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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沙乡年鉴》为引探讨环境法的哲学基础

2021-11-28丁淑敏

魅力中国 2021年19期
关键词:环境法年鉴人民出版社

丁淑敏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1)

一、《沙乡年鉴》中的环境法哲学理论

《沙乡年鉴》一书出版于1949年,然而初问世之时悄无声息、不受重视。1974年以后才渐渐走进公众视野,在美国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作者奥尔多·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闻名之后,被誉为“现代环保之父”以及“生态伦理之父”。书中所包含的环境法哲学理论,成为后世环境法哲学发展的优美引子。

(一)“大地的伦理”

1.伦理观念的演进。利奥波德认为,最初的伦理观念是用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摩西十诫便是一例。随后的伦理观念中,才增添了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内容。这些规矩试图将个人融入社会,而后来的民主政治,则试图将社会融入个人。伦理规范在人类环境中的第三要素上的延伸,便成为一种进化可能和生态必然。

2.“大地的伦理”。大地的伦理,也称为土地伦理学,要求改变两个决定性的概念和规范:(1)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2)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赋予它们永续存在的权利,而不是把土地仍然当作是一种财产。为此,作者提出“大地共同体”概念。如书中所言:“人只是大地共同体的一个成员,而不是土地的统治者,我们需要尊重土地。”①土地伦理只是扩展了群体概念的外延,把土壤、水、植物、动物囊括其中,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看作是一个完整的集合——“土地”。

(二)经济决定论

1.经济的价值与存在的权利。当没有经济价值的某一种属种受到威胁时,而它恰好是我们所喜欢的属种,那么,我们便会为其虚构一些托词,并赋予它经济上的重要价值。虽然说土地伦理尚未根深蒂固般存在,但我们至少会更靠近这样一个观点:将存在权利与经济价值分开土地上任何一个种属的存在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不随着其经济价值的转移而转移。

2.自然资源保护体系中的经济因素。对于普通公民在自然资源保护中所扮演的角色,作者持有保守的观点,即希望公民遵守法律,并在自己的土地上身体力行地保护自然资源。除此以外的工作,就交由政府来做。如书中所言,“在美国,政府的所有权、经营权、补助金或者监督管理,已被广泛地运用于森林草原管理、土地和流域管理、公园和荒野保护、渔业和候鸟管理等领域,且日后还会向更多的领域扩展。”②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传统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之批判

《沙乡年鉴》出版同一时期,人们开始解读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等问题上所阐述的基本原理。一些西方学者,例如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人物马尔库塞甚至认为:“把自然的解放当作人的解放手段的思想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的重要思想。”③所以,对同时期的马克思与恩格斯环境法哲学的解读意义重大,其关于人与自然和谐观的思考是从揭示近代工业社会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破裂开始的,并且最终将人与自然的和解任务归结到人在环境法上对于自然的保护义务。

(一)近代工业社会中人与自然关系破裂的原因

1.观念原因。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中,人们不仅将财产视为个人私有,将自然界也视为个人私有,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形成的自然观,用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表述,是“对自然界的真正的蔑视和实际的贬低”。④这样的主观意识导致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下人与自然的问题地逐渐积累及最后爆发。

2.制度原因。在未经科学规划且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标的情况下,工厂和城市的建筑布局显然不可能合理,这使得工厂废弃物直接排放、废水处理不合格污染水流、卫生设施的缺失、垃圾得不到及时清理与填埋。⑤如此恶劣的城市清理习惯对生态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3.社会原因。工业化过程中人口向大城市集中,城市建筑密集导致通风条件差,城市管理者又没有提供足够公共设施,使得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变得不可避免。⑥

4.技术原因。城市规划和建设上缺乏经验、工厂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不成熟。诸如工厂产生粉尘在未经处理前就被投放到大气中这类对空气造成巨大污染的情况在人口集中的城市随处可见。⑦

5.终极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思想中认定,人与自然关系破裂的终极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私性。扭转近代社会工业化的唯一办法就是切断资本主义近代工业的链条,根据恩格斯的“只有消灭工业的资本主义性质”,⑧上述目的才能达成。

(二)在环境法上人对自然负有保护义务

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人与自然之间实现和解是必须而可能的,人类作为能动性较强的主体,在环境法上负有保护自然的应尽义务。理由有三:一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类财富产生乃至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为自然为人类提供了生产资料;二是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同时其将自然对象化,于是便改造并利用自然,理所当然地负有了保护自然的责任;三是人通过自己所做的改变来时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种能力使得人类获得了与生俱来的利用自然的权利,然而有改造自然的权利,同时也就负有保护自然的义务。⑨

而具体的保护义务在马恩的观点中则反映为三点,人不应轻易改变自然界的物种关系和生态关系;人的发展应与环境的发展协调一致;人应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⑩如此才能“在环境之下”谋求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并履行好保护自然的义务。

最后,笔者想引用《沙乡年鉴》中的一段话做结尾:“当最后一只野牛离开威斯康星,几乎没有人会为之哀伤;当最后一株磁石草追随着野牛前往梦寐以求的、苍翠繁茂的大草原时,也同样不会有人为之哀伤。”环境法的哲学基础已为世人承认,而现实中环境法的发展却受到一些本不该有的阻碍。只有当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不是主要为了统治者服务而是真正为了自然服务的时候,大地上所有的物种才能和谐共生,笔者相信那一天终将到来。

注释:

①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序言.

②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

③臧立.“国外马克思主义环境思想研究概况”,《马克思恩格斯论环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⑤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0-334页.

⑥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0-382页.。

⑦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4-325页.

⑧恩格斯.“反社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20-321页.

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4页.

⑩李可.《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法哲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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