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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前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研究

2021-11-25陆费红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重整债务人债权人

陆费红

(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0)

企业结构的升级与转型作为经济转型的基础,必然会经过淘汰与筛选,而且在转型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则应该加强对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视,并遵循破产法的各项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对于预重整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可以全面发挥其应用效果,帮助企业在破产前实现有效重整与规划,为企业的升级与运行提供更多帮助。

一、预重整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预重整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且与破产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能够使得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重整方案的表决,但由于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对较为完整的规定,促使其应运而生,已经广泛融入我国企业面临破产前债务处理工作当中。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受多种因素限制而无法顺利进行,进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而在这一阶段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预重整制度运用的重视,并适当对制度进行完善,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预重整方案。而且预重整制度主要包括法庭外重整、预立案阶段重整及破产清算阶段后重整,在实际进行重整的过程中受到多样化因素影响,无法保证预重整制度的效果。因此,为了能够避免受到预重整制度的限制而导致企业面临较多的债务,则应该适当地对预重整制度进行完善,并分析其应用面临的问题,保证预重整制度的顺利进行[1]。

二、破产前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一)降低司法及经济成本

通过将法院破产预重整程序中债权债务清理及债权人会议等各项表决工作提到破产重整前,进而缩短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所以说,企业在面临破产威胁的过程中,要想有效降低司法及经济成本,应该加强对预重整制度运用的重视,并事先做好更为全面的分析,对各项工作有着充足的了解,通过合理运用发挥其价值。

(二)保证企业的商业价值

企业在被法院裁定进入批产程序后,潜在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预期及价值判断会大幅度降低,而且在收购定价时压低价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事务进行判定,保证企业的商业价值。再加上预重整主要是有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人私下协商,在未向社会公布实际情况时,应该达成重整计划方案,保证企业名誉的同时,避免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促使企业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值并增值,缩短恢复经营或建设周期,避免项目在重整程序中被压低价格处理[2]。

(三)避免法院强裁的风险

破产法明确规定在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或拒绝再次表决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强制批准预重整加护。但是,在实际展开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由于会威胁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强裁赋予了经办法官极大的裁量权,这种权力很有可能会被滥用。所以,通过预重整制度的运用,不仅可以避免这项风险,同时在受理这种类型案件时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进行协商,针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明确,法院只需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赋予强制效力。

(四)提高重整程序的质量

重整程序中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员或债务人制定,但由于管理人对企业经营状况不了解,同时不具备经验管理的经验,所以由负责人制定计划符合各项规定,避免受多样化因素影响而导致重整方案难以执行。而破产前预重整制度的运用,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影响,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提高预重整程序的质量。除此之外,在破产受理前,债务人管理层的人员应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并有效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推动计划的顺利进行,提高重整程序开展的效果,发挥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企业债务处理提供更多有利帮助。

三、破产程序前预重整制度的完善途径及建议

(一)明确破产前预重整制度向破产制度转化的机制

通过相关法律的确定,可对于重整制度进行明确,这样有助于成为一个独立性或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并保证预重整信息的准确性,建立相对较为完整的制度,避免受到多种因素限制及影响。建立债权人及意向投资者,对债权人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公开意向投资人的信息,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及债务人的协助调查。与此同时,在此项工作开展与落实的过程中,还应该建立符合破产法的预重整程序决策,这样能够对预重整防范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在预重整方案通过后实施后续工作,进而对破产前预重整阶段信息披露进行表决[3]。

(二)预重整企业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有关企业在破产前预重整阶段,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企业债权人的催债行为会影响行业的发展进程。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预重整制度的效果,则应该按照预重整制度的原则,实施暂时终止债务企业财产的模式,提高房地产申请破产前预重整的积极性。而且在破产阶段,还应该给予企业合理的重整执行期限,并在此期间进行与债权人、投资人谈判,完善法律保护机制,避免产生一定的限制。

(三)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

破产程序预重整制度的实施,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则应该明确法院在预重整制度中的权限,并适当地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预重整方案得到认可后,法院应该重整方案,并形成井然有序的程序进行调查,尤其是针对异议的情况,保证投票表决的合情合理性。

(四)管理人引进制度的建立

管理人引进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预重整阶段的职权问题,尤其是针对中小型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及财务知识掌握不够充分,为了避免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影响预重整制度的效果,则应该适当地对预重整阶段各项事务进行明确,尊重债务人及债权人的自主性。与此同时,通过引进制度的建立,还能够提高管理人衔接工作的效果,使得破产重整程序有序进行,帮助企业摆脱债务的影响[4]。

(五)债务人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

破产前预重整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债务人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且应该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规定债务利息停止计算,停止进行外清偿债务,建立相对较为完整的保护机制。与此同时,针对预重整开展时,还应该分析各项工作开展的情况,掌握债权人的行为情况,由于会引起项目无法周转的情况,甚至导致重大项目停工的现象,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通过债务偿还宽限来讲,不仅可以停止债权人的催债行为,同时能够保证有关项目的有序进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重整条件。

(六)预重整退出机制的建立

企业在进入预重整阶段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当中,若重整没有取得成功,或者受相关因素影响而宣告重整中介,则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诉讼,并实施破产申请等各项工作,这样有助于企业实施自救,避免过于重视预重整制度的运用而出现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在发展与运行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行业发展趋势,在进行升级与转型期间,应该对企业进展情况有着充足的了解,从而能够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避免受资金无法正常流转及多种因素影响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总而言之,破产前预重整制度作为挽救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手段,需要得到广泛重视,国家及地方政府也应该鼓励有关企业在陷入债务危机及时采取预重整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自救,同时能够为后续债务处理提供更多帮助。而且在企业选择预重整制度后,地方法院应该有效做好衔接工作,缓解社会矛盾的同时,避免企业债务过多而影响区域经济效益的提升,最大化发挥破产前预重整制度应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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