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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建设研究

2021-11-25于水深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债务人债权人

于水深

(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拒不配合甚至恶意阻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接管工作的顺利推进。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得在面对此种问题时,缺乏良好的解决机制。文章就对此种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强制接管机制建设的方案。

一、破产企业强制接管的立法现状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表示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便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可“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规定可对债务人的接管进行“强制交付”。可见,我国立法非常重视对破产企业接管的管控。但是从立法情况来看,规制效果并不好,虽然规定了强制交付,但是较为宏观,实际指导价值不高,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债务人拒绝配合管理人接管的原因

(一)企业实际控制人不想放弃企业控制权

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推进相关流程,一些程序性内容可能会让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私利得不到保障。在这种状况下,一些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时难以接受这种局面,进而出现拒绝配合,甚至直接阻碍管理人的接管工作的情况,这自然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大的侵害。[1]不仅如此,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虽然已经进入到破产程序中,但是企业可能尚处于经营状态,因此企业实际控制人认为接管后企业无法运行,进而无法获得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实际控制人自然也不愿意管理人接管企业。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追责

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挪用资金、财务造假、侵占资产等。为了自己的罪行不会因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暴露出来,这部分企业管理者自然会阻碍管理人接管企业。[2]实际控制人基于风险追责方面的考虑,可能会拒绝配合接管。

(三)立法的缺失助长了此种风气

从目前来看,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阻碍接管人接管企业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较为宏观,实践指导意义不强,即使立法中确定了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无法证明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同时,在破产工作开启过程中,法院还需要同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各方面的沟通,因此采取强制措施也会有诸多考量。除此之外,我国设定的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惩罚机制缺乏力度,并不能够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行为产生威慑效果,例如规定的罚款措施,一些企业实际控制人会以破产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执行罚款。

三、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由于企业实际控制人阻碍破产接管工作,法院处理破产的周期进一步拉长,阻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的建设,可以以强制性手段依法接管企业,扫清阻碍,最快速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进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二)有利于维护立法统一

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拒绝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情况,虽然一些法院想要采取强制手段,但是往往无从下手,而部分法院虽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后续的接管管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进而出现了较大的随意性。由于立法的缺失和规则的不统一,让司法实践出现了不同的表现,极大地影响了立法的统一性。而通过设定统一的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自然有利于维护立法的统一,更好地处理相关问题。

(三)有利于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

管理人承担着财产管理、债权审查、破产事务管理等多方面工作任务,其不但需要同企业进行沟通交流,也需要同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3]而由于缺乏强制接管机制,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并不会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严重影响了管理人的中立处理效果。而强制接管机制的建立自然可以破解这一不利局面,保障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四)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工作涉及很多信息需要债务人提供,如企业财产、账簿、印章、文件等,如果债务人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提供的话,将会造成破产程序无法推进,甚至一些债务人会对自己的资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等,如果没有强制性手段,将无法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强制接管机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作出快速反应,从而有效推进程序,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建设的策略

(一)强化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

管理人接受指定之后,其需要第一时间制定接管方案,并及时向债务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及管理人出具的《接管告知书》,明确告知接管的内容、范围、时间,对于拒不配合的情况,要发出警告,并告知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发布公告,声明债务人的印章、证照作废,并加快进行外围调查。

(二)设定合理的申请审查机制

我国立法需要赋予管理人必要的申请权限,在面对无法正常接管的情况时可以提出强制接管申请。管理人提出接管申请时,要求其说明采取强制接管的事由。法院要明确审查管理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出示了法院的文件,是否向债务人阐明了配合接管的义务,同时要求管理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期限处理相关事项。如果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况,管理人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据。而当管理人提出申请时,法院需要依法进行审核,分析是否需要进行接管,如果债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然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强制接管的决定。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正当理由,那么法院需要调整相应的管理方式,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现场接管方案

法院明确提出可以进行强制接管后,管理人需要制定强制接管方案,人民法院则需要给与必要的协助。在进驻现场过程中,管理人张贴受理破产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责令限期协助接管的民事裁定书等,宣读管理人职责,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对现场做好盘查清点,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账簿、印章、文件等进行现场盘查、清点,制作交接清单。清点造册后,要交由法院、管理人和债务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并加以记录。管理人要实物接管,并同中介机构等合作,对相关账簿等进行评估和保管,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备份。其次,要做好补充搜查,分析有无隐匿财产等行为。

(四)强化破产处置协调机制

可以考虑强化破产处置协调机制,让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厅、政府部门等形成合力,明确分工,打造完善的府院协调机制,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调研等,对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进行动态化监管,分析破产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针对性建立破产案件财政资金补助机制,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并简化产权处置程序等。同时,要基于债务人的实际困难,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推进企业资产处置,强化金融支撑,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这样有助于债务人更好地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开展。

(五)优化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机制

对于接管过程中,债务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现的阻碍情形要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处置。如果其行为构成了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阻碍接管和清算的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人要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赔偿责任。

五、结语

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的建设和优化,有助于管理人更好地处理相关工作,能够保证破产程序有序推进,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升问题处理的效率。在当前发展背景下,需要进一步落实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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