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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研究

2021-11-25朱新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程序员刑法

摘要:2021年的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在上海顺利举行,百度也成立了小度人工智能有限公司,这些足以体现出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国的地位。人工智能技术日益进步,逐渐把人们从电影中看到的片段带到了现实中来。比如说:清华大学里迎来了一名特殊的“女同学”华智冰,她不是人类,而是人工智能,她不仅能够作诗,而且还能够与人类进行沟通。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对人工智能技术是乐观的,因为人工智能技术不仅能够便捷我们的生活,而且能够带给我们很多前所未有的体验感。但是也有少数人害怕人工智能带来的危害,这主要是由于电影中经常出现的人工智能统治人类的桥段带给影迷的阴影。人工智能如果发展到与人类差异很小,那应该怎么去规制它呢?它到底有没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呢?本文将结合刑法探讨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1强人工智能概述

人们对人工智能的界定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已經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平时所用的智能手机、电脑,都是人工智能。笔者认为,我们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那些所谓的人工智能产品属于弱人工智能,就是能够简单的处理一些程序,而不能够进行深度学习,自我进步的人工智能。环顾我们的周围,大多都是这种弱人工智能产品,而所谓的强人工智能不是说没有,而是没有处于普及的状态,那些极少数的强人工智能目前大都存在于世界上顶级实验室当中,正在接受科学家们的层层实验,因为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强人工智能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生产力的同时,也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所以,存在一部分强人工智能正处于人类的监督控制之下,并且很长一段时间,多不会出现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

2强人工智能的特点

2.1自主性

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的功能,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ALPHAGO,它背后的原理并不是通过编辑好的程序进行运行的,要知道围棋比赛的变化多端即使是全世界的程序员一起编写,也不知道要编写多少年呢!而它真正背后的原理就是通过自我学习,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背景下,它能够一天24小时的不断学习,从而轻而易举的击败人类。而且人类也永远也无法击败它,因为人类需要休息。也就是说,人类在人类发明的围棋这种脑力运动中,永远也无法击败它。

2.2可复制性

假设有一天时机成熟,我们就可以看到满大街都是强人工智能,因为强人工智能是人类制造的产物,就能够轻易的被人类所复制出来。比如说我们手中拿的智能手机,它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产物,两个同一款式的手机,虽然不能说完全相同,但是它的质量、外观、内部构造、硬件软件在出厂时一模一样。所以说强人工智能也不例外,我们可以复制出多个“ALPHAGO”,用来研究各种各样的脑力运动,可以用它们研究象棋、五子棋、扑克、电脑游戏。

3强人工智能的犯罪问题

弱人工智能伤害人类的事件常有发生,就引起了很多人对人工智能的恐慌。由于强人工智能数量较少且大都存在于实验室当中,至少有“不在场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强人工智能没有伤害性,即不会犯罪。恰恰相关,科学家谨慎的把强人工智能“锁”在实验室里,不断的进行着实验与监督控制,就是防止强人工智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伤害人类本身。弱人工智能也就是按照程序运行的人工智能,它的责任一般是由于程序员的编写错误导致的,也就是说弱人工智能是按照程序员的指令进行活动的。由于程序错误造成的损害应该找到程序员承担责任,不管他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弱人工智能通常都有说明书,如果使用人没有认真阅读说明书,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强人工智能它可以通过自己进行学习,不再受到程序员的约束,它的行为是不可预测的,也即是不可控制的,那它进行犯罪活动,就有待商榷了。

4强人工智能能够作为犯罪主体资格争议

4.1肯定说

至于强人工智能犯罪能不能承担犯罪的责任,就要探讨它具不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有的学者认为它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认为它具有了人类的意志和意识,就应当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强人工智能时代终将到来,而刑法的规制具有了滞后性,应该先赋予强人工智能以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从而起到了预防强人工智能犯罪的功能。假设强人工智能自己学习了法律,就会意识到自己成为了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受到了刑法的约束,从而避免实施犯罪行为,无论是自己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被人类利用而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可以很好的避免。假设强人工智能具有了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成为了犯罪主体。刑法中的很多刑罚可以对它们适用,比如说自由刑,如果强人工智能犯罪,可以把它返回厂家,限制它的一些活动,等到“确有悔改表现”后再让其回归人类社会。

4.2否定说

有些人认为强人工智能时代压根不会到来,他们认为强人工智能是不可控制的,所以根本不会从实验室中把它们拿出来,它们将永远处于科学家的实验室中,处于高精尖领域,不会出现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首先是因为其制作成本之高,高昂的制作成本不会让它们成为大街上随处可见的风景,其次他们会认为科学家会阻止强人工智能的进化,因为这样会危害到我们人类。所以强人工智能时代不会到来,那些所谓的强人工智能犯罪都是假想出来的,所以更不用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5强人工智能具备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依据

笔者认为,强人工智能时代有可能会到来,并非永远不会到来。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部,就拿手机举例说明,手机经过不断的创新,越来越智能,从以前的按键手机,到现在的曲面屏手机,虽然价格升高,生产成本变高,但销量也随之提高。所以根本不用考虑生产成本的问题,因为社会在进步。沙特政府赋予了AI索菲亚以沙特公民的身份,当强人工智能成为了市场交易的主体,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应当在刑法领域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赋予它们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才能更好的应对强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刑事风险。在我国的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而自然人还要求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也就是说要拥有一定意识和意志的人,犯法的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就是要看他具不具备相应的辨认能力,而强人工智能具备这种辨认能力,所以应当将其纳入刑事责任的主体。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但在当今社会,人类与强人工智能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刑法应当与时俱进,也要做出前瞻性的预防,这样才能够很好的应对真正危机的到来,才能保障强人工智能为人类做出贡献,朝着对人类社会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晓垣:《人工智能:开启颠覆性智能时代》,台海出版社2018年版。

2.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l期。

3.刘宪权、朱彦:《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2期。

作者简介:

朱新超(1996-),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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