无讼,化浇俗为厚俗也”[47]。以批词内容直接教化争讼事主,是官民之间的“以情通情”,借此以期省悟归于“无讼”。

面对案情诈伪层出不穷,行之于善,则表现为“善察”,即要察度情理,以此据法下判。“民间户婚田土以及命盗各案,虽郅治之世不能无,非听之者即其事以察其情,审其辨以度其理,虚心研究诚伪判别,亦安能由听讼而几于无讼哉。”[48]天下事,不外于情理,地方官若要做到“善察”,在思想上则要秉持于“尽情”,即“尽己情”与“尽人情”(22)“尽己情”是司法官的职业操守,排除了任何私情。“尽人情”是司法官谙悉人性以发挥情法联动效应的表现。参见邱玉强:《我国传统司法“案结事了”服判智识》,《河北法学》2020 年第11 期,第159-161 页。;在行动上则要付诸于“公”“慈”“明”“刚”等方方面面的准则(23)治狱有四要:公、慈、明、刚。公则不偏,慈则不刻,明则能照,刚则能断。[明]薛瑄: 《从政录》,载元周: 《政训实录》(第四卷) ,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 年,第1084 页。。察度情理是据法下判的基础,判词的作出需要地方官“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而该,文明而顺,方能语言中肯,事事适当,奸顽可以折服其心,讼师不敢尝试其伎”[49]。这彰显了地方官能够平衡“情”“理”“法”的司法技术,不但可以实现平曲直、雪冤枉的裁判功能,还可以以案论理实现对民众的教化。贤能之官为之乐此不疲,如清代樊增祥将批发词状视为居官之乐。

另外,面对个案以及各地的风土人情,“勤”“善”之义也要注重因地制宜性,如清代素有刑措之风范的郿县知县叶晟,针对“邑俗素轻生,每以小忿辄投缳赴水,借命居奇,讼经年不休,被累者往往破家”的情形,能够从容应对,即“概不之究,惟于报闻时单骑驰验,必亲,必速”,以此实现了“讼狱衰息,轻生者亦遂鲜少”[50]。“概之不究”并非不“勤”,“必亲,必速”亦有“勤”“善”之义。总之,地方官精诚“听讼”本于之勤,行之于善,则情无不当、理无不真,可使疑者释,枉者伸,暴者化,诈者服,争讼者也就不复争讼。

(二) 诲诱顽民,息争无讼

地方官精诚“听讼”,也是“以情通情”的过程,要能不遗余力地诲诱顽民以息争无讼。清代张鹏翮在《当官功过格》中指出:“听讼得平,能诲诱顽民,平其忿心,使息争省讼,算功。”[51]地方官在司法治理过程中追求“无讼”之“听讼”实践,不仅要能本之于勤,行之于善,还要“以情通情”,并在此过程中不遗余力地诲诱顽民,劝民息讼。讼狱的兴起,未必皆为不法之事,大多起于细微嫌隙,以致负气构怨,因此,清代汪辉祖曾告诫:“审理平情,明切譬晓,其人类能悔悟,皆可随时消释,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亦宁人之道。”[52]对于户婚、田宅、钱债等引发的自理词讼,官府鼓励息争以实现“无讼”,实现息争“无讼”的关键则在于诲诱顽民,这是一个“以情通情”的过程。

“听讼”过程中,实现息争“无讼”,在于顽民能够自醒。清代黄六鸿曾总结道: “息讼之要,贵在平情,其次在忍。”[53]其中的“平情”乃是希望想要争讼的事主能够先换位思考,即“以情而论,在彼未必全非,在我未必全是,况无深仇积怨,胡为希胜争强? 我之所欲胜,岂彼之所肯负乎? 以此平情,其忿消矣。”[54]考虑各自的是非对错,思考争讼定胜负之后所积累的仇怨。其中的“忍”乃是希望事主想要争讼之前先能够冷静地思考,权衡利弊之后而选择忍让,即“彼为横逆,从旁自有公论,何损于吾? 或有挑唆,无如忍气让人,便宜自在,彼即受辱,吾宁不费钱乎? 以此为忍”[55]。此两点的实现,在于顽民能够自醒,是争讼双方的“以情通情”,若人人都能以此为念,又何至于兴讼。然浇俗之世,人心不古,常有贫弱者受凌于豪强,贤让者受虐于蛮俗,针对这些情形,若一味地鼓吹“平情”“忍让”,贤让者与贫弱者守之,蛮俗与豪强则不屑,如此黑白颠倒,势必会酿以祸乱,如清代崔述所言:“吾恐贤者亦将改行,而孤弱者势必至于结党,天下之事从此多,而天下之俗从此坏矣。”[56]此时,“听讼”则为事势所趋,地方官以“听讼”剖明是非曲直,目的亦在于实现厚善民风。为了能够让争讼顽民自醒,地方官在“听讼”过程中所作的处断内容宜详尽明了,如清代万维翰指出: “自理词讼,批断不妨详尽,能将两造情伪指出,则直者快,曲者畏,渐渐心平,可以息争,亦使民无讼之一道。”[57]批详以使顽民明是非,可息销结案,断明以使顽民知对错,可甘结不控。平顽民之忿心使之气和,方能醒悟息争,为此,地方官若能善于调处委曲劝导,亦是“无讼”之良策。

“听讼”过程中,实现息争“无讼”,也需要地方官之教诲以使顽民能够自悔醒悟。地方官“听讼”过程中对顽民的教诲策略,一方面表现为“德”,即以德化民,“德”之内容或表现为讼案中的大义,如“陈俊卿治郡,崇尚风教,民有骨肉之讼,亲以理义,反覆譬之,民亦悔悟,感激而去”[58]。对于亲族争讼,重视伦理教化,陈之以大义,可使顽民知义而悔,从而息争“无讼”;“德”之内容或表现为地方官的以身率德,如“隋辛公义为并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露坐验问,十余日间,决遣咸尽,还领新讼,事皆立决,有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阁。或谏曰:‘公事有程,何自苦?’公义曰:‘刺史无德,不能使人无讼,岂可禁人在狱,而安寝于家乎?’罪人闻之,咸自款服。后有讼者,乡里父老遽晓之曰: ‘此小事何忍勤劳,使君讼者多两让而止。”,[59]辛公义以“无德,不能使人无讼”来自省,乃是其以身率德,躬亲讼狱之事而不辞辛劳,非其自苦,而是欲民息争“无讼”,至于已争讼者感服,未争讼者不忍其劳,乃是其以身率德之实效;“德”之内容又或是表现两者的兼而有之,如“吴祐为胶东相,以身率物。民有争讼,辄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争隙省息”[60]。以身率德,并为争讼而自责,以讼案之义感之,乃反复晓谕以期和解,所治之民为其所化而息争“无讼”。地方官“听讼”过程中对顽民的教诲策略,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即以法为教,示无理者以法。《州县提纲》中曾提到:“官僚、胥吏明法尚寡,小民生长田野,朝夕从事于犁锄,目不识字,安能知法? 间有识字者,或误认法意,或道听途说,辄自以为有理,至谋于能讼者,率利其有获,唯恐不争,往往多甘其辞以诱之,故彼终于伤肌肤,破家产而不知悔,原彼之意,盖自以为是耳。”[61]普通民众目不识丁而不知法又或是误解法意,再加上时有搬弄是非之人的几番挑唆,以致自以为有理,乃是其争讼缘由之一。为此,地方官在“听讼”过程中的以法为教诲诱顽民,关键在于使顽民知法明理,自知所求无理,于法无据,自然也就不会缠讼不休了,即“当念愚民之亡知,两造具备,必详览案牍,反复穷诘,其人果无理矣,则和颜呼之近案,喻之以事理,晓之以利害,仍亲揭法贴以示之,且析句为之解说,又从而告之曰:‘法既若是,汝难诉于朝廷,俱不出是耳,使今日曲法庇汝,异时终于受罪。汝果知悔,当从宽;贷不知悔,则禁勘汝矣。’稍有知者,往往翻然自悔,或顿首感泣以诉曰:‘某之所争,盖人谓某有理耳,今法果如是,某复何言。’故有誓愿退逊而不复竞者,前后用此策以弭讼者颇多。如顽然不知悔,始置之囹圄,尽法而行,自后往往不从劝谏者盖寡,如不先委曲示之,以法而骤刑之,彼犹以为无辜而被罪宜,其争愈力而不知止”[62]。以法教民,并非骤然对争讼之民依法施刑,而是念其无知,晓以法理,以期悔悟,若骤然依法施刑,争讼者不明所以定会缠讼不休。对于晓以法理之后,仍不知悔悟之顽民,则宜尽法而行,以惩刁钻。地方官“听讼”过程中对顽民施以教诲是官民之间的“以情通情”,无论是以德化民,还是以法为教,其目的都是要使顽民明德守法,从而悔悟息争,亦是追求“无讼”理念之正道。

四、践行“无讼”理念的价值评析

“无讼”是理想化的,但却是现实的司法治理实践所追求的。在古代地方官司法治理实践中,对“无讼”理念的追求应着眼于对“讼”的全方位认识以及对“无讼”的全面性解读。通常人们以《周易·讼卦》视为传统中国社会“诉讼观”的肇始,“讼卦,讼: 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63]。对于此内容的解读,后世人多以“讼终凶”来断章取义,忽视了“有孚窒”的诉讼缘由、“惕”的诉讼态度、“中吉”的诉讼结果以及“利见大人”的处断因素等。黄源盛先生对此解释为: “由于诚信被窒塞才引起争讼,倘若心中能够有所戒惧,坚持中正而不偏颇,可获吉祥;若穷争不止,将导致凶险。遇到公正的‘大人’[即指法官]裁判以解决争讼将有利,倘像涉大川一般逞强冒险,则不利。”[64]因此,并不能仅仅以“终凶”的一种结果以偏概全阐释诉讼实践。历代先贤对孔子《论语》中“无讼”的注疏集释,丰富了人们对“无讼”理念的理解,形成了“谋始作制,化之在前”“用意精诚”“正本清源,明德既明”“修身情通”等学说,并且与地方官司法治理过程中追求“无讼”理念的实践相互印证。

从地方官司法治理过程中劝导示谕之“法语”与讼狱平情之“信行”来看,“无讼”理念乃有其特定的实践内涵。地方官频频张贴榜告,其内容无非是对风俗之弊直书劝言以及重申法令新规,这乃是希望能够以“谋始作制,化之在前”的方式,厚善民风实现“无讼”。在官府的榜告内容中甚至不惜“痛陈讼弊”,多有学者误解此举是“为了和谐的目的牺牲公正”[65],尽管地方官在司法治理过程中发布多则的“息讼告示”“不准词讼约文”“停讼榜文”等,但其本质上乃是属于劝导性的而非决定性的,对于民间重大冤抑命盗之案等依旧是照常准理的,衙门公堂伸冤雪枉的本质属性未曾动摇。另外,有学者认为“无讼”具有空想性,并诱导人们对法律失去应有的信任[66],这种观点忽视了“无讼”之道亦在“用意精诚”的“听讼”之中,“听讼”又岂能无“法”,“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劝惩者也,明是非,剖曲直,锄豪强,安良懦,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驯致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67]。由“听讼”以致“无讼”的过程并不是缺失法律的,而是以法令为标准施劝惩的,以“听讼”卫善革恶,亦是实现了“正本清源,明德既明”之“无讼”的过程。“讼”之结果的“中吉”与“终凶”,取决于“以情通情”,这不仅在于争讼者的选择,也在于能否“利见大人”。“听讼”是地方官的职责,如何“听讼”关乎着其对“无讼”理念的追求。一方面,本之于勤,行之以善,务求情真理切,决法妥当;另一方面,不遗余力地诲诱顽民,以德化之,以法示之,务求顽民能够自悔醒悟。

“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人民无争的社会;争讼乃是绝对无益之事;政府的职责以及法律的使命不是要协调纷争,而是要彻底地消灭争端。为做到这一点,刑罚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教化。要利用所有的机会劝导人们,以各种方式开启他们的心智,使之重反人道之正。”[68]古代地方官在司法治理实践中劝导示谕之“法语”与讼狱平情之“信行”,均是开启人们心智使民“无讼”的重要方式,这对当今的司法治理依然具有镜鉴意义。首先,要重视“法语”的先声劝导之用,不遗余力地做好普法宣传,强化对社会民众的道德教化与法治教育。其次,要重视“信行”的精诚平情之功,精诚平情是“听讼”启动之时,也是“无讼”启动之时,案件的审结要具有可接受性,避免缠讼。一方面,需要法官认真对待司法案件,不持有“禁讼”“任讼”的态度,以精诚“听讼”的方式,勤审案件,善察案情,判正晓义,平曲雪枉;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践行富有时代意义的“教化”内容,将教化手段融入司法程序中,向争讼者明讼由、防再讼、示以不必讼。最后,发挥劝导示谕之“法语”与讼狱平情之“信行”的联合之用,将“无讼”理念的追求落实于司法治理的全过程,即“谋始作制”“明德既明”,要在“听讼”之前追求“无讼”; “用意精诚”“以情通情”,要在“听讼”过程中践行“无讼”; “正本清源”“判明晓义”,也要在“听讼”之后贯彻“无讼”。总之,“无讼”是古今司法治理的最高理想,即使不能立即实现,至少也要以此为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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