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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具特色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

2021-11-25杨浩天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人格权区分隐私权

杨浩天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和人格的概念的严格区分

不仅是中国,现代的大多数国家都对人格权和人格进行了清晰的区分,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人格属于主体资格,其通常对应的是民事权利能力;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之一。我国通过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单独编撰人格权,将它从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中区分了出来,事实上,这就是对人格权概念和人格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这一民事立法传统源自《民法通则》,其立法精神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相通,无论是在概念区分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1]。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概念和人权概念的区分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七十七条写道:“本编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源自于人格权”,立法机关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也明确提到:“在编撰人格权时,为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所规定的人格权,采用了民事法律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在这其中并不包含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等。”这意味着编撰人格权是为了让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益,并非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调整。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内容得知,在对各项人格权进行规定时,并没有包含公法权力和公法义务,而是从私权属性方面对人格权进行了彰显,有利于划清私权与公权之间的界限,保护私人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干涉,也让私权更难介入公共领域。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从人格权方面,对法人以及非法组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具有名称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在保护范围内纳入了简称和字号等内容。简称指的就是缩减后的法人名称和非法人组织名称,例如有着央视简称的中央电台,阿里简称的阿里巴巴等等。这些简称能够给公众留下更深的印象,是一个组织对外彰显自己的门户。法律应当对其予以保护。在这其中,尤其是腾讯、阿里以及清华等在内的主体简称,更是给广大社会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果没有完善的规则对其进行保护,那么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如果有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让各类组织更加重视自己的形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非法产业,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2]。

四、《民法典·人格权编》从请求权方面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七百七十八条提到:“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需要根据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相应的民事责任加以承担,例如停止侵害以及消除危害等等。”该条从请求权方面,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也对人格权及其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区分,这些区分通过以下来表现: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不同的过错。其次是否能够为人格权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接着是实际损害的差异是否需要证明。然后是是否存在不同的构成侵权的条件。最后是是否适用于不同的诉讼时效。这些区分为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救济规则;同时促进了对请求权体系的逐步构建,请求权体系的完善则有利于构建更加完美的保护制度,无论是对社会发展还是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都会产生极为有利的影响。

五、大部分法律都为人格权提供了保护和长期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七百八十条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如果能够证明自身的人格权受到或即将受到他人的侵害,若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制止,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根据相关法律,在提起诉讼之前,将停止侵权的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我国法律将人格权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各类法律中都会涉及对人格权的保护。例如,在司法上,法官在作出最终判决前,还可以进行预先裁决,例如可以禁止行为人将自己的作品出版或发行流通,也可以查禁其名下所有或部分出版物,以防止在正式裁决作出之前行为人通过非法的手段造成更多的损害。其次,相比停止侵害来说,在还未实施侵害行为之前,民事主体如果能够证明自身的人格权即将或正受到他人的侵害,对于这种损害,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制止,就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将禁令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以此来保证自身的权益,此类规定为人格权提供了充分的时间来申请司法保护,从根本上减少了民事主体受损的可能性。同时,我国也从经济利用规则方面对部分人格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

六、促进人格权和其他利益形成和谐的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衡量利益的方法作出了规定,这类规定能够促进人格权和其他利益形成和谐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之中,人格权通常会与其他权力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因此,利益平衡就显得至关重要,必须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对各项权利进行妥善协调,但难以协调的问题也时常存在,例如,难以协调肖像权与著作权,个人信息和数据流通共享等问题。为此,我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七百七十九条中提出:“行为人在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考虑人格权属于哪一类型,侵害的目的以及侵害的时间等具体情节。”这一规定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根据各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效地减少了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七、《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性骚扰及其预防规则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七百九十条提出:“与他人意愿相违背,行为人的语言行动或借助从属关系的来骚扰他人的,受害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规定首先要求与受害人意愿相违背。其次存在相关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性骚扰大多会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导致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身体权中加入了性骚扰的相关规定,使整体体系变得更加合理可靠。《民法典·人格权编》除了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外,还提出了用人单位需要具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由于法律最初对性骚扰作出规范是为了消除职业性别歧视,在工作中保护受害者,事实上大多数性骚扰就是出现在工作场所中,特别是在工作期间。所以,为了使性骚扰现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七百九十条提到用人单位需要对性骚扰行为进行防范,该《民法典·人格权编》通过赋予用人单位以义务的方式,使性骚扰行为,尤其是职场中的性骚扰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八、《民法典·人格权编》隐私权制定了更加完善的制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保护隐私的重要性也在日益凸显。为了实现对隐私权的进一步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第八百一十一条提到:“需要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所有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采用刺探以及泄露等方式对他人的隐私权进行侵害。本法中所指的私人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隐私都具有私密性。”该法条在正面明确的阐述隐私权的同时,还从反面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有助于在司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条,同时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4]。

九、《民法典·人格权编》引入动态系统论

动态系统论能够实现对各种权益的有效权衡,考量了不同的因素,事实上是在个案中运用了比例原则。此类规则妥善考虑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官思考问题的角度具有了整体性,在经过全面考量后,保护了各种利益,促进了平衡目标的实现。同时,提供了优先强化保护重点利益的依据。其次是对利益保护阶级进行了确定,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八十八条就体现出了动态系统论,规定了如何认定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也就是为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提供了直接保护,法官无法进行自由裁量;而针对大部分精神性人格权来说,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考虑,其立法是为了明确优先保护物质性人格权。

十、结语

《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不仅有利于日后的立法,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借鉴。这些规定不仅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也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充分的基本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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