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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角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解析与建议

2021-11-26刘志芳

关键词:反垄断福利商家

刘志芳 刘 祁

(1.国家开放大学,北京 100039;2.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引言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是我国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平台领域,首次发布的专门性指南,充分考虑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明确提出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监管原则从“包容审慎”转变为“科学有效”,表明我国对于平台经济的垄断拉开规制序幕。此前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大事件层出不穷,先有滴滴与快的之间从烧钱大战到突然合并,后有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外卖市场形成“两极”格局。2020年末阿里巴巴公司因涉嫌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唯品会也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而被立案调查。关于平台企业的垄断规制研究,各方学者已有了宝贵的研究成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制管理已成为学者们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话题。

一些研究从垄断市场角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管理进行研究。邹越(2018)认为中国互联网平台行业呈竞争性垄断格局,不能只通过市场份额单一因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还要充分考虑进入难度、交易条件、技术条件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等。张瓅心(2018)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垄断进行测定,从静态以及动态层面分析了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提出平台不收取中介费用而以广告与数据分析营收会保护平台参与各方福利,并对网约车平台的垄断提出了规制建议。一些研究从传统产业的市场界定出发,分析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概念。宋晨赫(2019)从传统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出发,研究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提出采用盈利模式测试法与产品性能测试法来补充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的不足。苏雪琴,刘乃梁(2020)从股权角度对平台企业的竞争进行解读,现行体制下企业可以利用股权竞争来获取垄断地位实现共谋,得出平台企业股权架构改革势在必行的结论。大多数研究从反垄断角度研究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制管理。陈富良,郭建斌(2020)提出了互联网数字经济中企业的垄断不易判定,但在反垄断目标上都有着增进消费者福利这个共同目的,对于数字经济的反垄断范式理论需要与时俱进。此外,我国学者对西方国家的垄断规则理论进行了研究分析,臧旭恒(2007)梳理了产业经济学中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并对我国的反托拉斯进程提出建议。吴汉洪,王申(2020)从政治、经济、法律三个方面审视了美国目前针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大争论,简要评析了新布兰迪斯学派的观点。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的竞争改革,赵峰(2019)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的竞争理论及其现代意义,为中国未来竞争的规制之路指出方向。

尽管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管理的文献非常丰富,但是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机制研究、未来互联网平台巨头发展规制研究以及对互联网垄断企业的案例研究等方面还存在进一步探索的空间。因此,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蓬勃发展,从反垄断视角研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与改革问题尤为紧迫。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导致互联网平台经济形成垄断的机理和内在逻辑关系。

二、平台垄断形成的机理分析

(一)平台垄断形成的逻辑起点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传统行业垄断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独家资源的控制、政府许可和专利以及自然垄断,上述原因对于行业外企业形成了进入壁垒,从而形成垄断。但是,由于现代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自身的特点,即多边市场性和网络外部性,导致传统行业的垄断形成分析范式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分析。接下来,我们把分析平台经济的特性作为研究平台垄断的逻辑起点。

所谓平台经济的多边市场性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平台参与方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平台企业成为相互独立却又存在联系的市场之间的纽带。多边市场相比于传统的单边市场拥有更加复杂的成本构成、定价标准以及竞争机制[1]。

正是由于平台经济的多边市场性也导致平台经济的外部性效应与传统企业的外部性有所差异,即产生了网络外部性。经济学中对外部性的定义是指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对其他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其经济行为具有网络外部性特点。首先,由于平台企业的价值取决于交易双方在此平台上的总体规模,交易方规模越大对于平台企业越有利,先发优势在平台经济中表现明显,先发优势企业在占得先机之后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这种经济行为的外部性也被称为“直接网络外部性”。其次,平台参与方相互影响,平台中一类用户的数量间接地影响另外一类用户使用此平台的价值,这种外部性也被称为“间接网络外部性”。

(二)平台垄断的形成机理

从平台经济的特性入手,寻找平台企业设置进入壁垒的路径和方式是开启垄断形成机理的第一把“钥匙”,这把“钥匙”可以帮助我们逐步厘清平台垄断形成的内在机制。

1.多边性和网络外部性协同效应产生进入壁垒

互联网平台经济多边市场的特性聚集了多方参与者,以零售、外卖以及网约车平台为例,可以将平台参与方分为两类:一是消费者,二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商家和个人。间接网络外部性使消费者与商家(或个人)相互影响。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平台参与方究竟是如何相互影响的?

(1)平台参与方相互影响的机制分析

平台企业先明确消费者选择网络平台是出于便利的目的,同时利用大量补贴折扣等手段使消费者产生消费黏性,这样利用间接网络外部性,获得对于商家与个体户的相对优势地位。为了争取更多的消费者,电商平台纷纷在特殊时期实行满减或津贴政策,例如阿里旗下的饿了么在2020年8月启动百亿补贴计划并将其常态化,滴滴与快的之间开展补贴大战,美团通过津贴与分享红包政策扩大消费者。

在B2C模式下,平台企业一般最初会选择对消费者与商家共同实施优惠,吸引双方入驻;随后选择优先影响消费者,利用各种优惠手段使得平台消费者数量激增,最终倒逼更多商家和个体户加入平台之中。

图1 平台参与方相互影响机制

(2)平台参与方获取收益的机制分析

排除信息因素,消费者进入平台成本几乎为零,只需电子设备就可以在平台注册。电商平台通过补贴、满减、折扣等措施吸引大量消费者涌入,商家与个体户为了追求利润来源,不得不选择入驻。在此背景下,商家处于被动局面,平台对于商家拥有更高的议价能力,占据着相对优势地位。虽然厂商入驻平台是免费的,但入驻平台之后,会产生相关费用。例如,电商平台需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为了获得流量以及关注度,商家还需要交纳额外的宣传费用;外卖商户则需要向平台交付佣金,同时为了流量也需要额外费用;网约车平台中滴滴司机也会被平台抽佣。鉴于此,平台企业可以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向商品劳务提供的用户群收取更高的平台使用费。

(3)平台企业设置进入壁垒的路径分析

正是出于维护平台自身价值的目的,平台企业会想方设法留住和扩大平台消费者与商户的规模,并通过设置进入壁垒阻止其他平台企业进入该行业。平台企业一般会通过两种路径设置进入壁垒,一是资金壁垒,即平台企业进行补贴、优惠的背后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而这对于新进入的初创企业来说一般比较困难,因为在市场份额很小的情况下新进入企业很难融到大量资金;二是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补贴、相对地位等优势,使消费者与商户对平台产生依赖性,从而减少他们进入新平台的动力,例如阿里之前的“二选一”行为,就要求商户必须在阿里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进行选择。

当一个行业有少数几个互联网平台企业占得先机之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性与网络外部性会导致后进入的企业难以生存,从而呈现出“强者愈强”的局面,最终形成寡头垄断格局。

2.平台企业扩张导致联盟增多,竞争减少

互联网企业的兼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扩张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入股与并购。前期互联网企业的兼并更多的是弱弱联合的情形,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数量逐渐增多,近年来,并购与入股的案例与日俱增。典型案例对于平台所在细分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在零售平台企业中,美丽说、蘑菇街与淘世界三弱合一,试图增强自己的市场势力,整合松散资源,但鉴于自身平台定位(美丽说、蘑菇街主要用户群为年轻女性)以及电商平台中存在淘宝、京东、拼多多三大巨头,所以上述三个电商平台企业的兼并行为对于行业无显著影响,但合并之后,其得到腾讯公司的支持。2015年阿里成为苏宁第二大股东,零售电商平台也进入淘宝天猫与京东对抗的双寡头局面,拼多多加入之后奋起直追,可以推测,拼多多之所以能在已经接近饱和的零售电商平台脱颖而出,主要在于资本的强大支持。零售电商平台的竞争也是其互联网公司的较量,也可以理解为阿里、京东与腾讯之间的较量。此外,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使得外卖平台形成双寡头市场,即著名的“蓝黄”相争局面,阿里全资收购饿了么,腾讯入股美团外卖,滴滴出行与快的进行战略性合并,随后又将优步中国纳入麾下,使得滴滴出行成为中国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其与阿里以及腾讯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表1显示了近五年零售电商、外卖、网约车三种平台的标志性扩张案例。

表1 平台企业典型扩张案例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需要说明的是,持股但不获得实际控制权形式的扩张利于形成联盟,实行共谋[2]。例如,阿里巴巴与苏宁易购互相持有对方股份,腾讯对于京东的入股以及对于美团的支持,都是两个企业为了共同利益,联合对外竞争的表现。与形成联盟相比,更直接谋求垄断地位的做法即是同一类型平台之间的兼并,即横向兼并。横向兼并的含义是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但鉴于平台企业不参与生产,我们将其含义延伸并拓展至同一类型平台的兼并。例如上表中饿了么收购百度外卖,滴滴出行对于优步的收购。横向并购的一个明显弊端即是减少竞争,形成垄断,尤其大企业之间的并购。除了同一平台类型的横向并购之外,不同平台类型的并购也会使得少数大企业控制更多的平台,例如阿里对于饿了么的收购使阿里成为涉及零售、外卖、旅游出行等多个平台的科技巨头。

尽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扩张存在益处,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可以提高效率,形成规模经济。比如,从消费者层面来说,平台经济之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可以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便利性,消费者可以在一个大平台上看到更多的信息,节约时间成本;从商家或者C2C模式中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来说,平台整合可以减少多平台入驻的繁琐手续与成本。但无序的扩张导致竞争者减少,细分市场内平台数量骤减,大企业形成垄断,同时用户选择减少。

三、平台垄断形成的弊端分析

(一)高额佣金使平台参与方福利受损

我们主要从微观分析“消费者—平台—商家”三方参与者之间的福利问题,不考虑整个社会的福利问题。以外卖平台为例,当外卖平台缺乏竞争时,消费者与商家的选择减少,外卖平台具有更高的议价能力。外卖平台起步阶段,大量商家获得补贴入驻,2017年外卖平台进入过渡阶段后,抽佣率逐渐涨至15%-18%,2018年美团外卖用户增长至3.8亿人,同年饿了么被阿里全资收购,一年之内用户增长约1亿,此时外卖平台双寡头局面已形成,两家平台的抽佣率最高上涨到25%。

图2显示了外卖平台加入后,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假设当不存在外卖平台时,商家与消费者均衡状态处于需求量Q1,均衡价格为P1,外卖平台加入后对厂商收取h价格的佣金。我们假设厂商最多接受每单h的佣金,此时商家的实际价格为P2,选择供给Q2,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仍旧支付P1价格,但总体只能获得的供给量为Q2,阴影三角形的面积是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下方空白三角形的面积是未转移到任何参与方的商家损失剩余,两个三角形的总面积是无谓损失。而以h为高的阴影部分的矩形面积,是平台攫取的商家剩余,也是自身的寡头垄断利润。平台企业此时会继续利用平台经济的特性,损失一部分利润补贴消费者,消费者数量增加的同时平台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也会增强,平台对于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的抽佣议价能力上升,平台利用自己的相对优势地位调高抽佣率,商家如果想进入平台,只能处于被动接受高抽佣率的地位。当商家无法单方面承受高抽佣之后,则会对外选择涨价来转移损失。

图2 消费者和商家的福利分析

图3 超出商家最大佣金承受范围后消费者和商家的福利分析

当平台抽佣至H(H>h)时商家无法忍受(如图3所示),实行涨价策略,此时消费者与商家共担佣金H,小梯形面积与下方三角形面积分别为消费者与商户的无谓损失,此时消费者用高于P1的P3价格获得最大Q2的供给量,此时消费者无谓损失较以前减少,即从三角形面积减少为梯形面积,但图中阴影部分的面积是转移到平台企业的剩余。最终平台企业获得P2与P3中间大矩形面积的寡头垄断利润。

平台企业给网约车司机与消费者带来了利益,而对于以商家身份进入网约车平台的出租车行业却带来了巨大的冲击。2020年下半年滴滴决定对出租车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而不再提供免费平台,滴滴是否会继续提高服务费用是未知数,但对于原本就困难的出租车行业来说是雪上加霜。如果平台企业只作为中介撮合交易不收取服务费,而依靠广告以及数据分析业务营收,则是社会最理想状态。[3]

综上分析,在“消费者—平台—商家”三方参与者模式下,平台企业会在消费者与商家所能承受的价格内先剥夺商家的剩余,随后继续调高佣金,通过商家来对消费者进行剥削,获得高额寡头垄断利润。

(二)利用垄断实行价格歧视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对消费者和商户两方进行价格歧视,对于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即耳熟能详的“大数据杀熟”,稍隐蔽的大数据杀熟体现在直接的价格变动上,例如对于会员或者经常使用自身平台的用户征收高价;更隐蔽的杀熟体现在优惠力度上,对于后进用户采取更大的补贴与优惠,而对于产生黏性的用户逐渐降低优惠力度,例如平台企业在特殊时期对消费者进行发放的红包与津贴,看似随机抽取,但实际并不一定是随机数额,而是经过精密算法设计的价格歧视结果。对于平台另一端提供服务与商品的商家与个人来说价格歧视体现在抽佣率的差异上,例如外卖平台的入驻对于大小商家的抽佣率也会不同,对于具有影响力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口碑品牌,平台可能收取低比例佣金;而名不见经传的小商家可能需要接受更高的抽佣率才能获得入驻平台的机会。

垄断对于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了便利,对于消费者,缺少了比价的途径,在有限的平台里无法货比三家,意识不到自己被征收高价;对于小商家及个体户,不入驻平台意味着客户的流失,而又无其他平台可以选择,所以被迫成为高佣金率接受者,平台企业会最大限度地剥夺平台参与双方的剩余,获取最高寡头垄断利润。

(三) 数据垄断,舆论控制与寻租行为

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时并不是免费的,而以交换个人信息为代价,当平台逐渐集中,消费者选择越来越少时,消费者必须开启平台的信息采集权限才能使用该平台,平台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将会获取更大的收益。这里边的逻辑是,信息的采集有利于平台企业掌握消费者的偏好,做到广告的精准投放,也使得平台企业对于广告投放商家形成更大的相对地位优势来收取更高的广告费用,有的平台企业甚至会分享收集到的数据,用于同一垄断平台企业下的其他平台。从国外平台企业常见的垄断行为来看,其危害还包括对舆论的控制以及由寻租行为导致的腐败等现象,例如脸书大规模封禁账号,向美国政府游说制裁TikTok。

四、反垄断视角下平台企业的改革与建议

(一)国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经验与启示

1978年伯克在《The Antitrust Paradox》一书中阐述了自己对垄断的定义,认为政府进行垄断规制应该以消费者利益为标准,提出企业并购整合实际上有利于消费者,这也是美国的反垄断监管观念由哈佛学派向芝加哥学派转变的标志。与哈佛学派主张政府监管拆分大企业分散市场势力的观念不同,芝加哥学派的兴起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公司势力的崛起和主导地位[4],其主张是如果企业巨头提供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产品和服务则政府不需要对其进行干预。这也是全球四大科技巨头之一脸书疯狂扩张而无政府监管的原因,脸书并购呈现一大特点及对于年轻初创企业进行并购,以防其未来成长为竞争对手,也称“杀手并购”。由于被并购初创企业的潜在竞争性难以认定,并且平台经济并购的非横向性认定也较困难,所以杀手并购较难监管[5]。创始人扎克伯格也明确提出,脸书似乎可以一直并购有竞争力的初创企业。

科技巨头的疯狂扩张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对于脸书进行垄断规制的声音也与日俱增。脸书作为提供免费商品的社交平台,靠广告费用盈利,此时芝加哥学派的消费者福利分析遇到瓶颈。新布兰迪斯派兴起,其对于芝加哥学派反垄断的消费者福利标准提出质疑[6],该派别支持者提出基数效用论下的消费者福利分析是建立在过多理想性假设下的空洞之谈,消费者福利标准毁掉了反垄断监管,其对反垄断分析无任何意义[7]。这种观点比较激进却并不无道理,首先,芝加哥学派过度重视消费者的福利,是因为在传统行业之中只有消费者与生产者,平台经济的福利分析需要考虑多方因素,所以芝加哥学派的消费者福利标准是否适用于第三方平台企业的垄断判定是存疑的,另外,在本文“消费者—平台—商家”的三方参与者模式分析中,垄断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其次,对于脸书这种提供免费商品的社交平台,因为无明显供需关系从而难以进行福利分析。而新布兰迪斯学派完全抛弃福利分析的做法有些过于激进,至少在存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平台上,消费者福利是可以进行简单模型量化的。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我们可以采取更全面的分析方法,即在分析福利时不只以消费者福利作为标准。

德国对于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有自己的范式,在德国对于脸书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案件中,市场份额仍旧是优先考虑的因素,但比重降低,同时对于用户转移平台的成本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给予综合考量[8]。可以看出,市场份额确定需要以相关市场的确定为前提,平台经济中服务的多样性以及重叠性对相关市场的划分带来困难,以往法律界对于相关市场的分析方法仍旧适用只是过程繁琐;而对于进入壁垒许多学者存在争议,在经济学分析中,进入壁垒主要考虑绝对成本优势、规模经济、沉没成本等因素,垄断平台企业设置壁垒的方式较传统企业不同,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网络外部性与数据壁垒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内在联系。

(二)我国平台反垄断未来改革方向

1.重视平台经济中的相对优势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在传统行业之中是上下游企业之间议价能力不对称的体现,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与平台参与方并非传统的上下游关系,平台企业会通过优先吸引消费者利用间接网络外部性提高对于商家与个体户的议价能力。传统行业认为对于议价能力进行约束缺乏经济学依据,因为当下游企业通过议价能力获得低价优势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优惠进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9]。而在平台企业之中对于商户的高议价能力是否为消费者谋得额外福利需要进行认定,是否存在额外福利未给予消费者而是变成平台企业的寡头垄断利润的现象。现实多数情况则是平台企业将一部分额外福利作为垄断利润,另一部分作为对于消费者的津贴与优惠,但其在补贴过程中又存在差别补贴的现象,即价格歧视。所以在反垄断认定与规制中相对地位优势攫取的福利去向以及去向的公平性应明确。

2.考虑消费者福利的同时兼顾平台其他参与方福利

互联网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在反垄断目标上都有着增进消费者福利这个共同目的[10],但平台经济在反垄断认定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平台其他参与方,如商户、配送方、平台维护方以及平台自身员工的福利,而不仅仅考虑消费者的福利问题。与一般企业相比,垄断企业对于自身员工会进行更严重的压榨,垄断企业在劳动力市场形成买方垄断时将会更忽视员工的工作环境[11],同时对于工资也有更大的决定权,例如亚马逊已经成为美国第二大劳动力需求公司,而2019年的Prime Day(亚马逊最重要销售日)大罢工就是员工对于压榨的反抗。反观国内外卖平台配送员的安全问题,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都是竞争减少所引发的弊端。平台垄断企业在扩张的同时也会不顾用户质量的问题,滴滴出行的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问题,从社会角度分析,垄断极大提高了社会成本,造成负的社会外部性。所以在进行垄断认定与规制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福利问题。

3.完善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制度

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不完善,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济学上已存在垄断现象而在法律层面上难以对其垄断进行认定并规制,从而为平台企业垄断提供了温床。

(1)相关市场的范围难以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明确指出,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其界定方法主要有需求替代分析法、供方替代分析法、弹性交叉分析法和潜在竞争分析法等,但碍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性,交易过程中涉及多个市场,许多传统界定方法失效。2020年末,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函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及交通运输部,呼吁对滴滴出行与中国优步的收购进行反垄断调查,前者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的建议函中提到,2016年商务部明确提出巨头合并之前必须进行反垄断调查,而商务部并未收到关于滴滴与优步中国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随后商务部反垄断局多次约谈滴滴,但碍于法律层面的缺陷,调查进程缓慢。2018年涉嫌垄断的滴滴也回应自身属于移动出行行业。滴滴出行在网约车平台中所占份额超过90%,但将自己归类在包含地图导航、共享单车等服务的移动出行市场,这将会对其垄断的判定更加困难。如果将网约车单独定为一个市场,滴滴出行可以呼叫多种车型,在挤压出租车行业的同时,也为出租车提供了平台,出租车是否为网约车的替代品,谁与滴滴出行存在替代关系,出租车行业与滴滴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也亟待考虑。

(2)市场支配地位难以确定

支配地位的确定需要考虑市场份额、外来企业进入的壁垒、上下游市场的进入、财务实力等,以进入壁垒为例,新进企业难点在于如何吸引更多参与方,市场份额的认定需要将市场边界明确之后才能计算市场份额,但滴滴出行的市场份额是以网约车(不包含出租车)为单独市场而计算的,但网约车市场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还是未知数;同时数据壁垒也存在争议;而上下游市场在平台经济中也很难界定,例如社交平台的上下游市场极其模糊。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支配地位以及市场势力范围难以认定,从而疏于规制。在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主要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相关市场;也可以直接越过相关市场的界线,从企业行为角度出发界定企业的垄断行为[12]。例如杀手并购行为是大企业极其明显的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法律层面对此应加以遏制。同时可以引入产品性能测试法。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于技术服务质量竞争,大量免费用户的存在使得在考虑替代性时价格因素作用减少,而产品性能因素作用增强,因此产品性能变化的测试标准可以替代价格变化测试标准[13]。

4.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理解竞争与垄断

对于垄断与竞争的绝大多数分析都是以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框架下的市场经济我们也需要从自身的理论出发来探讨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尤其在世界范围内难以找到体量类似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市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在缺少足够范本的情况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竞争与垄断的理论显得尤为宝贵。列宁的观点是自由竞争看似是垄断的对立面,但两者是辩证的对抗与共生关系,我们要在反垄断的同时,促进竞争的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竞争与资本累积所面临的背景也发生变化,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14],必须要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良性的竞争制度环境。平台企业反垄断不仅需要国家政策进行干预,行业内部也要自我革新与整顿,更需要企业自身的配合,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规范自身行为,产生正的社会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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