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
——以“冠姓权”之争为切入点
2021-11-27林策
林 策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引言
近来,我国网络平台上掀起了一股围绕夫妻婚后子女“冠姓权”的归属问题而展开的争论的热潮,而相关争论的焦点在于,“冠姓权”应否归属于妇女以及为何归属于妇女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本文认为,基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它们本身并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却具有十分强烈的学术意义,尤其适合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及与之相关的女性主义学者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可由此介入有关妇女地位演变史的研究。
所谓“冠姓权”,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即“将自己的姓氏冠之于伴侣的名前并取代其原来的姓氏(在全球大部分地区主要是‘冠夫姓’)的权利,或者将自己的姓氏冠之于自己子女的权利”。根据颁布于1950年的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后均有保留自己原有姓名的权利,而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女性婚后已经极少出现“冠夫姓”的情况,因此,“冠姓权”在我国,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对其子女冠之以自己姓氏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随夫妻任一方的姓氏,这就意味着,在法律的层面上,子女姓氏的选择在本质上不存在强制性的规定,父母可以不受约束地为其子女选择夫妻任意一方的姓氏。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女性地位的逐步提高以及国外女性主义思想的传入,我国女性追求性别平等以及改造现有父权制度的欲望愈发强烈,这些强烈的欲望具体映射到家庭生活之中,逐渐表现为针对子女“冠姓权”而展开的争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任意一方实现针对其子女的“冠姓权”,都将不会对其子女所享有或承担的诸如继承、抚养、赡养等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造成任何影响,质言之,基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的“冠姓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不具有实体权利意义。然而,从历史上看,“冠姓权”的背后蕴藏着一系列展示妇女地位演变过程的重大历史性标志,同时,“冠姓权”也是可用以标志女性受压迫现状的最佳具象,而这些正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包括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论依据的女性主义学者所应重点关注的对象,因此,“冠姓权”问题具有十分强烈的学术意义。
本文首先拟以“冠姓权”的发展历程及历史背景作为切入点,从远古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出发,揭示因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所导致的母系社会的崩溃与父系社会的崛起,以及男性在取得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以后,粗暴压迫、剥削女性,并夺取原本世代归属于女性的“冠姓权”的全过程。其次,本文将从马克思唯物历史观的角度,尝试描绘出妇女地位演变史的全脉络,以“社会形态”理论对比分析导致女性地位变化的结构性基础及根源性原因,并解释“冠姓权”在其中充当的意义。最后,本文将总结分析结果,并由此提出有助于改善妇女地位的建议。
二、“冠姓权”的发展历程及历史背景
本文拟分三个阶段针对“冠姓权”的发展历程及历史背景展开陈述,其中包括母系氏族社会早期阶段、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和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等。
(一)母系氏族社会早期阶段
旧石器中期至晚期,通常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进入氏族公社时期的早期阶段。在这一时期,人类已经逐渐认识到或者由于自然选择而被迫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性,从而导致人类社会中以族内群婚为标志的“血缘家族制”的婚姻制度逐渐被以族外群婚为标志的“普那路亚制”(或称“伙婚制”)的婚姻制度所取代,而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任何氏族组织都发源于“普那路亚制”[1](143)。当人类社会普遍实行“普那路亚制”之后,由于婚配的两个男女集体均来自于不同的公社,且婚配生育的子女只能确定母亲的血缘,而无法确认父亲的血缘,因此,以血缘为纽带且血统关系依据母系计算的母系氏族便由此形成,从而使得人类社会开始正式进入母系氏族社会阶段。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主要靠狩猎、采集和捕鱼为生,其中男性主要负责狩猎,女性主要负责采集,而捕鱼则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由男女配合进行[2](193)。在这一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劳动产品只能勉强维持最低的生活需要,为了防止氏族中有人因无法获得生活物质而死亡,进而削弱氏族集体的生命力,氏族在此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归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原始共产制”。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男女之间在上述生产领域所贡献的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相同,而且女性甚至承担起更多的生产活动,如缝纫衣服、制造工具等,同时也承担起不属于生产活动的其他重要工作,如照料孩子、制备食物等,因此,女性在这一阶段的社会生产中有着主导性的地位并受到氏族成员的尊重和崇敬[2](155)。
由于同一母系氏族内的成员都有着共同的祖先,而且生活的地域十分集中,生活的环境也十分相近,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容易导致氏族形成统一的宗教信仰,而最早的宗教信仰便是图腾。早期的图腾主要由生物或无机物组成,例如:狼、虎、果、木、山、河等等,而人类的姓氏最早便起源于图腾。以我国为例,苟姓或敬姓源于狗图腾;佘姓或已姓源于蛇图腾;彭姓源于鼓图腾;姚姓源于桃图腾等等[3](101),而与姓氏同时产生的便是“冠姓权”。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氏族中的所有人都继承自母亲一族的血统,母亲作为氏族内统领族人的领袖,自然而然地享有针对其子女的“冠姓权”。
(二)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
进入新石器时代以后,人类社会逐渐发展出了农业和畜牧业。而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便是源于农业和畜牧业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大分工的前期,女性仍在社会生产方面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历史上的农业以及畜牧业最初也是由女性所发现,并由女性所全权掌控的[4](34-35)。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为母系氏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物质支持,母系氏族社会由此进入繁荣期,但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母系氏族社会即将走向崩溃。首先,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特性,以及需要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各种原因,女性不得不逐步将极度耗费时间和体力的耕种、放牧等生产工作让渡给在各方面有着天然优势的男性,并由此开始让男性逐渐取得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其次,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类个体开始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产品,而且社会分工的形成也导致共同生产失去优势,两者共同作用而使得“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5](181)。另外,当人类足以产出超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产品时,这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即将出现“贫富悬殊”的情况,而“贫富悬殊”又是阶级社会诞生的必要前提。上述情况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交替融合不断发展,最终导致人类社会开始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从公有制向私有制、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方向转变。
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在婚姻制度方面,“对偶婚制”开始逐渐取代“普那路亚制”,而氏族组织是导致该结果的主要原因[1](33)。在当时,随着氏族人口的不断增长,氏族分支也在不断扩大,当“禁止氏族内每一祖先的一切女系后裔之间结婚”的惯例在每一个氏族分支中得以实行之后,不允许结婚的氏族集体将会越来越多,原本一群人对一群人的婚姻制度,最后将会演变为一个人对一个人的婚姻制度[2](264),从而最终确立“对偶婚制”。在此之前,无论是“血缘家族制”还是“普那路亚制”,由于集体婚配所生育的子女只能辨别血缘上的母亲而无法辨别血缘上的父亲,因此在客观上无法推动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父系社会的建立。然而,“对偶婚制”的出现,为男性辨别自己的血缘后代提供了可能性,并同时对随后出现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推动作用。而“对偶婚制”与“一夫一妻制”相比,“对偶婚制”所产生的对偶家庭并没有形成新的亲属关系,也没有形成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因此不可能引发共产制家庭经济的解体[2](265)。
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阶段一直持续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在此期间,虽然男女之间在社会生产领域的比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地位,因此,“冠姓权”仍主要由女性所把控。
(三)父系氏族社会阶段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的原因系男性逐渐掌握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父系氏族社会最终完全取代母系氏族社会的过程及关键节点,可以分三个关键词进行论述,即“私有制”“奴隶制”及“父权家长制”。当人类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进入金石并用时代以后,轮式制陶、织布机以及金属器具等的发明和推广,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生产力,使得手工业逐渐从农业和畜牧业中剥离开来,并最终形成独立的生产模式,而手工业与农业、畜牧业的分离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此时的人类已经具备大量生产剩余产品的客观条件,加之手工业的分离以及农业和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共同推动了物品交换行为的普及并由此催生出了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而物品的交换又将进一步要求针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确认,即对财产私有制进行确立。当剩余产品及私有制同时在社会占据主流地位时,将加速推动人类历史上首个阶级社会——奴隶制社会的建立。值得注意的是,奴隶制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时期,然而,直到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以后,它才从零散现象发展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5](170)。私有制及奴隶制这两项新型制度的出现,将引发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从而产生适合社会生产关系的新的社会组织——“父权家长制”的出现。所谓“家长制”,是指夹杂在“母权制共产制”与现代的孤立的家庭制度之间的过渡状态[5](146)。“家长制”的诞生可以归结为,由于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明显超过了“母权制共产制”时期的水平,从而使得氏族中的父系大家族能够独立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但与此同时,生产力水平又不足以使得氏族中的个体家庭也同样独立成为基本经济单位[2](333-334),因此,“家长制”便作为“母权制共产制”与个体家庭制度之间的过渡状态而存在。而在导致“父权家长制”取代“母权共产制”的内在动力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系经济因素。当男性进一步掌握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并且大量地占有社会资源之后,原有的母系世代继承制度显然难以满足男性希望其死后的遗产由其直系子女继承的要求,因为在母系世代继承制度下,男性的直系子女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只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言:“(男性)希望把财富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这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定基础。”[1](38)综合而言,由于经济原因,父系世系继承制度取代了母系社会阶段原有的母系世系继承制度,从而使“父权制”最终取代“母权制”;同样由于经济原因,父系大家族从氏族中独立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从而使“家长制”取代“氏族制”,上述的两种情况结合,最终形成了“父权家长制”。与此同时,“父权家长制”作为“私有制”及“奴隶制”交织融合而产生的结果,在具体的制度表现方面,前者必然会体现出后两者的显著特性,例如,在“父权家长制”的家族中,妻子、子女以及奴隶都被视作男性家长的私有财产,男性家长对他们掌握着生杀大权[5](57)。“父权家长制”的诞生,不仅是男性已经掌握了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的标志,更是男性针对妇女施行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而且,“(当)这种独裁……(由于)对偶婚制向专偶婚制(即一夫一妻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被永久化了”[5](169)。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对偶婚制”虽然能够为男性辨别自己的血缘后代提供一定的条件,但是由于“对偶婚制”从本质上看仍属于由于氏族之间婚姻禁忌的增多而导致的客观上仅有一对夫妻能够成婚的“伙婚制”,这将导致婚姻制度的松散性及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妇女生育的后代难以完全满足“父权家长制”家族中男性“把财富传给(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子女”的血统要求。“一夫一妻制”正是基于“父权家长制”下的父系世系继承制度的需求而产生的,“一夫一妻制”与“对偶婚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稳固性和完全的排他性,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妇女所生育的子女血统的纯正。值得注意的是,“一夫一妻制”所要求完全的排他性仅仅只是为了限制女性的自由,对于男性而言完全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当它与“奴隶制”相结合的时候——“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5](63)。为了满足男性的财产继承需求而诞生的“一夫一妻制”,既是男性针对女性永久化地展开独裁统治的标志,同时也是“父权制”永久化地取代“母权制”的标志。
在“父权家长制”的统治下,女性沦为了男性的附庸和私有财产,而“一夫一妻制”的诞生更是进一步将原本世代归属于女性且由女性全权把控的赋予子女后代以母系氏族成员身份标识的权利,即“冠姓权”,被男性所彻底占有。“冠姓权”作为“母权制”的失败以及女性在“父权家长制”下所受压迫的具象化,虽然远古的“家长制”早已经被现代的“家庭制”所取代,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私有财产的进一步向男性靠拢,“父权制”不仅没有随之消亡,反而变得更为稳固了,而且外延也变得更为广阔了。例如,新中国建立以前的我国大陆地区以及现在的许多实行资本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女性婚后依照习惯甚至依照法律,应当以丈夫的姓氏代替自己原有的姓氏,即“冠夫姓”。
三、“冠姓权”与妇女地位演变史
在“冠姓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对应着母系氏族社会的诞生、发展及衰亡的三个时期。母系氏族社会所经历的三个时期同时也对应着妇女地位的演变历史,而推动母系氏族社会及妇女地位的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基于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以及财产私有制不断确立的背景下,原本由女性所占据的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被男性所取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私有制的确立是导致母系氏族社会衰亡的客观因素,但与此同时,妇女地位的演变还需要借助于一套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制度性工具才能得以实现。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与其他不同流派的女性主义理论相比,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前者能够敏锐地察觉到女性所受的压迫并不仅仅体现在社会生产的层面上,而且还大量地体现在社会生产之外的婚姻家庭制度层面上——在“父系家长制”的统治下,女性所从事的家务劳动从未被赋予交换价值,而被无偿地征用了。女性也正是在社会与家庭的双重压迫的冲击下,导致她们的地位被迫发生变化,并最终引发“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5](57)。
(一)母系氏族社会的诞生与最初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认为,最初的社会形态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其标志,在该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极其低下,仅能在狭窄和孤立的地点发展;当社会进入第二大形态后,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其标志,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体系得以建立[6](104)。在母系氏族社会早期阶段,基于社会生产力极其不发达的客观因素,社会组织形式的大小、活动范围以及组织程度都受到了严重的约束,而且当时的人类个体亦尚且无法产生出剩余劳动产品,因此,在这一阶段,客观上可供交换的产品数量极其稀少,人类个体之间也甚少进行产品交换,这就意味着此时尚且未能形成诞生私有制的土壤。另外,作为当时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氏族组织,为了保障氏族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氏族自身的生存需求,必然要求氏族内各成员在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互相扶持,并在氏族内实行共同生产、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阶段,正好属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其标志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的最初形态。而恩格斯也曾特别指出,在实行“原始共产制”的社会里,“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5](99),质言之,在最初的社会形态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而且也不存在阶级制度和剥削关系。
阶级制度的产生依赖于两个基础性要件:其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其二是财产私有制。奴隶制作为人类历史上首个阶级制度,它同样依赖于两个前提:其一,在微观层面上,奴隶主针对奴隶所施行的剥削,需要同时满足“奴隶劳动所需的工具和对象”以及“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的资料”等两个条件;其二,在宏观层面上,则需要同时满足“生产上达到一定的阶段”以及“分配的不平等上达到一定的程度”等两个条件[7](503)。那么,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阶段,基于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的客观环境,并且基于实行财产公有制的政治环境下,阶级制度和剥削关系便完全没有生存的空间,因此,在此阶段,“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另外,母系氏族社会的诞生源于以母系血缘为纽带而建立的“普那路亚制”,在该婚姻制度下,在客观上只可能准确识别新生子女的母系血缘而难以识别父系血缘,因此,女性自然而然地成为其直系血脉的氏族成员共同的家长。在此阶段,妇女不仅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且往往受到氏族成员的尊重和爱戴,而此时的“冠姓权”正是作为体现女性享有平等、自由乃至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而存在。
(二)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与过渡的社会形态
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当农业和畜牧业从社会生产中分离并由此而引发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母系氏族社会开始进入繁荣期,但与此同时,父系氏族社会亦在此阶段出现了萌芽。父系氏族社会的萌芽最早表现在社会生产领域,当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以后,原本的狩猎、采集、捕鱼等攫取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其生产效率已经明显落后于农业和畜牧业,因而前者开始逐渐被后者所取代。而在农业和畜牧业取代原始生产方式的过程中,男性由于种种原因开始逐渐在社会生产领域占据主导的地位,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女性则开始被逐渐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而且被迫限定于从事家庭劳动。与此同时,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阶段也出现了私有制的萌芽。由于农业及畜牧业的普及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人类已经开始具备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而对于剩余产品的归属及处置问题的思考以及基于新的社会分工形态下共同生产不再具备优势的现状,将共同引发“原始共产制”的动摇并推动财产私有制的诞生。而私有制的诞生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作为支持阶级制度产生的两大基础性要件,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均已得到了满足,因此,便会同时催生阶级制度的萌芽。
本文认为,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阶段属于由最初的社会形态向第二大社会形态转变的过渡时期。尽管在该阶段,同时出现了私有制及阶级制度的萌芽,然而,在社会组织形态方面仍以氏族为主,这就意味着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虽然较之早期阶段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仍不足以保证人类个体摆脱对原有氏族的依赖而独立生存,即未能脱离“人的依赖关系”进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第二大社会形态,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阶段,即过渡的社会形态。因此,在此阶段,“共产制”仍然占据着社会财产分配形式的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负责家庭劳动的女性与负责社会劳动的男性仍然平等地贡献着劳动成果,彼此之间在氏族社会中的地位没有根本的变化,妇女仍然享有平等、自由的地位。虽然在此阶段,婚姻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本质上是基于氏族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现状而作出的合理的修正,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母系氏族社会“共产制”婚姻的特质。故而,作为体现女性的氏族地位的标志的“冠姓权”仍然掌握在妇女的手中。
(三)母系氏族社会的衰亡与第二大社会形态
导致妇女地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重大转折的标志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以手工业与农业、畜牧业分离为其标志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能够大规模地生产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而交换行为的普及又进一步地推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由此导致母系氏族社会从此失去作为其经济性基础的“母系共产制”的支持。在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以及私有制全面普及的共同作用下,贫富悬殊的现象进一步加剧,最终将导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的全面确立。奴隶制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制度,它的出现不仅让奴隶主获得了剥削奴隶劳动价值的权利,同时也让男性获得了剥削女性劳动价值的权利。而基于奴隶制而确立的“父权家长制”推翻“母权共产制”的过程,便是男性剥削女性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在“父权家长制”下,不仅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空间被进一步地压缩,而且她们所贡献的家庭劳动的价值也被粗暴地、完全地排除在价值评价体系之外,从而导致“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5](168)。
妇女的家庭劳动被排除在价值评价之外的情况相较于当时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显然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而且是逆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是故意而为之的。当社会生产力以及财产私有制不断地发展,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基于将自己的产品变换成生活资料的需求而逐渐构成相互的和全面依赖的社会联系,而这种社会联系具体将表现在那些可以使得“每个个人的活动或产品对他来说才成为活动或产品”[6](103)的交换价值之上,而当社会各项活动或产品都被普遍地赋予了交换价值以后,社会形态便由“人的依赖关系”的最初形态变成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第二大形态。在该社会形态下的男性依靠自身优势,在社会生产领域不断挤压着女性的生存空间,从而逐渐形成了“相互的和全面依赖的社会联系”,并使得自身的活动或产品被不断地赋予交换价值,最终牢牢地掌握了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然而,此时的女性在家庭中所从事的所有劳动却从未被赋予任何交换价值,也从未纳入到任何价值评价体系之中,她们的劳动与奴隶的劳动相类似,就像从未发生过一样地被无偿地消耗殆尽,既不能在社会生产领域与男性竞争,也无法在家庭领域获得应有的报偿——这些显然是有违社会发展的,而且是由男性所创造的“父权家长制”这一制度性工具而故意造成的。女性正是在同时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双重压迫的情况下,逐步沦为男性的附庸、奴隶和剥削对象。“父权家长制”针对女性的剥削是男性独裁的第一步,此后,男性为了进一步保障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自身的独裁地位,便推动“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来取代夫妻地位平等的“对偶婚制”,从而使他们的独裁地位“永久化”。在以往的女性与男性地位平等的世代里,由女性所掌握的用以标志这些平等地位的“冠姓权”,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出现而被彻底颠覆,因而被男性所夺取了的“冠姓权”正好成为了见证“被永久化了的男性独裁”的最佳具象。
四、结语
综合而言,妇女地位在母系氏族社会由生向亡、由盛至衰的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变化,非常适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和讨论。当人类社会处于实行“原始共产制”的最初社会形态时,妇女享有平等且自由的地位,加之当时的社会承认妇女所参与的社会生产以外的家庭劳动的价值,因而妇女甚至享有他人的尊敬;而当人类社会发展出现私有制并由此而进入第二大社会形态之后,奴隶制的确立引发了“父权家长制”的出现,并由此使得女性同时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迫,最终被迫沦为男性的附庸。因此,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妇女地位演变史的研究工作,其核心内容就在于辨明私有制和“父权家长制”针对妇女所实施的压迫。与此同时,“冠姓权”在妇女地位演变的过程中也蕴含着重大的意义。当妇女享有平等、自由,乃至受人尊重的地位时,归属于女性的“冠姓权”是用以象征女性崇高地位的标志;而当妇女受到男性的独裁,从而沦为了男性的附庸、奴隶和剥削对象时,被男性剥夺了的“冠姓权”是用以象征女性的受压迫地位以及男性的永久化独裁的最佳具象。
基于分析的结果,本文尝试提出两个有助于改善妇女地位的建议:其一,坚定不移地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以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地位。社会贫富差距的产生、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形成以及妇女丧失平等自由地位的伊始均可归结于私有制的出现,而新中国自建立以来便始终致力于改造私有制经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最终达到消除贫富差距、改造剥削阶级和解放妇女生产力的社会主义理想。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由此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地位,不仅是我国我党的初心,更是妇女解放运动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其二,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父权制”统治,废除一切压迫、歧视女性的传统糟粕。“父权制”与“家长制”的结合既是男子针对妇女展开独裁的第一步,也是强迫妇女承受社会和家庭双重压迫的制度性工具,即使“家长制”早已不复存在,但是“父权制”却仍然紧勒住妇女的喉咙,且在表现上变得越来越隐蔽。以往“父权制”将妇女视为私有财产的做法,在今天已经被各种各样专门用以压迫和歧视女性的且被粉饰为风俗或习惯的传统观念所取代。例如:丈夫由于所谓的传统思想或习惯而固定享有子女的“冠姓权”,乃至享有妻子的“冠夫姓权”,或者妇女天生适合从事家务工作而不适合从事社会工作等等,一切以遵循传统之虚而行“父权制”统治之实的观念,都应被一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