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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视角

2021-11-27丁卓陈旭

魅力中国 2021年44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量刑协商

丁卓 陈旭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399)

2018 年10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推动了刑事诉讼层次化改造,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操作层面上的程序化和具体化,是“检察事业的重大战略机遇”。基层院积极贯彻立法精神,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方案,目前该项工作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率、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方面取得了实践功效,以社旗县院未检部门为例,2019 年5 月至目前共办结刑事案件53 件78 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共49 件72 人,占办结案件数的92.3%。但也存在站位不高,怕烦、怕难、怕改等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对基层院未检部门适用该项制度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一、当前基层院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主动认罪认罚居多,案件罪名较为集中。一是从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看,2019 年5 月至目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刑事案件共49 件72 人,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有63 人,占总数的80.8%。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或对犯罪事实认定、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经亲情会见、释法说理后,表示认罪认罚的有9 人,占总数的11.5%,主动认罪认罚占多数。二是从涉案罪名看,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大部分集中在5 类罪名:盗窃罪26 人、寻衅滋事罪9 人,故意伤害罪12 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3 人,占认罪认罚案件总数的83.3%,犯罪罪名较为集中。

(二)多在审查起诉环节启动,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占比高。一是从启动环节看,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主。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72 人,占总人数的92.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虽然认罪,但公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意见的仅18 件33 人,占总人数的42.3%。二是从获得法律帮助途径看,72 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其中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48 人,占总数的66.7%,24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聘请辩护律师,占总数的33.3%。以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后的指定辩护律师居多。

(三)处理结果以起诉为主,精准量刑建议居多。一是从审查起诉结果看,2019 年5 月至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共49 件72 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后作出起诉处理63 人,占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总人数的87.5%;认罪认罚后作不起诉处理9 人,占12.5%,作起诉处理案件占比高。二是从量刑建议看,2019 年5 月至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刑事案件中精准量刑建议61 人,占起诉案件总人数的88.4%;幅度量刑建议8 人,占总人数的11.6%,精准量刑建议居多。

(四)适用简易程序占多数,量刑采纳率服判率高。一是从审判程序上看,2019 年5 月至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刑事案件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占28 件43 人,占68.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12 件20 人,占31.7%,适用简易程序占绝大多数。二是从服判的角度看,2019 年5 月至目前,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审判决34 件58 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55 人,量刑采纳率达94.8%。绝大多数被告人服判,总体量刑采纳率、服判率较高。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在此不再赘述。

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听取意见多、控辩协商少

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应当是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关于量刑的意见之后,提出量刑建议,律师可以就量刑建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该量刑建议,检察官可以视情况改变量刑建议,也可以不改变量刑建议,如果检察官不改变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中有控辩协商的成分,但实践中律师没有时间和精力提前审阅案卷,只能对案件有一个粗略的理解,甚至只是走个过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对于量刑建议不能与检察官进行实质性的协商讨论,没有“讨价还价”的过程,缺乏“互动性”,双方的协商性和合意性较差。而检察机关较为强势,一般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主张而调整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对此协商不足。

(二)检法对量刑建议的认识存在分歧,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缺乏救济机制

一方面,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精准量刑建议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实践中部分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官不认可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自由裁量幅度,主要是检法之间的“量刑指导”不一致;二是法官对检察官的精准量刑存在一定抵触情绪,认为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若未被法院采纳,一般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通常只以一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过轻(重),本院不予采纳”予以表述或者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通常没有独立的量刑改变理由说明。

(三)辩护律师参与少,指定辩护律师责任心有待强化

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来看,保证律师的参与和见证是控辩协商的必然要求。然而实践中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对于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但指派的辩护律师相较于自行委托的律师而言,责任心有待强化。

三、深入推进未成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对策与建议

(一)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应当从律师意见的听取者转变为控辩协商的谈判者,以增强协商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认罪案件,律师辩护的中心已发生转移,由传统上的法庭前移至检察机关,这从辩护律师阅卷的积极性、律师意见表达的及时性、充分性上均可体现出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聚焦的主要是量刑问题,检察机关不仅要听取律师意见,而且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控辩协商,从听取者向谈判者转变,公诉人要保证协商中的主导力,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原来的量刑建议予以修正,对于不合理的意见要说服阐释,从而保证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在法庭的采纳率、增强控辩协商效果。

(二)检法应统一对量刑建议的认识,并构建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救济机制

一方面,检法两家应消除在“量刑建议”上的分歧,使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机制得以良好运行。一是尽快制订更为权威、完备的量刑指导规范;二是进一步加强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两家就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沟通,以便对某类问题达成共识,并指导司法实践;三是构建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应在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指导文件中明确,检察院与法院应共同确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如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根据法律及案件实际情况详细阐明理由。另一方面,应构建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救济机制。在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文件中明确,如果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抗诉,从而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并对这种情况和数据进行特定的记录采集,形成调研报告,以供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参考。

(三)加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作用,以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

值班律师作为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不仅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值班律师虽然不能像辩护律师那样全面掌握案情、证据,并就量刑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和讨论,帮助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

(四)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尽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诉讼效率和司法成本的角度讲,即便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尤其是针对一些复杂疑难的共同犯罪案件,争取个别被告人认罪认罚,将会瓦解铁板一块的“敌方阵营”,很大程度上降低指控难度。对于一些简易的案件,到审判阶段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虽然对节约诉讼资源的意义并不明显,但是如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考虑,认罪认罚有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且认罪认罚作为被告人自己的选择,必然会消解其心中的抵触情绪,降低社会的风险,无疑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审判阶段被告人请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并应当尽可能地利用这一制度促成实现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具体操作上,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进行过认罪认罚协商未成的案件以及其他简单案件,尽可能采用当庭提出新的量刑建议协商并当庭具结的方式,对于个别的疑难复杂或有特殊情况(如被告人提出退赃、赔偿等)的案件,可以采用休庭后协商并具结的方式。

(五)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辩护律师具有约束力,以保障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严肃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表明控辩双方对指控的罪名和刑罚达成了合意,控辩双方基于自愿、合意和协商签署的具结书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在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与检察官在量刑上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中律师提供咨询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若达成一致就可形成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均应在具结书上签字确认,该具结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约束力,因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限制同样适用于辩护律师。

四、结语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各项制度的建设越来越法制化、完备化,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是当下最紧要的任务,各种程序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相继提上日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案件长期实践的产物,使我国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对于解决刑事犯罪轻刑化、员额制改革带来的案多人少的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进一步维持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等问题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整个制度的实施还是具有显著成效的。检察环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发挥着承前启后、分流案件的核心作用。可以说,“得检察环节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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