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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女子的财产继承
——以“黛玉家产之谜”为例的考察

2021-11-28吴杰

关键词:林家黛玉财产

吴杰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

一、问题缘起:黛玉果真“一无所有”吗?

一直以来,红学爱好者对黛玉家产继承问题聚讼不休(1)关于林黛玉家产继承问题,着墨者甚多,不一而足。参见:陈大康.黛玉的家产之谜[J].中文自学指导,2007(1):17-19.郭建.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151-158.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76-83.李俊.林如海的家产被贾琏侵吞挪用稽考[J].南都学坛,2007(3):51-52.张未然,王绍青.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10-112.井玉贵.“黛玉家产之谜”与“李纨判词之谜”平议——红楼研究“求深反惑”现象之省思[J].红楼梦学刊,2010(3):237-263.刘心武.刘心武揭秘《红楼梦》(下)[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3-15.。《红楼梦》中的几处描写让该问题变得扑朔迷离。首先《红楼梦》第四十五回,黛玉对宝钗诉衷肠时说的一段体己话,成为学者探寻黛玉家产继承问题的关键,其文曰:

黛玉道:“你如何比我?你又有母亲,又有哥哥,这里又有买卖地土,家里又仍旧有房有地。你不过亲戚的情分,白住了这里,一应大小事情,又不沾他们一文半个,要走就走了。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1]

黛玉自谓“一无所有”,吃穿用度全靠贾府支应。不过,明眼人看来,黛玉虽是寄居贾家,却非因贫寒之故,其出身富贵,断不至落到“一无所有”的境地。如书中所表,黛玉是贾敏和林如海的女儿,贾母的亲外孙女。贾敏乃贾母的嫡生女儿,金尊玉贵,备受宠爱,黛玉进贾府时贾母直言:“我这些儿女,所疼者独有你母,……”[2]王夫人曾感慨道:“只说如今你林妹妹的母亲,未出阁时,是何等的娇生惯养,是何等的金尊玉贵,那才像个千金小姐的体统。”[3]至于林家,那也是颇有来头,根基高贵,家世清华,林如海之祖曾袭过列侯,“起初时,只封袭三世,因当今隆恩圣德,远迈前代,额外加恩,至如海之父,又袭了一代”[4],时至如海已历经五世。林如海科甲出身,曾中探花,官至兰台寺大夫,后又被钦点为巡盐御史[5]。林家虽是钟鼎之家,却也是书香门第,俞平伯先生甚至认为林家比那衰落的贾府还要阔气(2)俞平伯先生曾言:“盐务是最阔之差,屡见记载,……比北京之破落侯门为远胜矣。”参见:邓云乡.红楼风俗谭[M].北京:中华书局,2015:387.。所以,林家之富与贵绝不容小觑,从王熙凤的一段戏谑中亦可窥得一二:

凤姐笑道:“你别作梦!你给我们家作了媳妇,少什么?”指宝玉道:“你瞧瞧,人物儿、门第配不上,根基配不上,家私配不上?那一点还玷辱了谁呢?”[6]

王熙凤细细盘点了贾家与林家的“门第”、“根基”、“家私”,均称得上是门当户对。既然林家家资殷盛,黛玉为何说自己“一无所有”呢?有学者认为林家的财产被贾琏贪污了,《红楼梦》第七十二回,贾琏的一句叹穷经——“这会子再发个三二百万的财就好了”[7]成为学者指证贾琏贪污林府家财的证据。最早提出林家家产归属问题的清人涂瀛即持此论,他说:“或问:‘林黛玉数百万家资尽归贾氏,有明征与?’曰:‘有。当贾琏发急时,自恨何处再发二三百万银子财,一再字知之。夫再者,二之名也。不有一也,二何以再耶?’”[8]陈大康教授亦有相同的认识,指出:“荣府是贵族世家,也没经商,每年庄田的秋租与夏租是常规的收入,突然有三二百万的财的进账,惟一的机会就是对林家财产的接收。”[9]那么,林家的家产真的被贾琏贪污了吗?黛玉果真“一无所有”吗?问题的症结在于《红楼梦》中并未言明林家的立嗣问题,这不禁为林家家产的归属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有鉴于此,笔者将征诸清代律典,回溯清代继承制度,探寻林家家产的下落,进而明晰清代女子的财产继承问题。

二、清代继承法的宗旨:重承祀轻财产

倡导同居共财的传统社会,并无现代意义上继承法,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言,谈及传统中国的继承法,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诸如封爵、食封继承或官职的世袭,似乎存在不能就私法上的继承加以充分考察的倾向(3)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18.又,赵凤喈先生认为:“中国古来宗法盛行,只有宗祧继承,而无财产继承。……中古以降,宗法继承废弛关于继承一端,除含有宗祧继承之意义外,尚兼有财产继承之观念。”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M].太原: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11-12.。此言道出了中国古今继承法之异。传统中国自然有如今私法意义上的继承规范,然,究其立法宗旨则古今大异。古代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亦即滋贺秀三所谓的公法意义上的继承;另一种是财产继承,即私法意义上的继承。不过,这种看似泾渭分明的分类,并不代表中国古代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形成了两套互相独立的体系,相反,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总是纠葛在一起,尤其是在户绝的情况下,身份继承直接决定了财产继承。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继承秉承着“重承祀轻财产”的宗旨,张晋藩教授曾指出:“中国古代在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与原则的主宰下,重身份而轻财货,因此,清代继承法与唐宋以来的继承法一样,首先是身份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继承。这是中国古代继承法的特点之一。”[10]

宗祧继承事关庙享,传统国人相信人死后有灵魂存在,需要子孙定时杀牲取血,通过祭祀的方式供养,如若祭祀中断,祖先得不到血食,就有可能成为没有归宿而到处害人的“厉鬼”(4)参见:丁凌华.宗祧继承浅说[J].史学集刊,1992(4):8.。尤其是在民间祭祀大张的明清时代(5)清代官方允许庶人祭祀四世祖先,扩大了庶民祭祀的范围,民间普遍建造祠堂,民间祭祀的风气愈演愈烈。参见:冯尔康.国法、家法、教化——以清朝为例[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秋季号):169.,祭祀祖先的宗法伦理被广泛认可和尊崇,宗祧继承异常重要。如何承继、立继关系重大,备受世人重视,法律对此也进行了详细规制。清代设立了“立嫡子违法”律规范宗祧继承,依律之规定,宗祧继承有承继和立继两种。承继乃正常继承,嫡庶长幼之间的承继顺序要严格遵从礼法之规定,必须嫡庶分正,如清人沈之奇所言:“继嗣承祧,礼之所重,嫡庶长幼之间立子亦必如法。”[11]所谓立继,则指无嫡庶子孙时,即户绝的情况下,为了承继宗祧选择将本家族昭穆相当之人立为继子。如何择立继子,清代法律规定得甚为详尽,“立嗣之法及立嗣后生子”例规定: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姪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12]。

该例上承自明令,有学者将此种继承方式称为“强制侄子继嗣”(6)参见:[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35-36.。依例之规定,立继亦要遵从一定的规则,应继之人必须在本宗族中选择,以保证血统纯正。若“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13]。在本宗族中选择应继之人时,要由亲而疏,自近而远,“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同立嫡子违法,处杖八十之刑[14]。若应继之房只有一子,是否出继,还要依大宗、小宗之法议之,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15]。如果立继之人与应继之人有嫌隙,则允许其另择贤爱之人为继,乾隆三十八年所定之例规定:

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听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16]。

该条例附条件地允许立继之人突破昭穆顺位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昭穆相当的亲族中选择继承人。除此而外,清代尚有“独子兼祧”例,“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17]。对于守志无子的孀妇,清代允许其“合承夫分”,由“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18]。

清朝实行满汉分治,旗人立嗣与汉人立嗣大为不同。清廷曾允许旗人立异姓亲属为嗣,雍正十二年议准:

八旗无嗣之人请立异姓亲属为嗣者,务令该旗取具两姓情愿甘结,并各该管官参佐领等及族长保结,送部存案,以杜占夺财产之端。如无两姓情愿甘结,不准继立[19]。

该条例于乾隆五年馆修时删除。乾隆四年议准,不得过继异姓以乱宗支,同时规定在无同宗可继之人时,允许过继正户亲属(7)“乾隆四年议准:八旗无嗣人,如有同宗及远近族人昭穆相当可继为嗣者,该旗参佐领呈报都统,咨部准继为嗣,不得过继异姓以乱宗支。若无同宗可继,除户下家奴、民间子弟虽与正户旗人分属至亲,不准承继外,其有正户亲属情愿过继者,取具两姓族长并该参佐领印甘各结,咨部准其继立。倘实有同宗可继,诈称并无族人,溷继异姓者,按律治罪。”参见:[清]官修.大清会典则例(卷172 八旗都统二)[Z].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乾隆三年定例规范了立旗人义子为嗣,该例于乾隆五年馆修时入律,其文曰:

旗人义子必须该佐领具保,实系自襁褓抚养成丁以继其后者,准其另记档案。不许将民间成丁子弟改随本姓[20]。

据此可推断,在宗祧继承至为重要的清代,林如海在世时定会慎重考虑后嗣问题。关于林家的人丁情况,《红楼梦》中有过交待,第二回:

只可惜这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偏又于去岁死了。虽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亦无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贾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年方五岁,夫妻无子,故爱如珍宝,……[21]

第五十七回:

紫娟冷笑道:“你太看小了人。你们贾家独是大族人口多的,除了你家,别人只得一父一母,房族中真个再无人了不成?我们姑娘来时,原是老太太心疼他年小,虽有叔伯,不如亲父母,故此接来住几年。大了该出阁时,自然要送还林家的。”[22]

又,

紫鹃笑道:“那些顽话都是我编的。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23]

由上述引文可知,林如海膝下仅有黛玉一女,已属户绝之家,目前发妻贾氏已故,且无续室之意(8)《红楼梦》中有载:“如海说:‘汝父年将半百,再无续室之意,……’”参见:[清]曹雪芹.脂评汇批红楼梦(崇贤善本)[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12.,不可能再有承继香火之人,只能通过立嗣继承宗祧。那么,林如海是否有应继之人可供选择呢?第五十七回紫娟试探宝玉时说黛玉尚有叔伯,后又改口说那些都是“顽话”,“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贾母在安慰宝玉时干脆说:“林家的人都死绝了。”[24]紫娟和贾母的话都抱有一定目的,认不得真。可信的说法当是第二回,林如海已“没甚亲支嫡派”,只剩“堂族”之亲了。按照清代法律之规定,选择应继之人时应“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25]。林氏家族虽然支庶不盛,如海已无亲族,但若要立嗣,同宗的堂族亲属亦可供其选择。有赖于此,有学者坚定地认为林如海的家产被他的“堂侄”继承了,黛玉被完全排斥在外(9)参见: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80.。另据清代法律规定:“若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26]也就是说,林如海独子夭亡后,如族中实无昭穆相当之人堪为如海之后,则可为如海夭亡之子立继。如果林如海是旗籍,根据乾隆四年议准之例的规定,在无同宗可继之人时,亦可过继异姓正户亲属为嗣[27]。《红楼梦》第三十回,黛玉和宝玉拌嘴之后曾说“我回家去”[28]。貌似她是有一个家可回的,林如海很可能立有后嗣,遗憾的是,书中并未明言,让人遐想不断。

三、分家析产:清代女子财产继承权释读

传统法中的“析产”包括“析分”和“继承”。“析分”是指父母在世时,随着儿子们长大成婚而分家立户,即所谓的“生分”;“继承”则是指父母亡故后分遗产,此乃严格意义上的继承[29]。在唐代,“生分”是被禁止的,别立户籍、分割财产均会被处以刑罚(10)唐律“子孙别籍异财”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57-258.。明清时期对“生分”的规制大大放宽,首先减轻了刑罚,而且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30];其次赋予了父母析分家产的权力,即“父母许令分析者,听”[31]。那么,清代如何析分家产呢?一般说来,诸子均分是传统中国家产析分的主要方式,清代亦是如此,“分析家财以子数均分”例规定:

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32]。

依该例之规定,析分家产不别嫡与庶,“止以子数均分”,奸生子亦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依子量与半分”。户绝之家,奸生子可与所立应继之人均分财产,无应继之人时,奸生子可承继全部财产。至于女儿,在家有子嗣的情况下均不享有继承权。

依据“户绝财产”例的规定,只有在“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时,女儿方可继承家产,不区分在室女与出嫁女,若无女,则“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33]。不过,旗人女子与汉人女子又略有不同,顺治十八年对无嗣的旗人家产继承作出了如下规定:

凡无嗣人,存日抚养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产,其抚养他人及奴仆之子,不准承受;若存日未曾立嗣,身故后准近房承受;如本族无人,存日保结抚养异姓之子,亦准承受;若无族人又无抚养异姓人,照绝户家产办理[34]。

据此规定,无嗣旗人家的女儿在既无族人又无抚养的异姓子时,可按照“户绝财产”例承受家产。康熙年间无嗣旗人的家产分配又有了新规定,康熙七年题准:

凡无嗣人家产,除亲兄弟承受外,若叔伯及兄弟之子承受,有亲生女者给家产三分之一;远族人承受,其女给家产五分之二;至抚养异姓之人承受及应归佐领拨给者,其女均给家产之半,如数少难分,及有分拨余剩者,均给承受之人。凡分给女子,无论人数止于应给分内分拨[35]。

据此,户绝的旗人,只要没有亲兄弟继承财产,女儿都能分得一定份额的财产,不过,不拘人数多少,只能在“应给分内分拨”。如果林家系旗籍,没有叔伯的黛玉可依该例继承一定份额的财产。又,乾隆五十一年议准,新满洲官兵身故后,若无子嗣,对未嫁的女儿给予照顾,“与子孙无异,应得地租银两,亦准照数留给”[36]。

宗祧继承是宗族或家庭得以延续的根本。由于承祀异常重要,户绝之家并不会当然绝嗣,这些家庭可以通过立继的方式择立堪承宗祧之人延续香火。然而,宗族或家庭的稳固传承不仅需要人的延续还需要财产支撑,所以立继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了财产继承。现实生活中,有一定财产的户绝之家常常会因争产而引发争继纠纷,有些争继之人为继承财产甚至不择手段,相反,对于那些无产可继的户绝之家,则又出现了难以立继的情况(11)有学者对此做过专门研究,指出:“立嗣的发生,一方面由传统的宗法意识、宗族习惯决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立嗣后嗣子的权利地位如能继承财产等因素的影响,它既能直接促成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也能阻碍立嗣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财产问题成了立嗣继承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参见:吕宽庆.论清代立嗣继承中的财产因素[J].清史研究,2006(3):23.“对于那些万贯家产的绝户人家,觊觎其财产而争继的诉讼案件似乎成为宗祧继承纠纷的常态,看似宗祧继承角逐,其实背后的动因不过是对被继承人财产的垂涎而已。”参见:龚汝富.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宗法传统及其法律规制——以宗祧继承制度的消解为例[J].江西社会科学,2017(10):150.“无子应立嗣者既有富裕之人,也有贫穷之辈。……若自身经济状况较差,对方家境殷实,儿子过继则可减轻自己的抚养压力,因而态度比较积极;反之,则会消极对待。因而立嗣承继过程中,既有争继现象,也有不愿为之者。”参见:王跃生.清代立嗣过继制度考察——以法律、宗族规则和惯习为中心[J].清史研究,2016(2):58.。对此,从清代的立法中亦可窥斑见豹,“立嫡子违法”律下多条例涉及财产处理,薛允升曾对这些条例有过评判,他说:

律不言家产,而例特为补出,以图产争继者多,故于财产一层反复言之也。立子本为承祀,原不重在家产,是以户律内并不言及,例则屡次言之矣。第一条言立嗣后生子,家产准其均分。第二条言孀妇守志者,合承夫分,仍凭族长继嗣。三条言义男女壻,亦许分给财产。四条又申明义子等项,仍分给财产。五条则明言希图财产勒令承继之罪。六条又申言争产争继酿命之事。无条不及财产,可知争继涉讼,无不由财产起见,科条安得不烦耶[37]。

薛氏在“争继酿成命案争继房分不准继嗣”例后又有按语,哀叹道:

立继本为士大夫以上有爵位者设,并不专为庶民。争继之事大抵皆为家产起见,甚至有因而酿命者,世风不古,由来久矣[38]。

由薛氏之语可判知,承祀虽重,但财产继承更受瞩目,所以条例才“屡次言之”,甚至导致科条繁浩。想必民间因争产而导致争继的纷争不在少数,所以清廷才会专设条例予以规范,薛氏才会叹伤“世风不古”。

这样看来,户绝家的女儿若想通过“户绝财产”例继承家产,并非易事。首先,在承祀为重的宗法社会,无论是法律还是宗族伦理都支持户绝之家通过拟制的方式择立继承人,所以只要有应继之人,“户绝财产”例就难以适用,女儿就无法继承财产。其次,对于那些富裕的户绝家庭,由于有利可图,符合条件的应继之人会积极谋求立继。即便户绝本家无立继之意,宗族中人为财产之利,也会想方设法瓜分财产,故民间常有“吃绝户”之怪相。《红楼梦》中对此亦有提及,秦钟濒死之时,宝玉前去探望,书中写到:“来至秦钟门首,悄无一人,遂蜂拥至内室,唬的秦钟的两个远方婶子并几个弟兄都藏之不迭。”[39]甲戌本夹批曰:“妙!这婶母、兄弟是特来等分绝户家私的,不表可知。”[40]再次,依据“分析家财以子数均分”例之规定,奸生子在户绝且无应继之人时可优先于女儿继承全部财产。所以,户绝家的女儿若要继承财产,必须同时满足既无应继之人又无奸生之子两个条件。

不过,规范的世界和生活的世界往往相互龃龉,清代女子的法定继承权虽受限制,但却不可依此推断清代女子与娘家家产无缘。传统社会中的家产继承并非完全依据法律展开,其更具民间性,地方习惯与人伦情感左右着家产继承的方式,所以对传统中国家产继承的研究,在立足法律的同时,更要关注民间习惯,曲体人伦情感。据学者考证,在没有亲生子时,女儿会在分家时得到较多的财产[41],旗人家庭中还出现过女儿与过继子均分家产的情形(12)参见:赖惠敏.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20:131.。

四、奁产陪嫁:清代女子财产的“间接继承”

有唐一代,法律赋予了同居共爨的在室女获取嫁妆的权利。依唐令之规定: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42]。

宋承唐制,照搬了这一规定,并适用于司法实践,《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判词可为例证,其文曰:“殊不思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又法:‘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归宗者减半。’”[43]又据判词,父母已亡,儿女分产时,“女合得男之半”[44]。明清时期,法律剔除了在室女获取嫁妆的相关规定。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在室女并非不能获得嫁妆。在诸子均分的析产方式中,奁产陪嫁是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常见方式[45]。有余之家在分家时大都会考虑女儿的嫁资问题,正如民谚所云:“男受家产,女受柜。”[46]首先,在分家时机的选择上,父母一般会选择所有儿女成婚后进行分家。其次,分家时如果仍有未出嫁的女儿,父母会在家产中预留出筹办嫁妆的费用[47]。至于嫁妆品类、多寡则依家庭的贫富而定。富贵人家常常会给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甚至崇尚奢靡。据《删后文集》所载:“尝见吴下富家嫁女至奁田数顷。”(13)参见:[清]陈梓.删后文集(卷2)[Z].清嘉庆二十年胡氏敬义堂刻本.《红楼梦》第七十五回,邢大舅就曾抱怨邢夫人出嫁时携走了邢家家产,他说:

老贤甥,你不知我邢家底理。我母亲去世时,我那时尚小,世事不知。他姊妹三个人,只有你令伯母年长。出阁时,一分家私都是他把持带来[48]。

清代,厚嫁之风在民间颇为流行(14)郭松义先生曾在《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一书中描绘过明清时代结婚论财的风气,认为结婚论财的风气在清代蔓延到了更广的地区,清代溺女的严重化与嫁娶奢侈之风的升温有重要关系。书中以表格的形式列举了诸多因艰于妆奁而溺女的事例。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0-141.日本学者小川快之曾以厚嫁为中心考察了清代江西、福建溺女习俗与法,认为清代江西、福建“厚嫁”习俗甚重,当时之人皆认为这种习俗诱发了“溺女”。参见:[日]小川快之.清代江西、福建的“溺女”习俗与法——以与“厚嫁”“童养媳”等习俗的关系为中心[J].赵晶,译.法律史译评,2017(1):320-327.,乾隆年间地方曾专设风俗条约力戒嫁娶奢侈之风,其文曰:“一切摆饰繁文,概从节省,贫家聘奁各随其力。所重婚娶成礼,何在炫耀美观?富者为子女惜福,贫者亦免债负,祗闻因嫁娶多费,而家道消乏者,鲜见因嫁娶美观,而从此发达者。”(15)参见:[清]李铭皖,冯桂芬.(同治)苏州府志(卷3)[Z].清光绪九年刊本.对于女子而言,嫁妆的多寡表征了她的出身和地位,决定了她在夫家的地位,正可谓“翁姑不问妇之贤淑,但以嫁妆厚薄为爱憎”(16)参见:[清]张伯行.正谊堂文集(卷5)[Z].清乾隆刻本.。王熙凤就曾倚仗嫁妆丰盛怒怼贾琏:

我有三千五万,不是赚的你的。……我们王家可那里来的钱,都是你们贾家赚的。别叫我恶心了。你们看着这个家,什么石崇、邓通的。把我王家的地缝子扫一扫,还够你们过一辈子呢。说出来的话也不怕臊!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49]。

清代并未以法律形式赋予女子获取嫁妆的权利,亦未界定嫁妆的法律属性。不过,女子的陪嫁财产有着特别的地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嫁妆不属于同居家族的官中钱,所谓“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17)《通俗编》“陪嫁”条有文曰:“《旧唐书》:高宗诏天下嫁女者,所受财皆充所嫁女之资装,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按]俗云:陪嫁本陪门之陪也,今亦谓之嫁妆。”参见:[清]翟灏.通俗编(卷22)[Z].清乾隆十六年翟氏无不宜斋刻本.。女子可以独立占有、支配自己的嫁妆,夫家若要动用女子的嫁妆,需征得本人同意[50]。依照清代法律之规定,夫妻和离时,要返还嫁妆(18)康熙十二年题准:“凡有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现在之衣饰嫁妆,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罪。”参见:[清]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6)[Z].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若祖父母、父母非理殴子孙之妇致笃疾时,要追还初归的嫁妆[51]。

由清代奁妆陪嫁的风俗可推断,家境殷实且爱女至深的林如海定会为黛玉预留好嫁妆,万万不会让黛玉“一无所有”。贾母派贾琏陪同黛玉奔丧,很可能就是委派贾琏处理一些关涉黛玉的财产事务,而这些财产的最终管理者必然是贾母。《红楼梦》中曾有一次提及黛玉的嫁妆问题,王熙凤在盘点贾府家计时指出,黛玉的嫁妆使不着“官中钱”,由贾母的梯己出[52],这似乎间接表明林家没有给黛玉预备嫁妆。其实不然,阔绰的外祖母出于对外孙女的疼爱准备一份嫁礼是符合常情的,又何况是贾母这等身份的外祖母!林如海死后,黛玉的一应事务全权由贾母做主,无论是林家预留的嫁妆还是贾母送的嫁礼,自然都由贾母准备。所以王熙凤之语只能说明黛玉的嫁资不由贾府出,省了一笔开销。

笔者揣测,黛玉应该是知晓自己的嫁妆安排的。如书中所论,林黛玉虽身无烟火气,但并非没有理家的才干。相反,黛玉不仅有理家之才,而且受到了王熙凤的肯定,《红楼梦》第五十五回,王熙凤与平儿理论道:“再者林丫头和宝姑娘他两个到好,偏又都是亲戚,又不好管咱家务事。”[53]又,《红楼梦》第六十二回,黛玉对宝玉说:

要这样才好,咱们家里也太花费了。我虽不管事,心里每常闲了,替你们一算计,出的多进的少,如今若不省俭,必致后手不接[54]。

黛玉能盘点贾家的家计,又怎会对自家家产情况以及自己的嫁妆不知情呢?不过是女儿家羞于言此罢了。在传统社会中,知书达理的闺阁小姐往往讳言嫁妆及出嫁之事,如《红楼梦》第一百一十四回,王仁对巧姐说:“哦,我知道了,不过是你要留着做嫁妆罢咧。”王仁此语一出,待字闺中的巧姐登时气得“哽噎难鸣的哭起来了”[55]。也正是因为“嫁妆”的此种“忌讳”,《红楼梦》中的小姐妹们常常以“嫁妆”相互打趣。如黛玉向宝钗悲叹“一无所有”时,宝钗就曾以“嫁妆”之笑语解劝:“将来也不过多费得一付嫁妆罢了,如今也愁不到这里!”黛玉听后立时羞红了脸,笑道:“人家才拿你当个正经人,把心里的烦难告诉你听,你反拿我取笑儿。”[56]又,《红楼梦》第四十二回,黛玉亦曾用“嫁妆”之语与宝钗相戏,“黛玉又看了一回单子,笑着拉探春悄悄的道:‘你瞧瞧,画个画儿又要这些水缸、箱子来了。想必他糊涂了,把他的嫁妆单子也写上了。’”[57]这样看来,黛玉即便知道自己的嫁妆安排也不会说出来,况且,这些钱财事宜也并不由她直接管理。

黛玉自怜“一无所有”,当是对自己孤苦飘零之身世以及日常居处不得自在的感慨,正可谓是“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58]。随着黛玉的长大,她更加明白自己不是正经主子,她无父无母、无兄弟姐妹,除了年事渐高的贾母,没有任何依靠,不能自在作为,这正是黛玉比不上宝钗之处。宝钗虽也寄住在贾府,但不过是亲戚情分,她家里尚有母亲和哥哥可以依靠,“一应大小事情”,不沾贾家“一文半个”,所以“要走就走了”[59]。黛玉则不然,她是旅居客寄之人,“依棲”在贾家(19)“(黛玉)自己又回思一番:‘虽说是舅母家如同自己家一样,到底是客边。如今父母双亡,无依无靠,现在他家依棲,如今认真淘气,也觉没趣。’”参见:[清]曹雪芹.脂评汇批红楼梦(崇贤善本)[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127.,吃穿用度要靠着贾家,父亲死后,不曾有林家人看望过她(20)“(黛玉)想起父母双亡,又无兄弟,寄居亲戚家中,那里有人也给我带些土物?”参见:[清]曹雪芹.脂评汇批红楼梦(崇贤善本)[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329.,纵然想走也无处可去。比如,抄检大观园时,宝钗的屋里是不检查的,抄检之后,宝钗找个借口就搬出去了[60],而黛玉则不能。对于黛玉来说,日常起居都要由着贾家安排,相应地,她也要依着贾家的规矩行事。在这样的生活处境中,黛玉要步步留心,时时在意,自然有诸多的不如意。黛玉的自怜自叹自属情理之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她真的“一无所有”,于情于法,黛玉都应该有家产傍身。

五、结语

《红楼梦》的成书年代以及黛玉是满人还是汉人均难确准(21)如启功先生曾言:“如果仔细追寻,全书所写的是什么年代、什么地方、以及具体的官职、服装、称呼、甚至足以表现清代特有的器物等等,却没有一处正面写出的。”参见:启功.读《红楼梦》札记[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3(3):89.有学者对《红楼梦》中诸钗的脚进行过研究,此研究为确定诸钗的满、汉身份提供了例证,黛玉如果是“大脚”就是旗人,如果是“小脚”则是汉人。参见:刘梦溪.红楼梦与百年中国[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328-331.王人恩.《红楼梦》里不写女人的脚吗[J].红楼梦学刊,2012(6):127-144.,这成为了揭开黛玉家产之谜的障碍。所以,本文对林家家产归属的探究只能依清代法律与民间习俗笼统言之。《红楼梦》中并未明言林家是否立嗣,黛玉能否以户绝之女的身份继承家产只能合理揣测。不过,即便林家立嗣,黛玉不能继承家产,她依然会获得一份不菲的嫁妆,断不会“一无所有”。至于作者为何如此用笔,恐怕是出于人物设定的考虑——黛玉是不能有烟火气的,如清人涂瀛所论:“或问:‘林黛玉聪明绝世,何以如许家资而乃一无所知也?’曰:‘此其所以为名贵也,此其所以为宝玉之知心也。若好歹将数百万家资横据于胸中,便全身烟火气矣,尚得为黛玉哉!’”[61]俞平伯先生亦曾言及于此,他说:“只是潇湘俭妆上船,未免被作者瞒过。盐务是最阔之差,屡见记载,兄必知之。比北京之破落侯门为远胜矣。如此用笔,一洗俗套,以富豪骄人,尚得为潇湘女耶!”[62]

在宗法伦理为主导的传统社会,以父系丧服为基础的宗祧继承至为重要。女子不能承祧,亦不能参与家产析分,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子才有可能获得家产。不过,这也并不必然,为了延续家族香火,户绝之家往往通过立继的方式在同宗昭穆相当的亲族中选择继承人,所以户绝之家也不会绝嗣,但这导致女子依“户绝财产”例继承家产大大受限。然而,现实生活是灵活且丰富的,女子的财产继承并非如法律规定的那般苛刻。虽然清代未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女子获取嫁妆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女子在实际生活中获得嫁妆。获取嫁妆是女子间接参与娘家财产分配的主要方式,可称得上是“间接继承”家产,不过,这种“继承”并不稳定,其取决于娘家的财力以及娘家对女儿的爱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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