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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被害人权益保障探讨

2021-11-25梅丛兵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院被告人权益

梅丛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000)

一、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后,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由于并非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目前多数讨论还是围绕怎样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一点无可厚非,被追诉人是被公权力机关调查或将被处罚的一方,在任何方面都无法和国家机器相抗衡,处于弱势地位的权益确实需要得到保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建设不断完善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对被追诉人的权益高度关注的同时必然相应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被害人是在犯罪中受到伤害的人,追诉犯罪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抚平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公平。[2]应该合理关注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益,这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更是防范因处理不公使被害人选择一些极端方式来发泄复仇的行为。[3]因此,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障实质化尤为重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存在问题

(一)被害人当事人地位重视不足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具有更多的参与权,并对诉讼程序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而被害人一方由于可能对诉讼效率和司法资源产生消极影响,从而没有让被害人充分了解案件处理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把被害人排除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外,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重视不足。

(二)被害人救济困难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般更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检察院的预期,即便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并不必然引发抗诉。因为检察机关的立足点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会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被害人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并难以通过申请抗诉、申诉等方式达到救济目的,被害人在控告无门的情况下很可能会采取一些对社会有害的过激方式,从而影响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效果。

(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相对比较难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裁判了被告人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告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失去了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积极性,导致最终并不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很难得到实际赔偿。[4]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优化方法

(一)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实质化

实现被害人程序参与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应当明确给予被害人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发表意见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司法救助权、刑事和解权等基本诉讼权利。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首先保障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各阶段,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尊重被害人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1.发表意见权

被害人是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主体,有权利充分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知晓与案件相关的内容,这是被害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被害人有效参与并发表意见的前提。为破除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证人化现象,应该充分赋予被害人发表意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仅仅是面向公权力机关,还应该面向被害人,在犯罪中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才能够更直观、更真实地感受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以被害人为出发点判断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更具合理性。[2]当然,防止出现被害人报复性的不承认被追诉人认罪,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其意见作为重要依据而非决定因素。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害人释明对被追诉人的起诉理由、量刑意见、从宽幅度等法律依据,引导被害人合理发表自己的意见,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被害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作出处理及时回应,并做好记录。被害人可以对公权力机关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对于被追诉人的从宽幅度等问题表达不同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应该成为被追诉人量刑轻重的重要考虑因素。

2.法律帮助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具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对被害人亦适用该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有的不能或不愿出庭,即使出庭控诉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不能提出恰当的指控并获得相应赔偿,因此被害人被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的恢复和赔偿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帮助。建议对被害人的法律帮助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同步进行,以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救助权

对已终结的案件,被害人确有“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实际问题的,酌情给予司法救助。对刑事被害人,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做好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

4.刑事和解权

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认真细致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积极交流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争取被害人谅解,使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情况,更合理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快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保障被害人有效行使救济权

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除非被害人提出的抗诉申请不附理由或明显无理,检察院对被害人提出的请求理由经分析后应当作出抗诉决定,强化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需要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独立上诉权,但是笔者认为,虽然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在使被害人享有完整诉权、体现程序公正以及更好地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考虑到适用制度的初衷和特点,防止被害人因为对被追诉人有复仇情绪滥用上诉权,平衡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各方利益后,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不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相对比较合理。通过强化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的法律效力,以保障被害人有效行使救济权,我们要相信检察院和法院会依法、公正地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三)保障被害人经济求偿权的实现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赔偿态度应成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以实体上的赔偿从宽来调动被追诉人的赔偿积极性,提高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5]

2.国家补偿

由于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难以缓解其受到的侵害,怨恨难消,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则可以缓解一定的社会矛盾,减轻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对被害人心理上的修复也十分有帮助,把被害人从心理阴暗的角落拉回光明,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实施。因为国家从犯罪人处追偿的可能性更大、难度更小,国家对被害人先行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结语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机关办案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可以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司法实践中运用该制度又直接关乎被害人的利益。通过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程序参与实质化,保障被害人有效行使救济权,使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保障被害人实现经济求偿权,弥补被害人被侵害的法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对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进行优化,有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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