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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履职的初心传承与路径选择

2021-11-29贺卫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7期
关键词:共赢红色基因

贺卫

摘 要:履行好政治性极强的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肩负的使命,是对党服务为民初心的坚定传承。借此次党史学习教育的契机及对基层检察践行的重要启示,检察机关更应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人民立场,坚持法治思维方式导向,要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引领下,传承“红色基因”与检察精神;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通过落实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不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终形成“共赢型”的法律监督新格局。

关键词:红色基因 基层践行 人民立场 四大检察 共赢

长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理政过程中对于历史经验的借鉴、运用,正如其在论著中所提及的那样,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1]2021年2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要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价值论而言,这是突出思想引领、凝聚初心使命的重要价值选择;而从目的论而言,也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进路之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于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并要求全党同志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2]而这也为检察机关在党史学习教育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汲取初心力量、落实司法为民提供了先进的价值指引。

一、知史明鉴: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党史学习对检察职能发挥的价值引领

从我们党伟大的百年历史看,党从建立伊始便根植于深厚的群众基础,党的成长与发展与人民群众有著不可分割的联系。作为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就有必要在党史学习中深刻领悟“人民”的内涵,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时刻践行司法为民,而这恰是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应有义理。

(一)为民初心的党史传承

中国共产党一路走来,从开始仅有50余人的组织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如今有着9500多万名党员阵容的大党,这其中,人民群众是最为中坚的力量来源。在近代历史上,为了谋求民族复兴,也曾出现过君主立宪、资产阶级改良、旧民主主义革命等诸多改革思潮,但均在一次次探索中以失败告终,唯有中国共产党在危急存亡之际带领着人民群众战胜了所面临的民族危机。在一次次攻坚克难中,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不仅“站起来”了,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走向“富起来”“强起来”。这与中国共产党的人民立场紧密相连,在这一价值立场的引领下,人民检察的制度探索也始终坚持与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改革同呼吸共命运,始终坚守群众路线,积极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3]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要解决的地位,这是检察机关对党史中所彰显的为民初心的延续与传承。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形成

1944年,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论断。此后,邓小平将这一论断的内涵进一步发展,继而形成“三个有利于标准”以及“人民标准”,再次重申“人民”是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确立了“以人为本”的要求。在社会进入新时代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立足于这一全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些理念的具体内容被赋予了不同的历史背景与意义,但“人民”“为民”的立场始终是不变并且一脉相承的。这就更要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做到民有所呼,检有所应。

(三)为民办实事的检察作为

百年以来,我们党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人民”二字的重量。如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下,检察机关更应传承党史发展中人民至上、敢于自我革命、奋发有为等光荣的传统与作风,勇于担当作为。尤其在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需求,加上面对检察机关职能转隶等一系列新的形势,检察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的任务与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就更有必要改变长期以来仅注重刑事案件办理的局面,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从而推动“四大检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由此,做到始终维系好人民利益、落实好人民福祉,并最终将实现人民愿望与实现依法治国全面统一。[4]

二、基层践行:“党旗红引领检察蓝”的品牌打造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党史学习的理念引领下,上海作为我们党的诞生地,在传承“红色基因”的同时,汇集初心力量,奋勇进取,在传承与进取、包容与创新中点亮了独具上海特色的“窗口名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浦区院”)作为肩负国家使命,保障社会、人民安全的司法机关,作为黄浦区两栋百年历史建筑的使用方,传承历史红色基因、法治基因,既是客观地理优势使然,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所在。基于此,黄浦区院积极传承“红色基因”与初心使命,努力打造“党旗红引领检察蓝”品牌,在“党旗红”的召唤下,时刻恪守检察为民初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履职、服务社会治理与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践行基层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

(一)重传承,汲取红色基因力量

从2011年黄浦区院成为原法租界遗址的两栋历史建筑的新使用方开始,“如何呈现并传承建筑里蕴含的红色基因”成为我们首要思考的问题。这两栋历史建筑前身是法租界依据不平等条约设立的司法机构,后相继成为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卢家湾警局等机构的办公地址。这里曾关押了陈独秀、救国会民主人士“七君子”等革命仁人志士;加之,中共一大会址便坐落在黄浦区,矗立于黄浦区建国中路上的这两栋历史建筑更是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一大召开的风云往事,见证着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以及中国革命面貌的焕然一新。百年以来,这两栋历史建筑一直延续传承着红色基因、法治文化,被作为政法机构使用。如今,作为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所在地,这两栋红色建筑在今天依然用其独有的姿态展现着百年芳华,如此浓厚的红色文化、法治文化依然给后人传递着无数的精神力量。基于这样的地理优势,经过多方收集资料、赴一大会址等红色教育基地现场学习,黄浦区院明确了“虔诚于红色文化、忠诚于法治精神、尊重于近代历史”的修缮原则。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布置“红色足迹”长廊,生动展现我们党的早期领导人陈独秀、解放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副检察长的李士英以及救国会民主人士“七君子”等人在此抗争的感人故事;另一方面,通过设置“近代法治”版块,既展示近代时期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相互冲突、碰撞、融合的司法故事,更为黄浦区院在开展各类法治宣传、定期举行检察开放日的同时增添了法治宣讲的效果,进一步彰显新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抓党建,促进“一流党建引领一流业务”

黄浦区院牢固树立“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理念,注重通过抓党建来促业务,积极探索“一支部一品牌”活动。通过发动全院参与品牌打造,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促使每一名检察人能够伫立初心原点,淬炼使命担当,从而让党史中的红色基因与法治初心不断引领黄浦检察新时代的新征程。黄浦区院立足办案主业积极履职的同时,生产出一系列以政治培训为核心,与“检察官讲堂”“全员练赛场”相融合的“一体两翼式”实训体系、“梧桐法语”文化品牌等检察产品,由此在黨建引领下不断凝聚对法治理念的共识以及对检察精神的传承。而这反过来进一步提升了检察业务质效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此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时代大考”,黄浦区院成为全市唯一持续派驻浦东机场的基层检察院,引来无数群众点赞。面对后疫情时期的复工复产难题,检察官直接展开实地走访,依托与区工商联建立的“检企之桥”法律服务站举办专场交流活动,通过深入基层,发现各行各业所面临的发展难点,并专门为其解答难题。

(三)强实干,提升检察职能质效

在党建引领的强大感召力之下,黄浦区院立足办案主责主业与法律监督职能,真抓实干,忠诚履职,努力提升检察职能质效,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一是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的新领域探索,促进维护社会正义。近年来,黄浦区院分别在城市管理、教育、医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保护司法实践,比如由黄浦区院办理的“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儿童门票执行‘双轨制落地案”[5]、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拆除私装“卫星锅”案[6]等一系列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强化服务大局战略导向,依托“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比如,在护航长江经济带发展方面,我院积极开展船舶挂靠经营的行政检察路径,并从严从快打击了一系列非法运输成品油的案件。在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黄浦区院除了前文所述及的与工商联搭建“检企之桥”法律服务站,为企业送去一系列的法律服务产品,还积极探索诸如共享汽车租赁等新兴行业法律问题的检察方案,重点办理骗取淘宝网退运险保险金、向淘宝商户销售提高商品搜索排名的虚假软件等涉及互联网行业的多起案件,以全面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除此之外,黄浦区院在深化对涉企刑行交叉案件的审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探索加强涉企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实践应用,深化企业刑事、民事、行政合规的研究,从而发挥法律监督在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方面的“治未病”功能,为赋能营商环境提质增效。三是注重创新发展,推动形成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新格局。比如,黄埔区院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语境下探索多层次、信息化、互动式法律监督,率先在全国挂牌成立了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依托该平台优势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沟通,推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内涵式发展。[7]

三、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能优化的合理路径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始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通过党史学习以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领悟,更加筑牢了检察机关履职的人民立场。以黄浦区院为例,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在以上理念的价值引领之下,积极探寻着检察职能优化的合理进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得到一定的启发。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思维方式导向

基于对党史以及检察成长史的初心传承,面对党中央对于检察职能优化所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并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治思维方式导向。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将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检察职能履行的最终目标。司法公正与否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追求实质公正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于程序规则的遵守,由此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另一方面,要注重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形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而实质正义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启动“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6000余件,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8]不仅对于行政检察工作,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检察机关同样需要强化释法说理,如对于涉及因案致贫的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应救尽救”原则实行司法救助,同时也要综合运用调解、听证、促成和解等手段,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二)实现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要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始终贯穿于办案之中,树立起“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核心在于“将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9]之所以提出这一理念,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尤其在内设机构改革以及职能转隶以前,检察机关偏重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对于部分监督事项往往停留于碎片化监督的状态。但从属性上来论,检察机关立足的人民立场决定了其职能的履行也带有人民性。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事项往往也能反映人民群众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于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呼声和需求。最高检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探索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要求,旨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等领域内,对被监督对象的重大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按照统一的证据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10]这不仅有利于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精细化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当中,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促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各个领域落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新时代“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终为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发展输送检察力量。

(三)推动“共赢型”法律监督新格局的形成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尤其在涉及与行政机关以及相关组织的沟通协调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手段,对于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适时阻断违法事由的发生;另一方面,作为同样需要通过履职来践行服务为民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尤其在解决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时,更要在制止违法或者虽尚未违法出于预防的需要进行监督的同时,实现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正如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2018年7月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所提出的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新理念,就是要强调建立起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通过二者之间的有机合作实现对公平正义与社会公益的维护。前文提到的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的设立便是助力形成“共赢型”法律监督新格局的实例,依托该平台优势,一方面拓宽了检察机关监督案源的线索发现范围,并可以实现检察建议制发后的持续跟踪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可以与行政执法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与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所存在的根源性问题,从而加强分析研判,共商解决良策,形成工作合力,对于推动创新参与社会治理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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