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种形态”看纪检监察工作“仁”之精神
2021-11-27徐小江
徐小江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四种形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理念、思路和方法,蕴含了丰富的“仁”的思想、理念和方法,赢得了广泛理解和支持,夯实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道义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深厚的实践伟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厚爱的“仁”之情怀。俗话讲“忠言逆耳利于行” “溺爱之,实害之”,如果只有称赞、夸奖,出现问题不提醒、不批评、不处理,那么我们的干部就可能会骄傲自满、小错酿成大错。曾经一段时间,个别地方纪检监察机构政绩观出现偏差,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存在“养案”“养大案”的倾向,出现“要么好干部、要么阶下囚”的现象,对于受处分干部来说是重大变故,对于组织来讲也是重大损失,也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群众中的声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严管厚爱的执纪理念,发现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出现轻度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依规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轻处分。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84.9万人次,其中第一形态占比67.4%,第二种形态占比25%,合计达92.4%,防止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因滑向严重违纪违规深渊受到断崖式处理,甚至因违法犯罪成为“阶下囚”,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真心关怀爱护。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惩、防结合的“仁”之策略。仁术,施行仁政的策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体现了“仁爱”的情怀与理念,又体现了唯物的、辩证的、系统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要求高度契合,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策略。
一方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员干部的错误性质、严重程度、不良影响等情况,严格依照黨纪条规、法律法规开展执纪执法,注重程序的合规性、事实的确证性、处理的恰当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力求做到不枉不纵。
另一方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丰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执法手段,可以更好区分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选用恰当的处理方式。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积极做好感化说服工作,注重综合考量党员干部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错误发生时形势等,注重不同形态之间的选用和转换,恰当选用处理的方式,努力实现“四种形态”实践运行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让受处理处分人员真心信服和接受组织处理处分,并自觉做组织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者、践行者,实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坚决惩治的“仁”之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纪律机关,也是国家执法机关,根本职责是监督保障党内团结统一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必须严格执纪执法,必然带有威权性质,根本目的是实现“仁”之大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虽然强调第一、第二种形态是常态,第三、第四种形态是少数和极少数,但决不是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一套,而是符合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是处理好“树木”和“森林”之间关系的有效方法。中央纪委负责同志也曾多次强调,决不能以“四种形态”之名行“宽松软”之实,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于严重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必须予以坚决惩治,严纪律正规矩。“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的最终目的是养护好“森林”、维护好政治生态,为事业发展营造好氛围,让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人有希望、有机会。坚决惩治极少数贪腐分子,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使命和担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到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作为纪检人要把自己摆进去,牢记职责使命,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蕴含的理念、思路、方法和情怀,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在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上,体现新担当、做出新贡献、展现新作为。
(作者系长沙学院纪委办纪律审查科科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