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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个税法下工薪所得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2021-11-25张康

经营者 2021年12期
关键词:薪金税法劳务

张康

(江苏峰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的工资收入也不断提升,并且很多人的工资薪金均达到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随着我国新个税法的颁布实施,应当对工薪所得税务筹划原理和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这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个税法下工薪所得税务筹划原理

(一)个人收入划分

在新个税法的影响下,同样额度的工资薪酬与劳务所得税应用的税率是有差异的,同时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所得综合起来又要执行超额累进税率。这表明在新个税法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针对某些情况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内容进行划分,而针对另外一些情况时又会将三者综合起来计算。如新个税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已由过去的3000元提升至5000元,如果个人收入低于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则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1]。

(二)个人收入转化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缴纳人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度较低,此时所得税使用计算税率一般要低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从这一层面来看,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将相关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和薪金所得,可更进一步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在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我国沿海城市为例,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在个人所得税筹划方面坚持高收入人群多缴税、低收入人群少缴税或不缴税为原则,将该地区的个人收入逐步发展为橄榄型收入的分配模式。沿海地区实施新个税法后,将有约109万工薪阶层人员告别个税[2]。

二、新个税法下工薪所得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资平均分摊的筹划问题

工资平均分摊法是针对每个月份中工资变化较大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筹划方法,通过将职工的每个月工资平均化,可以起到有效减少缴纳税额的作用[3]。依据新个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按月缴纳相应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而用人单位则是在最终得知职工年度总工资额度时,职工已经将个人所得税缴纳完毕,此时的税务筹划只能作为事后筹划,往往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有效的作用和价值。但是,针对奖金发放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先发放月度、季度奖金,员工则会面临缴税增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还会出现税率增高问题,此时企业可将奖金分摊到每个月份中,通过合理安排职工的工资、薪金发放,从而为职工减轻一定的税负。此外,新个税法依据员工上个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可以清算个人的应缴税款,于次年6月30日之前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方面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的政策。

(二)工资薪金按比例分摊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年终奖方面通常存在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激励特点,同职工的绩效、业绩等方面挂钩,因此导致工资薪金按比例分摊在应用时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另外,一些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层级甚至是同级职工在工资标准上有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资薪金按比例分摊应用的难度,不利于实施。

(三)工资五险一金化筹划问题

税法规定,我国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或省市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缴纳的免除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依据相关税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的,可以在个人应缴纳所得税中扣除。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和标准需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要将超出部分与个人当期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4]。另外,税法中规定要依据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对于超出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个人,需要将其纳入工资、薪金收入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我国对五险一金的缴纳是在国家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并不因个人或单位意愿发生变化,它是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因此,针对五险一金是无须进行筹划的,尤其是超出规定缴纳比例的五险一金是不能从所得税中扣除的。

(四)工资福利化筹划问题

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需依据税法规定的固定标准进行,但是对于职工个人需要实际支付的则不考虑。然而实际上,还有很多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如培训、住房、医疗等,这些对于个人需要用税后工资支付,不能用于递减税收。如果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则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将这些支出费用扣除,或在职工个人实际工资水平未降低的情况下,减少个人承担的所得税额度。换言之,在工资薪金总额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和职工就降低工资达成统一共识,通过为其提供其他福利性支出的方式来为职工减轻税负。但是,采用工资福利化筹划并不一定就能为用人单位带来优势。究其原因是我国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企业为职工的福利性支出,一般不能超出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比例(14%),符合这一规定的可以予以扣除,反之则不能扣除。如果用人单位针对职工的福利性支出安排不妥的话,容易导致职工薪金福利化水平超出工资薪金总额度的14%。例如,将超出的数额设定为X,用人单位多缴出的企业所得税为20%X,可能职工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小于企业多缴出的部分税款,这样一来就导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整体税负的净效益值变为负数。

(五)工资与劳务报酬转化问题

职工的收入水平往往存在一些差异,选择何种方式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例如,当工薪所得使用的税率较低时,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适当地转化为工资所得;当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较低时,可以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实现二者的相互转化。如果当二者的税率都较高时,可以将其分开计算。例如,A职工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个人应税收入时,即劳动报酬所得,可以用分开计算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尽可能将高收入部分转移到适用低税率应税所得上,实现节税目标。虽然上述方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通常来说职工一般受雇于一家用人单位,所得到的工资和劳务报酬一般难以区分。即便是某些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单位以外的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往往劳务报酬所得税负较大,若转为等额工资所得税负较低时,该职工很有可能为了降低税负与外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将其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税。但这与我国的税法规定不相符,此种行为属于在国内工资薪金获得有两处来源,而税法规定只能扣除一次,此时该职工应自行将每月的工资薪金向相关部门申报,在对其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清楚后,多退少补。

(六)偷税漏税问题

工薪所得税务筹划是以我国相关税法政策为依据,通过合法、规范的渠道,在不提高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条件下,采用筹划方式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化安排,帮助企业和职工减轻税负而采取的税务管理活动。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的责任意识,增强其纳税能力,促使职工实现增收,属于一种合法行为。而偷税漏税从字面来看明显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一些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错误认知,同时在执行或落实过程中忽略了税法实施的原则问题,从而形成一种非法筹划现象,将纳税筹划同偷税漏税联系起来,利用法律系统的空子来逃避纳税义务。

三、结语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如果安排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容易导致纳税人陷入一定的税务筹划误区,这不仅影响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且容易增加纳税成本,甚至引发一些风险,税后筹划缺乏可操作性。对税法知识缺乏全面了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体现在工资与劳务报酬转化、发生偷税漏税上。因此,对于税务筹划,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相关工作人员,均要对其有正确认知,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税务筹划水平和能力,如此才能有效规范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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