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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注意事项研究

2021-11-25刘雅静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重整投资人程序

刘雅静

(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能够为拯救危困企业、让破产企业重整旗鼓再次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而言,其通过投资人资金的注入,能够让现有困难局面得到舒缓,为自己未来发展争取到更好的支持,进而摆脱困境。但是投资人的引入并不是盲目的,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这样才能够全面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一、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必要性

从实际表现来看,积极引入投资人,是申请破产企业能够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投资人的加入,通过注入大量的资金,可以及时解决破产企业资金链断裂等现实困境,进而帮助危困企业摆脱困境,实现起死回生,并通过后续的经营发展实现转危为安。在整个过程中,通过获得投资人的帮助,破产企业不必再通过破产来偿还债务,保留了企业再次生产和发展的可能性,可以继续创造价值。而债权人则可以在这种状态下回到合作前的状态,在企业步入正轨后重新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投资人通过注入资金或者其他资源,不但帮助破产企业实现了重整,也为自身提供了投资的重要机会。从这一点来看,投资人引入到破产重整程序中,符合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面临的挑战

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自然能够为申请破产企业提供新的支持,让其转危为安,从不利的局面中摆脱,为自己的后续发展打下基础。但是整个过程无疑是极为复杂的,对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管理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投资人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只要同意投资人投资支持就可以帮助破产企业摆脱困境。事实上,管理人在处理引入投资人的行为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同时,引入投资人需要大量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并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事务性工作。

其次,破产重整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及相关人员往往数量众多,投资人需要面对大量的主体,在整个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具备破产重整相关立法知识和技能,对于引入投资人的程序有清楚的认知。[1]还需要具备极强的管理、财务、相关技术、谈判心理、政策把握等知识内容,对于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诉求和意见等也需要给予充分考虑,对于企业破产或未来发展的走向等有科学的评判。可以说,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面临着极大的压力。

三、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一)判断申请破产企业重整的可行性

投资人是否有必要被引入,需要判断申请破产企业是否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只有投资人投资后能够真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获得市场竞争力,才有重整的价值。为此,管理人及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评估企业的实力,对于企业破产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企业破产情况的出现一些是因为企业存在盲目扩大规模经营的情况,有的则是跨领域挖掘新的市场失败,有的则是经营管理不善,有的则是资不抵债,融资过多造成企业负债过多等,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破产的原因进行系统评估和判断,分析其经营能力。[2]同时,要针对性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情况,对于企业的品牌、技术、市场、特许资质、独占资源等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其市场价值以及存在的技术或者服务优势,评价其重整的基础。其次,管理人要对重整后企业发展的长远效果进行评估。事实上,通过破产重整后获得良好发展的企业并不是非常多,因此在投资人引入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全面审查,积极同行业协会及其相关企业等进行协商,同投资人进行系统评估,最终作出是否引入投资人的决策。

(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规定来看,内部设定的主体主要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对于投资人的立法规定却仍然处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升破产重整的质量,就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程序推进过程中,要充分保证投资人对重整中利害关系人和对于重整有关的信息有及时知情的权利。

同时,也要赋予投资人公平进入重整程序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先有重整管理人发放招募文件,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然后收集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意向书,经过通知入围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启动尽职调查、制作重整方案等程序后,与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3]但是这个过程对于投资人招募过程缺乏有效认定,因此需要立足于此,进一步公开招募的过程,基于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设定评审委员会,并经由破产受理法院加以审查。同时,要针对性设置具体的评审规则,基于重整企业的要求加以确定,并且多方利益主体参与制定流程,并应该接受法院的审查,评审过程与结果应受到相关主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更为公平、透明、安全的投资环境。

(三)借助预破产重整制度,提升投资人引入的安全性

为了提升投资人引入的安全性,可以借助预破产重整制度加以管控。由于目前立法存在欠缺,因此要进一步列明破产重整投资人在预破产重整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将法律、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列明为在预破产重整阶段管理人必须向破产重整外部投资人出具的文件之一。同时,基于现实需要,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流程作进一步流程化操作,提升招募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并明确预破产程序中投资人的程序性权利,如明确破产重整投资人在《破产重整投资合同》经人民法院审批通过之日起即享有对破产申报债权的异议权等。通过赋予投资人更多的权利,让投资人可以更为客观地做出判断和投资决定。

(四)严格确定投资人

在前期投资人招募工作完成后,破产重整管理人要对投资人进行评估,设定严格的内控条件,做好前期遴选工作,不但要审核投资人的资金实力,也要基于不同的情况设定相应的标准,如要求投资人具备行业资质,具备一些业绩等,同时要求投资人提供实力报告,内容包括参与重整方式、资金投入安排、债务偿还设想、未来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员工方案、管理团队方案等,而管理人则要对投资人提供信息背后深层次的资产情况、债务情况、商誉情况以及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审核,严格管控,做好尽职调查,提升对投资人选择的合理性。当初步确定投资人时,要严格签订保密协议和投资意向协议,并按照规定严格缴纳投资意向金。

在整个过程中,管理人要积极同政府和法院进行交流,做好汇报工作,在谈判期间,要针对重整计划和投资协议进行深入交流,对于诸如员工分流、债转股、银行转贷续贷等进行系统分析,同时对于产业支撑、税收优惠、银行转贷续贷等进行探讨,并立足于此,合理设计重整方案,积极征询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最终形成合理的方案,最终由评审小组确定投资人,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交债务偿还方案、资金筹集方案、生产经营方案、员工方案等,签订投资协议或重整协议。

(五)强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破产重整管理人员要基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管理人则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也可以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然后基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申请法院强制批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要负责重整计划,管理人则起到严格的监督管理作用,对于偿债方案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有全面掌握,全方位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诉求。管理人在此过程中要积极同投资人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全面提升重整计划实施效果。

四、结语

判断申请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行性是是否引入投资人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不具备重整的基础,那么自然就不必再引入投资人进行投资。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申请破产企业能否重整,涉及多个环节的影响因素。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应该综合评估,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方案。只有符合相关要求,才有必要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同时,要积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投资人更多的权利保障,并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投资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通过筛选和审核,最终确定合理的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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