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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政治改造的理性思辨

2021-11-29蒋成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政治

蒋成铁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 青浦 201701)

亚里士多德认为 “人是天然的政治动物”[1],每个人(包括罪犯)都是政治意义上的人,都天生离不开政治社会, 个人的发展与国家的命运都息息相关。 罪犯作为政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因为各种犯罪行为,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秩序,为更好地改造他们,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者为建设者,监狱对罪犯进行政治改造十分必要。

一、理性认识监狱政治改造

监狱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新的任务,司法部提出了政治改造的新命题,是关系监狱工作理念、模式和方法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风向标和里程碑意义,必须理性认识监狱政治改造。

(一)“政治”的理解

1.政治字面意义。 政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和作用[2]。 从字面意义来看,“政治”主要包涵两层含义:“政”指的是政府或政党,反映的是政权或政权主体, 主要包括政府、 军队、警察、法院、监狱、政治组织、政治机构等。 “治”指的是治理,反映的是维护政权的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政策以及依据这些进行的行为,包括军事、法律、行政等方面。“政”是“治”的主体,“治”是围绕着“政”进行的,政治是国家的集中体现。 因此,我国近代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形象地说:“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3]。

2.政治的内涵解析。 政治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不同语言以及从不同学科角度,不同的学者论述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认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政治就是反对世界资产阶级而争取解放的无产阶级的关系”等[4]。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普及, 阶级斗争的观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政治的阶级色彩逐渐淡化,人们对政治的认识逐渐发生了改变, 普遍认为政治就是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制度、规则和工具手段,确定组织范围内未来社会发展目标并为确保实现该目标而进行的一切社会治理与协调活动。甚至有学者预测,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将来很可能会出现“公司政治”、“社区政治”等。

3.政治的外延变化。 政治的外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扩散, 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政治不单单由诸如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规范等“硬件”构成,还有“软件”亦即潜在的或内在的东西,包括政治价值、政治感情、政治意识、政治态度、政治信仰等,政治再也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斗争、压迫、剥削等,而更多的是考验一个政治主体(包括政府或政党)能否通过法律、道德、制度等手段治理好国家和社会,从而得到社会成员的拥护和认可, 以达到政治文明的状态。

(二)“监狱”与“政治”的关系

1.监狱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 监狱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政权机构。同样的道理,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和国家组织形式出现, 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订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对违反者要通过监狱关押形式进行惩罚, 这便形成了最原始的政治。 因此,监狱和政治都是阶级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可以说凡是有国家就有监狱,任何性质的国家都会建立相应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监狱, 以为政治统治所服务, 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因此可以说监狱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

2.监狱是维护政治运行的重要保障。 人类政治历史表明,政治运行的手段有法律、道德、宗教,随着政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律逐渐与道德、宗教分离,成为了政治运行的主要手段,于是有“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之说。 监狱作为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的机器, 是国家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5]。它是代表国家意志对犯罪之人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器,通过惩罚、改造、预防功能的发挥,保障法律得以施行, 以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政治安全、 政治制度、政治秩序等,充当着政治运行顺畅的最后一道防线。

3.监狱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 监狱是一个特殊的标志物,既是社会的“病态产物”,也是社会的“文明标尺”[6]。 正如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度之文野。 ”监狱是衡量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杆,是检验国家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标尺,一个国家监狱行刑运作的好坏,往往可以用来验证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进步。 监狱里关押的罪犯,处于社会底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待他们的态度, 都是当时社会政治文明的真实写照和反映,这几乎是文明社会的共识。

(三)监狱政治改造的内涵

1.政治改造具有普适性。 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政治意义上的人, 任何人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生存,只有政治稳定了才能发展经济,人民才能够安居乐业,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服务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正如伟大领袖毛泽东指出:“每个人、 每个阶级阶层都需要改造,而且要不断改造,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不断取得进步, 当到了全人类都自觉改造自己和改造世界的时候,那就是世界的共产主义时代。”[7]只不过罪犯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 因为触犯刑事法律受到刑罚处罚,与守法公民相比较而言,罪犯的政治意识、政治认知、政治觉悟、政治信仰等相对缺失,往往是最需要政治改造的重点对象。

2.监狱政治改造的具体涵义。 纵观古今中外,政治改造普遍存在于阶级社会的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发展阶段,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政权主体,总会对其社会成员施加自觉的教育和影响, 力图使社会成员能够认同和拥护阶级统治,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监狱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因此,从广义上来讲, 监狱实施的所有改造活动都可以纳入政治改造的范畴。曾如历史上的大赦制度,古代帝王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等重大政治事件中,以施恩为名,赦免除谋反、欺君、与皇权相抗的政治犯外的未决犯和在押犯, 其目的是让罪犯能够认同和拥护阶级统治,这实质就是政治改造。

因此,立足当前我国监狱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监狱政治改造是指监狱和监狱民警运用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国家观念、政治意识、法律规范等,对罪犯开展的一种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的教育引导活动,不断端正罪犯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觉悟,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使罪犯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在思想上、情感上认同党的领导、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下简称“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

(四)监狱政治改造与思想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监狱法》第62 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自1994 年《监狱法》颁布施行起就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并一直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重点,而且在监狱改造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分析它与政治改造的联系与区别, 对理性认识监狱政治改造有着重要的作用。 政治改造与思想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属于意识层面,都具有抽象性,但两者在内容、范围、特点、方法、目标以及对主体的要求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首先, 政治改造与思想教育属于监狱改造罪犯的两个方面,政治改造侧重点是“政治”,思想教育侧重点是“思想”,由于思想与政治的在内容和范围上的差异性, 决定了政治改造与思想教育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并且思想教育的范围要比政治改造广。

其次,思想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不能强加的, 思想教育者往往是用思想碰撞思想、 启迪思想、影响思想,具有长期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教育的方法是双向的。 而政治改造是出于一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任务, 强制对接受改造者进行政治理论、政治观念、政治政策等的宣传和阐述,具体权威性、政策性、变化性等特点,改造的方法往往是单向的。

最后, 监狱思想教育的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 而政治改造的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的守法公民,可见政治改造的目标要求要比思想教育的目标要求要高。 同时, 政治改造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要比思想教育的主体在政治素养、政治信仰、政治觉悟等方面的要求也更高。

二、防止监狱泛政治化的问题

“泛政治化”即过分政治化,是指泛滥、滥用政治概念或者过度拔高政治[8]。当前监狱关押除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类外的犯罪分子涉及的犯罪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司法部旗帜鲜明地提出政治改造的新论断,对解决这一内部矛盾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但由于监狱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 部分监狱实务部门工作者和学者对政治具有强烈的敏感性, 认为用政治手段来改造罪犯是不妥当的。 为了理性看待监狱政治改造,准确实施政治改造,就必须专门提出防止监狱泛政治化问题。

(一)防止“专政工具论”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狱就是专政的工具, 改造罪犯就必须用专政的手段。 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早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一切反革命, 专政的对象仅仅存在于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类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专政的对象范围越来越缩小。 现阶段监狱关押的绝大部分罪犯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物,罪犯也属于人民的范畴,不属于敌我矛盾,也不属于专政的对象。 因此,监狱在罪犯改造过程中不能施以专政的手段, 监狱有且仅有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罪犯实施专政。

监狱施行政治改造初心是通过政治改造罪犯,从而使罪犯做到“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并不是意味政治意义上“专政”。 因此,必须要防止“专政工具论”,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不能一提“政治”就谈虎色变、草木皆兵,认为政治改造就是“专政”的代名词,如果用专政的手段改造罪犯,势必会人为地把罪犯当做阶级敌人和专政对象, 把罪犯划向人民的对立面,把人民内部矛盾推向敌我矛盾。

(二)防止“暴力机器论”

“暴力”是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 从词性来看这是一个贬义词,虽然监狱是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守卫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器,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但用暴力来形容监狱是明显不合时宜的。 因为监狱是政治的,而不是暴力的,政治与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前整个社会都在追求政治文明的潮流,政治已经逐渐朝着民主、法治、人权的方向发展,而暴力一词早已逐渐离政治远去,这是人类历史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监狱施行政治改造虽然有“政治”的字眼,也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但仅仅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暴力性,政治改造目标不是靠暴力的手段来实现的,以暴制暴的罪犯改造模式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应该坚决反对和防止“暴力机器论”,用暴力的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明显是不明智的、是不正确的、更是违反法律的,是与政治文明背道而驰的。

(三)防止“法治对立论”

政治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政治促进法治的实现。法治存在的目的就是保证政治的顺利运转, 政治为法治提供依托和环境。正如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认为:“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 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 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9]不能脱离政治空谈法律,脱离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楼阁。 因此,认为提倡法治就要弱化政治,讲政治与讲法治是矛盾对立的,这样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

监狱对罪犯进行政治改造, 不是与依法治监相矛盾对立,也不是只讲政治不讲法治,更不是丢掉依法治监来施行政治改造。 应当用法治的思维理性看待政治改造,不能提政治改造就忘却法律这条准绳,更不能丢掉法治来强化政治改造, 应当防止和摈弃“法治对立论”,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施行政治改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改造。

三、监狱政治改造的必要性

监狱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 从监狱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上看, 政治改造是监狱与生俱来的职能。近些年来,监狱对政治改造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忽视和弱化,政治改造的提出,符合当前监狱改革发展的现实考量,也贴合罪犯改造的实际,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

(一)政治改造是监狱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

列宁说,“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10]。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政治属性作为监狱的第一属性和根本属性, 决定了监狱必然要强化政治改造,这是监狱捍卫国家政治安全、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实现改造目标的必然要求。

1. 政治改造是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国与国之间意识形态斗争异常激烈,国家安全、政治安全风险不容忽视。监狱虽是高墙之内,但处在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斗争的第一线。监狱强化政治改造,着眼的是国家政治安全这一根本大局, 是监狱自觉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也是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制度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主动而为的行动。

2. 政治改造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的主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和安全感是监狱作为政治机关的政治方向。只有通过强化监狱政治改造,摒弃刑罚执行“纯业务”的观点,充分发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政治职能, 才能保障监狱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

3. 政治改造是实现监狱改造目标的有效途径。当前监狱的改造目标不是单纯地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是要从更高的政治高度,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定因素、 积极力量。监狱强化政治改造,教育、帮助、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把罪犯改造成为“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的守法公民,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者为建设者,是实现监狱的改造目标最为有效的途径。

(二)政治改造是新时代监狱形势的客观需要

当前监狱已再也不是传统意义上自我封闭的“孤岛”,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监狱改造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政治改造可以讲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

1.国际斗争形势的需要。 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错综复杂,西方反华势力、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恶意攻击党的领导,诋毁、诽谤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颠覆政权,制造民族矛盾和暴恐事端,间谍活动无孔不入,台湾、新疆等地区分裂势力活动日益猖獗。 一些所谓的国际“人权组织”、境外团体,往往打着保护罪犯人权的幌子,抨击和诋毁我国监狱制度的优越性,反分裂、反渗透、反暴恐斗争形势异常尖锐复杂, 监狱很容易就成为外部势力恶意攻击的对象。 政治改造的提出就是出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的需要。

2.国内安全形势的需要。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期、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交织叠加期,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们思想领域的多元化态势日益明显, 人民群众的需求不再是停留在温饱物质层面,对民主、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方面有了更广更深更高的要求, 监狱工作也随之面临着挑战。 同时,我国的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对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直接造成了严重冲击, 而且极端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诸如“重庆周克华持枪抢劫杀人案”、“北京摔婴案”、“湖南衡东驾车撞人案”等,这些犯罪分子都有长期和多次的监狱服刑的经历, 出狱不久就无视法律报复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监狱惩罚、改造、预防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强化监狱政治改造。

3.监狱改造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监狱押犯量一直居高不下,而且押犯构成日趋复杂,余刑1 年以下的短期犯、多次前科劣迹犯、涉黑涉恶涉毒涉恐类、团伙犯、重刑犯数量不断增多,监管压力和罪犯改造难度不断加大,狱内改造与反改造的形势日益尖锐。监狱改造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罪犯改造功利化, 部分罪犯把减刑当成改造的应得报酬和权利”、“狱内反改造形势严峻, 部分罪犯公然抗法抗管,挑战监狱规章制度和法律底线”、“经过监狱改造出狱的罪犯,没有认真反思悔过,反而出狱后拉帮结伙组建‘罪犯微信群’,在社会上摇头晃脑、招摇过市”等,这些监狱形势给监狱工作带来了直接影响, 这也决定了开展政治改造势在必行。

(三)政治改造是历史经验传承的重要选择

政治改造是我国监狱制度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我国监狱改造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监狱政治改造着眼的是对监狱改造历史的传承和经验的总结, 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优越性。

1.政治改造是历史的传承。 回顾我国监狱改造工作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之初,老一辈的监狱工作者之所以能够成功改造大批日本、 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抓住了政治改造这个“灵魂”。特别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监狱改造了数以千万计的普通刑事罪犯, 保持了较低的重新犯罪率,被国际社会誉为创造了人类监狱史上的“人间奇迹”,取得这样的成绩是与监狱的政治改造工作分不开的,政治改造功不可没,这个优良的传统在当下也必须予以传承和发扬。

2.政治改造是经验的总结。 近些年,其实监狱在政治改造方面也有较好的做法和经验, 例如监狱对邪教类罪犯的改造,监狱通过对罪犯进行政治改造,触及罪犯灵魂,彻底转变其反党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顽固立场,改造了一大批邪教类罪犯,充分体现了政治改造在改造罪犯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不能丢掉政治改造这个“传家宝”,要把这些好的理念思路和经验做法更好地进行总结与提升。

四、监狱实施政治改造的阻却性因素

政治改造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当前强化政治改造是实现监狱改造目标的关键, 对提升监狱改造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一些主客观因素在制约着政治改造,影响政治改造作用的发挥,必须要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

(一)罪犯的政治意识

政治意识主要是指政治思想、政治观点,以及对于政治现象的态度和评价[11]。 监狱政治改造的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的守法公民, 这一目标不仅给监狱改造工作带来了更加艰巨的任务,也给罪犯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罪犯的政治意识水平还很低, 政治改造的需求还不足, 这将直接影响政治改造目标的实现。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生存是人最基本的需求,只有在生存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才会去追求政治、道德这些更高层次的精神欲望。 一方面,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不高,政治意识相对较差,往往贪图物质生活的的享受,对政治制度、国家观念、公民意识等缺乏理性认识。另一方面,当前罪犯当中大多数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最迫切解决的是生存问题,往往对政治改造的需求不足, 多数罪犯认为政治离自己很遥远,自己只需要做一名守法公民即可,对政治上的热不热爱、拥不拥护、认不认同,觉得与自己无关、要求太高、太理想化,对物质上的美好生活向往可能是自己最为需要的。

(二)罪犯的抗拒心理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罪犯身份的确立经历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国家机构,都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可以讲罪犯无时无刻都在接受政治的“洗礼”,罪犯在这一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产生抗拒心理状态直接影响着政治改造的效果。

一方面, 部分罪犯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盲目认为审判不公, 不认为自己行为是犯罪或者认为判刑过重, 甚至认为入狱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陷害”,人为地把自己置于党和国家的对立面,服刑身份意识淡化、认罪悔罪意识缺失,甚至漠视和诋毁监狱制度, 由此引发对监狱政治改造的拒绝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罪犯由于失去自由,长期处于被监禁和被管制状态,内心的抵触和反抗情绪强烈,往往会形成的反社会、拒改造、固执、偏激的逆反心理,对监狱政治改造,很可能会阳奉阴违的敷衍,可能想方设法的规避,也可能是毫不隐晦地对抗,罪犯表面上屈服了,但内心非常排斥、反感甚至仇恨,将严重影响政治改造的效果。

(三)民警的政治素养

政治素养是指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品质, 是个人的政治方向、 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的综合表现[12]。 监狱民警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和教育者, 民警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罪犯, 可以说民警是罪犯的“形象人”和“领路人”,民警所持有的政治思想、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都会潜移默化地教育和引导着罪犯。因此,民警的政治素养水平直接会影响到监狱政治改造的效果。

当前,监狱民警队伍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年龄年轻化、知识专业化、思想多元化等特点,民警的知识构成和业务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部分民警在党的历史、党的理论、国家意识,抵制错误、反动的思想能力,发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大多数民警自身的政治经历较少,缺乏对政治知识的专门学习, 较多停留在书本和影视作品上了解,政治知识较为欠缺。部分民警满足于日常事务工作,在自我行为和观念上表现出不关心政治、不关心国家大事,甚至厌恶讲政治的状况,民族自豪感、政治认同感还不强、在政治思想、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政治信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政治改造的效果。

(四)监狱的条件限制

政治改造要触及罪犯的灵魂, 需要彻底根除旧的错误政治思想观念, 再构建正确的历史观、 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做到“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这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监狱自身的特殊性, 监狱在政治改造的过程中会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 一定程度会影响政治改造目标的实现。

一方面,罪犯的政治思想、政治立场、政治信仰等是长期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而罪犯的刑期都是法院依据刑法判决的固定期限,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期期限执行刑罚,而政治改造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 特别是对于部分短刑期罪犯来说政治改造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 据上海某监狱统计, 近年来监狱收押1 年以下的罪犯已经占总押犯的50%。 另一方面,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的思想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日趋多元化、 个性化,由于受罪犯知识构成、个人经历、地域差异的影响,罪犯群体的政治知识、政治观念、政治立场、政治信仰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然而监狱在开展政治改造过程中, 往往把格式化的改造内容强加于罪犯身上,势必导致政治改造内容针对性不强,政治改造效果欠缺。

五、实施政治改造的具体路径

刑罚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简单、残暴、野蛮向着逐渐人道、公正、文明的方向发展,这决定了政治改造必须符合刑罚发展趋势的要求, 又必须反映历史发展进步文明, 正确认识政治改造在刑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积极探索其作用发挥的具体路径。 这不仅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能够极大地丰富有中国特色的行刑方式,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

(一)以人本化方式推进政治改造

人本化政治改造是指在政治改造过程中要重视以人为本,政治改造首先是对人的改造,罪犯是政治改造的对象, 政治改造就必须把罪犯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根本,重视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必须遵循“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原则,将以人为本作为政治改造的核心,把罪犯改造成为“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的守法公民。

1.强调罪犯以“人”的形式存在。 罪犯从政治意义来讲是人民的范畴,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 作为一个人所固有的就是人生而平等和天赋人权, 人权保障应该是政治改造的重要内容,监狱对罪犯进行政治改造,首先就必须强调罪犯以“人”的形式存在,要把罪犯作为“人”来对待,尊重罪犯的权利和人格,让罪犯有尊严地改造,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同时,要让罪犯以“人”的形式参与到政治改造的过程中, 使罪犯深知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让罪犯感受到党、人民和政府并没有因为其犯罪抛弃他们, 并以普通公民的标准来要求其在服刑期间正确认识、 理解、 践行“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

2.让罪犯在希望中接受改造。 毛主席讲“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 ”罪犯要认同、拥护、感恩于党和政府,最大的政治改造就是给罪犯以生的希望。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日本、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的政治改造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坚持了“一个都不杀”的原则,给了罪犯以生的希望。因此,实施政治改造必须要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打破“进入监狱就葬送一辈子”的宿命论,要给一些罪重刑长的罪犯以生的希望,依法扩大罪犯假释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假释对改造的激励作用,同时,在重大节假日开展离监探亲,甚至可以实行周末服刑制,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其从内心认同、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激发罪犯做“两热爱、两拥护、五个认同”守法公民的动力。

3.切实增强罪犯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13]。 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的义务。 罪犯作为国家公民,实施政治改造就应当鼓励、帮助甚至强迫罪犯履行这些义务,将这种公民意识传递给罪犯,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正确认知《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培养罪犯公民意识,最大程度强化罪犯对宪法法律尤其是宪法的认同感, 增强认同和拥护党的领导意识, 切实履行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等公民基本义务。

(二)以法治化方式推进政治改造

孙中山说:“政治良否,视人与法。 ”[14]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治属于政治的范畴并为政治服务。 同时, 法治也是维护政治安全的重要工具, 政治改造的目标需要依靠法治化的方式才能实现,政治改造的灵魂在于依法改造,离开了法律的保障,政治改造是空洞无力的。政治改造必须是依法改造,必须将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刑。

1.建立完备的监狱法律制度。 完备的监狱法律制度是政治改造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是施行政治改造的重要保障, 如果离开监狱法律制度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改造,现行《监狱法》已实施20 多年,必须要抓紧推动《监狱法》的修订完善以及相配套的细则的制定, 使其更好符合法治精神和反映人民意志。 同时,要健全监狱管理规范、监狱生产管理规范、罪犯权利与义务规范、监狱民警执法规范等规章制度,使监狱行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紧紧依靠法治化的引领和推动,切实为政治改造保驾护航。

2.形成民警依法执法的机制。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民警执法是否依法规范,不仅事关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更直接影响到政治改造效果。只有依法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才能保障政治改造的准确实施,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依法执法是监狱政治改造的生命线。 因此,一方面,实施政治改造必须建立执法标准化体系, 实现从主观经验式执法管理向法治化执法管理转变,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等都符合法律要求,要让罪犯在依法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狱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进行监督和制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全面提升监狱民警的法治素养和执法水平,强化民警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养成依法执法的习惯,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同时,也要健全完善对妨碍监狱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破坏监管秩序、袭警等行为的惩戒法律法规,要坚决打击、严厉惩处少数罪犯抗法抗管行为,依法维护监狱民警执法权威。

3.切实做到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尊重罪犯人权的重要体现,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是政治改造前提, 只有这样罪犯才能从内心接受政治改造,如果罪犯的合法权益都保障不了,政治改造就只能是一纸空谈。 罪犯虽然被判处刑罚,但其公民的身份并没有被剥夺,罪犯仍然具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因此,对罪犯进行政治改造,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法律规定,强化监狱民警对罪犯合法权益的理性认识,保障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可以引进罪犯会见律师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罪犯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以科学化方式推进政治改造

政治改造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政治改造要取得实效, 并真正成为现实中改造罪犯的强大影响力,必须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寻找合适的途径,采取科学有效的操作方法和策略, 使监狱政治改造工作更加符合监狱工作基本规律, 最大限度地保障政治改造的实施。

1.建立科学的分类改造机制。 政治改造具有普适性,政治改造针对的是每一名罪犯,但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在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觉悟、政治信仰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施行政治改造就必须探索对罪犯的分类改造,坚持因人施教、根据犯罪类型、恶习程度等实施有针对性政治改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罪犯, 要强化意识形态上的改造,转变其反人民、反党、反社会的极端思想,促使罪犯从国家、民族、历史、人民的立场观点反思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最大程度地增强其悔罪感,使其对国家、 社会和他人的排斥、 敌对情绪降到最低程度,进而推动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普通刑事罪犯,要加强对罪犯国家学说、公民意识教育,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意识,切实增强身份意识、 悔罪意识、 自觉接受监狱的惩罚和改造。

2.运用科学的政治改造方法技术。 政治改造需要科学的理论、方法进行指导,才能调动罪犯政治改造的积极性,形成政治改造机制。 一方面,要科学设计政治改造教育课程,学习国史、党史、改革开放史等,固化定期开展升升旗唱国歌、出入监宣誓、减刑宣誓等仪式活动,探索建立“课堂+”新方法,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激发罪犯自觉接受政治改造的内在动力,确保政治改造入脑入心。 另一方面,要科学运用心理矫治、行为矫治等改造技术,强化以宪法为根本的法治、道德和纪律养成,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主义观念,让罪犯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根本性的转变。

3.建立科学的政治改造评价体系。 要准确反映罪犯政治改造成效就必须探索建立一套政治改造科学的评价体系,这是实施政治改造的重要一环。要按照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规范政治改造的内容、形式、标准,建立系统科学、全面覆盖的政治改造体系,对政治改造确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形成政治改造指标,探索政治改造指标的完善、改造表现的评定、结果的运用,构建政治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政治改造项目化、具体化。

(四)以社会化方式推进政治改造

政治改造的落脚点始终在于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如果罪犯回归社会后,没有赖以生存和做守法公民的条件,势必就会产生悲观厌世、对党和国家的不满与抵触情绪,很有可能重新犯罪,那么政治改造的目标就会落空。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来讲,罪犯再社会化是检验政治改造效果的重要指标, 必须要以社会化方式推进政治改造。

1.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 良好的政治形成在于社会治理,改造罪犯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作为社会的“细胞”,罪犯来自社会,监狱政治改造工作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 必须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以开放促进社会化,逐步消除监狱的封闭性、神秘感,努力探索对罪犯刑罚执行的社会形式,使监狱深深扎根于社会之中, 使罪犯感受社会并能够融入社会,保持与社会的同步发展。 同时,要主动将监狱执法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监狱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努力打造监狱公正文明执法形象,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让社会各个阶层都能理解、支持、帮助监狱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监狱治理格局。

2.充分借助社会力量。 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而改造罪犯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需要举全社会之力方能实现的系统工程。 政治改造的目标实现不可能监狱一己之力就能够完成, 需要广泛的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要重视利用社会力量改造罪犯,让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主动参与罪犯的改造工作,让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包括法律、教育、医疗、心理学等形成的社会志愿帮教队伍介入监狱改造工作,让各种社会教育资源、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企业等主动融入监狱改造工作[15],让改造工作融入社会,消除罪犯与社会的隔阂, 让罪犯觉得国家和社会没有抛弃他们,依然在关心他们,从而减少罪犯对党和政府的对立、仇视情绪。

3.完善罪犯再社会化制度。 施行政治改造就必须要为罪犯创造良好的社会化环境, 最大的政治改造在于让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 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促进政治的安定有序。罪犯释放出狱,必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面临着生存、 人际关系等多方面压力, 需要特殊的保护和救济。监狱要探索监狱和社会安置帮教的对接途径,做好罪犯安置帮教工作,及时开展时事政策教育,积极开展刑释前就业指导,帮助罪犯实现“释放即就业”目标,最大程度鼓励、引导、帮助罪犯走出“监狱化”阴影,让罪犯刑释后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引领罪犯感激、感恩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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