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与计偕”考论
2021-11-26赵鹏团
赵 鹏 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7)
上计,是中国古代地方官府向上级机构报告地方治理业绩和上级官府考核下级官吏执政绩效的年度性工作制度。这一制度至迟在春秋时期就已确立,大约持续到隋唐之时(1)需要说明的是,上计制度从春秋到隋唐,并非稳定推行,中间屡有中断、变更等情况发生。,前后历时一千余年。其运行尤以两汉时期最为赅备、稳定,对上保证了中央政府辐射全国的控制力,对下保证了各地吏治民情系统地汇集到中央。可以说,上计制度在维系大一统政权的稳定性方面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两汉时期,地方行政层级分为郡县两级。相应的,其上计也分两个层级进行。第一个层级是郡对县、道的考课:每年末,各郡下属县、道的守相统计、整理本县一年来在户口、垦田、钱粮税课、水土治理、缉捕盗贼等各个方面治理业绩的信息和数据,编为计簿(又称集簿),上报给上一级郡府,接受其审计考核(称考课);第二个层级是中央政府对各郡国的考课:各县、道的上计考课完成后,各郡国即派遣上计吏携本地计簿赴京,接受朝廷的考课。在记载两汉郡国赴京上计的传世史料和出土文献当中,常常会出现“计偕”一词。对于这一称谓,唐代杜佑在《通典》中的解释是:“汉制,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偕簿。”[1]在杜佑看来,两汉时期的“计偕”,就是指上计吏所携带、用于呈交朝廷的“条上郡内众事”的计簿。而早于杜佑的颜师古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的解释是:“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而县次给之食。后世伪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为计偕。”[2]164颜师古认为“计偕”并不指上计吏所携带的计簿,而是指受朝廷征召、随上计吏一同赴京之人。因为其人与上计吏偕行,故而称之为“计偕”。孔颖达对“计偕”的解读思路与颜师古相同,但他倾向于强调“计偕”事物方面的属性,即指地方官府交由上计吏呈送的土贡等物:“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功,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3]1644
杜佑撰《通典》讨论“计偕”的时间虽然要晚于颜、孔,但杜佑似乎未曾重视这两个人的疏解。杜佑“计偕簿”的说法沿袭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误解,把“上计”这一由郡国向朝廷上呈计簿的行为方式与上计吏携之俱行的人和物混为一谈。颜师古和孔颖达二人,虽然在讨论“计偕”时一个偏重于人、一个偏重于物,但他们释读的思路显然更为妥洽。总体来看,“计偕”的意思,应该是说上计吏在进京上计、接受考课时,会同时携带一些人和物。这些人和物,因为是随上计吏一起抵京,就被称为“与计偕”(2)此前学者文章中多称“计偕”。笔者认为,虽然部分史料中确有“计偕”的字样,但是从整体来看,仍以称“与计偕”为当。《居延汉简》中两次出现“计偕”字样,但其上均有“与”字。审视上下文意,“计”是名词,是“计吏”的简称;“与”是连词;“偕”则是动词,表示偕行之意;所谓“与计偕”者,意思就是与计吏同行。“计偕”不能连读作名词或词组使用。。
陈直先生在上计研究领域较早注意到“与计偕”这个问题,认为:“上计携带土贡并画山川图形、名籍。边郡太守上计,则兼及戍所财物……与上计吏偕来者,除郡国孝廉之外,有临时征召之士。”[4]但陈直的疏证并不够全面,而且仅仅是对这一现象作了概括,没有展开论述。陈直之后,相关研究上计的著作和论文,在涉及“与计偕”话题的时候,或许因为这个问题不够显眼,大都直接征引陈直的说法,很少有进一步的研究阐发。迄今为止,对两汉上计的“与计偕”这一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和阐发尚付阙如。笔者认为,对两汉“与计偕”问题作全面考察,既是对两汉上计制度研究的查漏补缺,也对我们进一步了解汉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不无小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与计偕”者,应系上计考课程序旁及之事,也就是说,与上计吏偕来的人或物,均非上计考课的分内之事,只能说与上计有着间接的关联。但由于此前研究均未关注上计吏所携计簿的形制,以致对计簿形制颇有误解,因此笔者拟对计簿形制略作考辨。故本文所讨论“与计偕”者,乃从广义、宽泛的角度着眼,举凡郡国上计吏赴京所偕之一切人和物,均在论述之列。
两汉时期“与计偕”者,不外人与物两大类。与人的情况相比较与计偕的物要更加复杂,又可以分为多个种类。本文分类别对这两者进行说明。
一、随上计吏进京的人士
正如上文所引颜师古的话,两汉时期,地方郡国的上计吏进京时,往往偕一些本地人士同行。这些与上计吏偕行之人,或为朝廷察举选拔之才,或为朝廷临时征召的地方贤士和长吏,又或为地方上希望到京师博取禄位的寒门之士,等等。这些皆属“与计偕”应有之义。
(一)朝廷常例察选之人
古代交通不便,由地方出发前往京师,特别是从距离比较远的郡国赴京,行程比较艰辛,旅途中所需要花费的钱物颇为不菲。所以两汉时期朝廷如果征召地方人士,一般不会让他们命驾即行,而是要等到每年上计的时候,让他们与郡国上计吏一同进京。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朝廷的开支,让被征召者享用官办驿传、车马的服务,减少沿途行旅的艰辛和钱财的消耗,避免各种意外的发生;另一方面体现政府对人才的关心和重视,还可以保证这些人士能够按计划抵达。这些朝廷征召的人士,从现有的文献记载来看,大多数都和朝廷的察举选拔有关系。
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丞相公孙弘奏请:“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2]3594由于汉武帝的尊奉儒术,朝廷要察举地方贤才来京作为国学生员,学习文学礼乐之制。这些依诏“诣太常”的地方贤才要“常与计偕”,即是著为定例,固定每年由郡国上计吏在赴京时携其同行。
《后汉书·庞参传》说朝廷举行上计仪式时“当会茂才孝廉”,《后汉书集解》引《资治通鉴》汉顺帝阳嘉二年(133)胡三省的注文:“汉郡国岁举茂才、孝廉,与上计吏皆至京城。受计之日,公卿皆会于庭,茂、孝豫焉。”[5]汉朝制度,郡县长官在管理地方事务之外,还有为国家物色人才的职责,要定期选拔地方上的孝子廉吏举荐到朝廷。汉代郡国数量颇有增减,依《汉书·地理志》之说,西汉末期已有郡国一百多个,则全国每年可能要举荐两百余名孝廉进京。汉制选举,有察举、征召、辟除等多种方式,而察举尤以举孝廉为主,人数也最多。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两汉时期朝廷的察举之制对上计有着多么强的依赖性。
如上文所述,这些地方郡国所察举的贤才、孝廉、能吏,基本上都是要等待岁末上计的时候与上计吏一起进京。上计吏进京,随行会携带一定的路费、食具和衣物(详见下文论述),按照计划的路线,沿途主要停宿朝廷官办的驿传,这些“与计偕”的人士应当是与上计吏一起行宿,沿途由上计吏和朝廷的驿传供给衣食。汉朝这种计吏偕孝廉同行的做法,在汉末战乱时期也没有完全中止,汉献帝时天下动乱,庐江太守陆康仍然遣孝廉随计吏一同进京[6]1114。
(二)临时征召及入京干谒之人
汉朝在常例察选征召之外,又会有一些临时征召士人之举。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八月,下诏“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2]164,这是临时征召地方上的贤才,目的是要广开言路,听取各方面对于治国的意见,这些临时征召的“吏民”进京之旅都是要“与计偕”的。汉武帝朝名相公孙弘就在这次征召之列,他也正是借着这次随计吏诣阙的机会而平步青云。公孙弘作为菑川国的文学之士,与来自其他郡国的儒士共诣太常,此时武帝尚未颁行推恩令,汉所置郡国数按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计算,有二十五诸侯国、四十三汉郡,计六十八之数,而《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对此事的记载说,“太常令所征儒士各对策,百余人”[7]2949,则大约多数郡国均有不止一名文学之士“与计偕”一同赴京。
到了东汉明帝的时候,又“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6]112。这一次是朝廷为了加强对地方治政的考课而临时征召地方长吏,所征召的天下十三州任职满三年以上的墨绶长吏,其总人数恐怕不在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所征召文学士的数量之下,这些人与计吏一道共赴洛阳,可以想见在当时京畿一带也算蔚为大观。而根据元光五年“县次续食”的记载,笔者推断这些被征召的地方文学、长吏等,在与上计吏一起进京的途中,其衣食可能主要是由行程所经过的郡县官府来负责。
上面讨论的都是朝廷征召的士吏。而两汉数百年间,地方郡县也常常会有一些需要进京的人士,其中一些人会主动依托上计吏,随上计吏一起进京。《汉书·朱买臣传》记载会稽朱买臣为布衣之时“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2]2791。结合《朱买臣传》上下文义,朱买臣进京是为了寻求入仕机会,所谓“随上计吏为卒”,不过是因为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赴京途中开销而寻求的解决之道。既然有朱买臣的例子,不难推想当时应当也会有其他地方士子,为了谋求入仕或者因其他缘故需要进京,却由于家庭贫困或其他原因难以独立进京的,会和朱买臣一样靠托关系跟随上计吏一同进京。
二、上计吏携带进京的物品
两汉时期,上计吏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职位,他们进京不仅是为了考课,常常还要兼任类似近代以来邮差的工作。大致还是由于古代交通不便捷,出行、运送物品成本高等缘故,地方上有各类财货文书等要送到京师,往往喜欢托上计吏携带。所以上计吏进京不仅要呈送计簿、接受考课,还要捎带办理许多杂事。根据传世和出土文献的记载来推断,上计吏进京携带的物品种类应该比较繁多,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一)计簿及其他文书
计簿是上计吏呈送之物,本为上计吏这一职位存在的根本,无需专门说明。但此处特别标出,是因为以往的研究似乎都没有特别注意到,上计吏所呈送计簿的形制,很可能并不像一些论著中所描述的,是包含地方上的“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8]20等内容的一本专门的账册。笔者推断,正如杜佑在《通典》中所说地方上计是“条上郡内众事”,上计吏所呈送计簿的形制很有可能也是分门别类的“条上郡内众事”的一批账册文书。这些文书分类比较多,包含的内容也丰富,其中一部分账册文书在抵京后需要分别呈送不同的部门。
两汉数百年间,朝廷主持上计的部门和主司官员并非始终恒定,而是前后有过几次变化。早期的上计是由丞相和御史大夫两府来主领,相关的情形在《史记》和《汉书》当中均有记载。西汉初年,萧何任丞相,张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7]2676,这是丞相府主领上计的明证;汉宣帝则诏令要求“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2]273,这说明御史大夫应该是与丞相府一同主持上计工作。汉成帝时,谷永在奏文里将此前的上计工作总结为八个字“考绩功课,简在两府”[2]3391,可谓言简意赅。但是汉宣帝时,张敞在奏文中又说“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2]3632,说明当时参与主持上计考课的,在丞相和御史大夫之外,有时候还有中二千石和朝廷的博士,在这种情况下,受计部门和人数就明显增加。到了东汉,依制是由三公主持上计:“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6]3557-3562但在实际执行当中,似乎又经常由主管民事的司徒负责:“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6]2632“东京但使司徒受计。”[9]而三公大多时候应当是只承应其事,究其实权,则往往归于尚书:“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10]朝廷受计部门的这种分分合合,势必对地方呈送计簿造成影响。倘若始终稳定是一个部门总领上计,则地方呈送的计簿集成为一个本子固无可议;但倘若受计部门或分或合,其势必然要求计簿分为多个不同内容的本子,以便于分类受计。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所呈送的计簿理论上来说,就存在这个可能:一直就不是一本计簿,而是分门别类的一批账册文书。
笔者提出上述推测,是考虑汉代官事简略,地方诸事一旦成为定制,往往沿袭难改。地方上的编制计簿,不可能随着朝廷受计部门的分合而不停地变化其形制。我们可以假设,如果计簿本来就是一批账册文书,而不是一部集成性、综合性的账册,那么即使是如西汉初年的丞相一府专司郡国上计,相府内部也分会设有诸曹司掌各类事务。上计吏呈送时,将这一批账册文书分类分呈诸曹,显然十分便利。而如果只是一个综合性的本子,张苍他们在主持上计工作的时候,就必须要把本子拆开来分交诸曹稽校,实为多此一举。这么一比较,显然前者更为合理。这一推断,在史料记载的两汉官员考课事例当中可以得到相当的印证:
汉宣帝时,尹翁归出任右扶风,《汉书》说他“盗贼课常为三辅最”。[2]3208
汉宣帝时,韩延寿守东郡,《汉书》称他“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2]3212
汉成帝时,陈立“徙为天水太守,劝民农桑为天下最”。[2]3845
汉桓帝时,崔寔在五原“整厉士马,严烽候,虏不敢犯,常为边最”。[6]1730
《居延新简》载“始建国天凤二年正月尽十二月邮书驿马课”。[11]E.P.F25﹕12A,533
上引诸例都说明,两汉官员考课,除了综合考评外,还有单项考评(如上所称盗贼课、断狱课、劝民农桑课等),特别是对于边郡、豪猾所聚的通都大邑这类地方,官员的上计考课必然会突出军事职守或断狱课税等单项治绩。既然考课分门别类,则受计必然是各部门分别受计。上计吏所呈送的计簿,也应当是分门别类、分呈不同部门的各类账册文书,而不应当集中为一个本子。只不过考课结果,最后汇总统属在总领上计的部门那里。在出土的居延汉简当中,笔者找到了四条有关“与计偕”的史料: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12]35·8A,55
命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12]47·6A,83
三月课与计偕。[12]542·2A,649
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11]E.P.T53:33A,282
上引四条史料说得很清楚,上计吏呈送的上计文书当中,有根据上级要求提供的专项《赋钱出入簿》,有根据上级要求补充的别课文书,有专门时间段的三月课,还有反馈某一事项复核情况的牒文等。这些文书性质各不一样,受计部门也未必相同,有些甚至并不是专门用于官员考课,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两汉时期朝廷的受计显然以分部门、分门别类进行。
以上讨论了两汉上计吏进京呈送的计簿是一批账册文书,而非集为一簿、呈送一府。笔者还注意到,上计吏呈送的文书,除了用于官员考课的计簿外,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朝廷例行的统计和备案,与上计考课并没有很大关联。这些文书,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统计汇总疆域、山川地形、城邑、户口、赋税、风土物产等郡县地理方面的信息。两汉时期,朝廷一直借助上计吏定期进京这个相对稳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要求郡国呈送计簿时,同时附送此类郡国地理文书,保证朝廷可以随时掌握各地军政地理和治政风物方面的信息,确保政权统治的稳定性[13]。
另一类是一些地方上的年度性报告,根据朝廷惯例,由上计吏携带至京师,交付给有关部门。如汉安帝永初二年(108),要求诸侯国每年荐举下级官吏外补,荐举名单就由上计吏呈递:“诏王(主)[国]官属墨绶下至郎、谒者,其经明任博士,居乡里有廉清孝顺之称,才任理人者,国相岁移名,与计偕上尚书,公府通调,令得外补。”[6]211又如《后汉书·百官志》记载上计吏每年负责呈报封地宗室的名籍:“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6]3589而汉武帝时建立的刺史每年到朝廷奏报巡视监察地方情况的制度,到东汉时期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道路烦阻,州刺史入朝奏事的定制被取消,一部分州治所在郡的上计吏每年负责向朝廷转呈本州刺史的奏事。对此,《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道:“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6]3617《后汉书》在这段话后,引胡广注曰“不复自诣京师”[6]3619。又引《东观汉记》所记张酺上奏之言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故州牧刺史入奏事,所以通下问知外事也。数十年以来,重其道归烦挠,故时止勿奏事,今因以为故事。”[6]3619刺史既然居外不复诣京,上计吏自然要年年代呈其奏事了。
(二)土贡、财物以及随行的衣食车马
两汉上计吏进京,惯例还要向朝廷进献地方土贡。东汉卫宏《汉旧仪》引朝会上计律说:“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天下郡国奉计最贡献”[14],这里说的“贡献”,就是指东汉朝廷在举行朝会时,各地的上计吏要进献本地的土贡。卫宏又在介绍东汉尚书官职时说:“谒者曹一郎,主天下见钱贡献委输”[8]64,也是说主司受计的尚书属下谒者曹主管收受各地上计吏贡献委输。只是目前的文献缺载,还没有办法考证这里说的“委输”具体都包括了哪些物品。孔颖达也有支持此议的记载:“(汉时计吏)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故云‘及计偕物’。”[3]1644王先谦也说:“计吏职贡方物。”[15]605汉献帝的时候,天下大乱,道路阻塞,庐江太守陆康为表示对朝廷的忠诚,冒险派上计吏“奉贡朝廷”[6]1114,受到皇帝诏书策劳。这些都是上计吏携带土贡上京进献的明证。
在《后汉纪·光武皇帝纪》和《后汉书·光武帝纪》中,对于上计吏所偕的土贡有更为具体的记载。这两篇帝纪,均记载了建武十三年(37)正月诏。《后汉纪》的表述是:“往年敕郡国勿因计吏有所进献,今故未止,非徒劳役道途所过未免烦费,已敕太官勿复受。其远方食物乘舆口实可以荐宗庙者,即如旧制。”[16]《后汉书》则写作:“往年已敕郡国,异味不得有所献御,今犹未止,非徒有豫养导择之劳,至乃烦扰道上,疲费过所。其令太官勿复受。明敕下以远方口实所以荐宗庙,自如旧制。”[6]60-61以上两段文字颇有出入,历来史家多有讨论。但这些分歧并不妨碍我们确认这两者的文义相仿,所据也应当相同,大致可以推断诏书就是针对上计吏进献土贡而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两段文字中都提到了用于荐宗庙的“远方口实”,可以判断诏书虽然限制地方土贡的进献,但并不阻止地方依例进贡用于宗庙荐祭的食具。远方土贡和口实出现在同一个诏书中,说明两种物品有可能都是通过郡国上计吏定期进献的。
呈送土贡的同时,上计吏可能有时候还负责运送一些与计簿相关的钱财物品。《云梦秦简·金布律》中有句话值得注意:“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17]律令要求发放褐衣剩余十件以上者,应由上计吏在上计时缴送。这条律令虽是秦廷所制,但众所周知,汉承秦制,秦汉之间的法律条文在不少方面都颇多沿袭;而且委托上计吏缴送物资,其目的也是要借行程之便。虽然朝代相异,政理或可相通,由上计吏缴送上计考课相关钱财物资的做法在汉代当得到了延续。《居延汉简》也有类似的记载:“入钱六千一百五十。其二千四百受候长,九百部吏社钱,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12]254·1,420。这一条虽不是郡国上计吏赴京之事,但既然有下级上计时入钱于上级政府的情况,那么依理也可以推断郡国上计吏进京时,有时候也会有一些财物要随行缴送朝廷。
在职司之外,两汉上计吏有时还要受托替所在郡国的地方官代送一些财产和物品进京。汉景帝时,文翁出任蜀郡太守,为了移风易俗,更好地治理蜀地,他挑选郡县聪慧的小吏送到京城去跟随博士学习,或者到朝廷里学习律令。为了减少占用少府的开销,文翁“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2]3625。文翁这种将财物交上计吏托运的方式,依理推断,有可能不会是个案。两汉时期,其他郡国应该也常常会把此类事务交付给上计吏。
前面讨论了两汉上计吏在赴京时,随行的人士、赍送的文书、携带的土贡口实和财物等内容,而上计吏在赴京途中,其自身开支如何,有哪些随行用度,目前文献阙略未载。对于这项内容,陈直的推断是“上计吏之饮食, 似亦由县次供给者”[4]。而笔者认为两汉上计吏的衣食车马,至少有一部分是在出行前即已备下,途中由其自行承担开支。而在抵京以后,其用度开销、特别是饮食方面,有可能主要由驻京的郡邸守官来负责,但也有仍需自己部分承担者。上文所引《汉书·朱买臣传》对朱买臣一行赴京方式及进京后饮食用度等记载颇详:“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待诏公车,粮用乏,上计吏卒更乞丐之……初,买臣免,待诏,常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步归郡邸。直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共食。”[2]2791-2792颜师古对“重车”的解释是:“买臣身自充卒,而与计吏将重车也。载衣食具曰重车。”[2]2792既然上计吏在赴京时,有装载衣食具的重车随行,那么其途中衣食车马的开支,至少有一部分是提前备下、自行承担的。王先谦引《风俗通义》:“‘汝南戴幼起为上计吏,独车载衣资,表汝南太守上计吏戴绍车。’独车,乃鹿车也,是他计吏固有衣装大车。计吏……所载……衣食具也。”[15]605王氏的注解可以为本论点进一步提供支持。而在抵京以后,朱买臣利用上计吏卒更的机会,寻求赚取践更钱。这个践更钱,据引文来看,应该是由会稽郡在长安的郡邸支付。而我们看岁末郡国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 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共食”,说明上计吏抵京后,其饮食也和朱买臣一样,是“守邸与共食”。前后相互印证,可以推断上计吏赴京途中,虽然沿途享用官办驿传服务,但自己携车马、载衣食,至少承担一部分衣食车马用度方面的开支。抵京之后,至少在饮食方面,可能主要由本郡驻京的郡邸负责。但上计考课时日非短,羁旅日久,各郡国上计吏也颇有“自负营亏”的一面。《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永元十年(98)大匠应顺的奏言,反映出至少在东汉中叶,京师有很多私营逆旅,有不少郡国上计吏投宿其中:“百郡计吏,观国之光,而舍逆旅,崎岖私馆,直装衣物,敝朽暴露,朝会邈远,事不肃给。”[6]3583既然止宿于私营旅舍,上计吏的衣食用度必然是自行负担。
三、小结
总体来看,两汉时期郡国派遣上计吏赴京向朝廷上计时,与计吏偕行的有朝廷察举选拔的茂才、孝廉和能吏,有临时征召的贤才与稽核咨问的吏员,又有像朱买臣这一类希望借机进京谋取禄位的人士,这是“与计偕”之人士;而上计吏约车治装,很不轻松,既要小心携带专门的计簿账册及有关钱货物资、地理文书和其他簿籍奏事,还要呈送土贡、荐祭皇家宗庙的食具以及地方官吏托送的钱财物事。根据传世的文献记载,两汉时期一个郡治每年岁末所派遣赴京的上计吏应该至少有三人,这还不包括像朱买臣这样的上计吏卒,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像会稽郡这样在上计考课的时间里“吏方相与群饮”的场景。既然每年一个郡赴京的上计吏卒总计至少要有五六人之多,那么这些人在行途当中自身所需的衣食具等行李也应当不会太少。这是“与计偕”之物事。
综上,两汉时期这种“与计偕”现象背后所反映的是上计吏繁重的附加任务和赴京途中时刻担心随行物事受损遗失的心理压力。这种情况的出现,笔者判断主要是由于古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客观因素,同时“与计偕”现象的出现,也展示了古代政府集约行政、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政治智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这种苛繁的“与计偕”任务的客观要求下,两汉郡国所选任的上计吏,必然多是熟于文牍吏事、办事能力比较出色的能吏,所以我们在两汉时期相关史料文献里,常常可以读到朝廷以军国治政之事询问各地上计吏意见的记载。到了东汉时期,官制发生变化,朝廷经常会把各地在京的上计吏留拜为郎官,于是求为上计吏遂成为地方士人进身之一途,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朝廷对上计吏能力的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