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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警察证人身份

2021-11-25郝志雯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出庭证人

郝志雯

(祁县人民检察院,山西 晋中 030900)

一、警察证人身份的论证与界定

(一)警察证人的概念立法依据

(二)警察证人制度两大法系的比较

警员是法庭忠实的仆从[1]。警察证人制度规定在警检分立或警检合一[2]的大多数国家中。

1.英美法系

英国①《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认为合法取证是警察取得法官对其所提供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前提条件,也是警察职务过程中职业道德的体现。

美国认为须排除“法官和陪审员②《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六百零一条。”的证人资格。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中,法医结合颈部伤口位置,推测其妻是被人踩踏背部并割头死亡,而警察证人富尔曼出庭作证时未能说明程序上证据采集血迹样本并进行DNA分析的正当步骤而遭质疑。辛普森未能带上带有血迹的物证手套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澳大利亚认为有作证资格的人员“另有规定③《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十二条。”并不包括警察,警察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以宣读证词或先前撰写好的证词为控方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需要以口头方式出庭提供证言。

2.大陆法系

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均规定,检察官有权领导和监督警察的所有侦查活动,法官有权引导证人,要求警察证人向法庭陈述办案经过等。法国④《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通过执法员、警察传唤证人的作证方式。

二、价值分析——警察证人制度[3]

(一)警察证人制度的理论价值

第一,我国的诉讼模式[4]是职权主义模式。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推动我国诉讼模式由单一的法官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优化,重构刑事诉讼模式。第二,警察的职务行为为其出庭作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优秀的诉讼制度是推进法治改革的动力,警察证人制度也不例外。第三,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或者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警察证人制度可以促进证据向更加合法合理的方向发展——避免“毒树之果”。在定罪量刑时使公案及证据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第四,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告人获得充分辩驳的机会,还有助于推动控辩双方平等地位的实现。

拉力试验过程中,试验机下部夹头夹持夹具保持固定,上部夹头夹持夹具往+Z方向持续提拉,使载荷不断达到91000 N。

(二)警察证人制度的实践价值

第一,合议庭中警察证人制度的确立,践行了审判中心主义[5]原则;第二,警察证人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控制非法取证行为,改善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关系、保障人权;第三,警察证人制度对控、辩、审三方都有意义,该作证制度的创立,可以优化质证完整度、增强质证效果——在“证据之镜”下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第四,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和法官要求开具“情况说明”等书面文件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五,随着身份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提高,也将鼓励普通证人积极走到庭审前。

三、警察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身份的争议与现状

(一)争议焦点

首先,与证人的概念不同,警察证人在侦查阶段担任侦查人员查明案件、搜集证据的特殊性,导致他们不同于普通证人身份,与案件具有牵连性,很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其次,证人身份具有不可替代性。由于证人往往亲身经历案件过程,对案件有最直观感受和认识,其证人证言往往是自身感受朴素直接的表达,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而警察证人由于受过职业培训,其对案件的认识往往受到自身职业思维的影响,很有可能带有主观偏向性的色彩。

警察证人在侦查活动中的主要目的在于追诉犯罪,对被告方施加压力、诱导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供述,或者根本违背事实的虚假口供,与还原证据客观性、合理性、真实性背道而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就取证过程的威胁、殴打等身体情况向警察质证,会更加确定警察身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和效率。

再次,侦查人员作为公案的知情人理应回避,以避免在庭审过程时因职务而给辩方造成压力,同时也避免与法官、检察官处于“同一战线”的嫌疑。

(二)我国现行警察证人现状及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中,条款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的情形与原则,其中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证人出庭详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办案警察提供的材料内容程序比较单一。庭审过程中,法官接收的庭前纸质书面证据材料多于审判时口头的直接言辞证据。因此有关警员出示这些资料文件的行为不为确实的“出庭作证”。

近年,警察证人为重特大案件庭审出庭作证已实现。对湄公河惨案审理过程中,泰国警察总署副总警监班西里就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杀害中国船员的罪行出庭作证,同时出庭的还有10名普通证人和6名警察证人。这也是边境国际司法协助在引渡问题上的突破。即使如此,在国内刑事诉讼中依然鲜见警察证人。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后,为了保障庭审质量不受疫情防控的影响,2020年7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法官线上安排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警察证人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证,在对伤口形态诸如长度、深度、创角、创壁等证据分析完毕的基础上,排除了缉捕后“灰色时间”——24小时押解途中伤害疑犯的怀疑,就人身检查笔录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认定。2020年9月8日上午,一中院邀请北京市人大代表一行旁听一起三名被告人共同伤害案件,在民进中央委员、角门东里居委会主任等代表委员的观摩下,见证了法官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

以紧凑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警察证人制度不断规范化,是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1997年以及2001年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精神后缓和审讯犯罪嫌疑人、降低冤假错案率的重要环节。

四、我国警察证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从司法实践上看,就制度本身以及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身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最重要的是应当明确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的资格、证据的证明力被要求确实充分时,证明人的资格和身份是否可以出庭作证,例如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尤其是警察这种特殊地位群体在庭审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确定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领域——应就何种情况出庭作证;而且要规定提请、要求或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的主体是法庭法官,还是公诉方检察院或者是自诉人、被害人。其次,主体要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审计,是否需要复议以及复议的情形,促进上下级检察院级别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领导关系的发展,进一步改善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再次,司法机关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应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证据制度,鼓励警察起好带头作用,积极履职协助庭审集中展开。最后,要建立证人尤其是警察证人的奖励机制,尊重警察作为法律职业的贡献,仿照证人出庭补助等规定进行奖励,解除警察被打击报复的忧虑。

从理论研究上看,因法治改革的要求和交叉学科领域的发展,突出如下建议:

警察证人与一般证人比较而言其资格拥有独特的性质,警察证人制度在我国有十分重要之作用,创设并完善警察证人制度,可以结合庭审方式集中化,推动刑事诉讼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发展;还可以结合法医学等交叉学科的进步,明确新旧伤、钝器、利器伤在非法证据认定中的差别,配合除警察外的其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最重要的是还可以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本质,借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性,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精细警察证人的规则,保障警察证人权利。

综上,警察证人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已踏上规范化的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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