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础与学理条件探究
2021-11-25张枫
张 枫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民族法学的基本学说是相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的,是为了调整多民族国内关系而设想建立的法理学科。目前民族法学仍处于理论研究的阶段,还需脱离法学学科另辟蹊径,寻找民族法学体系架构的可行性。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情况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需要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构建,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正符合民族法学的理念核心,可以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最高法律依据,更是民族法律层面唯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就等于民族法学,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但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不同的,无法规定出某个民族作为研究对象,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民族作为根据,这就代表最终的研究方向会向着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法和民族关系三方面延伸,以此建立起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不够广大,需要拓展内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根本是因为作为法学学科需要有支撑的法律基础,而研究方向不必局限于民族本身,以客观角度分析民族,探寻民族法学真正的科学规律才是学科体系的研究方向[1]。
(二)研究核心是民族关系
学科体系的另一关键,便是民族关系,当前关于民族法的研究对象基本都是以民族关系为核心。民族法学也不应该例外,其本质是研究所有多民族国家内部是如何用法律来调节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学科。具体而言,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为研究核心,通过研究民族法来思考如何协调民族关系,并规范各民族自身内部的法律问题,解决多民族关系出现的问题,向各种跟民族关系有关的方向进行延伸研究的学科。
(三)民族法学体系的形态
民族法学学科现阶段有两种概念设想,一种是平行型,就是将学科体系的格局分成三分式的平行模式,第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研究核心;第二种是将各民族法制思想,各民族法律体系和制度作为研究的类别;第三种则以民族法作为理论基础,将民族文化,民族法律制度与现行法律的相似点作为研究对象。另外一种民族法学学科概念设想是整体型,与平行型相反,此种类型将上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民族法制思想、民族法律体系、民族法制史、民族文化分成几大类,最后统一为整体进行学习的学科体系。
二、民族法学主体
主体研究对象是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其中也包含多民族之间的关系与问题,在主体范围的设定上,有民族、国家、政府三方面关键特征,法律地位决定了民族法学研究民族关系之中的深入程度。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眼,它体现了主体特色,民族法学研究的法学对象应该为民族主体,理论和实践中要有民族主体,才能确立应有的学术地位。国家不是民族法学的研究主体,但绝大多数民族都被国家所主导,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和法律情况,都跟国家有关,民族法学不能只研究民族主体,也要注意与民族法律有关联的事物。此外,政府也是维系民族关系的重要环节,但现阶段民族法律规范中没有政府主体,无法被纳入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围,作为国家的延伸以及能够参与民族法制定的行为,都应该进入民族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需要民族法学进行更深入的主体理论研究。
三、民族法学的权利与行为
目前,专门研究民族问题、民族权利、民族法律关系的学术论文较少,成为民族法学学科理论建设的窘境,民族问题的基本概念没有进行民族特殊性的界定,民族权利的主体也没有定性是个人还是民族整体的共同权利。指定出对应性和一致性,民族法律关系定位主要是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民族权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在集体和个人方面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2]。这些民族权利的规定都没有体现出民族特色,民族法学学科在民族权利和行为方面的理论较为笼统,逻辑性无法保证,因此建立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是有必要的。
民族法学的行为有自治、自律以及共处三类,不难发现,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重点是自治行为,在自治中寻找法律问题,规范法律制度,并通过自律维护法治社会发展,以便各民族在协调民族问题的过程中,能够以民主方式和平解决,这些理想中的民族行为都是未来民族法学学科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
四、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础
(一)民族法学学科定位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学科历史较为浅薄,理论基础的定位非常关键,作为法学的基本学科,从理论体系上看,民族法跟民族法学的联系是必然的,以调整民族关系为主要对象作为学科体系的研究基础,以研究调整民族关系中民族内部法律问题、多民族法律规范、调整多民族关系为研究内容,将民族法作为民族法学的法律理论,以此构建民族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
(二)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
民族法学无法脱离于法学学科,所以要成为独立的学科,已经有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还需要有理论体系中的研究对象,并且此对象要在法学中有必要特点。民族法学是以研究和解决多民族法学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首先在解决民族法学问题上,是有学科研究对象特点的,其次在解决民族法律问题上也是有其特殊性的。最后以国内外民族关系及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将研究范围扩大,让涉及的方向更为广泛,使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出现多元化。
(三)理论体系的研究范围
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才能为后续理论体系和研究对象的拓展提供帮助,范围内既可以是现今国内外多民族国家的研究体系,也可以是过去历史中社会中出现的民族法律问题,还可以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可以是我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内部的实施状况[3]。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围有其特殊性和广泛性,表明了民族法学具有其学科特色,为构建学科体系提供了基础。
五、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原理
(一)民族法学的实践条件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情况下的学理公知,如果不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没有鲜明的特殊性的,无法成为理论基础。民族法成为其研究对象,需要实践性的现实条件,想要深化研究民族法作为民族法学学科的基础条件,还需要更多的基础理论。
(二)民族关系的立法条件
民族内部及外部关系在某些情况是符合民族法律规范的,甚至可以达到立法条件,民族法学以民族法律规范及民族法律关系作为法学学科中的立法条件。因为学科在有了理论基础后,组织建设以及体现民族法学文化是首要课题,使研究民族法,找出多民族法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立法条件,以及民族法律规范实践操作的可能性,都是民族学科设立后应该立刻确认的,民族立法是要科学合理的进入法律体系,民族学科的建立也无法独立于法学学科,必须要继承法学传统,并积极推动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4]。
(三)学术成果确立学科条件
学术成果是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有效办法,优质的学术成果更能成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建立的途径。当然这不是注重学术成果本身,而是为更深入研究民族法学,让民族法学被更多人接受做铺垫。从民族法学的研究角度来看,其主要成果可能是民族法学学科的建设、民族法制确立、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等方面的成就,并且部分学术成果依靠于上文阐述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方向以及核心内容,这些契合民族法学的学术成果,都可以帮助建设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综上所述,想要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首先要结合自身的研究情况,完善思维方式,其次构建民族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并创新研究理念,最后确定学理条件,深入细化民族法学的研究体系,探析民族关系中的法律规范以及民族法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未来学科更加完整的法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明晰的研究方向。相信能够构建出特色鲜明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