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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企业纪检再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21-11-24

经营者 2021年7期
关键词:职能部门职责检查

(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54)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4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综述》,并且在文中明确地提出了“要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这表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的再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ZT 公司背景介绍

ZT 公司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业务为主业,同时开展房地产开发、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资及建设管理业务,公司业务实现了多元化发展,ZT 公司的具有经营业务有项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

三、开展纪检再监督工作的深刻内涵及重要意义

(一)开展再监督工作的原因

过去,纪检组织的监督与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出现了错位。纪检组织的工作涉及很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的事务,工作中“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近年来巡视巡察、内外部审计、专项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结果可以看出,纪检组织的以往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不仅浪费了纪检资源,而且弱化了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同时一些系统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全面彻底解决。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要与时俱进,这就对纪检组织提出了“再监督”的新命题、新要求、新内涵。

(二)再监督的含义

再监督是指纪检组织对同级党政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即“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1]。一方面,职能部门作为职能监督机构,加强对业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既是权利,也是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纪检组织作为专责监督机构,应“后撤半步”开展监督工作,不能全权替代职能部门抓管理、开展监督工作。

(三)再监督的重要意义

第一,再监督是纪检组织实现“三转”的客观要求。“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提出后,纪检组织不应仍聚焦于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此时,“监督”二字的本意变为“再监督”,“再监督”突出的是一个“再”字,这种监督应立足于问题导向,强化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再监督”既是纪检组织职责的回归,也是方式的再造,是适应当前新形势,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再监督是国有企业构建反腐败惩防体系的客观要求。反腐倡廉从来就不只是纪检组织的职责,而是全员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一点来说,纪检再监督工作的开展不仅进一步调动了纪检组织的积极性,通过转变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效和到位,更重要的是通过强化职能部门在监管履职方面的责任意识,推动全员廉洁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四、国有建筑企业开展纪检再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纪检再监督定位不准确

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存在纪检再监督工作职责定位不准的问题。一是越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主责部门承担完成的工作,却由纪检组织主动或被动地牵头负责;二是缺位问题,纪检组织对该分类细划的工作没有分类细划,该督促办理的工作没有督促办理,形成部门的工作职责逐渐减弱、纪委工作职责泛化的局面;三是错位问题,纪委组织的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理解不准,对各职能部门本身所具有的监督职责与纪检组织专职监督、组织协调认识不深刻;四是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种监督检查结果运用不足、违纪违规问题追究责任不严等;五是偏位问题,大多国有企业通常关注的是业务层面的监督检查和合规性审查,而没有充分地发挥纪检组织的再监督职责。

(二)思想上存在“特殊化”倾向

国有企业内,部分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在纪委退出一些原来负责牵头的工作事项、变直接监督为再监督后,受思维定势影响,片面地认为企业的各项工作都要有纪委参加,其安全性才能够得到保证,对纪委退出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理解。

(三)企业内部及区域指挥部、项目部纪检机构精简,人员存在“兼职化”问题

当前ZT 公司内部人员配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人员相对短缺,人员工作量较大,工作繁重,企业不得不将人员更多地分配到业务工作中,难以配置专门的纪检人员,纪检工作“兼职”现象较为突出。“兼职”的纪检人员对纪检的认识普遍不到位,业务知识方面相对缺乏,同时缺少实际的相关工作经验,这导致纪检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管理“宽松软”、执纪监督“尺度不一”等问题。

(四)同级监督存在一定难度,再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纪检人员“怕得罪人”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敢大胆地履行专责监督和职能监督责任,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不敢向上级反映,怕落埋怨;不敢提醒产生问题的员工,怕他们不理解,纪检人员在开展监督与再监督工作时束手束脚。一些职能部门与本级纪委的沟通不够,纪检组织已经退出业务开展的监督工作,职能监督却没有进入,形成了一定的“监督真空地带”[2]。

五、国有建筑企业开展纪检再监督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理顺关系,整合资源,确保再监督机制有效运行

整合监督资源,由纪检组织、监事会、审计、事后监督部门等形成“再监督”格局,形成目标统一、步调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监督工作机制,突出职能部门的作用,防止各类事故和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细化再监督的检查内容、范围、方式和频率,使监督检查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建立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疏于管控指导的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干部员工对再监督的认识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教育活动,覆盖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全员开展宣传教育。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让企业内的每一名员工有较强的监督意识,能够自觉履行监督义务;纪检工作人员要清醒认识到,开展监督工作不是个人的私事,要发挥好国家、企业、组织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决不能讲个人交情。

(三)压实“两个责任”,建立健全再监督制度

国有企业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重点督导、整改,直至问责。完善再监督制度体系,健全定期分析问题机制、情况报送与通报机制、沟通与协调机制,逐步规范各职能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程序性文件,为开展再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四)转变监督方式,促使纪检组织转换角色

再监督工作实现了监督方式的转变更新,纪检人员从以前到一线开展监督工作转变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大大节省了人力和时间,使监督工作摆脱了以往处于被动的局面,更好地掌握了监督的主动权。ZT 公司从实际出发,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转变监督对象,强化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随着监督方式的不断改革,再监督工作由以往更多地关注业务转变为更多关注部门里的人员,重视人员在开展业务和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失误,通过对业务处理结果的检查促使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职。以纪检组织的“事后监督”促进职能部门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3]。

(六)完善监督内容,提升纪检工作的成效

ZT 公司通过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政治定力;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持久抓好作风建设,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把选人用人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七)加强纪检人员能力素质的培养,提高纪检工作水平

ZT 公司对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求严格,注重纪检干部思想意识的加强和政治修养的提升,形成思想上的自觉性。督促纪检人员学习审计、企业管理、物资设备等领域的规章制度和流,保证纪检人员具有找准职能部门监管盲区和廉政风险所在的能力,树立全局意识,确保每一项工作高效运行。

六、结语

目前,ZT 公司印发了《ZT 纪检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再监督是纪检组织“三转”职能的新定位,这对提高公司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效果、形成大监督格局提供了根本组织保障和动力,是公司构建企业大监督格局、构建“不能腐”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对纪检组织的职责进行准确定位,使纪检组织的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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