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的意义及其优化方向
2021-11-25杜世昌魏贝贝
白 冰 张 斌 杜世昌 魏贝贝
(1.贵州法鉴司法鉴定所,贵州 都匀 558000;2.郑州思普朗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在司法鉴定领域中应用标准化概念能够保证鉴定公正、高效、准确,经过多年改革,标准化公正也逐渐得到落实,在法医物证鉴定管理、检案工作中的应用比较广泛。而随着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体系的逐渐完善,也推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尤其需要深入完善标准化文件和标准化制度。
一、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研究成果
任意一个科研成果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都需要经过验证、核实,大多数鉴定人员和实验室均不具有甄别能力,这就需要由专业部门考证鉴别研究成果,将其纳入标准中,以便研究成果能够迅速推广应用,将其作用发挥出来。因此,在科研和鉴定作业中,标准化是重要保障,标准化应用能够推动法庭科学中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法医物证鉴定水平,而随着实践的应用,也能够进一步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在经过标准化认证不断扩大使用,循环往复,不断提高法庭科学鉴定水平[1]。
(二)有利于公开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对诉讼公正性、成本和裁判效率影响较大。在传统观念影响下,无法公开鉴定结果,这与现代司法制度并不相应。对此,我国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制定公平的鉴定制度,尝试公开鉴定结果和相关证据,这是我国司法改革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技术人员、机构等会影响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执行,若是行业标准不完善,鉴定结果也得不到有效检验,导致公开无望,我国可以参考国外标准加速改革,推动鉴定结果公开。
(三)有利于庭审鉴定结果
随着各种新科技发展,法庭需要正确决策新科技是否纳入其中。鉴定人员凭借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判断鉴定结果,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科学知识,因此鉴定结果也是科学证据。对于科学证据的采纳,法官需要根据相关标准对其可信性进行判断,并保证判断标准可行,这是法律程序决定的。因此,需要从科学角度利用各种学科知识正确解读鉴定结论,审查并评价鉴定工作,使诉讼程序公平。司法鉴定结果是司法实践的要求,通过标准化文件突出鉴定结果具备的证据特征,以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可信[2]。
二、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问题分析
(一)文件来源问题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三个,根据这三个标准制定标准化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可。由于制定结构、应用范围不同,标准化文件类型不同,实际应用时遵循的也是不同类型的标准。现阶段,我国标准化文件起草、审批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的,文件内容也是由多个机构共同合作制定的,但是主要是公安部门[3]。标准化文件中,标准制定和技术人员有关,制定机构不同导致文件来源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并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标准也并不统一,标准体系分为制定、执行这两个,导致文件制定和观察等存在问题。
(二)文件内容问题
我国当前并未建立独立的DNA鉴定法律,因此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文件具有重要效用。我国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起步较晚,标准化文件制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一方面,文件覆盖不够全面。首先,X和Y检验标准模糊,特殊情况运用指导不明确,例如对三峰带问题,文件中并未对这种现象出现的具体原因、表现和解决方式作出明确规范,其可能是由于背景峰低峰干扰或是测序信号偏高导致的。再比如突变计算公式问题,文件中并未具体规范计算公式,计算具有主观性,需要人为推导[4]。其次,亲权指数计算公式不完整,在亲子鉴定过程中,若是出现遗传标记不符合遗传规律的现象,不管是GA/T还是SF/Z都未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亲权计算公式,需要鉴定自行推导,导致公式错误以及计算错误现象发生。最后,低拷贝模板检验缺乏规范。有学者认为[5],DNA模板量低于100pg即为低拷贝DNA模板,也有学者认为[6]可以根据自动测序仪所检测的峰阈值进行确定,因此可以定义成正常分析随机阈值以下结果。在日常案件中,低拷贝模板占据20~30%,常规检验的成功率不高,这也是物证鉴定难点。除此之外,现场检材检验要求不够明确,现场提取的可疑痕迹的预试验、确证试验和种属试验等均缺乏规范标准,有些鉴定机构认为,DNA检验相对于种属试验、确证试验等试验更加灵敏,检验步骤相对于其他试验而言也有所缩减,这样也导致现场痕迹中有些成分检验失去效用,证据解释也不够完善,内容整体不够完善。
另一方面,文件制定出现重复、超前等问题。同一内容的标准化文件不同,要求也不同。亲子鉴定标准不同,作为法医物证任务之一,亲子鉴定的判断标准以及鉴定意见标准也有所差异,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也有不同。同一时间制定的标准在内容、要求上不同。
(三)文件执行问题
一方面,宣传培训不到位。标准化文件的实施在宣传、培训上不到位,主要体现在知名度较低、培训欠缺这两方面。当前,法医物证标准化文件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这两个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的,但是因为这两种机构所属部门不同,行业标准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推广也不够到位,技术规范也并未得到关注。
另一方面,执行比较随便,其主要体现在名称、推荐性标准执行、选择标准均比较随意。有学者表示,鉴定文书中的“抗人精试纸检验”并未规范书写,也就无法得知其是否按照规范操作,是否有漏洞,导致结果不具有效力。
三、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优化对策
(一)加强审查标准化文件
首先,全面调查标准化文件,以法医物证鉴定实际需求为核心解决鉴定冲突问题,对法律环境和技术发展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制定符合时代发展的标准文件。其次,在制定标准化文件时,需要明确阐述统一标准形式以及标准术语,防止标准化文件出现技术错误。其次,需要严格审核标准化文件,主要对文件内容与专业研究成果符合度、具有执行效力的技术文件和国际标准符合度、文件中的技术内容与领域内的最高技术标准符合度、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与法医物证鉴定发展需要满足度、文件专业性等内容进行审核[7]。
(二)优化标准化文件
由于个体识别标准不够完善,且随着DNA遗传标记、技术平台等应用,需要制定更多新的规范和标准。同时,还需要优化标准化文件修订作业,在此期间,法医物证鉴定中普遍接受的遗传标记和检测手段是最佳方式,随着科技发展,新遗传标记或检测手段挖掘出来,也被行业认可接受,相应的标准化文件也需要做出修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管理部门需要收集好意见,构建意见反馈渠道,并在标准化文件鉴定应用时,改善仪器设备和试剂,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适当修订,将推荐行业标准优化为强制性标准,将技术规范优化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三)做好文件应用工作
司法鉴定是安全公共服务与社会公共服务二者结合的产物,在制定完标准后,司法鉴定作为服务主体,需要及时开展相应的标准化文件宣传、培训工作,加大力度提高鉴定人员综合素质,并尽快执行标准化文件,使其能够落实到位。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合作,突破行政限制,实现协调同步,将彼此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执行措施。
综上,我国法医物证鉴定领域对于标准化文件的需求和要求均不断提高,在建设标准化文件时需要对其审查、内容、执行进行相应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