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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淮盐商的粮食捐输

2021-11-29■谢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米价盐商商人

■谢 祺

在清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粮食保障体系中,淮盐商人从汉口、江西返程时运销粮食,作用十分重要,也是摊低销盐成本的重要环节。然而,清政府遏制盐商运销粮食获利,在坚持固定低盐价政策不变的同时,屡屡以优先保障下游地区粮食安全和公益性等口实,发动盐商捐输粮食,使得商人无法从食盐销售中取偿过度的粮食捐输负担。清政府的举措既有“重农抑商”轻视商人正当利益的思维,也有片面追求压低粮价的目的。同时历来存在的与盐政相关的陋规索需严重,腐败官员往往借用发动商人捐粮的名义,对商人进行盘剥,加上清朝在处理盐政陋规方面效果有限,导致粮食捐输和陋规不断增多,最终使得利薄的淮盐商走向衰败。

粮食保障深受清朝当局重视。诸多有关清代仓政、截拨漕粮的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历来都有学者指出,清朝当局秉承传统的重农抑商的理念,贬低商人的地位与作用[1](P762),但是,近来也有学者根据盐商等商人在汉口和江西的粮食贸易活动中得到国家大力支持的史实指出:“政府并未阻碍正常的商品流通,更没有明显压制商人的活动,重农抑商表现得并不明显。”[2](P127)这表明商人的活动显然也与粮食保障相关。

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最活跃最富有的就是以徽商为主的淮盐商。淮盐盐课额在近代以前一直占到全国盐课税额一半左右[3](P3606),是盐政的重中之重。两淮盐商利用其财力积极投身社会活动,其中赈济灾民,就是重要方面。关于盐商的捐输赈济制度,王日根等学者已进行了梳理研究,阐明清代雍正年间创立了由盐商捐钱建立,由官方管理运作于赈济灾民、灶户,以及服务河道疏浚作业的盐义仓制度,并指出在盐义仓制度之外还有公匣等制度,也属于江淮地区积极从事赈济等方面工作的慈善活动。①对于捐输的粮食来源,诸多研究都从粮食贸易的角度提及淮盐商人在返程粮食贸易中的活跃,主要是淮盐商卖盐到湖广、江西,买米回苏北。②故粮食捐输是一种食盐运销的副产品。关于徽商为主的淮盐商人捐输产生的原因,有学者指出这种赈捐制度时常有贪腐官员勒索的成分。[4]也有学者指出两淮盐商的利润并不属于暴利[5],而且包括捐纳等正额外的成本都很高,成为盐业走向衰落的原因③。

笔者的问题意识在于,既然盐商在粮食贸易中十分活跃,粮食捐输在赈济上作用巨大,捐输与盐商的食盐运销成本之间到底如何相互作用,又是在怎样的政策和思想指导下,清政府是如何把盐商的盐业经营推向衰落?本文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来阐明清代粮食安全政策执行的内在理念和套路及其对淮盐商人活动的影响。

一、兼营米业的盐商及其粮食捐赈

在明清时期,中国农业地理的一大显著变化,就是湖广及江西地区作为粮食产地和输出地的崛起。[6](P974-976)康熙帝就说过:“江西收成好,下江不愁米贵了”[7](P464);“湖广、江西大熟,天下不愁米吃了”[8](P194)。在江南米价高昂时期,皇帝常会命令江南官员到江西和湖广买米,如康熙三十八年(1699)五月,江宁织造曹寅就曾“奉旨于湖广、江西米贱之处采买时米”[9](P44)。康熙四十三年四月:“上谕将江宁织造备用银两内零银照旧存库动银一万两,着曹寅会同总督阿山遣人往湖广、江西等米贱之处采买米石。”[9](P109)这些都反映了国家对于维持江南米价平稳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从江西、湖广输入大米的依赖。

“两淮(盐)引地莫大于湖广”[10](卷四〇),湖广也是淮盐的主要市场。吴琦指出,清代国内市场仍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或盐为主要对象的交换结构。[11]以汉口为中心的粮食贸易数额巨大。如湖广总督鄂弥达称:“汉镇……日销米粮不下数千石……源源贩运以资本镇日食及江浙商贩之需。”[12]伴随而来的是巨额的盐贸易,如有官员汇报:“(汉口)外贩米船已有四百余号,而盐商巨艘装运者尤不可数计。”[13](P134)汉口转输米粮多来自湖南,如官员赵申乔所述:“湖北转运江浙之米,即系湖南运下汉口之米。”[14](P732)所以盐粮贸易也深入湖南,李稻塍描述洞庭湖往来的商船说:“北船载盐白如雪,南船买米桃花红。”[15](卷一五)盐商和米商其实基本是同一批人,如在长沙县:“秋冬之交淮商载盐而来,载米而去。”[16](P291)乡村贸易也多是盐米互易:“村女簪花接鬓湾,村郎载米市盐还。”[17](卷六〇)所以从汉口到湖广各地,很大程度上讲盐商也是米商。

粮食运销对盐商和两淮盐政而言也至关重要,湖广粮食歉收也影响到淮盐滞销。如雍正十三年(1735)盐政奏称:“近闻湖北早禾收成稍歉,盐未畅销。楚地素为鱼米之乡,湖鱼旺产亦号丰收,商得资其腌切藉以完课。今年汉水涨发鱼巿稀少……以致汉口盐壅未销。”[18](P45)因为两淮盐商运销沿途还有诸多的官僚索取陋规,也造成了盐商的沉重负担,如果盐商卖盐到湖广后空船回江南,利润则不足以缴纳盐课,在湖北粮食歉收的情况下,盐商无法购得足够的大米,盐的销售也受影响,只好转而购买湖广的鱼类返程销售才得以缴纳盐课,而第二年因发洪水连鱼都没有了,销盐就陷于停顿。此外,江苏沿海灶户主要从事食盐生产,不务农,所以盐场附近地区盐粮互易发达,海州盐场附近的大伊镇就是“人稠货聚,米粟流通”[19](P268),盐场不远处甚至出现了“徽人聚处贸易故曰新安”的新安镇[19](P269)。米市繁荣也反映了盐业对长江中上游粮食输入的依赖性。

康熙四十七年,江南米价难以抑制,江宁织造、淮南盐运使等官员被迫率领两淮盐商捐钱买米平粜,同时两淮商人恳求于江西、湖广卖盐,载米而回。[20](P48)但康熙并未积极回应。不久,曹寅、李煦继续请求皇帝:“两淮商人……情愿于江西、湖广二处出米之处,卖盐买米,即照彼处价值,载回平粜。”[21](P51)并补充说明,是商人考虑“多买则江西、湖广之米必贵”,所以强调以卖盐获利每十两银子用一两买米运回平粜,并且要“俟米价一贱即行停止”。[21](P51)如此康熙才批复:“此法甚善。唯恐有图利之意,即反为不美矣。”[21](P51)这表明皇帝顾虑商人乘机谋取平粜暴利,盐政官员也强调仅以1/10的卖盐利润作为尺度,即强调买米成本并不摊入盐价。在康熙帝否定盈利性米谷贩运的态度下,康熙后期商人在盐政官员组织下一再捐米赈灾。如康熙四十九年苏州织造李煦率领商人捐米赈济[22](P82-83),康熙五十五年又是李煦和盐商赈济江南旱灾[22](P210)等。除了捐输,官府还借用盐商运力来运输粮食。如乾隆四年(1739)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江省当青黄不接之时,尚须平粜加赈。因动支库银二十万两,给运盐商人,于江广产米口岸,分头采买,即将回空盐船装载。”[23](P359)这种官方出钱的运输由于利用商人运力,也会与商人的粮食捐输结合起来。如乾隆十六年十二月两广总督新柱奏:“江西米价昂贵……现已檄各属劝民兴赈,并盐商等愿出银一万两,赴川广贩米,又先动司库粜贮溢额谷价银二万两,委员赴湖广采买。”[24](P320-321)

总而言之,清朝前中期的政策是利用盐商进行粮食的运输、捐赈,但是限制盐商在灾荒时的盈利性粮食贩运。

二、以保障江浙地区粮食安全为主导的粮食运销政策

江西和湖广地区并不是一年四季都能向下游输出大米。康熙四十五年江宁织造曹寅就奏报:“今年江南春麦大收……江西、湖广早稻大收,晚稻闻又甚好,只因各处地方官无故禁粜,米贩不行,价值少昂。”[9](P391)江南即使粮食丰收都要依赖江西、湖广接济才能保持粮价较低的水平,但是江西、湖广地方官在这年秋天以前禁止运米出省,这才造成江南米价上扬。从“无故禁粜”的说辞来看,江西、湖广禁粮出省引起了江南当局的不满。

湖广、江西地方当局每年坚持米禁政策,也有适应当地社会需求的原因。如湖广巡抚陈诜奏报:“楚南农事与江浙不同,俱在六月望前后收成,一切南、漕二粮及民间租课皆于早禾取办,故州县俱于七月开仓,其晚禾俱系佃民收取私入。”[20](P671)这是说湖广在六月中旬前为青黄不接,粮食外销只会抬高粮价,当局遂实施米禁政策。康熙四十八年五月,江西巡抚奏报因邻省来贩米商人多,造成江西米价增高。[20](P467)而长江下游米贩到江西等地大量采购,背景是当年上半年江南粮食歉收。[20](P469)在此情况下,康熙帝下令长江中游省份开放米禁,六月偏沅巡抚赵申乔奏报外省搬运本省粮食较多,造成本省粮价上涨,请求禁米出境,但没有得到批准。[20](P470)到了八月,湖广巡抚陈诜奏报湖广当地百姓闭仓不粜米,当局被迫动用库银收购米粮出粜,供商贩运输。[20](P612)可见经过几个月的粮食输出,已接近当地自发输出量的极限,但中央继续推行平粜政策。九月偏沅巡抚赵申乔奏报米贩抬高了本地米价,声称江浙“米价未见平减”,风闻江浙有人哄抬米价,但皇帝回复:“今日江浙米价已平,收成颇好。”[20](P637)赵申乔所谓“江浙米价未见平减”的观点,实质上是湖广当局开始对持续的粮食输出表达不满。但皇帝优先保证下游的粮食供应政策坚定不移。

当然面对上述矛盾,江南当局也开始试图控制粮食输入量。康熙四十八年十月,李煦奉旨调查各码头、米店米贩姓名、米数。[20](P661)而李煦就是每隔年轮流兼任的巡按两淮盐政监察御史,调查对象主要也就是他熟悉的兼营贩米的盐商。然而,据后来江西、湖广官员屡屡奏报,当地仍然因输出米粮较多而造成当地米价时常上涨,如乾隆五年江西巡抚奏报:“江西上年因田地偶受偏灾收成歉薄,又值邻省购买者多……市价因而顿昂。”[25](P19)可见控制效果有限。

史料表明,清代主要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是优先平抑长江下游地区的粮价,粮食生产地的长江中游地区本身作为粮食输出地,则处于次要的调控区域。同时可见,在湖广、江西地方当局经常实施禁止大米出省的政策下,淮盐商的米粮运销利益没有中央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三、盐商粮食捐赈的制度化与营利性贩卖自由化

雍正帝即位以后,对全国财政进行了耗羡归公的改革,除了归公的耗羡,剩余的陋规给予革除。但诚如雍正帝所述:“恐以耗羡归正额,而正额之外复加耗羡。”[26](P269)即要防范官员正额外索需的反复。到了雍正四年,雍正下令用淮盐商捐输的30万两白银建造赈济义仓,“所盖仓厫赐名盐义仓”[18](P39)。雍正又解释设盐义仓的意图说:“朕轸恤众商。是以减除浮费……并不计其感激报効也。伊等上年公捐银两,朕因其既已捐出,难于退还。故令即于本地方建立盐义仓,以裕积贮……以备贫苦灶户一时缓急之用。”[26](P787-788)这是说陋规虽除,盐商仍顾忌皇帝、盐政当局过往的捐输命令,所以仍执意捐钱给当局以备公用。不便退还,故用捐款建立义仓以备灾年赈济灶户之用,使之运作制度化,中止过去盐商捐银的规礼。盐义仓建立之后,的确不断地发挥赈济的作用。如雍正九年正月“上谕,上年江南邳宿等处十八州县遭值水患……查扬州盐义仓有积谷数十万石,原备该地方及邻郡赈济之用者,着动支二十余万石加赈穷民四十日口粮”[18](P42-43)。可见,由盐商捐输制度化而来的盐义仓在赈灾、平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后来不时还有调拨江苏盐义仓米支援长江中游江西等地平粜的案例[27]。

盐义仓捐输粮食的储量有定额,在动用后必须由商人购买粮食补上缺额。如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一百五十二记载,乾隆十一年“盐政吉庆奏称淮盐义仓额储谷为三十二万七千六百石”。乾隆十三年四月又规定:“两淮盐义十三仓共该额贮谷五十万石……事照往例……批准饬令各商于丰收价平省份采买,不许在江南本省采买颗粒。”[28]可见到了乾隆年间盐义仓储额有上升的趋势,仅两年两淮盐义仓储粮定额已经由32.76万石提高到了50万石,商人买补的粮食只能购买于长江中游的江西、湖广地区。盐义仓这种捐输,是一种长期和强制的制度,也依赖与长江中游地区的盐粮贸易。前述的四川米在湖广销售,也利于淮盐商人的贸易,并得到清政府的重视,如乾隆九年七月就批准“于四川贮备米石内拨运四万石回扬州盐义仓”[29],供商人买补。当然,盐义仓的仓谷捐输仍会造成盐商的负担,同时本身主要针对的又是盐业生产运销直接相关的地区,赈济的时节往往本身盐业就会受到打击,所以时常商人不能短时间内补上欠额。如乾隆八年“淮扬徐海等处秋被水灾……年来各省米价日昂……所有盐义仓缺额一时未能买补”[30]。可见在长江中游各省粮价同样较高的情况下,盐义仓大米采买捐输补充只能推迟。

在米禁方面,雍正帝也加大开放力度。雍正元年十月“谕湖广总督杨宗仁……近闻湖广盐斤涌贵,粮由减价太过所致,在尔意原欲利民,而不期先己病商,乃致商运裹足不前,众口食淡。是欲利民而民转受其困矣!至如楚地本产米之乡,素为东南之所仰给,因尔禁米出境以致川米亦不到楚,不但邻省价昂而本省粮价亦致渐长……其速行改图,务令贩运流通”[26](P222)。可见,湖广总督杨宗仁禁米出境试图压低盐、粮价的举措效果适得其反,无利可图的商人只能裹足不前,故遭雍正帝责令开放米禁。④

雍正帝在批判粮食封禁政策时,将盐贸易和米贸易一起提出,可谓切中要害。因为盐米贸易不可割裂。杨宗仁为了压低湖广盐价,强令商人减价销售,同时禁止大米流入长江下游,结果导致盐米两货同时涨价。能够说明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四川米也不到湖广。杨宗仁要降低米价,只是防止米流出,并没有禁止四川米流入湖广,但是盐商就是米商,在杨宗仁强行压低盐价致使盐商不到湖广贩卖的情况下,粮食就缺少买主,四川米也就无法经由湖广转输下游东南地区,造成盐价、粮价同时上涨。类似的事件还有雍正十一年雍正帝斥责四川巡抚宪德的米禁:“该抚不令川米赴楚,则邻省何所资藉?着即传谕宪德速弛米禁!”[31](P663)雍正帝力主要降低盐粮价格首先不能“病商”,要确保商贩的正常利益才能使商品正常流通和保证长江中下游的粮食安全。

雍正二年推出了盐价自由浮动的政策:“盐价之贵贱亦如米价之消长,岁歉则成本自重,价亦随之,岁丰则成本自轻,不待禁而自减,近来闻得自湖广总督杨宗仁禁价之后,以致商灶居民皆不甚便……朕意若仍随时销售以便商民,均属有益,该部于此本内一并确议具奏,钦此。”“部议覆准……谕商民公平买卖,随时销售,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髙抬时价以病民。”[18](P38-39)由此可见,虽然户部要求不能高抬时价,但是也不设定价。

同时,雍正帝也一改康熙帝不准灾荒时盐商盈利的政策,准许盐商沿途自由发卖赚钱,反对官员干涉。如雍正六年下谕:“噶尔泰代众商具奏领运之时,原有随时随地售卖之语……米贵之时,则令商人停运,而米贱之时,则令商人领卖,亦甚非情理之平……傥商人获有余利,听其自取,不许交官。”[31](P211)由此可见,盐商捐输盐义仓之外的贩米,得到了雍正帝的支持,不再拘泥于康熙时期纯公益性质的粮食捐赈,有利于提高盐商粮食运销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雍正朝改变了对盐商在灾荒时盈利性贩米的遏制政策,将粮食捐输用盐义仓进行制度化和定额化,定额粮食捐输之外的盈利性贩米给予自由化,力图促进跨区域粮食流通,通过允许盐粮价浮动来保障盐商利益和粮食市场供应。

四、粮食捐输不得计入食盐销售成本的原则与盐价限制政策

清政府规定,盐商捐粮用于平粜都要遵守公益性原则。如乾隆二十二年两淮盐政普福奏:“此青黄不接之时……官、商买回楚米数千石运贮海州板浦等仓备用,现在查照市价二两以内,每石酌减二钱之例分别设厂平粜。”[32]可见平粜时的售价被要求必须低于市价,以达到降低粮价的目的。如果商人和管理盐义仓平粜的官员牟利粜卖,一经发现则会受到处罚。如:“(雍正)四年令两淮建盐义仓……各仓减价平粜,原期有益贫民,闻清河本裕仓,奸胥猾吏串通富户贱买贵卖,本仓卖完又卖别仓,甚属可恶。仓场侍郎等所司何事?向后若再有此弊,定将监粜米石之员正法,仓场侍郎严加治罪。”[33](卷三五)严格禁止盈利性出粜。

显然,粮食捐输制度会造成盐商的负担,那么捐输是否会被商人摊入盐的销售成本呢?虽然雍正年间批准了自由浮动价格的制度,但乾隆年间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太仆寺卿蒋涟认为湖广盐价较贵,奏请:“令该督抚量运道之远近成本之多寡,官为定价。”[18](P294)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于当时自由浮动制度下的盐价并不满意,要核算盐商成本而后定价。乾隆五年二月湖北巡抚崔纪奏:“淮盐之行楚……任意勒抬而小民莫敢谁何,官吏不得查禁,缘伊等所藉以逞其剥削之计者,其说有二,一则曰奉有世宗宪皇帝之谕旨,许令随时销售也……谕旨谓盐价当如米价随岁之丰欠以为贵贱……迄今一十六载……价竟有增无减……商人凡有捐项,皆蒙议叙职衔,则商人捐项亦自邀功名,岂得摊入成本而巧为取偿于民。”[18](P296)崔纪认为,湖北销售的淮盐价格有增无减,商人抬价的理由主要就是借口雍正帝容许盐价自由浮动的政策,而且盐商捐输的成本也被商人摊入盐价中收回,而捐输是商人借图名利,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

针对崔纪对淮盐商抬价的指责,乾隆五年三月两淮盐政三保奏:“去年楚省盐价稍昂,实因前岁夏秋淮扬亢旱,盐河浅涸,盘驳折耗既加倍于往年,而一切挑河、煮赈捐项又多,是以成本过重,卖价不无加增……据湖北驿盐道朱伦瀚详请,将淮南一纲成本数目,饬发来楚,照本敕销……楚省有本可稽,则商人不得施涨落之计……乃抚臣以运司开送之成本,为出自商口不足为凭据,屡饬该道朱伦瀚核减盐价……以致汉口各商进退维谷。”[18](P300)两淮盐政站在盐商立场上,承认盐价较高是因为捐输摊入成本,但指出捐输来自干旱及各地官员的摊派,责任不在盐商,而湖北当局又拒不承认商人的成本较高,这种强行压低食盐售价的做法使亏本的商人进退维谷。

除了盐义仓,淮盐商还有各种摊捐重负,特别是水利捐项。乾隆元年曾下令:“朕闻扬州府……皆商三民七分派捐输。经管里甲,不无苛索滋扰,而承修各官,又复层层侵扣……嗣后着将商民派捐之项永行停止。”[34](P559)乾隆帝也知盐商负担过重,故明确反对政府官员借口工程摊捐,剥削商民。但是从乾隆五年两淮盐政三保的奏报来看,水利相关摊捐仍然存在。对三保的观点,崔纪反驳说:“盐臣折内挑河、煮赈一切捐项皆作成本,在乾隆三年商人挑河、煮赈等费岂有九十万两之数?……而乾隆四年楚省行销九十万(盐)引,每引比三年竟增至一两,是该商正藉捐项为费一偿十之媒。”[18](P305-306)在崔纪看来,盐商的成本核算中明确包含了巨大的粮食赈济等捐输项目,他质疑商人是借口捐输来提高超出捐输成本的价格。

从崔纪和三保争论的实质可以看出耗羡归公以后,延至乾隆年间新增的额外摊捐结果是抬高了盐价。雍正年间随着盐义仓制度的成立而一度被遏制的额外捐输事实上是不断增加。对于捐输,湖广总督班第奏称:“银两既称商捐,自应将所获余赀捐出,岂可摊入成本以累民?”[35]认为捐输就应该是商人盈利之余的慈善行为。到乾隆五年七月户部出炉了争议的结论:“商人成本每称捐项繁多,查商捐银两久奉禁革,该商等皆当自出盈余,岂可摊作成本科累民间,应请嗣后如有尚义乐施等项报捐银两务须声说,自出己资不得摊作成本。”[18](P312)该奏议得到皇帝批准。[18](P316)

户部和皇帝重新明确了粮食捐输的纯公益性质,要求捐输必须只能出自商人“自出盈余”和“尚义乐施”,不容许将其摊入成本。然后两淮盐政重新订立的成本细则中就规定:“公捐挑浚盐河银三十万两不应摊入成本”[18](P337),“看守盐义仓人役……挑河等项部众无案可稽,及扬城煮赈……系属乐施,不应摊入成本”[18](P340)。同时也以成本核定来终止雍正帝的盐价自由浮动政策。捐纳可被算作成本,但捐输不可以。正如《清史稿》评述捐输制度:“如各省盐商、士绅,捐输钜款,酌予奖叙,皆出自急公好义,与捐纳相似,而实不同也。”[3](P3246)虽然捐输不一定没有奖励和表彰,但“出自急公好义”的公益性原则是捐输区别于捐纳的制度原则。

嘉庆十年(1805)湖广总督回顾售盐定价标准说:“乾隆六年定价每包一钱四分六厘,二十九年奏明以二钱三分一厘为限制……(五十三年)以每包二钱八分九厘作为限制……如卖商等有私自抬价等弊随时严办。”[36]可见乾嘉以来虽然总体的定价限制是不断上涨的,但涨幅不大,而且都是经过多年才变动。乾隆六年后每年湖广总督都要审查淮盐商人提交的成本明细,确认成本价格变动是否合理,并奏报给皇帝。如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李侍尧奏报:“原定成本每引共银六两一钱二分二毫零,淮商褶开每引共银九两六钱六分八厘零,较原定加银三两五钱四分七厘八毫零,今减银一两三钱九分,每引定卖价八两二钱七分八厘零。”[37]从中可见每单盐引各环节成本大致六两有余,盐商希望卖价定为九两有余,但总督李侍尧认为过高,再减一两多,定价八两二钱有余。官方主导意识仍是要压低盐价。

从以上史实可见乾隆年间由于种种成本上涨,额外捐输也在扩大,在价格浮动制下盐价也逐年上涨。但涨价引起了户部和乾隆帝的不满,反而认为盐商借口捐输来抬高盐价牟利,所以捐输的纯公益性重新被中央政府强调,不许计入成本,盐商缴纳的陋规实际存在但被视为违法,故而更不允许计入成本。中央改变了雍正年间保护盐价自由浮动的政策,转而全面遏制盐价上涨。

五、清王朝的粮食政策理念和运作中的积弊及其对商人的影响

盐价被抬高,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湖广官员的陋规,如乾隆五年七月就有几位大学士会奏:“湖广盐价一事……请核减续增匣费,查楚省匣费,雍正十年额定银十二万两,今每岁又多用十二三万两不等,明系伙商浮用,自应永行禁止。”[23](P802)此上奏指出汉口官员征收的额外经费“匣费”过多,超出了雍正年间的定额,要求必须禁止这种导致盐价抬高的行为。盐义仓建立以后,曾经发挥了遏制官员收受陋规的作用,也一度在盐义仓之外遏制额外借助工程等理由摊捐于商人。但是乾隆年间以后各种额外捐输、收受陋规仍然不断增多。

如乾隆五十三年上谕:“严禁汉口商人匣费,并自请交部严加议处一折。淮商在楚行盐,私行出费,地方官相沿沾润……以致商人繁费愈重,成本有亏……现在立法节费,并饬承缉文武各员,秋毫无染,一律剪除!”[38](P544)汉口作为淮盐商行销的重要据点,也是湖北官僚盘剥盐商陋规的重灾区,已经明显影响到食盐销售成本,使得乾隆帝震怒。盐商成本亏损的后果当然是影响食盐销售和盐课征收不足。如乾隆五十四年上谕所言:“两淮盐引因湖广地方官向商人需索陋规,并不认真缉私,以致滞销压课。”[38](P960)乾隆五十八年二月,湖广总督毕沅又奏报:“楚岸引盐因向多浮费,商力难支,实为卤纲大累,仰蒙皇上着切申禁,永革陋规。”[39]乾隆六十年再度曝出盐政陋规大案,“查出伍拉纳、浦霖在督抚任内得受盐规……伊二人俱供认贪索不讳”[40](P906-907)。可见官员收受盐政陋规积弊难改。

索取陋规很多是以备灾、粮食赈济的名义要求盐商缴纳的。如嘉庆二十三年两江总督孙玉庭奏:“汉口岸店定有赒恤桑梓、缉私经费等项,其款由来已久,原属商缴商用必不可少,向系按引派费,名曰匣费……上年并经臣阿克当阿饬提楚省岸商来扬质算明确,严饬此后毋许丝毫浮勒在案……楚岸匣总之名虽久经禁革,而每年派出经理之人稍有不撙节,即滋浮糜。”[41]可见,汉口盐商的匣费陋规到嘉庆年间仍旧存在。而匣费收取的理由,就包括了“赒恤桑梓”,即粮食赈济,还要索取“缉私经费等项”。匣费不仅在粮食采购地设有,在销售地、赈济地的江南地区也设有。有学者曾指出,清代江南各地都设有盐商公匣用于慈善活动,经费由盐商管理并通过商人善会善堂协商集资。[42]但从上述汉口的匣费收取来看,匣费收取明显也受到地方当局的强制,不是单纯自愿的慈善活动。

捐输原本被盐义仓制度所定额化,不再额外派捐和索取陋规,但这些陋规死灰复燃后盐义仓也继续存在,盐商试图将捐输转嫁给消费者也就成为必然。如嘉庆八年三月“上谕……浙江盐务有职员张江梅控告,以该运使借捐饷为名私增盐价一案,两淮盐务或有似此加价累民之事亦未可定”。对此两淮盐政佶山奏称:“捐输之项实系商等经纪余利……从未有私增累民之事。”[43](P906-907)但是两年后,湖广的淮盐商就发生了私自抬价案。

嘉庆十年九月湖广总督百龄奏报:“闻民间食盐昂贵……迩年以来岸商等违例抬价,私增平色。”[36]对盐商私自抬价行为,两江总督铁保为两淮商人做了辩解:“湖北行盐据各商供称,(嘉庆)八年以前因(白莲)教匪滋扰不能畅销,有绌无盈,九年十年始得以盈补绌,是该商等例外多收实数,以利其余方为平允……按引摊算每引仍只多卖银一钱六分零。”[44]由此可见,受连续八年的白莲教战争影响,盐商一直未能完成额定的课税,所以希望在战争结束后增加盐价弥补亏课。尽管抬价并不太多,但是朝廷仍然坚持定价制度,实际上就是要求商人自掏腰包弥补过往亏课,不准求偿于消费者。同年十二月,吏部虽然认同了两江总督奏报的淮商抬价缘由,但仍以失职处分了两淮盐政佶山、盐运使曾燠。[45]捐输更是不能合法地从销售中取得补偿。

粮食捐输不仅以盐义仓制度的存在持续,还逐渐扩大。如乾隆十八年“普福奏续勘被水情形一折。据称……所需赈恤银谷,在于盐义仓及本年商捐项下动支”[24](P889)。由此可见,不仅仅是盐义仓,在盐义仓之外又出现了新的“捐项”,从“本年商捐项”可以看出这种额外的粮食捐输已经形成了年度化的制度。

道光年间,浙江官员赈灾时,针对当地出现的典当铺、盐店不参与官方捐输,而是自行“发本境讨乞贫民及外来流丐钱文等情”,官方竭力制止并说明:“一县之中,如典铺盐店向届公事捐输,俱居其重者,若令扣除,则捐项愈形其拙,自应一体劝捐,从优输助。”[46](P3026)官方也坦承禁止盐商和典当商自发绕过官府直接捐助灾民的意图,就是因为长期以来捐输的“捐项”大部分都是出自盐商、典商,如果商人自行直接捐助,不经过“捐项”就会使得“捐项减少”。官方实已将捐项数额视为一种政绩和不可减少的自身利益,并继续要求盐商、典商“从优”捐输。有学者认为盐商的捐输是出于商业道德和伦理精神[47],但从上述看更多是强制性、具有官员政绩需求背景的行为。

后来,遇到灾荒在动用盐义仓的同时,官方命令商人捐输也习以为常。道光十二年(1832)四月两江总督陶澍奏:“扬州府……成灾较重贫民乏食度日维艰……饬属劝谕绅商捐输接济……淮南办运商人黄潆泰等禀称,念切桑梓公同集议情愿捐缴银五万两,并酌拨盐义仓谷五万石,以备扬属被水灾区冬春接济……饬谕各商将动拨盐义仓谷,一俟秋成丰稔,即照数买补还仓。”[10](卷四〇)可见,盐义仓之外的捐输有来自两淮盐政的直接命令,不仅盐义仓动用的粮食需要以后照常补上,额外还捐输五万两。此外,盐商的粮食捐输还不止于淮盐行销的苏、皖、赣、鄂、湘、豫各省,如嘉庆九年就有:“淮商捐谷十万石,解山东协济。”[48](卷七四)

粮食捐输的扩大必然造成盐商负担的增大,皇帝不是没有察觉。如乾隆二十二年“谕……淮扬煮赈半出商捐。其桑梓任恤之谊,深可嘉予,着再加恩自丁丑纲为始,纲盐、食盐,每引加赏十斤。不在原定成本之内,以二年为限,庶民食既足,而商力亦纾”[49](P603)。“煮赈半出商捐”,说明粮食捐输赈济占有较高的比重,皇帝破例允许商人将盐引的食盐重量每引增加十斤,实际上就是减税,以示体恤,但也只限两年。类似政策并不多。对捐输粮食商人的主要回报是以虚荣为主,如道光七年吏部奏定:“有乐善好施急公报效捐输谷石银两以备公用者……每石以银一两计……一千两以上给予盐知事职衔候补候选。”[50]给予“盐知事职衔”这一虚衔,明显针对的就是盐商。

前述盐商试图绕过官府的捐输项目直接捐助灾民的行为,也说明了不少盐商虽有善心,但又有绕开官方捐输的心理。这种心理往往也直接影响国家的平粜和赈济。如乾隆三年十月苏州织造海保奏称:“江南总督那苏图奏准江苏地方岁旱歉收,凡商贩米船过关时,询问前往被灾各邑售卖者,给与印照,免其纳税。臣随即出示,通行晓谕,已经旬日,而愿往灾邑者甚少。及细察其故,因商人见部文内有给与印照,责令到境呈送地方官钤印,令其回空验销之语,惟恐奉请钤印,难免守候稽延,是以尚多观望。”[51](P2956)官方给予前往灾区卖米的商人免税的待遇,商人却反应冷淡,原因竟是官方为保证免税的米商必须去受灾州县,要求商人必须得到当地官员的验收,加盖公章才能贩卖并返回。表面上商人说怕被地方官验收时拖延时间,实际上也是反感地方官把持钤印这一环节。因为官方发动商人采买粮食,或赈济,或补充官仓,对盐商利益侵害更大的,往往是过程中伴随着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对商人的勒索。

例如,乾隆年间安徽巡抚赵国麟奏报:“建德县知县戴昕于乾隆二年,两次奉发采买谷价银……闻有短价派给盐商,盐、典各商代买情弊……今已众供确。”[28]建德县知县将采买粮食的经费贪污,强迫盐商按照原有经费价格采买粮食,实际就是剥削盐商。类似的案件屡见不鲜,再如湖北巡抚鄂宝上奏《题为审理参革汉阳县知县汤廷芳派累盐商津贴银两买补仓谷一案依律杖徙事》,也是官员强行摊派粮食采买任务给盐商,结果事泄被捕的案件。[52]这些都是已经败露的案情,更多的勒派盐商采购粮食的事件只会掩埋在历史中。

正如刘坤一所述“派捐最属病商”[53](卷四六),捐输会加重商人负担。但是国家往往以压低盐粮等重要商品价格为主导,尤其又以压低粮价最优先,对于商人的体恤较少,导致商人很难从返程的粮食销售中获取多少利益,更不能取偿于食盐销售。商人获利的合理性很少得到理性的支持,其很大原因也是来自于传统的“重本抑末(重农抑商)”思想。如同治年间面对财政困难就有官员称:“病商之钱尚可取,病农之政不可举。权宜济饷仍守经,抑末敦本谋国苦。”[54](卷十)而对于“重本(重农)”,清朝的官民多是这样理解的,乾隆十七年江西巡抚鄂容安奏:“江西地方民知重农,凡仰事俯育,并公私费用悉取于稻谷,每于秋收后将所获之谷出粜备用,商贾贩运不绝。”[55](P388)可见所谓“重本”具体而言,不仅是重视粮食种植,官方还要以此确保长江下游市场的粮食供应。加上长期以来两淮盐商“牟取暴利”的印象深入人心,“抑末”势所难免。如大学士朱轼说:“凡商贾贸易贱买贵卖,无过盐斤。”[56](卷五〇)雍正帝也批判道:“骄奢淫佚相习成风,各处盐商皆然,而淮扬为甚。”[57](卷四六)再如《扬州画舫录》描绘了大量“扬州盐务竞尚奢丽”的生活图景。[58](P148)人们只知盐商的外表光鲜,但对其实受到地方官的沉重盘剥,则缺少社会认知。那么当粮价高涨或发生灾荒时,在“重农抑商”思想驱动下,牺牲盐商利益的捐输或低价平粜就顺理成章了。

清初就有文人魏禧指出,救荒要“不降米谷之价。米方大贵,有司乐于市恩,动辄降减米价,以博小民一时欢心,不知米价减则富户不乐粜,而四方客米亦不来矣。惟当听民间自消自长,粟贵金贱,人争趋金,米价不降自减也”[59](P932)。即地方官赈灾往往急功近利,片面要求压低粮价,其实粮价高商人自然会蜂拥而至,米价就自然下降,强行压价反而会遏制商人的积极性。但是清醒认识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官员并不多见。如俞森的《荒政丛书》中就有官员认为,救灾应该“他处经过米船,不妨权留赈济然后申报,秋熟即行籴偿”[60](卷七)。这种急功近利的降低粮价举措往往演变成一种掠夺式的强迫捐输,如乾隆乙亥年,江苏产盐重镇如皋县发生饥荒,十二月时“有米七舟抵北关,县官勒令每百石以十石入官备赈,始许发卖,米艘夜遁。由是远近闻风,米商相戒不入皋境,而米价之昂日甚一日,无所底止”[61](P2005)。如皋县当局救灾心切,扣押粮商米船并强迫商人捐赈才容许贩卖,为此米商再不敢来如皋贩卖,米价越来越高。

到清代中期,不断膨胀的捐输等项使得成本高昂,已经促使两淮盐政和盐商都走向衰落,许多盐商甚至因捐输破产。如嘉庆年间“课饷、捐输、应酬皆总商之责,每有疲埠欠饷,及捐输措办不及,辄用盐本垫解行之,不十余年,虽正项年清年款,而盐本即亏至六十余万之多。虽经总商分限认完,迄未能依限交纳,嗣后仍系埠商按引轮捐,历年始能弥补清楚,而此十人者已半物故家产荡然矣”[62]。当然,导致清代中期盐商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徐泓所述,钱贱银贵也引发了盐商衰败[63],但不能不说重农抑商思想下的粮食捐输政策也是导致两淮盐商衰落的重要因素。

六、结论

长江中下游之间的盐粮互易,是盐商在盐政制度下获得利益的重要且必需的途径,也得到中央的支持。清官方长期奉行保障长江下游地区粮食低价的政策,因此盐商的粮食运输和赢利能力也被官方看好,经常要求盐商捐输粮食。粮食捐输不断扩大,给予盐商较大负担,但是官方又同时坚持长江中游地区的固定低盐价政策,以及盐商粮食捐输的纯公益性,使得商人无法从食盐销售中取偿过度的粮食捐输负担。造成这种矛盾和经济衰退的后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清政府“重农抑商”思维下,轻视商人正当利益和片面追求压低盐价、粮价政策的影响。二是历来存在的盐政相关陋规索需盘剥商人严重,腐败官员往往借用商人粮食捐输的机会或仅仅借用捐输粮食的名义,对商人进行陋规索取,虽然清朝一直不断地试图整顿吏治,但是在处理盐政陋规上效果有限,导致粮食捐输、陋规不断增多,成本抬高,最终使得淮盐商人不堪重负。政府盐政和盐商也一同走向衰落。

注释:

①参见:王日根、吕小琴《论明清海盐产区赈济制度的建设》(《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张岩《清代盐义仓》(《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3期),张崇旺《徽商与明清时期江淮地区的荒政建设》(《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卞利《徽商与明清时期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州学刊》2004年第4期),范金民《清代徽州商帮的慈善设施——以江南为中心》(《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②参见:李俊甲《川盐济楚和清末江苏北部的区域经济——以白银流通为中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杨海滨《明清中国的商人组织与市场整合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朱琳《清代淮河流域的粮价、市场与地方社会》(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陈瑶《籴粜之局:清代湘潭的米谷贸易与地方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赵伟洪《粮食流通与市场整合——以乾隆时期长江中游为中心的考察》(经济管理出版社2018年版)。

③参见:汪崇筼《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汪崇筼《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关于湖广当局的动机,巩立彬研究指出:“湖广地区经常会因为盐价的问题出现混乱的局面,甚至出现械斗,身为湖广地区高级长官的督抚往往会从本地民众的实际情况出发,希望降低盐价,安抚民愤。”参见巩立彬《清代两淮盐区盐政与地方督抚的关系》(《盐业史研究》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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