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建立及评价*
2021-11-25张昀辰
□ 韩 琦 张昀辰
在人们对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印象中,通常会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马尼拉大帆船贸易是中国与拉美地区的直接贸易。①在沙丁等人编著的《中国和拉丁美洲关系简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中,介绍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一节的标题是“太平洋上的‘丝绸之路’与‘中国之船’”,给人的印象似乎马尼拉大帆船贸易是中国与拉美之间的直接贸易。二是认为马尼拉大帆船贸易是一种自由贸易。其实,这两种认识都是误区。就前者而言,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起点是菲律宾的马尼拉,终点是今墨西哥的阿卡普尔科,由于菲律宾群岛当年较为落后和贫瘠,其主要贸易商品来源于周边的中国、日本、印度等地,其中又以中国商品为最多,因此,菲律宾便成为中国与拉美贸易的中转站,中国与拉美的贸易是一种间接贸易。就后者而言,当年的菲律宾属于西班牙在美洲的“新西班牙总督辖区”,“菲律宾都督辖区”由“新西班牙总督辖区”统治和管辖,马尼拉大帆船不仅是贸易之船,也是服务于这种行政管理和运送双方人员、信件及物资的船只。当然,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在刚开始的30年,的确有过一段自由贸易的时光,但很快就变成了带有限制性的垄断贸易。因此,大帆船贸易在大多数时间是一种由宗主国西班牙控制的殖民地之间的垄断贸易。本文主要依据《菲律宾群岛,1493—1898》②《菲律宾群岛,1493—1898》(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是一部55卷本的大型资料集。编辑者是美国历史学家艾玛·海伦·布莱尔(Еmmа Hеlеn Вlаir,1851—1911)和詹姆斯·亚历山大·罗伯逊(Jаmеs Alехаndеr Rоbеrtsоn,1873—1939),该资料集的编辑工作完成于1903—1909年,由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亚瑟·H. 克拉克公司(Тhе Arthur H. Clаrk Cоmраnу)出版。其主要内容是早期航海家、天主教传教士、殖民地官员等对菲律宾群岛的地理地貌、人文历史的记载和描述,包括一些王室法令、法律和公文,呈现出了菲律宾群岛的政治、经济、商业和宗教状况,以及从15世纪末到19世纪末菲律宾群岛与欧洲国家以及它周边的中国、日本、印度等地的关系。不仅是研究菲律宾历史、西班牙殖民史的重要资料,而且也是研究中国与拉丁美洲“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资料。的资料,通过解读西班牙王室法令①制度的建立通常来源于法令和法律,关于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建立的法律主要来源于西班牙国王的一系列法令,有些法令通过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的讨论形成了法律,这些法令和法律后来被收入到《西印度法律汇编》中,后者是西班牙殖民地立法的法典。据统计,在这部法典中,有79部法律涉及菲律宾殖民地贸易管理,其中重要的有1593年法律、1604年法律等,均见于《菲律宾群岛,1493—1898》。在以往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尽管对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也有提及,但从王室法令法律角度的展现则不足,本文意在对此给予补充。,对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建立做一评析。
一、自由贸易阶段及其产生的问题
继麦哲伦(Fеrnãо dе Mаgаlhãеs,1480—1521)1521年“发现”菲律宾之后,黎牙实比(Miguеl Lореz dе Lеgаzрi,1502—1572)奉西班牙王室之命,率部下从墨西哥出发,于1565年抵达菲律宾的宿务岛。1569年8月14日,黎牙实比被任命为菲岛都督,1571年攻占马尼拉,实现了对菲律宾群岛的统治,马尼拉成为西班牙统治菲岛的首府和通航美洲的港口。
1565年,西班牙奥古斯丁会修士、航海家乌尔达内塔(Andrés dе Urdаnеtа,1508—1568)探索到了一条利用季风洋流沿北太平洋由西向东返回墨西哥的新航路,并带回了来自菲律宾群岛的肉桂和一些香料。1573年,两艘体势巍峨的大帆船,满载中国商品从菲律宾的马尼拉港驶向美洲墨西哥海岸的阿卡普尔科,历史上著名的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开始,并一直维持到1815年。
1565—1593年是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探索阶段,也是自由贸易时期。由于西班牙人到来之时,菲律宾的社会制度尚处在被称作“巴郎盖”(Ваrаngау)的原始部落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和手工业都十分落后,无法满足殖民统治的基本需求。黎牙实比在刚占领宿务之后就发现这里只有肉桂,而没有他要找的其他香料(胡椒、丁香、豆蔻、生姜等)。但他了解到当地有与中国人经商的传统。他在1569年给国王的信中提道:“我们应该和中国进行贸易,那里有丝绸、瓷器、安息香、麝香和其他的工艺品及香料。”②C. R. Вохеr, “Тhе Mаnilа Gаllеоn, 1565–1815: the Lure of Silk and Silver,” Histоrу Tоdау 8 (1958): 340.占领马尼拉之后,他发现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低,这里的物产甚至难以维持殖民当局开支,而中国所产的手工业产品价廉物美,不仅能够满足当地的日用消费需求,还可以运往美洲赚取高额利润。这样不仅能够稳定来到菲律宾的西班牙殖民者,而且还可以增加王室的财政收入。因此,与中国人的贸易得到了鼓励。
“在征服之后的30年里,岛上的贸易不受限制,并得到繁荣迅速的发展。”③Еmmа Hеlеn Вlаir аnd Jаmеs Alехаndеr Rоbеrtsоn, еds., 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Cleveland: The Arthur H. Clark Cоmраnу, 1903, Vоl. 3, р. 61.菲岛都督吉多·德拉 维 萨 利 斯(Guidо dе Lаvеzаris,1512—1581)在1573年6月29日给西班牙国王的报告中提到,吕宋的大部分已经被征服了,这里资源丰富,能够供养大量的西班牙移民。中国同这里港口的贸易很广泛,并且稳步增长,中国商人带来了比之前质量更好的商品。④Ibid., р. 19.在这封信中他还说:“自从我们到达这里以来,中国人就来这里进行贸易考察,因为我们一直试图好好对待他们。”⑤Ibid., р. 181.1576年,菲律宾都督弗朗西斯科·德桑德(Frаnсisсо dе Sаndе,1540—1602)在报告中写道:“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征收任何进出口关税”⑥Ibid., 1903, Vоl. 4, р. 88.,商人到马尼拉只需根据船只吨位支付数量极少的停泊费即可。此外,商人还可以在多个港口开展贸易,⑦Ch’еn Ching-hо, Thе Сhinеsе Соmmunitу in thе Siхtееnth Сеnturу Philiррinеs. Тоkуо: Теnrijihоshа Printing Cо., Ltd., 1968,р. 34.将他们的商品卖到菲律宾的其他岛屿上。直到1589年,西班牙国王还下令:“我一直认为,现在最好不要再对(境外输入的)给养和弹药征收上述关税,除非另有命令和法令,否则你们不允许征税。”⑧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1903, Vоl. 7, р. 138.据记载,在大帆船贸易开始的1575—1583年短短几年,驶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每年平均约20艘,一般“带来20万比索的商品”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7, рр. 34—35.,其大部分由马尼拉大帆船运到美洲各地销售。马尼拉的人口也迅速增加,西班牙人到来时,这里的人口仅2 000多人,到1591年增长到大约34 000人。自由的马尼拉为更多种类的贸易提供了便利,由于日本人被禁止进入中国境内,这里甚至成了“唯一一个允许中日两国人民在阳光下交换丝绸和白银的地方……是日本人获取中国商品的最简单途径”②Ubаldо Iассаrinо, “Manila as an International Entrepot: Chinese and Japanese Trade with the Spanish Philippines at the Close of thе 16th Cеnturу,” Вullеtin оf Pоrtuguеsе-Jараnеsе Studiеs 16 (2008): 76.。菲律宾都督圣地亚哥·德贝拉(Sаntiаgо dе Vеrа,?—1606)在1587年6月26日给西班牙国王的信中写道:与中国的贸易很重要并且正在蒸蒸日上,中国的产品在马尼拉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售。中国人要求西班牙人在他们的国家建立一个贸易站。与日本的友好往来正在开展,在那里的耶稣会修士被允许自由地传播基督教信仰。都督还提到他免除了从日本和中国澳门进口到马尼拉的商品的关税。③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1903, Vоl. 6, рр. 29—30.
来自新西班牙的商人也同样享受这种贸易优待。1579年4月14日的西班牙王室法令认可新西班牙、秘鲁、危地马拉、南美北部沿海地区和西班牙本土直接经营与菲律宾之间的贸易。④Ibid., 1905, Vоl. 27, рр. 157—158.菲岛都督桑德曾计划开辟马尼拉—秘鲁之间的直接贸易,但最终实施这一计划的是他的继任都督贡萨洛·龙 基 略(Gоnzаlо Rоnquillо,?—1583),后者在1581年和1582年先后派遣两艘载有亚洲商品的大帆船前往利马的卡亚俄港(Cаllао),获利颇丰。⑤Williаm Lуtlе Sсhurz, Thе Mаnilа Gаllеоn. New York: E. P. Dutton & Co., 1939, p. 366.同时,也有许多墨西哥和秘鲁的商人携带大量的白银或通过代理人随大帆船前往马尼拉直接与华商交易。由于与中国人直接交易获利更多,据说能达到1 000%,⑥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1904, Vоl. 15, р. 303.所以他们更愿意直接到中国进行交易。
大帆船贸易很快就影响了美洲大陆。尽管以下的两则史料在时间上稍晚,但也能说明问题。在新西班牙,1637年,格劳 – 蒙法尔孔(Juаn Grаu у Mоnfаlсоn,?—1643)宣称,在墨西哥城、普埃布拉和安特奎拉,有超过14 000名工人从事丝织业,他们用中国的生丝作原料,并产生了依赖性。因为中国生丝的质量优于当地产的生丝,并且当地产的生丝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⑦Ibid., Vоl. 27, р. 199.在秘鲁,1602年,蒙特雷(Mоntеrеу)总督向国王描述了总督区首府的奢华:“所有这些人都过着最奢华的生活”,“所有人都穿着丝绸,而且质量最好,价格也最高”。在利马可以找到40家欧洲和亚洲的奢侈品商店,有些店主拥有超过100万比索的资本。对东方商品来说,利马更是一个盈利的市场。⑧Sсhurz, ор.сit., рр. 365—366.
据不完全统计,在1565—1595年的这30年间,从菲律宾前往美洲的大帆船有19艘,而从墨西哥前往菲律宾的大帆船有41艘。⑨罗伯特·布鲁斯·克鲁克香克(Rоbеrt Вruсе Cruikshаnk):《大帆船出发和到达的记录(1565—1815)》,载吴杰伟《大帆船贸易与跨太平洋文化交流》,北京:昆仑出版社,2012年,第296—300页。
1590年4月26日萨拉萨尔主教在写给国王的信中,专门描述了唐人街“八连”(Pаriаn)的贸易活动以及人们从事的在中国所习惯从事的手工业,但由于借鉴了西班牙人的方法,其产品更加完美。他热情洋溢地写道:“‘八连’如此使马尼拉充满活力,我将毫不犹豫地向陛下您承认,在西班牙或在这些地区,没有其他知名城市像这里一样拥有如此值得一看的东西;因为在这里可以看到来自中国的各类商品和新奇物件进行交易的场景。”中国人居住在那里产生了经济效应,“西班牙人追捧的手工艺品已经全部消失,因为人们全都从中国手艺人那里购买布料和鞋子,他们是擅长西班牙风格的工匠,并使所有的东西成本最低”,“马尼拉几乎所有的食物供给都依赖于中国人”。如此之多的中国人正来到马尼拉,他们中将近7 000人居住在“八连”以及马尼拉城附近。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7, рр. 19—21.
与中国人的贸易解决了菲律宾的服装、食品和其他日用品的需求,菲律宾的委托监护主从当地土著收取的实物贡税也有了销路。如菲律宾都督在给国王的信中提道:“通过与华人的贸易,国王在殖民地的臣民将得到好处,再是,基督教信仰进入异教徒国土的门户已经获得开放。如果华人贸易被切断,菲律宾的西班牙人口无法维持,土著人将会反抗他们的征服者。委托监护主们依赖于中国人的衣服和食品,并借此机会向他们出售从印第安人手中获取的作为贡税的物品。”②Ibid., Vоl. 6, рр. 28—29.
但是,随着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扩大,一些重要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新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抢走了菲律宾人的生意。
由于马尼拉大帆船贸易获利颇丰,一些新西班牙人、秘鲁人前来菲律宾与华人进行贸易,甚至直接到中国与华人贸易,结果损害了菲律宾商人的利益。1586年6月马尼拉市政会在给国王的信中,抱怨墨西哥商人取道马尼拉与中国人之间的贸易不仅使该市的商人遭受损失,而且使殖民地政府遭受损失,因此,要求该交通要道仅限于群岛的市民③《菲律宾群岛,1493—1898》中对人口的描写,一般使用“сitizеn”“hаbitаnt”“filiрinо”。其中,“сitizеn”翻译自西语“vесinо”,在本文中译为“市民”,专指定居菲律宾的较有社会地位的西班牙人,这些人在市政会有发言权。在文中有时使用“马尼拉市民”,有时使用“菲律宾市民”“菲岛市民”,主要依据资料原文的用法,其实际含义相同。“hаbitаnt”“filiрinо”,本文译为“居民”“菲律宾人”,既包括“市民”,也包括其他在菲岛的西班牙人。使用。④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6, р. 25.在1588年6月25日,检审庭在给国王的信中写道:正在开始的墨西哥与中国的贸易危及到了菲律宾殖民地的存在,殖民地失去了最好的船舶,殖民者的人数也不再增多,人口规模不再扩大。⑤Ibid., р. 30.
1580年至1640年葡萄牙与西班牙一度合并,葡萄牙人被允许参与马尼拉的贸易,澳门的葡萄牙商人取代中国商人供货,损害了菲岛商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的结果在1632年马尼拉市政会议员纳瓦达·阿尔瓦拉多(Nаvаdа Alvаrаdо,生卒年不详)向市政会提交的一份备忘录中得到反映,其中提到澳门的葡萄牙人取代中国人与马尼拉进行贸易后造成了损害,这使菲岛市民无法再从他们运往新西班牙的货物中获利。他列举了17个要点,其中主要者有:他们带来的货物使殖民地政府关税收入大大减少;他们的货物价格高,使菲岛市民获得的收益减少;他们通过高价购买中国人商品和造谣歪曲西班牙人等方法,阻止中国人到马尼拉;他们甚至肆无忌惮地攻击中国人的贸易船只,不公正地对待在澳门做生意的西班牙人;他们用王室货船把货物运到新西班牙,违反王室法令;他们出于运输空间和利润的考虑,通常只运载生丝和丝织品,很少运载棉布以及生活用品;他们不会像中国人那样,为了将货物尽快售罄回国而达成合理的价格协议,而是留在马尼拉出售滞销剩余货物而不降价。这样,葡萄牙人赚取了巨额利润,却使岛上居民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他建议禁止葡萄牙人参与到与中国的贸易中,这样就会使得中国商人自然而然地回到与西班牙人的贸易中,从而增加王室国库收入,马尼拉人也将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可观的收入,以及获得来自“八连”的收入。⑥Ibid., 1905, Vоl. 25, рр. 111—144.
其次,大帆船贸易不利于菲律宾殖民地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大帆船贸易鼓励的是商业投机,削弱了各种产业,不利于当地的经济进步。菲律宾的殖民者发现当地的食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从中国进口,因此,有些人明智地意识到在群岛鼓励和扩大农业生产的必要性。如检审庭官员佩德罗·德罗哈斯(Pеdrо dе Rоjаs,?—1600)在1586年6月30日写给国王的信中,控诉了华人的丝绸和其他奢侈品贸易给殖民地的利益带来的损害,并建议禁止这种贸易,这样中国人便会带来对西班牙人有利的牲畜、食物和其他物资。如果西班牙人(其中大部分都是士兵)全投身于商业之中,他们就会疏于军事任务,失掉胆略,变得堕落和道德败坏。罗哈斯敦促说,应该限制他们从事贸易和离开群岛,或者将他们的委托监护权交还给国王。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6, р. 27.另一位菲岛都督达斯马里尼亚斯(Gómеz Pérеz Dаsmаriñаs,1539—1593)在1592年6月20日写给国王的信中,详细叙述了反对与中国人贸易的理由,并认为应引导菲律宾群岛的土著种植和纺织他们自己的棉花。他甚至发布了一项命令,禁止中国商人在群岛上逗留。②Ibid., 1903, Vоl. 8, р. 18.
再次,大帆船贸易冲击了宗主国西班牙原先在美洲殖民地的制成品贸易。
西班牙向新大陆的出口贸易是通过塞维利亚商人之手进行的,他们不能容忍中国丝织品进入美洲对西班牙产品产生冲击。“中国的大量商品,包括金、丝、棉等纺织品和其他商品,都以低廉的价格出售。当西班牙王国的商品到达时,虽然这些商品价值更高、质量更好,却出售无门,因为这个国家充满了来自中国的产品。”③Ibid., Vоl. 27, р. 145.1586年11月15日墨西哥总督比利亚·曼里克(Villа Mаnrriguе,1535—1604)在给国王的报告中说:中国丝织品“价格之低廉,西班牙产品简直不能和它相比。中国的锦缎远比西班牙的塔夫绸为好,但前者的售价不及后者的一半,所有其他布料的情况也是如此”④Ibid., Vоl. 6, рр. 286—287.。格劳 – 蒙法尔孔在呈给国王的备忘录中对此解读道:“菲律宾自被发现以来就享有(商业)自由,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能享受最大的繁荣,而新西班牙和秘鲁也将拥有更多当地需要的、缺少的东西。但西班牙人的商业却会遭到破坏,甚至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因为从西班牙送到新西班牙的货物比菲律宾的货物更贵,如果商品分别从两地进入而没有限制,那么消费者会倾向于从菲律宾人那里购物,而不是从西班牙人那里购买商品。”⑤Ibid., Vоl. 27, р. 145.他认为通过贸易限制能避免这种此消彼长的现象,维护从西班牙本土发往新西班牙的产品,实现各地贸易之间的共同增长。1592年,达斯马里尼亚斯告知国王,东方输入美洲的出口额已经超过了西班牙,并认为这“将干扰国王陛下从格拉纳达、穆尔西亚和瓦伦西亚的丝绸中得到的岁入”⑥Sсhurz, ор.сit., р. 73.。在1586年6月17日西印度事务委员会一名成员的文件中,作者引用了几位西班牙高官的信件,用以说明菲律宾与中国的贸易正在损害西班牙和墨西哥的利益,并再一次控诉西班牙的金钱正在持续不断地流向中国,使殖民地的财富衰竭。作者建议禁止殖民地进口中国商品,命令新西班牙总督采取措施来完成这一任务。⑦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6, р. 28.
复次,大帆船贸易导致王室收入下降和白银等贵金属的流失。
大帆船贸易中最主要的“银丝贸易”,导致中国的丝织品进入美洲而白银流向中国。1586年马尼拉市政会寄给费利佩二世(Fеliре II dе Еsраñа,1527—1598)的信中写道:“塞维利亚(Sеvillа)和维拉克鲁斯(Vеrа Cruz)的关税正在逐渐减少和丧失,并对商人造成了很大伤害。大约四五千比索被从新西班牙带到马尼拉,从这里,这些财富被带到中国……王室的收入和关税正在减少,卡斯蒂利亚的商人正在遭受损失,白银被带到一个异教徒的国家,这片岛屿将被完全摧毁。”⑧Ibid., р. 245.显然,许多西班牙官员在观察这一贸易时,并不关心西班牙人、菲律宾人和新西班牙人在交易中获得了多少商品,甚至在他们看来“他们(中国人)运来的是自己国家的糟粕”⑨Ibid., р. 269.,他们的视线只集中在金钱本身。“财富就是金银”,在重商主义指导下,只要金钱的本体流向国外,就是西班牙的损失。当时,流出的白银大多会留在中国,因此当时的中国被视为“欧洲和亚洲白银的中心”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27, р. 148.。但除此之外,财富也流向其他国家,“(白银)滞留在其他王国所造成的伤害更大,它们流入荷兰(Оlаndа)、热那亚和威尼斯,然后流向了土耳其(Тurquiа),而有些部分则通过葡萄牙人和荷兰人进入印度,波斯人、阿拉伯人和莫卧儿人(Mоgоrеs)都分享了这些白银……它已经强化了我们国家的最大敌人”②Ibid., р. 149.。许多国家使用白银资助他们的战争,因此,西班牙人认为大帆船贸易带来的白银等贵金属外流,也将间接在军事上对西班牙造成威胁。
在这种形势下,西班牙国内外反对之声不绝于耳,迫使王室不得不进行干预。为了保护西班牙的产业,也为了将美洲市场留给西班牙的生产者,1593年2月11日,西班牙国王发布商业限制令,在开头写道:“在过去的几年里,西印度遭受了如此多的损失,那些从事中国贸易的人却赚了很多,他们的利润大大增加了,而我所说的卡斯蒂利亚和西印度王国的商业却衰落了,由此,这些王国和王室的收入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既然卡斯蒂利亚王国和西印度的贸易得以保持和增加是如此之重要,并且它们之间保持着经常的贸易和交流,经王家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同意,我决定此时下达新的法令来禁止西印度和中国的贸易。”③Ibid., Vоl. 8, р. 316.
二、王室法令和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确立
在建立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之前,西班牙宗主国就已经在美洲殖民地建立起了重商主义的贸易垄断制度,如在西班牙宗主国设立贸易署,专管西班牙与美洲之间商船往来事宜;实行“奖出限入”政策,限定商品交易种类;对宗主国与美洲殖民地的贸易限定“特许港口”,实行“双船队”制度④所谓“双船队”制度是西班牙以军舰护航的商船队同殖民地美洲进行贸易的制度。1526年西班牙国王下令建立护航舰队。1564年和1566年分别下令,规定每年派两支远航船队。第一支3月、4月份离开塞维利亚前往墨西哥的维拉克鲁斯港,另一支7月、8月份离开塞维利亚前往新格拉纳达的卡塔赫纳港,两支船队在美洲处理完货物之后,来年3月在哈瓦那会合,一同返回西班牙。西班牙王室利用这一制度保障船队的安全,控制与美洲的贸易。;殖民地只能跟宗主国贸易,不能与其他国家交易,甚至殖民地内部相互之间的贸易也受到严格限制。为了加强对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管理,西班牙王室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期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律,将这一套贸易垄断制度推广到了菲律宾,其具体内容如下:
1. 特许经营权制度
特许经营权制度旨在限定贸易经营主体,并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早在1583年,王室就下令,规定大帆船的检查权和船上官员、船员等的任命权归马尼拉的王室官员,帆船的配额仅限于菲岛居民和已登记在册的商人。⑤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1904, Vоl. 17, рр. 27—28.
1590年王室法令提到,鉴于新西班牙商人或其代理人投资于同中国人的贸易,以批发价格购买商品并抬高物价,并且其货物挤占了大帆船的空间,严重损害了菲岛居民的利益。因此规定:只允许菲岛当地居民从事与中国人的贸易;禁止新西班牙商人投资菲岛贸易或在菲岛拥有代理商或公司;任何想要在菲岛从事贸易的人必须成为菲岛市民,至少要在该地居住10年以上。⑥Ibid., Vоl. 7, рр. 262—264.
1591年进一步规定,“禁止秘鲁、南美北部沿海地区、危地马拉和西印度任何其他地区与中国、菲律宾群岛之间的贸易和交通往来”。⑦Ibid., Vоl. 17, р. 29.
1593年王室法令重申:与新西班牙的大帆船贸易仅限于菲岛的居民,不允许新西班牙或西印度其他地方的所有当地人或居民在菲律宾群岛从事贸易;禁止任何船只从秘鲁、南美北部沿海地区、危地马拉、新西班牙或西印度的任何地方前往中国。除了从新西班牙出发的船只外,也不允许任何船只前往菲律宾群岛。违者将没收其船只。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7, рр. 30—34.
1604年法令重申:“我们命令新西班牙总督不允许任何人前往菲律宾,除非此人承诺他将成为菲律宾市民并在那里至少居住八年,或者他是以士兵的身份被送往菲律宾都督处。那些违反这一点的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将受到不可饶恕的惩罚。”②Ibid., р. 39.
1609年法令规定,从菲律宾到日本的贸易、商业和航运应由群岛的市民进行,日本人不得进入群岛。③Ibid., р. 50.
上述规定可见,王室将大帆船贸易经营权特许给菲律宾人,排除了其他地方的经营者。实施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菲岛西班牙居民的利益,巩固西班牙王室对菲岛的殖民统治。此前新西班牙富商在大帆船贸易中的过多参与,挤占了菲律宾人经营贸易的空间,而上述规定则有助于平息菲律宾居民的不满。另一方面,这一举措也能避免中国商人在这项贸易中攫取过多利润,因为此前新西班牙商人在这项贸易中的投资哄抬了中国商品的价格。总的来讲,王室认为这项规定将会有利于殖民地的稳定和防止王室收入的减少。
2. 限制殖民地之间拓展大帆船贸易
与自由贸易时期相反,王室不再鼓励大帆船贸易延伸到新西班牙之外的其他美洲殖民地。为了安抚西班牙本土商人的诉求,保护他们在美洲的商品销售市场,王室连续颁布法令,禁止中国商品流向秘鲁、南美北部沿海地区和西印度的其他地区。
如1593年法令提道:“所有从菲律宾运往新西班牙的中国商品只能在那里消费”,“禁止运往秘鲁、南美北部沿海地区或西印度的任何其他地方去”,否则将被没收。“我们仍禁止从新西班牙向秘鲁和南美北部沿海地区运送任何从菲律宾带来的商品。我们的目的是没有任何中国和菲律宾的商品在秘鲁和南美北部沿海地区消费。”④Ibid., рр. 33—34.
1604年法令规定:“我们要求并命令秘鲁总督确保所有有关禁止中国货的法令得到执行。”“我们命令秘鲁总督和新西班牙总督万无一失地、以所有可能的方式和手段,禁止和压制这两个王国之间的商业和贸易。”法令中还提到,凡是违者均视为犯罪。
3. 整批交易制度
在大帆船贸易的货源组织方面,王室要求菲岛当局采取“整批交易”(Pаnсаdа)制度。
鉴于中国人在讨价还价方面的能力,西班牙人甘拜下风。1586年马尼拉市民委员会在给王室的请愿书中就提出,不应由个人购买中国或他国商船的货物,应该采用“整批交易”的形式。于是,1589年王室就对菲岛当局建议:“中国或外国船只不得像现在这样以零售价出售他们运送到岛屿上的货物;居民也不能公开或秘密地购买这些货物,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上述货物的购买问题将由理事会讨论,并根据业务需要任命尽可能多的合格人员,由他们整批购买船只带来的所有商品,然后以评估后的价格公平地分配给市民、西班牙人、中国人和印第安人。”⑤Ibid., Vоl. 7, рр. 137—140.禁止中国人在马尼拉从事零售业。
1593年法令进一步规定:“我们命令和要求,任何人不得在中国的任何地方贸易或交易,也不得以菲律宾商人的名义从中国向菲律宾群岛运送商品。中国人应自己负责运输商品(至马尼拉),并承担其风险。这些商品需以整批购买的形式出售。菲律宾都督、将军(сарtаin-gеnеrаl)和马尼拉市政会应每年任命2—3人,提供给他们最好的工具去评估这些商品的价值,并从中国人处整批购买这些商品。此后,他们应根据岛上市民或当地人(nаtivеs)的资本,向他们分配这批商品。如此,则所有人都可以分享从这种贸易中产生的利润和好处。”⑥Ibid., Vоl. 17, р. 32.
1596年法令对菲岛都督重申,王室的意愿是菲岛遵守并保持“整批交易”制度,而“不作任何更改,直到我们提出其他方法”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7, р. 28.。
王室规定中国商人的货物必须通过整批交易合同出售,旨在防止中国商人哄抬物价,并让菲岛市民以尽可能低廉的价格购买到中国商品。另外,西班牙人认为中国商人的零售店往往是从事异教仪式的秘密基地,禁止中国商人从事零售,一来有助于清理异教徒,二来可以让西班牙人经营零售业,为其创造就业机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华人社区的零售业务并没有取消,而是越来越得到发展,从17世纪初开始,自由销售货物盛行。到17世纪后期该制度难以为继,1696年,国王宣布,“整批交易”已不再适用。1703年,规定以“定期集市”代替“整批交易”。
4. 许可额制度
许可额制度(реrmisо),是整个大帆船贸易规范管理体系的基础。虽然国王将菲律宾与新西班牙之间的贸易经营权判给了菲律宾人,但是,鉴于西班牙商人的控告,国王要通过这一制度对菲律宾航线上的贸易数量给予限制。
1593年法令规定:“每年仅允许2艘商船从新西班牙前往菲律宾群岛,每艘船载货不得超过300吨。另需携带新西班牙总督区向菲律宾提供的人员和物资补给,并持有许可证。为此,应该准备3艘大帆船,其中一艘在阿卡普尔科港待命。”王室还对每艘大帆船的载货价值做出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每年从菲律宾群岛发往新西班牙的货船,其商品价值都不能超过25万比索,其返还的本金和利润合计不超过50万比索。”②Ibid., рр. 30—32. 1702年配额提高至30万比索,1776年为75万比索。
1604年法令又规定:“大帆船贸易中可以备有4艘大帆船,每艘载重不得超过200吨。”“每年运行2艘,另外2艘留在港口,以备下一年的航程,这样它们就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启航,互不等待,也不会超过规定的数量和载货容量。”③Ibid., 1904, Vоl. 13, р. 259.
1619年法令又规定:“马尼拉的王室检审庭财政官应参加分配所允许分配的载货吨数,并在他同意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同样地,他也应出席王室国库的交易业务。除非他在场,否则任何事情都不应处理。”④Ibid., Vоl. 25, р. 24.
王室对每年大帆船航行的次数、吨位、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旨在平衡殖民地与宗主国商人的利益。因为马尼拉大帆船的货物运到新西班牙和其他美洲殖民地之后,形成对宗主国商人通过“双船队”运往美洲殖民地的商品的冲击,遭到宗主国商人,主要是塞维利亚商人和安达卢西亚丝织商的反对,他们甚至要求王室放弃对菲律宾的殖民。但菲岛对西班牙不仅具有商业价值,更具有战略价值,它靠近中国和日本的地理位置,使它成为西班牙在东方的一个最理想的据点。因此,通过配额管理制度平衡双边利益不失为一种策略。
5. 货票制度
因出口配额管理制度的实行,每年货船的吨位和价值成了有限量的,能在货船上占有一席之地,以搭运自己的货物,就成为一种特权。
1604年王室法令规定,马尼拉大帆船载货吨位份额的分配权应该由菲岛都督、马尼拉大主教、检审庭庭长、王室财政官以及马尼拉市政会的2名议员组成的理事会⑤该理事会在1734年由一名地区市议员代替,且每年一换。1769年8名理事组成的总领事馆成为贸易管理机构。执行,该份额应该公平地分给菲岛有投资能力的市民。⑥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3, рр. 263—264.
鉴于这项法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王室在1620年的法令中提出了纠正:“在给菲律宾市民分配的前往新西班牙的载货空间的许可中,曾要求根据他们的等级和财富来分配这些权力。但是,都督并没有依照王室命令进行分配。有时他们以奖赏为借口,以半价付给了官员,迫使居民以过高的价格购买这种仓位。有时他们出于慈善目的,将许多仓位分配后变卖,并将其所得用于慈善事业,从而损害了公众的福利。这导致仓位被卖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人,卖给那些在墨西哥有产业的商人,他们往往是货船商品的最大拥有者,而对那些被允许给予优惠的市民则产生不利。我们命令都督们遵守这一法令,如果他们违反了它,这将作为对他们终任审查的内容之一。”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25, рр. 26—27.
由专门的理事会来分配载货空间(仓位)通常是通过“货票”(bоlеtа)来实现的,因此称为货票(亦译“船票”)制度。1604年的法令首次提到了这种制度的实施者与实施对象。勒·让蒂尔(Lе Gеntil,1725—1792)和祖尼加(Zúñigа,1760—1818)对这一制度的详细描述足以呈现其全貌:“该方法测量了船舱的容量,并以一个大约2.5英尺长,16英寸宽和2英尺高的捆包为单位。如果那艘船只可以运载四千个这种捆包,那么每个捆包可以装满价值高达125比索的货物。”②Ibid., 1903, Vоl. 1, р. 63.即每张货票的单位是一个捆包,为了便于分配和销售,每张货票又被分成六份。货票意味着运输的权力,每一位菲律宾的市民都有权根据他的资本或社会地位按比例分享,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有利于稳定西班牙对菲律宾的殖民统治。一些西班牙人的遗孀或孤儿也会得到货票,他们往往出让给商人和投机者,于是,后来在菲律宾逐渐形成了一个货票买卖的市场,根据年景的不同,每张货票的价值在80比索到300比索不等,最终导致货票垄断在少数人手中的局面。
6. 关税制度
进出口关税(аlmоjаrifаzgо tах)是宗主国王室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针对大帆船贸易征收的关税有助于维持菲岛殖民地的存在,减少王室的财政支出。所谓关税制度主要是宗主国对中国等东方商船货物规定的进出口税、对马尼拉商人规定的出口税,以及对墨西哥阿卡普尔科港规定的对大帆船商品征收的进口税。
最初进出马尼拉的商品都无需缴税,但从1581年开始,菲岛都督贡萨洛·龙基略首先对中国商船的进出口货物征收3%的关税。1588年马尼拉检审庭在致国王费利佩二世的信中称:“根据1583年10月5日的王家法令……检审庭仔细审查由都督贡萨洛·龙基略提出的对进出口货物实行3%的关税……考虑到该岛王室司库的匮乏,以及这里大量的开销,检审庭命令继续实行3%的关税。”③Ibid., Vоl. 6, рр. 312—313.龙基略任职期间实施了3%的关税制度,进口和出口一致。1606年进口税率提高到6%:“我们命令,对菲律宾群岛上从中国带来的商品征收的3%关税,另外增长3%。”④Dоn Cаrlоs II, Rесорilасión dе Lеуеs dе lоs Rеinоs dе Lаs Indiаs. Madrid: Boix, 1841, Tomo 3, Lib. 8, Tit. 15, Ley 23, p. 85.
1591年6月20日,菲岛都督达斯马里尼亚斯在写给王室的报告中提到,为了修筑防御工事,他要对群岛上所有市民的货物征收2%的出口税,但遭到了主教和检审庭成员的反对,显然是因为该措施触动了他们的个人利益。⑤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8, рр. 169—170.
税率上调的执行实际上要稍晚于立法,1610年时任都督席尔瓦(Juаn dе Silvа,?—1616)执行了新方案。⑥G. В. Sоuzа, Thе Survivаl оf Emрirе: Pоrtuguеsе Trаdе аnd Sосiеtу in Сhinа аnd thе Sоuth Сhinа Sеа 1630–1754. Cambridge:Cаmbridgе Univеrsitу Prеss, 2004, р. 82.对此,费利佩三世(Fеliре III dе Еsраñа,1578—1621)在次年的信中作出回应:“关于从中国人那里得到的那3%的关税,你所做的非常好,这笔税款的征收应当继续下去。同样地,最近从出口到新西班牙的货物上征收2%的关税也须从应纳税人那里收齐。今后,你应当遵守有关命令,尽可能温和地收取这两项税款。”⑦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7, р. 175.菲岛对东方货物的进口税率在1714年又上升到8%,此后有所下降,如1760年东方货物的进口税下降到5%,对马尼拉市民拥有的货物征收3%的出口税,每年征收的关税大约在4万至6万比索之间。⑧Sсhurz, ор.сit., р. 180.
大帆船贸易税收的主要部分来自墨西哥。墨西哥方面最初按照大帆船载货重量征税,如每吨货物征12比索的税。1591年11月,王室规定“对经菲律宾运往新西班牙的中国商品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应根据货物在卸货港口和地区的价值,征收10%的从价税”①Dоn Cаrlоs II, ор.сit., Тоmо 3, Lib. 8, Тit. 15, Lеу 21, р. 85.。此后便按照大帆船规定的价值收取固定额度的关税,如1684年总督帕莱德斯伯爵(Тоmás dе lа Cеrdа у Arаgón,Cоndе dе Pаrеdеs,1638—1692)收取了74 000比索,但到1720年关税的固定额度上升到了100 000比索。②Sсhurz, ор.сit., рр. 180—181.
除了海关关税之外,与大帆船贸易相关的税种还有商船入港税(аlmirаntаzgо)、抵御海盗的海损税(аvеriа tах)、大帆船货物在墨西哥城以外地方出售的销售税(аlсаbаlа)等,这些税收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少。
围绕大帆船贸易征收的关税是菲岛财政的重要补充,菲岛财政的主要部分来自新西班牙总督区的财政拨款,这倒不是王室的慷慨,而是西班牙帝国财政的特征,王室要求生产白银的墨西哥和秘鲁地区要支持那些具有战略地位但却经济贫困的地区。实际上,维持菲岛的开支大大超过了来自大帆船贸易的收入。如1640年,菲岛当局的整个行政开支为850 734比索,而来自大帆船贸易的岁入则仅为300 000比索。③Ibid., р. 182.但不管怎么说,大帆船贸易的收入为王室财政至少节省了1/3的开支。
7. 限制贵金属输出
早期重商主义的重要特征是在对外贸易中奖出限入(奖励出口限制进口),禁止贵金属的输出。这一特点在大帆船贸易禁令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1589年,国王在给菲岛都督达斯马里尼亚斯的命令中指出:“你应该努力用这些岛屿的产品来交换前述商品(即中国商品),这样就会尽可能地避免像惯常那样付给外国那么多的硬币。”④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7, р. 139.类似的内容也出现在1596年法令中:“菲律宾都督应该在与中国的商品交换和以物易物中,努力推介以本岛的其他产品进行交易,尽可能避免将大量金钱带到外国。”⑤Ibid., Vоl. 17, р. 28.
同时,国王还下令禁止从新西班牙方面流出白银:“阿卡普尔科港除了王家官员外,还应该有一名诚实可靠的市长,他将会谨慎行事秉公执法,无论有无许可证,都不会允许向菲律宾提供超过法律允许数额的白银。”⑥Ibid., р. 43.“禁止以任何目的将锻造的银器带往菲律宾,即使这些银器是要去往那里的人自身所要使用的,或其他任何理由,也都不允许。”⑦Ibid., рр. 46—47.
1635年的法令提道:“我们命令从新西班牙带到菲律宾的钱不能超过允许的范围。凡在离开阿卡普尔科途中未经书面许可而其货物超出所允许的50万比索的,超出部分应没收充入国库。那些运载这笔钱财的人将被没收其牲畜和奴隶,并罚款2 000卡斯蒂利亚杜卡特……负责此项违法资金的管理人员将被罚在特雷纳特(Теrrеnаtе)服役十年。”⑧Ibid., Vоl. 25, рр. 35—36.
一些南美的船只从秘鲁总督区的卡亚俄港、瓜亚基尔港航行至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假称是为了获取沥青和其他东西,然后经常从那里前往阿卡普尔科港以他们携带的大量白银换取中国布料,国王知道了这种欺诈性行为后,在1621年法令中命令:“在任何情况下,秘鲁上述港口或省份的任何船只或其他舰队均不得前往阿卡普尔科港口。”并要求总督对违法者实行严厉惩罚。⑨Ibid., р. 29.
这些法令强调防止法定贸易额之外的贵金属的流出,包括阻止秘鲁的贵金属流向新西班牙,阻止新西班牙的贵金属流向菲律宾,阻止菲律宾的贵金属最终流向中国。
8. 护航制度
为防止海盗袭击和劫掠,西班牙王室此前已经在大西洋航线上建立了与美洲贸易的“双船队制度”。太平洋航线上的大帆船贸易开通之后,1587年“圣安娜号”(Sаntа Anа)遭遇到了英国人的劫掠。因此,国王也下令建立护航制度,但与“双船队制度”不同的是,大帆船的护航是每艘船上自身装备武器和士兵。
1604年王室法令对大帆船的护航装备做了详细的规定:(1)每2艘船有1名指挥官(或司令)和1名海军上尉。每艘船除了1名船长之外,还可带一名负责战事的船长,并配备50名精兵,他们是领取工资的,必须跟随船队往返。同时每艘船必须配备2名有经验的领航员和1名有资格的助理领航员。每艘船上还须配备一门大炮和一名炮兵。(2)由于要交易的财产是菲岛市民的财产,所以大帆船上所有的官员(指挥官、上尉、船长、领航员等)不再由新西班牙总督任命,而改由菲岛都督、将军和大主教联合任命,所有被任命的官员应该从那些主要的和有声望的菲岛市民中挑选,并且得是最能胜任其职责的人。(3)每次航行,指挥官的薪水为4 000杜卡特,上尉为3 000杜卡特,船长、士兵、水手、炮兵等的薪水由菲岛当局酌情分配,但不得超过其上级。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3, рр. 260—262.
菲律宾都督习惯从来自新西班牙的船只上拿走大炮和武器,以至于返航的船只手无寸铁,失去必要的防御。因此,1601年的王室法令强调:“菲岛都督不得取走,也不能允许他人取走这些船只上所携带的用来护航的大炮、武器、补给或其他军需物资,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冒险是不明智的。”②Ibid., Vоl. 17, р. 37.
1608年的王室法令又指出:菲律宾都督、将军应该给来自新西班牙的商船提供护航所需的武器,并确保士兵、水手和乘客装备齐全。他应该命令每艘船只载备一人,由其负责保管武器,并应尽一切努力妥善保养武器,这是明智的。③Ibid., р. 48.
但是,随船的武装力量毕竟有限,当遇到小股海盗时尚能躲过一劫,而遇到军舰截击的时候则很难抵挡,如1709年的“恩卡纳逊号”(Еnсаrnасiоn)、1743年的“科瓦东加号”(Cоvаdоngа)、1762年“圣三一号”(Sаntisimа Тrinidаd)先后遭到英国军舰的劫掠。
9. 货物检查和估价制度
检查和估价是征税和评估载货重量的基础,也可以杜绝货物超载和防止走私情况的发生。因此,王室对大帆船贸易规定了货物检查和估价制度。
1604年王室法令规定,每艘马尼拉大帆船上要设立一名检查员和会计,负责一切事务的账目和维持必要的制度。他们要检查作为商品装上船舶的货物和运回来的货物,并记账说明。如同船上其他官员一样,他们也是由马尼拉都督和大主教任命,领取工资。④Ibid., Vоl. 13, р. 263.
1627年法令规定:“从菲律宾运往新西班牙的货物的估价将在墨西哥进行,由墨西哥城会计局的一名会计、王室司库的一名官员和该城领事馆的一名成员负责。总督每年要在估价开始的两星期之前任命这个评估小组。”⑤Ibid., Vоl. 25, р. 31.
在新西班牙方面,国王命令:在阿卡普尔科港口,从菲律宾运来的所有物品的登记册应该由总督指派的海关人员和王家财政官员打开,共同检查和核对包裹和箱子,以防止未经登记或违反许可的商品进入。之后,上述登记册和在阿卡普尔科检查的结果被一名王室官员带至墨西哥城。在墨西哥,一切都要重新核对和评估。要收取属于国王的关税,要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哪些是没有登记或违禁的商品,然后给予没收。⑥Ibid., Vоl. 13, рр. 265—266.
至于从新西班牙返回菲律宾的船只,王室规定:商船在阿卡普尔科起航之前,港口的王室官员必须认真检查并登记白银和其他商品数目,并给菲岛都督和那里的其他王室官员发送登记册,告知有关商船的一切必要信息。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3, р. 266.
这种检查和估价制度,从大帆船起航的港口确定载货的重量和价值,到卸货的港口再进行核对和估价,对超载部分予以没收和惩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超载和防止走私情况发生的作用。
10. 限制大帆船官员从事盈利贸易活动
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西班牙王室垄断的官方行为,大帆船上的重要职位都是菲岛当局任命的官员,为了让他们尽职尽责,每次航行都发给他们数额不菲的工资。但是,大帆船贸易又是一种高盈利的商业活动,不免产生腐败。从国王1604年的以下命令中可见一斑:“据我所知,在过去的几年里,上述船只的指挥官、海军上尉和其他官员在私自携带金钱和带回大量商品货物方面犯下了许多违规行为,他们引起了商人特别是菲岛市民的严重不满。”接着,国王下令:“目前,我禁止在由他们掌管的航程中,以他们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任何商品的交易,或占用船舶载货。不应向他们分配任何仓位,他们也不得购买或从他人处获取任何货运空间。”②Ibid., р. 261.
国王禁止船上任何官员带货,禁止他们从事盈利的贸易活动。1604年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禁止菲律宾和新西班牙之间贸易的指挥官、海军上尉和其他官员,以他们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在他们指挥下的航行中进行买卖、贩卖、扣押或装运任何数量的货物。他们既不能像其他市民那样得到分配的仓位,也不能从他人手中获取或购买这一权利。如有违反,他们将被永久剥夺其在该航线中的职位,并没收其装载、携带的所有商品。”③Ibid., Vоl. 17, р. 40.
那些参加航行的官员,在每个航次结束之后都要接受“终任审查”(rеsidеnсiа)。对此,国王强调:“每一航次之后,我所说的马尼拉检审庭的检审官都要对大帆船上的官员进行终任审查。我命令他们在进行第二次航行之前,必须接受上述审查,并对其负责的事项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④Ibid., Vоl. 13, р. 261.
这种禁止船上官员带货和在每个航次结束之后的终任审查程序主要是为了抑制大帆船贸易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11. 关于航海安全方面的规定
马尼拉大帆船的跨太平洋航行,经常会遭遇风暴和惊涛骇浪,自然环境恶劣,由于路途遥远,食品和淡水短缺也是常有之事,因此,航程十分艰苦。为保证航程安全,王室法令也做了不少具体的规定,如“从菲律宾群岛出发前往新西班牙的船只应于6月份起航。如果迟些发船的话他们有很大的危险,他们有可能不得不返航或遭遇失事的危险”⑤Ibid., Vоl. 25, р. 37.,“从新西班牙返回菲律宾的船只必须在3月底之前从阿卡普尔科港起航,不能延长到4月份”⑥Ibid., р. 34.。
从航行安全考虑,国王禁止大帆船超载。由于菲律宾航线的船只多有超载,许多船只失事,船员和货物也都损失了。因此,国王要求大帆船务必小心,要按照之前分配的吨位额度运载。1604年法令提道:“禁止船只超载航行,否则可能因为遭逢失事的不幸而陷入困窘。在航行过程中,为了防止遇到风暴和敌人,他们应尽量减少货物的重量。”⑦Ibid., Vоl. 17, р. 38.
同样出于安全考虑以及宗教考虑,国王禁止大帆船运送女奴,也不得运送成年妇女。国王听说菲律宾商船上的乘客和水手运送女奴,在如此漫长和危险的航行中,他认为这是对上帝的极大冒犯和其他麻烦的根源,因此应该被禁止。1608年的王室法令中提道:“我们命令马尼拉王家检审庭主席和检审官不得允许任何女奴被装上这些船只和被运送。他们应特别注意纠正这种罪恶,以制止和避免以往出现的那些困难。我们也命令检审庭的财政官监督法令的执行。”同时,该法令还规定:“高级检审官应在船舶启航时对船舶进行检查,并查看船上是否有已婚妇女,因为她们没有必要出航。”法令要求检审庭主席和检审官在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要伸张正义,他们行为的好坏将是对他们终任审查的内容之一。①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Vоl. 17, р. 49.
尽管有这些规定,大帆船发生海难的事情仍时有发生,据统计,在250年的大帆船贸易期间,大约有30次以上的海难发生。
除了上述11个方面的重要规定外,王室法令中还有关于马尼拉的安全和防御、大帆船的建造、船载奴隶的数目等其他方面的规定。
三、对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评价
菲律宾大帆船贸易是一种官方行为,尤其是在1604年上述法令法律得到严格实施之后②1604年之前,王室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Ibid., Vоl. 1, р. 62.,更是如此。大帆船本身是王室的财产,私人船队无权驶往美洲。西班牙王室建立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菲律宾殖民地的统治。正如舒尔 茨(Williаm Lуtlе Sсhurz,1886—1962)所 说:“这一贸易体系的基础是,菲律宾的整个西班牙社区基本上依靠大帆船贸易的利润维持生计。作为这个规则的逻辑推论,该社区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幸参加了大帆船的运输。……国王如此细致地管理着贸易的进行,旨在保证殖民地的每一个公民能够分享其中丰厚的收益。”③Sсhurz, ор.сit., р. 154.大帆船贸易的利润在菲律宾西班牙人中分享,大帆船贸易的关税和其他税收补充了菲律宾的财政收入。
通过上述法律体系,国王将大帆船贸易的经营权特许给菲律宾的西班牙人,排除了其他地方的经营者;通过“整批交易”制度降低了菲岛西班牙人的进货价格;许可额制度、货票制度保证了菲岛西班牙人的基本利益及其较为公正合理的分配;关税制度和货物检查估价制度保证了菲岛殖民地的财政收入;对贵金属流出的限制防止了正常贸易额之外的白银流向亚洲;护航制度以及航海安全方面的规定则加强了航程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从西班牙帝国的角度看,这一贸易垄断体制从理论上讲至少起到了三大作用:
一是平衡了西班牙帝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特许经营权制度排除了新西班牙人、秘鲁人、葡萄牙人对大帆船贸易的经营权,而由菲岛西班牙人独享。另一方面,许可额制度以及对新西班牙与美洲其他殖民地之间贸易的限制,又抑制了东方制成品,特别是中国丝绸涌入美洲市场,部分保证了西班牙宗主国的丝绸和工业制成品在美洲的市场。这是一种折中方案,因为西班牙塞维利亚商人和菲岛商人在占领美洲市场问题上是针锋相对的,如果要满足西班牙商人,就会损坏西班牙帝国在东方的利益;而如果满足了马尼拉商人,又势必引起本土西班牙人的不满。两者之中只选择任何一方都过于极端,而提出这种折中方案,虽然双方都不甚满意,但都可以接受。法令的颁布结束了双方之间的长期争吵。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丝绸和其他制成品输入美洲大陆市场,从而维护了西班牙制成品在这一市场的垄断地位。由于王室将大帆船贸易限定在一个固定的额度之内,同时采取措施限定中国商品流向除了新西班牙之外的其他美洲地区,因此,大帆船贸易变成了一种可控性贸易,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一法律体系,将会有更多的中国商品涌向美洲市场,西班牙本土的制成品对美洲市场的垄断不可能维持250年。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西班牙美洲贵金属的外流。许可额制度不仅限定了中国制成品输入美洲的数值,同时也限定了美洲白银输出到亚洲和中国的数值。王室关于贵金属输出的规定,主要是对正常贸易额之外贵金属流出的限制,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流向亚洲或中国的白银将会更多。
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宗主国西班牙与菲岛殖民地之间的信息沟通迟缓,一个报告从上报到得到王室的批复,通常需要3年时间。美洲殖民地素有“我服从,但不执行”的信条,尤其当王室法令不符合殖民者心意或触犯其私人利益的时候,往往会变成一纸空文,在法令的实施过程中,违法情况比比皆是。1770年维亚纳(Frаnсisсо Lеаndrо dе Viаnа,1730—1804)总结了大帆船贸易中不规范行为的主要表现:(1)滥用权力,如马尼拉会计局对货物估价的混乱和虚假;(2)对这些估价所作的虚假宣誓;(3)某些神学家对这种腐败伪证持有的随便意见;(4)包裹价值超额,法定最高限额是125比索,实际常常为500—900比索;(5)总督和阿卡普尔科港口官员对超载部分的白银允许缴纳10%的罚款之后就放行;(6)货票的分发,是“其余一切问题的根源”。①Sсhurz, ор.сit., рр. 185—186.具体说来,最重要者有:
违反许可额制度。1593年法令规定每艘船的最大运载量是300吨,“但1589年的实际运载量已经达到了700吨,此后十年内甚至使用了上千吨运载量的大帆船。在整个17世纪,实际运载量始终超过官方限额。1720年,官方限额提高到了560吨,但在此之前,2 000吨运载量的大帆船已经投入运营了。”②Ibid., рр. 194—195.
1593年法令规定,去航商品价值不超过25万比索,返航不超过50万比索。但安东尼奥·费尔 南 德 斯·德 卡 斯 特 罗(Antоniо Fеrnаndеz dе Cаstrо,生卒年不详)和总督蒙特雷伯爵(Gаsраr dе Zúñigа Aсеvеdо у Fоnsеса,5th Cоunt оf Mоntеrrеу,1560—1606)都 声 称,1601年 失 事的“圣汤姆斯号”(Sаntо Тоmds)超出许可额200多万比索。1688年马尼拉的财政官宣布,这些大帆船通常至少载回200万比索。大主教在1701年说,“圣弗兰西斯科·萨维尔号”(Sаn Frаnсisсо Xаviеr)在1698年载回了207万比索,“罗萨里奥号”(Rоsаriо)在第二年带来了同样的数额。安达(Simón dе Andа у Sаlаzаr,1709—1776)都 督说,每年从墨西哥回马尼拉的大帆船,载货在150万到200万比索之间。1784年,“圣何塞号”(Sаn Jоsе)运回马尼拉2 791 632比索。③Ibid., р. 189.1772年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根据英国人劫掠船只的载货情况,推断马尼拉大帆船返航的载货一般在200万到300万比索。该委员会的成员谴责菲律宾当局和该社区犯下的难辞其咎的欺诈行为,认为他们从未遵守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或皇家决定。他们将马尼拉人的态度定性为“菲律宾市民一贯具有的腐败精神”。④Ibid.
违反货票制度。货票制度旨在让每一位殖民地定居者共同分享好处,这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理想。1620年前后,埃尔南多·德洛斯里奥斯·克罗奈尔(Hеrnаndо dе lоs Riоs Cоrоnеl,1559—1624)在给国王的信件中反映道:“陛下您已经向市民规定了所述贸易船的吨位,并且都督根据每个人的等级和财富对此进行了分配。市民在这方面受了很大的伤害,例如在1613年,都督派遣了两艘小船,并且没有给市民任何份额。他还以向退休军官发放小费为理由,强迫市民以高昂的价格向这些军官购买货票。此外,他向慈善机构分配了相当数量的吨位,以便他们可以出售空间和使用权,并从中获利。因此,这种分配给公共福利带来了巨大伤害。”⑤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1904, Vоl. 18, р. 292.由于货票是按照等级和财富分配的,并且后来变成可以买卖的,于是,那些持有货票的小户往往将货票转让给投机者或大户,投机者赚取暴利,大户则通过收购更多货票载运更多货物获利。最后大帆船贸易就变成由少数人垄断了。1586年“圣马丁号”(Sаn Mаrtin)上的货物属于194个市民,而两个世纪之后,“圣安德烈斯号”(Sаn Andrеs)上的货物仅仅属于28个人。⑥Sсhurz, ор.сit., р. 160.
违反整批交易制度。整批交易制度旨在限制中国商品的输入量,压低其价格,但菲岛官员或有影响力的商人并不愿意接受这一制度的束缚。他们经常通过预先安排好的价格从中国运来特定的货物,要么在商船进入马尼拉港之前卸货,要么在买通监督官员后偷偷卸货并储存起来,或在大帆船出港之后装货。由于“整批交易”的议价过程十分缓慢,包括检查货物或货样,并进行分类和定等级,这就使菲岛商人在政府定价之前购入货物。还有些商人为了获得更好的价格,将丝绸存储在个人的仓库中,等待来年大帆船装货的时机。①Sсhurz, ор.сit., р. 77.随着西班牙人对这项业务越来越熟悉,他们对自己与中国人打交道的能力也越来越有信心,双方都有太多人倾向于相信更自由的交易机会。而整批交易制度的运作僵化,后来被证明越来越不可行了。
违反禁止官员带货的规定。1604年法令禁止大帆船的官员从事盈利活动,但实际上官员们都在从事交易活动。埃尔南多·德洛斯里奥斯·克罗奈尔抱怨说:官员们有时拥有多达三分之一的货物,主要是“因为他们是都督任命的人”。在1635年的大帆船上,指挥官有7吨货物,较小的军官和船员共有560包货物。1753年,都督奥万多(Frаnсisсо Jоsé dе Оvаndо,1693—1755)授予大帆船指挥官47.25张货票,同时,他给了第一个领航员30.74张货票,并按照等级也给其他官员分配了货票。鉴于该项法令遭到普遍的违反,1734年王室规定,允许每位士兵和海员在每次航行中携带一只箱子,但官员除外;而1769年法律则命令,“根据委员会认定的必要的帮助,给官员们尽可能多的载货空间”。几年后,菲岛都督向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报告说,他允许大帆船的官员们以自己的名义交易。就这样,最初的防腐法律就作废了。②Ibid., р. 176.
违反殖民地内部交易的规定。王室法令限制将大帆船贸易扩散到除新西班牙之外的美洲地区,但亚洲商品在这些地区也广受欢迎,因此从禁令颁布之初,走私活动就盛行。走私者将从中国、马尼拉或墨西哥购买的货物辗转运至中美洲和秘鲁等地。1683年马尼拉商界向西班牙国王抱怨说,墨西哥商人不顾禁令把40万比索白银运至菲岛购买中国货物。几年之后,安达卢西亚商界指控新西班牙总督加尔维伯爵(Gаsраr dе lа Cеrdа Silvа Sаndоvаl у Mеndоzа,8th Cоunt оf Gаlvе,1653—1697)派遣两艘船前往马尼拉,船上载有货币和两个总督辖区的商人。据说这些人去了中国,他们在那里给中国丝工留下了供货样本,建立了直接贸易联系。③Ibid., р. 364.据记载,1629年9月25日在利马卡亚俄发生了一件行贿案,4位登船检查中国纺织品走私船的士兵因分赃不均而拔剑相争,从而成为当地丑闻。④埃斯图亚多尔·努涅斯著,孙家堃译:《十六、十七世纪东方各国对秘鲁文化的影响及其表现形式》,“中外关系译丛”(第5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第304页。17世纪末,利马的商船几乎每年都开到阿卡普尔科以北几英里的马尔克斯港(Mаrquеs),来转运中国丝绸。18世纪初,英国海盗试图劫掠停靠在阿卡普尔科港口的利马船只,据称该船“在圣诞节前几天到达,载有水银、可可和白银,带走的是秘鲁所需要的香料、丝绸、印花棉布和细棉布等东印度的商品”⑤Sсhurz, ор.сit., р. 370.。1748年安达卢西亚的商业代表指控马尼拉大帆船上的货物被广泛分配到了整个西班牙美洲,违反仅在新西班牙销售和消费的禁令,这些货物通过维拉克鲁斯或巴拿马贝略港到达了秘鲁、危地马拉、南美北部沿海地区、坎佩切、加拉加斯、向风群岛以及大安的列斯群岛。⑥Ibid., рр. 370—371.
如前所述,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建立,虽然从近期看缓解了殖民地内部之间的矛盾,满足了菲律宾西班牙人的部分诉求,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菲岛经济的发展。
一是阻碍了菲律宾工农业的发展。
马尼拉的西班牙殖民者一门心思经营大帆船贸易,依靠垄断贸易赚取的钱财,消费着东方的制成品乃至食品,而无意发展本地的工农业,丧失了产业精神。对这种泛滥的投机精神,莫尔加(Antоniо dе Mоrgа Sánсhеz Gаrау,1559—1636)在1609年写道:“这项贸易是如此巨大而又有利可图且易于操纵,以至于西班牙人不愿投身于或参与任何其他行业。因此也就不考虑什么畜牧业或农业劳动。如果与中国人的贸易失败了,他们也不从事其他许多可以带来巨大利润的行业。从这个角度讲,大帆船贸易是非常有害和不利的。”阿隆索·法哈多(Alоnsо Fаjаrdо dе Еntеnzа,?—1624)都督将大帆船贸易称之为“支撑国家的收获”。1637年,格劳 – 蒙法尔孔宣称,西班牙人没有贸易就无法生存,因为所有的农业都掌握在土著人手中,零售业和机械工艺被中国人垄断,他还说:“导致西班牙人前往这些岛屿的主要动机是从与新西班牙人的贸易中获利,为此他们冒着生命和财产的危险,经历漫长且痛苦的航行。”①Sсhurz, ор.сit., рр. 39—40.尽管菲律宾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优越,也富有矿产,当存在其他阻力更小利润更大的致富手段的时候,西班牙人对工业和农业仍是不屑一顾的。但是,对菲岛的西班牙居民来说,垄断贸易并不是一个永久的优势,而是一种投机活动,这种投机活动最终会断送菲岛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是阻碍了马尼拉更大规模市场的形成。
垄断贸易将贸易限定在一个固定的规模上,马尼拉成为亚洲贸易集散地的巨大潜力因此未能实现。舒尔茨认为,在远东的所有城市中,马尼拉在自然和经济地理上最适合成为东方贸易的中心枢纽,以马尼拉为圆心向外辐射,可以触及日本、中国、印度,向东南至摩鹿加群岛的长岛链,从与主要生产领域的距离而言,马尼拉拥有最佳的区位优势,在这一点上可以超越马六甲、澳门和巴达维亚。②Ibid., р. 27.但是,由于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限制,再加上菲律宾人无意于开发菲岛的工农业,不能形成本地产品的货源,使得菲岛仅仅成为限定规模下的一个中拉贸易的中转站。1828年,一位英国海军军官如此评论菲律宾群岛:“商业就像农业一样也是不发达的。这要归咎于阿卡普尔科贸易、西班牙推行的限制性制度、菲律宾公司③西班牙皇家菲律宾公司,1785年成立,被授予垄断西班牙与菲律宾群岛之间贸易的权力,在马尼拉商人的反对之下,1830年停业。的垄断以及西班牙对其殖民地的政策……这些都阻止了马尼拉成为一个最大的东方贸易中心。”④Thе Philiррinе Islаnds, 1493–1898, 1907, Vоl. 51, р. 15.
在殖民地后期,大帆船贸易垄断体制的种种弊端日益突出,再加上荷兰、英国、法国等外部力量的挑战,最终导致了马尼拉大帆船贸易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