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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上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

2021-11-25周树辉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影响力义务

周树辉

(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湖南 湘西 416000)

一、公众人物的概念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作为对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的总称,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学概念,而是兼具新闻学与法学的属性。但新闻界对公众人物的讨论始于公众人物新闻侵权问题的凸显,公众人物成为新闻媒体在由知名人物及类似主体提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手段。此时,公众人物成为新闻学与法学的共同焦点,但其价值显然更多体现在法学。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分野,主要在于公众人物具有对一般公众的较大说服力和影响力,进而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国内有学者主张公众人物主要包括公共官员、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对社会公众有重要的影响力。[1]

如上所述,由于立法界对于公众人物的模糊态度,加上“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本身的宽泛性,国内专家学者对于公众人物的概念众说纷纭,在一些重要问题如公务员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公务员中是否只有领导人物才属于公众人物等上面还存在明显的分歧。但是,鉴于公众人物在现代法学上的重要地位——新闻侵权、特殊主体的权利限制、特殊主体的高度注意义务等的判定都要以此为基础,对公众人物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是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绕不开的问题。本文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基于自身较高的社会地位、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在范围、强度、时间等因素上给他人带来更大影响的,进而应该承担相对更高注意义务的那一类主体。

二、公众人物的判定标准

在一些侵权诉讼中,公众人物的认定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获得的结果不同。当前,我国理论界的主要进路是,先判定某一领域的所有人属于公众人物,再来检视某人是否属于该领域。这可以从前文所引述我国专家学者对公众人物的界定得到证明。这一进路的优点在于判定标准清楚明了,结果简单且易得;缺点在于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显然没有把握住公众人物在法律上的关键价值,从而导致法律上公众人物外延的不周延。此外,也有少数学者从公众人物的具体要素方面对公众人物进行判定。如,有学者主张公共利益是判定公众人物的核心要素,同时综合考虑时间、事件、程度、主体等要素;[2]还有学者主张符合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等条件的主体属于公众人物。[3]这一进路的优点在于其把握住了公众人物在法律上的主要特征,但其多样化的判定标准也带来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本文认为,公众人物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公众人物必须具备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这是公众人物区别一般公众的关键因素。任何公民在社会上都有一定的地位,其言行举止都会对他人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的结果是非常有限的,只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一般关注即可。而公众人物则不同,其较高社会地位与影响力带来的独特结果需要法律对其予以特殊照顾。2.能够适时地进入公众视野。绝大部分公众人物的产生是由包括网络、电视、报纸、期刊等众多新闻媒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公众人物必须能够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入公众视野,这是公众人物能够对社会大众产生较大影响的必要条件。否则,公众人物即使在客观上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其对社会大众的影响也难以达到需要予以法律特别关注的程度。

三、公众人物注意义务的内涵

法律(法官)要求不同类型主体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这一要求是与注意义务的本源相一致的。注意义务的源头是普通职业义务,而这也是过失的滥觞之所。[4]诸如旅店主、运送者、马掌铺、医生、药剂师、律师等,各自主体职业不同,其承担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并能够适时地受到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其一言一行给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明显地超过一般公民,理当承担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此处的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区别于公众人物承担的社会义务。此外,由于公众人物发挥其独特影响力的过程具有特殊性,因而其承担的注意义务也体现出不同特点。

(一)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区别于普通职业义务

普通职业义务是注意义务的源头,也是过失的滥觞之所,因而与注意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与普通职业义务有着明显的区别。普通职业义务是指基于普通职业的划分,不同职业的人被要求的具备符合该职业的合理技术和相应熟练程度,并按照处理自己事务的标准予以行事的义务。普通职业义务是以职业的划分为基础,职业不同,行为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就不同,这种不同是一种质上的区别。而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则是以行为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为基础,地位较高、影响力较大的行为人在社会中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在社会中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这种不同是一种量上的差别。

(二)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区别于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

在注意义务的承担上,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的区别不在于注意义务的有无,而在于所承担注意义务的高低。相同情形下,公众人物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一般公民,本文所关注的焦点正是高出于一般公民注意义务的那部分注意义务。以二者在网络言论上的注意义务为例,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一般公民,皆有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与此同时,二者也承担着相同性质地避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但是,由于公众人物在网络上的较大影响力,其行为一旦侵犯他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一般公民实施同样行为所不可比拟的。为此,公众人物在实施特定行为时,理应更加地谨慎。基于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行为判定中的核心地位,不同的注意义务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判定结果,将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各自承担注意义务予以区别对待,是合理判定过失侵权、对受害人进行有效补偿、实现公平正义的第一步。

(三)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区别于公众人物的社会义务

公众人物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以国家的强制履行为后盾,以法律责任的承担为最终后果,这与公众人物承担的社会义务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基于前述类似原因,公众人物较一般公民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公众人物的社会义务主要也是以法律义务为主,但同时也包含非法律义务。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对新闻舆论工作者提出如下要求:“新闻舆论工作者属于公众人物,要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好。”[5]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当承担带头树立正确价值观念的社会义务。这些非法律义务在范围上更为宽泛,层次上更为抽象,而且最终责任的承担往往也不是法律责任。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承担的注意义务在范围上相对较窄,层次上更加地具体。公众人物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只是其所承担社会义务的一部分。

此外,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与新闻媒体密切相关。除了极少数场合如现场表演、公开演讲等以外,公众人物对外发声、影响力扩散都严格地依赖于众多新闻媒体,即使是现场表演、公开演讲等面对面的展示行为,其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推广。而现代自媒体的发展让这种影响力的发散变得更加的方便快捷,影响范围更广。抛开新闻媒体,公众人物对外的影响力也是十分有限的,此时公众人物只负有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因此,公众人物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公众人物在借助新闻媒体向外发声、扩散影响力时,基于其对社会大众的独特影响力,所承担的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

公众人物社会影响力的发挥离不开新闻媒体推动。随着以自媒体(或个人媒体)为核心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在网络上的传播将更加地方便、快捷、深入和广泛。与此同时,如果公众人物的相关行为致使他人权益受损,其所带来的损害后果较之从前也更加深重。而且,伴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趋势也更加地明显。要求公众人物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是扭转或遏制这一趋势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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