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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2021-11-30

关键词:转设民办学校法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张海鹏在《复旦教育论坛》2021年第1期撰文指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根源在于未能科学认识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对此,应回到基本法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予以体系化重释。一方面,坚持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属性,将其从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中去除;另一方面,摈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的解释范式,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类型。同时,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的困境与对策

阙明坤、耿菊萍、雷承波在《高校教育管理》2021年第1期撰文指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是独立学院的重要类型之一,其办学模式多样、发展形态各异、办学水平不一。面对国家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的政策要求,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在转设过程中面临相关主体利益纠纷激烈、办学条件难以达到转设标准、政策梗阻与法律冲突并存、缺乏独立自主办学主体地位等瓶颈。推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需要健全机制,化解利益纠纷;改善办学条件,促进转设;创新转设路径,促进政策落地;落实办学主体地位,增强其独立自主办学能力。

民办高校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选择困境及其对策——基于行为决策理论

段淑芬、杨红娟、阙明坤在《高教探索》2021年第1期撰文指出,当前民办高校陷入“营非性质”选择困境,这将阻碍分类管理改革进程。运用行为决策理论剖析民办高校“营非”选择问题,得出陷入困境的原因包括决策问题重要且复杂、决策主体被动、决策信息不完整和决策方案不可逆。因此,举办者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完善国家和省(区、市)相关法规政策,合理设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管理权”和利益相关者薪酬结构,增设追踪决策环节等,以期加快民办高校走出“营非”选择困境,顺利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2020中国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科研竞争力评价研究报告

汤建民在《高教发展与评估》2021年第1期撰文指出,2020年中国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科研竞争力评价对象包括170所民办本科院校和238所独立学院,数据时间为2018—2019年。研究结果显示:第一,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目前的整体科研实力仍然十分薄弱;第二,西京学院、宁波财经学院及浙江树人大学等高校处于民办本科院校排行榜前列,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等高校处于独立学院排行榜前列;第三,近两年来民办本科院校中科研业绩有明显进步的高校主要有无锡太湖学院、西安培华学院和阳光学院,独立学院中主要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和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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