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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民主形式的嬗变*
——基于马克思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的考察

2021-11-26马梦菲

教学与研究 2021年9期
关键词:共同体民主形式

马梦菲

民主政治的发展本身有两个基本维度:其一是民主的实质内涵,即“人民的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其二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即为实现“人民的统治”而建构和实施的各种政体形式与制度程序,从这个维度来看,民主意味着通过特定的政体形式与制度程序将个人的意愿、利益诉求合理地吸收到公共决策中。民主政治的这两个维度同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紧密相关。依据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历史发展可被理解为从“直接统一”到“相互分离”再归于“真正统一”的辩证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社会大体上出现了两种民主实现形式:其一是直接的民主实现形式,这是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制度程序,它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以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为典型,体现一种个人对共同体的直接依赖关系;其二是间接的民主实现形式,这是一种在法治的框架之下通过选举代表和委任官员来表达公民的意志和要求,并以公民的普遍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为原则实行统治的制度程序,这种民主形式产生于个人与共同体相互分离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以西方国家的选举代议制民主为典型。上述两种民主形式各具优长与短板,能否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真正实现“人民的统治”这一理想目标则成为了当代民主理论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此而言,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理论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模式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实践范本。

一、个人与共同体的直接统一与雅典民主形式

通过对历史上不同的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进行考察,马克思指出,人的发展的第一个历史阶段其特征在于“人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肇始于原始部落社会,并贯穿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在这个历史阶段上,“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所以这种社会形态以自然经济为现实基础。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活动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共同体全面地统摄着个人的生活。

(一)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个人与共同体的直接统一

在生物进化的过程中,为了维持自身生命的存续,人也如同动物一样,首先本能地通过采集、狩猎等方式从自然界当中直接获取生活资料。直到原始社会的中末期,物质生产实践的发展导致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亦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人类这才开始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并利用自然,从而真正创造属于自己的历史。而后,随着农牧业的发展,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专门从事工具制造的手工业也逐渐从农业当中独立出来。在这样的前提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自给自足式的自然经济得到了普遍发展。尽管与此同时简单的商品交换也已经出现,但从整体上看,自然经济形式仍旧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2)这种情况从总体上决定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一元未分的关系状态。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个人对共同体的直接依赖最初是因为外部自然作为一种自在的力量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制约,人们必须以集体行动和共同力量来弥补个人在体力与智力方面的不足。此外,以土地为核心的农耕方式也决定着个人的活动被局限在一定的、自然形成的地域共同体中。“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把土地当做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中介。在这里,个人决不可能像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的点。”(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36、737页。从共同体的角度来说,在这一历史阶段,共同体虽然采取着不同的形式,但其本质都是人的活动的社会方式,因而也是人本身的一种存在方式。作为个人与自然之间交互作用的中介,共同体是人类能够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客观保证。共同体的最初形式是原始的氏族部落,以人们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及其相互通婚组成的部落联合而成。随着人们在劳动、迁徙等过程中的语言和习惯的发展,加之地理环境的影响,部落共同体形式逐步发生变化。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物质财富的累积与私有制的产生,财产关系逐渐取代血缘关系成为共同体的新的基础,部落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分化为经济利益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对立的不同阶级。为了使这些对立面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共同体消灭,国家作为“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7页。、一种新的共同体形式发展起来,凭借着统治阶级的暴力手段来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不同,此时的国家更多地体现为以财产(主要仍是地产)、权力和社会地位的世袭制为主要特征的宗法体系,通过森严的等级制度对个人及其社会生活进行强制性整合。

总的来说,生产方式越是长久保持着旧的农业传统,共同体就越是稳固,个人就越是难以摆脱自身与共同体的客观的、经济的联系。(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47页。这种联系在政治领域中则突出地表现为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对于个人生活的绝对权威性。如同马克思在评价后来的法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及其政治观念时所言,分散的小农虽然具有利益的同一性,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丰富的交往关系,也无法形成政治组织,故而只能将保护自身利益的愿望诉诸于共同体。“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63页。因此,专制的政体形式是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中东西方国家的普遍选择。

(二)直接民主形式——以雅典民主制为例

民主政治的最初实践形式实际上也是个人与共同体直接统一关系的体现,在这里我们以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为典型作一概要的分析。雅典民主是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直接民主形式,“是古代出现的最高级、最先进和最有影响的民主政府形态”。(7)[新西兰]布莱恩·罗珀:《民主的历史:马克思主义解读》,王如君译,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第17页。它的出现与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密切相关。

由于地处海湾地区、交通便利,公元前6世纪前后,雅典的海上贸易开始兴起,农业、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等领域之间的分工开始发展起来。“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8)随之而来的便是城邦内部贫富分化与社会冲突的加剧,特别是世袭的贵族奴隶主阶层与靠发展工商业起家的新兴奴隶主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这致使政治统治很难再牢固地掌握在一种政治势力手中。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雅典继续沿用了被城邦成员普遍认同的部落社会的组织形式,保留了公民大会、议事会等公共机构,并将其改造为一种政体形式,只不过将奴隶、妇女、儿童和“外邦人”(主要是指非希腊的移民)排除在“公民”之外,让占人口少数的“公民”构成一个统治集团,“公民”通过公民大会直接参与包括选举执政官、财政、税收、外交、流放在内的所有城邦重大事务的决策,从而形成了所谓的“雅典民主制”。

应当承认,雅典民主制确实生动地诠释了“人民的统治”的内涵,并且开创了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其中所蕴含的主权在民、权力制衡、人民监督、政治参与等一系列理念原则成为了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渊源,雅典也因此被誉为民主政治的摇篮。但是从人的发展进程来看,雅典民主制诞生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的奴隶制社会,这决定了雅典民主只不过是体现并强化个人与共同体直接统一关系的政治形式,并没能真正促进个人的解放,其历史局限性与阶级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雅典城邦的主权虽然掌握在公民手中,但这种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公民大相径庭。雅典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以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前提的,而是人们作为城邦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所自然拥有的,公民身份只是城邦共同体直接存在的一个符号。即便如此,雅典的公民身份也无法普及到全体社会成员,所谓“公民”特指拥有雅典血统的成年男性这一小部分人。因此,雅典民主不像现代民主那样强调全体人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反而恰恰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极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究其实质不过是“一种贵族的、用来对付奴隶的公共权力”。(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5、187页。其次,雅典民主制崇尚的是公民集体的自由,而完全无视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如法国哲学家邦雅曼·贡斯当所说:“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都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10)[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冯克利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0-41页。也就是说,公民直接参与和轮番执政的制度虽然体现着民主精神,但同时也潜存着民粹主义的危机,“多数人的暴政”和“庸人治国”的现象难以避免。除此之外,雅典民主以个人对共同体的直接依附为前提,其采取的直接参与形式因而也只能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特殊环境,无法适用于国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且居住分散的民族国家。因此,当欧洲国家普遍进入封建社会发展时期,依靠土地垄断和军事征伐而建立起来的新的民族国家就不再可能采用雅典民主制来实施统治,而是普遍地采用了君主专制制度,并通过宗法制和等级制把社会成员约束在政治共同体中。

二、个人与共同体的相互分离与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

按照马克思对人的发展历程的理解,人的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一历史阶段“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1),个人与共同体也从直接统一走向相互分离。当然,这里所说的“相互分离”并非是指个人可以脱离共同体而成为共同体之外的存在物,而是说个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的束缚而获得了人格上的独立性和活动上的自主性,成为以自身特殊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从而使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在逻辑上成为了矛盾的双方。现代民主正是作为解决个人与共同体矛盾的政治路径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一)虚幻的共同体:个人与共同体的相互分离

启蒙运动之后,西欧部分国家率先开启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随着工业革命的爆发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迅速提升,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外部自然的限制,开始大规模地使用自然力。机器化工业生产的不断扩展与全面的社会分工体系的形成,使得个人的生产活动开始被固定在某个特定的行业或领域中,同时也使得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确立起来。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每个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目的是追求自身特殊利益或私利的最大化,但他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使自己的活动和产品变成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商品,从而能够通过商品交换与他人建立经济利益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107页。这里的“物”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货币、资本等一切物的形式与关系,个人只有借助于这种形式与关系才能融入共同体之中,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脐带式关联被彻底切断。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现代市场经济将人们从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壁垒中解放出来,市场经济所蕴含的自由、平等、竞争、契约等一系列精神原则也促进了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在其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获得了独立性、自主性。然而,由于人的社会交往关系被全面物化为商品的交换关系,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就不得不取决于他对“物”的占有,这样一来,人们就沦为了无差别的、抽象的原子式个体,对物的依赖性成为了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从共同体的角度来看,作为国家的“共同体”在这一历史阶段呈现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相互对峙的特殊形式。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构成国家的内容,并不包括其他的领域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页。这里的“非政治国家”指的正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市民社会,它代表着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领域,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而本应代表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政治国家,在利益高度分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则变成了维护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工具。“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4页。代表着个人利益的市民社会与代表着公共利益的政治国家走向对立,这标志着个人与共同体二元对立关系的形成。

在政治领域中,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则表现为私人生活对公共生活的绝对优先性,人们更加注重在私人领域中获得满足,追逐私利是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根本动力,共同体只是满足私人目的的外在条件,带有公共性、集体性的决策一旦干预或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就势必遭到个人的抵制。传统社会中那种通过共同体的强制性力量来统摄个人生活的专制制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难以为继,民主作为解决个人与共同体矛盾的政治方式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二)代议制民主——现代西方国家的普遍选择

与资本主义制度一同发展起来的现代西方民主,反映出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个人与共同体相互分离的关系。“民主政体看来是指导竞争的公认方法,而选举方法事实上是所有规模社会唯一可行的方法”。(15)[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杨中秋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258页。由于现代国家地域广袤、人口众多,以选举为基本方式的代议制成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

那些率先发展起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在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都致力于建构完善的代议制民主体系。首先在宪法和法律上公开宣称“主权在民”的政治平等原则,并在政治生活的运行过程中实行公开选举、分权制衡、政党轮流执政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这套制度在法律层面赋予个人同等的投票权利,使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这样一种“传导机制”来行使国家权力,并以此昭示出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是对各个党派、各个阶层、各个团体的不同利益的整体反映,充分彰显了国家权力来源的民意性与合法性。这一系列政治举措使个人享有了更多的社会政治自由,从而缓和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代议制民主将“人民的统治”的民主内涵具体化为可操作、可衡量的规范程序,在人类政治解放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同亨廷顿所言,“如果说民主的精髓是最高决策者通过普选产生,那么民主化进程中的关键就是,用一个通过自由、开放和公正的选举途径产生的政府取代一个并非由这一途径产生的政府”。(16)[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页。

然而,自21世纪开始,现代西方民主呈现出了全面停滞与衰退的迹象,“民主究竟怎么了”(17)Westlake Martin,“What’s Gone Wrong with Democracy?”, European Political Science, 2014, 13(3):288-292.的发问不绝于耳。原本旨在解决个人与共同体矛盾的民主政治形式却反过来加剧了这二者之间的对立。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现代民主所允诺的政治自由与平等并未真正实现,形式上公正的政治权利没能改变人们在参与政治生活中的真实差别。现代西方民主的实质是个体的、精英的、金钱的民主,那些依靠剥削工人、资本循环增殖而积累了大量财富的资本家、财团、金融寡头以“个人联合”的方式出资支持政党、政客参加竞选并帮助其取得执政权,拥有了在背后操纵国家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权力,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真正的统治者。选举代议的制度形式则沦为了资产阶级通过粉饰自身来获得统治合法性的民主外壳,大多数的普通公民在参加选举之后,便远离了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正是资产阶级才始终是伪善的,它把形式上的平等叫作‘民主’,实际上却用无数欺骗、压迫等手段来蹂躏穷人、劳动者、小农和工人”。(18)《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08页。从“共同体”的角度来看,以选举代议制为核心的西式民主不断冲击并削弱着共同体的团结性、凝聚性作用。通过研究最为典型的美国民主政治体系,本杰明·巴伯指出了现代西方民主的三个特性:无政府主义的价值取向、现实主义的行为方式、最小政府理论的政治倾向。(19)参见[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何怀宏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页。而事实上,与此相关的公民政治冷漠、政府效率低下、政党相互掣肘等现象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同遭遇。正是因此,近年来协商民主、参与制民主、多元主义民主等一系列新的民主理论与实践应运而生,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雅典民主的直接参与形式,试图以此对代议制民主进行补充与矫正。但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这些民主实践形式收效甚微,西式民主的“自我救赎”宣告失败,移植了西式民主的国家政局持续动荡,西方国家本身也频繁暴露出治理危机。

总而言之,兴起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植根于个人与共同体相互对立的背景之下并试图对这二者进行有效弥合的现代西方选举代议制民主,在自身的理论与实践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反而不断加剧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但应当澄清的是,造成这一悖论的根源并不是选举代议的民主形式,而是资本主义民主“金钱至上、漠视人民”的本质及其与“人民的统治”这一民主内涵之间的根本对立。因此,要推动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就不仅仅要对民主的实现形式进行探索,我们更应当去探究一种能够使民主的价值内涵真正得以展现的崭新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也将得到解决。

三、个人与共同体走向辩证统一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路向

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个人与共同体的真正统一将会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108页。人们在克服了人的依赖性与物的依赖性制约的基础上形成了“自由人联合体”或有别于以往“虚幻的共同体”的“真实的共同体”,亦即共产主义社会。与之相应,民主也将成为人的自由产物,其作为国家政体的阶级属性将会消失,民主的形式与制度体系应当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页。这一理论构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真实的共同体:个人与共同体的辩证统一

共产主义社会作为“自由人联合体”是真实的共同体,因为它是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个人与共同体的辩证统一。这种“辩证统一”与人类社会发展第一阶段的“直接统一”有着根本区别:个人与共同体的“直接统一”以共同体否认或压抑个人的独立性、自由性为特征,强调个人对共同体的无条件服从;而个人与共同体“辩证统一”的基础在于“自由的个人”。由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人们将彻底摆脱由资本和劳动相分离而造成的受剥削、受奴役的状态,并且不必再屈从于自发形成的社会分工,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由时间。而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阶级以及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将会消亡,政治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将会重新归还给共同体,共同体将真正成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在晚年的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要实现上述理想目标,人类还必须经历一个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但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的劳动仍然要作为交换价值来加以衡量。“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3页。也就是说,个人的利益诉求暂时还不能仅凭借共同体的调节而得到满足,实现个人与共同体的辩证统一仍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

以此透视当代中国社会与人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最重要、最现实的背景之下,个人与共同体呈现出了一种从相互分离到相互趋近、并向着辩证统一不断迈进的积极变化趋势。一方面,市场化改革客观上必然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因而也就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确认和维护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合法性,并通过完善的法治建设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势必无法达成完全统一,个人与共同体也依然在形式上维持着二元分离的状态。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驾驭资本的能力,坚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更好地发挥国家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为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和个人与共同体的辩证统一而进行准备。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对私人利益的欲求都被充分激活,但是受到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在影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并没有完全丧失集体意识和公共意识。“东方文化更注重于团体从众和集体利益,并期望政府应该作为公共利益的监管者”。(23)[美]霍利菲尔德、[美]吉尔森编:《通往民主之路:民主转型的政治经济学》,何志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0页。从共同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代表,国家本身的发展就是个人特殊利益得以实现的条件。这不仅有助于培育公民个人的集体意识和公共意识,而且能够促使普遍的商品交换体系与国家的政治整合功能实现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凝聚个人的作用。

从共同体的角度来说,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原则上已经处于“真实的共同体”的最初发展阶段,个人与共同体向着辩证统一积极迈进的趋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方向。这就是在充分吸收世界范围内民主政治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质内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24)《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64页。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表现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的特征。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路向

概而言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2007年11月15日,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07/Document/307872/307872.htm.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程序首先体现在选举民主的制度结构中。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依托。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的过程则是人民将国家权力进行委托的过程。当前中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县行政区一级,被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委托行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体现出的是国家层面的选举民主。与之相呼应,基层社会的选举民主主要是指在村、社区一级开展的公民通过选举自治机构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民主形式。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的选举民主则是政党自我治理、自我建设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选举民主的制度体系既保障了中国社会中公民个人的基本民主权利和民主诉求,也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协调的关系。虽然从形式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具有现代代议制民主或间接民主的特征,遵循代议制民主的一般性原则;但从实质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始终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和终极关怀,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选举民主中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相互倾轧的痼疾,具有超越个人与共同体相互对立的潜在优势。

协商民主同样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但它更为突出地体现为人民群众完整的参与实践,亦即把直接民主的因素引入民主政治的建构中。协商议事在中国政治文化中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对于具有原生集体意识的中国社会成员来说也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与内在的契合性。尽管我们今天使用的“协商民主”这一学术概念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国家,但如果着眼于民主协商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应用和建构,那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形成了由各党派、各民族、社会各界代表构成的政治协商制度,即人民政协。此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发展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的载体发挥了巨大作用。而由“政治协商”向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正转变,则肇始于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互动格局的逐渐形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逐渐发生分化,产生了不同的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它们有着不同的社会处境、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因而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或权利冲突,个人或社会群体对自身特殊利益的追求也往往会与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往往是靠国家的外在强制力不能解决的,因而客观上必然要求在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在个人和社会群体与政府之间建立起协商对话的机制,使人们能够针对那些关乎自身实际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的对话交流,并通过理性协商化解矛盾和分歧,找到彼此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可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架起了真正有效的沟通桥梁,是适合中国在当前这一历史时期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的民主形式。

回顾全文,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同发展,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将“直接参与”与“选举代议”两种形式进行积极扬弃的综合性民主发展路向。这一新的民主路向是对于马克思“真正的民主制”理想的现实发展,同时也具有推动个人与共同体走向辩证统一的重要历史意义。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丰富与完善,是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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