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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理解性误区

2021-11-24李伟华

经营者 2021年1期
关键词:住房贷款分摊税法

李伟华

(延边大学 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吉林 延吉 133000)

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可谓是一次颠覆性的改革:一是从分类所得走向综合所得,二是免征额从以前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三是新增了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三项措施具体怎么应用,扣除范围、填报规则、计算方法,以及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在扣缴义务人真实准确填报纳税人所得收入外,纳税人也要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由于对纳税人税务知识普及不够深入具体,纳税人在税法理解上普遍存在一定的误区,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计税基数的认知误区

不少纳税人认为是用自己每个月工资的实发去缴纳个税,经常会出现为什么自己的实发不到5000还要纳税的疑问。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既不是应发工资,也不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发工资在扣除缴纳的养老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的工资才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是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

二、计算方法认知误区

大多数职工认为个税是一月一算,当月收入高则纳税多,收入低则纳税少。

以过去的计税方法来算,如10月当期收入7000元,应就(7000~5000)元的部分纳税,11月当期收入6000元应就(6000~5000)元的部分纳税。自税法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是以纳税人(职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交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会出现一个让纳税人费解的情形,就是11月的收入没有10月的高,但是交的税反而比上个月多,这就是结合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出的一个结果,当累计至11月的收入减去各项费用扣除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的时候适用税率表上第二的税率(10%),也就是将全年的所得按新的税率重新计算的一个过程,这时自然就要补以前月份按3%去交税的空缺。这需要纳税人在认知上有所转变。

三、对专项附加扣除认知的误区

对国家专项附加扣除这一优惠政策解读不全面,加上自己的一些主观错误认知,导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存在很多错误。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里讲的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正是因为“继续教育”在字面上很容易造成职工的误解,遂与所谓的继续教育混淆;如卫生技术人员通过“继教通”APP或其他形式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纳税人误把此项作为继续教育扣除,但此项继续教育是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所以不可以作为继续教育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认知的误区

这里的误区在于不是所有的房贷都享受此项扣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在上述关键因素中,首套住房定义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是判断个人住房贷款能否扣税的关键。因此,即使个人名下已有一套房产,如果不是贷款获得,只要第二套房在住房贷款合同(协议)中有写明是享受首套房贷利息,就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夫妻双方婚后买房与房产证上的所有者名字无关,与谁签订协议,谁还款无关,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有些夫妻其中一方收入较高,但因为不是房主或不是主要还款方而没有填报贷款利息扣除政策,这样对这个家庭来讲,税负就会较大,这就是因为没有正确解读税法政策。

不是所有的住房贷款利息都能享受扣除。如果是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应如何享受?从实际来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的主题与贷款合同主题完全没有交叉,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而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其子女购买,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住房租金支出扣除的认知误区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由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其一,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其二,针对合租住房的情形,住房租金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订了规范的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其三,针对员工宿舍而言,如果不支付租金不得扣除,本人支付租金就可以扣除。

其四,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和配偶视为一个整体,不能一方填住房贷款,另一方填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认知误区

对此项政策理解有误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把配偶的父母信息填进此项,税法规定被赡养人指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二,没有和兄弟姐妹达成协议或没有被父母指定赡养,认为谁赡养就由谁来填等;税法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老人来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五)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认知误区

不少人认为医疗保险结算单据上的个人自费金额超过15000就可以全额填写。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例如,王某2019年身体有恙,医药费用支出共18万元,其中,医保报销费用10万元,自费部分8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中,在大病医疗这一项里王某把8万全额填写进去进行汇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费的8万元中,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是多少万,如果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是2万,那可扣除的是(20000-15000)即5000元,如果医保目录范围的是15000元,那可扣除的就是(15000-15000)即0元。

针对以上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

税法的改革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的又一次完善,也是顺应民意、降低税收负担、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税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节点。在这一背景下,税务机关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普及税法知识。首先,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对各个单位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其次,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也应关注最新的税法动态,提高业务能力,对税法知识有一个渗透性的了解和掌握;最后,税务机关和单位财务人员也应对单位职工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同时国家方面也应从义务教育阶段开始给学生普及税法知识,从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成熟的税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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