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安全生产问题的伦理审视
2021-11-29何小英
何小英 吕 婷
(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421001)
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关乎国家的稳定与繁荣。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然而,由于违规开采、过度开采、管理不当等原因,我国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19年我国发生170起煤矿事故,虽然比之前有所下降,但仍不可忽视。有效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矿山安全高度重视,多方面、全方位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矿山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型产业,在进入21世纪后,其发展迎来了黄金十年。以煤矿为例,市场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导致供不应求,煤炭价格也疯狂上涨。然而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许多矿山企业盲目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矿山超负荷开采严重。企业过度开采违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原则,追求功利主义漠视人本原则,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够,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等等问题,都影响着我国矿山企业全面健康的发展。
二、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新的矿山安全伦理问题层出不穷,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够、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等等。调查显示,在过去的几年中,矿山伤亡人数减少了一半,死亡率较之前相比下降了四分之三。尽管数据乐观,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伦理问题。
(一)矿山企业奉行经济效益优先于生命健康的功利原则
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矿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奉行“利润第一”的错误观念,对安全生产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往忽视对矿工利益的保护,甚至置矿工生命健康而不顾。体现在矿山企业不能给予矿工应有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作业装备以及人文关怀,使他们的总体安全状况以及心理状况堪忧,这有违以人为本的伦理关怀。
(二)矿山过度开采破坏生态环境,违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
利奥波德曾说过: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人类和土壤、水、植物和动物同属于同一个生命共同体,生命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在外延上相等;在这一共同体中,对善恶的评价应依据如下原则:当一件事情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2]。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并由此引发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矿山客体利益分布不均等问题,由此衍生出的伦理问题更是层出不穷。矿山开采的面积之大,分布之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远远超越了自然的自我修复速度和发展速度,矿山周边的矿村都存在水资源被破坏的现象。水资源枯竭,被污染了,村民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就会导致周边村民与矿山企业发生尖锐矛盾,共同体内的和谐遭到破坏,就会使矿山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忽视责任原则
我国矿山生产企业缺少对生命敬畏及尊重等伦理精神的执着追求和热忱关怀,仍延续着传统伦理道德说服和引导个人美德的提升,当安全获得与财富获得发生矛盾时,仍用功利主义原则逾越保存生命伦理原则,去规范“不安全行为”,导致道德理想“虚假化”[3]。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为“摆设”。许多矿山企业所有者抱有投资上的侥幸心理和没有长远眼光的短期经济效益行为。例如,对基础生产设施更新换代不及时,生产系统无法及时更新,安全员以及技术维修人员岗位的设置与配备不足,在生产管理上听之任之等等,都为日后的生产工作留下了安全隐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得不到落实,使得安全生产的诸多方面受之影响,导致生产中的许多历史性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四)矿山安全生产的外部监管存在漏洞,漠视人本原则
在我国矿山的安全监管执法和安全生产中,依旧采用“非自律”与“非激励”的“行政式”安全活动规范准则以及行政处罚措施。就其产生的影响力而言,这类外部监管手段并未取得很大的成效,反而由于其未经“人权”伦理的论证而“失范”。总之,我国矿山企业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性善理念,对于矿山工作者的人权保障还仅仅停留在社会宣传以及理论宣传层面。
由于矿业投资有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等特点,因此矿业的生产与发展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不稳定的国家政策使矿山企业的持续投资受到较大影响。许多矿山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全然忽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未经开发许可的土地上乱采、乱挖,导致矿业生产秩序混乱以及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不健全,会造成我国矿山发展与监管的恶性循环,安全监管伦理失范的现象日益严重。在我国的诸多矿难事故中可以发现,官员与矿主私下勾结,钻法律的漏洞来谋取各自的非法利益。这些官员不仅自己可以得到好处,即使有事故发生,也可以以“违法开采”的理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极端的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性善理念。
三、矿山安全生产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
人民主体指的是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主体地位,具体包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实践的主体、价值的主体以及利益的主体。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他们深入无产阶级的生活,了解工人阶级的生存现状与困窘被压迫的现实。。马克思阐述了人的本质,重点阐述了工人阶级的地位与重大作用。然而,工人工作环境恶劣,报酬被不断压榨,超负荷的工作造成了对身体不可逆转的伤害等,都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一线矿工作为矿山生产主体,是矿山财富的开发者与贡献者。矿山企业应正视矿工在矿山生产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将矿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实现其最高价值。
(二)儒家“仁爱思想”
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真正把“仁”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范畴,并赋予其伦理和道德意义。仁者,人也。意为人生来就有一颗仁的心,拥有仁爱之心的人才可以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每个人做人处事应该本着仁爱的思想,关爱他人,关爱自然。“仁爱”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不仅包含了对安全伦理对象的理解和同情,而且幻化成具体的行动,将体谅、帮助、同情的行为和情感实施到被关怀对象上,并在仁爱的意识指导下逐渐形成一种持久行为。
矿山企业安全涉及人的安全、物的安全、环境的安全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各方面利益不受威胁、避免伤害,最终力求达到人、物、环境的和谐状态。具体来讲,就是与企业有关的一切环节和生产参与者,比如矿工的人身安全、企业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等。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保证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因为人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实施者,如果矿工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矿山企业的一切安全就无从谈起。企业应该以一颗仁爱之心去关心自己的矿工,为他们的工作生活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在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除此之外,体现“仁爱”的企业伦理道德观念并不是单一地强调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一团和气,而是建立和谐有序的人际关系、安全健康的生产秩序。
(三)习近平安全生产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就安全生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红线的观点。总书记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时刻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到首位。而且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对这个观念一定要非常明确、非常坚定、非常强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安全工作必须要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矿山生产工作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工作中,有些想法和做法不能越过红线,必须坚持底线,否则就会发生矿山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因此,矿山生产工作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就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人必须遵守。
习近平强调,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4]。
四、矿山安全生产的伦理原则
矿山企业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促进矿业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谐的主要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严格遵循公正、生命至上、敬畏自然等伦理原则。正是由于这些原则的缺失,造成了我国矿山事故频发,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受到了威胁。因此,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践行几个原则:
(一)生命至上原则
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一书中说道:“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5]所有生命都是平等的,一切生命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类要从自身的道德出发,否定生命的贵贱之分,怀揣一颗仁爱之心,对一切生命负责。除此之外,人类还应意识到:在某些特定时刻,不得不用一些生命的牺牲挽救其他生命的时候,还应当为这些失去的生命背负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生命至上原则的根本目的,即拥有仁爱、共情、同理心。
人与人之间生来平等。矿工作为矿山一线生产者,生命也是宝贵的,人的自我价值实现不会因职业或地域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因此,矿山企业首先应该摒弃对生命的漠视,建立与矿工的平等关系。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矿山管理者要怀揣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在企业发展中树立起对生命的敬畏思想,重塑当今矿山企业生产中所存在的错误的伦理道德。从意识入手,通过意识的转化来改变实践。矿山企业应把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改善矿工工作环境,关爱矿工家属,关注矿工的精神生活。只有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矿山企业才会实现良性发展。
(二)敬畏自然原则
“敬畏”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态度。敬畏自然意为人类需要怀揣敬畏之心来敬畏超越人类之上的大自然。随着现代科学的不断进步,人类认为自然物是可以被探知的,被超越的。但是自然是一个无限的概念,从根本上讲是超越人类的。
当人类骄傲地认为自己已经体认了无限的大自然时,自然总能用其更多的奥秘来验证人类认知的有限性。自然用其丰富的矿产资源慷慨馈赠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但是人类对这自然的礼物并不满足。矿山企业对资源的肆意开采,对土壤植被的破坏,对生态环境的随意践踏,导致地面塌陷、水资源干涸、矿山坍塌等,这都是大自然对人类社会的“回馈”。因此,人类要做的并不是用侵略者的姿态征服自然,而是要怀揣对大自然的感恩之心,以敬畏的态度遵从自然的发展规律。
(三)责任原则
康德曾经说过:“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6]按照康德的说法,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矿山生产是一项涉及自然与人类社会双重利益的集体性活动,有着改变自然与社会的巨大力量,因此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要遵守的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的科学程序,更应该对自身生产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是一种渗透于全过程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含对当下行为发展的考虑,也包含了对长远未来后果的考虑,它是对强大的人类社会生产实践对自然挑战的回应,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概言之,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我们需要考量的不仅是矿山生产给我们当下带来的利益与影响,也应该考虑到我们当下活动可能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突破“强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将自然界中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的自在价值与自在尊严纳入我们对行为责任的考量范围。
(四)公正原则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作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7]公正是伦理学的基本伦理范畴,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在我国的矿山生产中,公正原则不仅仅要体现在国家政策与制度的保障中,更需要矿山主体具备相应的伦理道德和自我约束能力。
首先,公正原则有利于创建健康的矿山行业氛围。在广阔的社会生产领域,面对复杂多样的利益冲突,公正原则可以说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普遍有效的首要准则。无论是从先验的道德直觉层面审视,还是从理性博弈的视野考量,对于矿山企业来说,一个公平、公正的行业环境不仅是矿山企业得以生存和延续的基石,也是矿山企业成长与发展的保障。其次,公正原则为矿山监管制度提供价值支撑。在构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必须将公正原则作为矿山监管制度的基础原则来处理矿山生产中的利益关系。并且,就我国目前矿山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比较复杂的现实而言,公平正义的矿山监管制度是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
五、矿山安全生产伦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树立生命至上的价值取向
生命至上伦理原则是生命伦理中最重要的一环,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时代如何变迁,人的生命永远都是第一位的。生命至上伦理原则的核心是“敬畏一切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它要求我们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命,尤其是要尊重人的生命和人格尊严。
工业革命以来,矿山企业随着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矿工群体作为矿山运行的基础力量也日益庞大起来,因此,我们更应保障矿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在矿山企业经营者与员工的关系上,对经营者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即是要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矿山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绝不能罔顾矿工的安全,应该时刻将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并为其创造尽可能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这才符合生命至上伦理原则。
唯有保障工人们的生命安全,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树立生命至上的价值取向,提高矿山工人的生命保障,对社会主义形象和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塑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而矿业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矿山企业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也排放了诸多的污染物。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来降低成本、换取利益,这些现象存在归根结底就是生态伦理危机,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同竭泽而渔、焚林而猎。因此,我们需要反思某些企业粗放发展的历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重建环境伦理准则,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尤其是要构建以“良心,良知,良能”等良善价值观为导向的伦理与文化体系,塑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规划与路径,促进矿山企业实施生态工程,履行生态责任。
(三)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第一,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道德责任意识。矿山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道德责任意识,能够承担起责任,排除矿山生产的各种隐患,每一具体工作都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点对点精准明确工作内容,全面落实到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能时刻关注并尊重每一个矿山工人的劳动成果和尊严,尊重并保护矿工的生命与健康,维护每一个矿工的基本权利。
第二,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意识。营利虽然是企业生产的主要目的,但生产者不能只看到矿产带来的利润,还要考虑矿山生产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为社会所做的贡献。矿山企业生产必须通过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利润,同时,在生产中树立起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社会责任,勇于面对并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和生产问题。一个企业要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局意识,才能在社会中站稳脚跟,促进矿产企业自身的发展,并在生产过程中反哺社会,实现与社会的“双赢”。
(四)完善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矿山企业的生产也是一样,需要有“规矩”所遵循,只有在规矩内办事,才能得到更安全的生产发展。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即是规矩。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山工人对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进行学习。在促进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保护好矿山共同体中弱者的权利,做到真正的“以人民为中心”。另一方面,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后还需要各生产部门将其落到实处,特别是矿山生产的管理者首先要将相关文件落到实处,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在我国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提道:“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8]因此,除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矿山企业还需要深入社会道德建设,重视发挥道德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教化作用,提高矿山企业的文明程度,为矿山安全生产中所需落实的法律法规营造一个良好的矿山环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矿山安全生产的法治建设中,提高矿山企业管理者以及矿工所有人的法律和道德意识,通过法律和道德,维护共同的利益。
安全是矿山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矿山企业没有安全观就无法在矿业竞争中长久立足。矿山企业要考虑企业、工人、行政管理、外部监管等方面在矿山企业安全建设中伦理道德的重要性。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只依靠法律来维持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伦理道德建设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不仅要建设法治矿山,还需要靠伦理道德来建设人性矿山,通过道德感化作用提高人们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企业在解决事故时要顾及对伤亡人员的人文关怀,要具有同理心,解决好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减少对矿工、家庭、企业甚至是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要把“以人为中心”作为解决问题的核心,体现矿山企业对人的关怀,在生产中尊重生命,人们如果不对生命尊重,那么对自己的尊重也无从谈起。加强矿山道德伦理体系的建设,不断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才能促进整个矿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