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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私益诉讼中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21-11-24范人伟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私益法律援助受害者

范人伟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141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随之出现了破坏环境的侵害者与受到侵害的受害者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并且二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已经上升到需要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的地步。破坏环境者的不负责任,导致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受到了侵害,所产生的纠纷事件处于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相比于普通的案件的办理数量,在环境纠纷的案件里,只有少数人选择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还有一大部分受到侵害的人员没有报案,或者没有在案件中胜诉。由于环境污染多数是由大规模的企业生产和经营所造成,而受到环境问题所影响的受害者,多数属于弱势群体,缺少法律诉讼的专业能力和资金的支持,也缺少能够与大企业对抗的实力。导致双方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实力不平衡而导致的受害者败诉,或者受害者害怕被大企业报复而中途退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不仅不利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进行案件的起诉,提高案件的胜诉率,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减轻诉讼的经济负担,减少由于起诉费用高而劝退受侵害者起诉的概率。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甚至可以实现费用免除,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环境私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一)概念

环境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表现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两者的概念界定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环境公益诉讼者是环保组织等机构发起的,所起诉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环境私益诉讼,主要是个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发起的,受害者由于环境破坏而遭受了各种损失,所提起的诉讼是环境私益诉讼。其次,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需求存在差异性,公益诉讼由于起诉主体是特定机构,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并非迫切地需要法律援助,而环境私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通常属于弱势群体,存在着身份和地位的不协调情况,经常在诉讼中出现各种问题,所以需要实施法律援助来帮助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1]。

(二)特征

1.缺少法律依据的特性

由于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条例,缺少涉及环境问题引起诉讼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导致许多环境破坏的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申请过程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一些环境问题受害者,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符合申请的要求,不能满足申请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及时地为需要帮助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导致案件的诉讼困难。环境污染受害者普遍属于弱势群体,凭借自身的能力,很难与大公司和大企业进行对抗。甚至在起诉后,由于专业能力缺乏,受害者也很难继续应诉,在维权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自身难以应对的难题,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2]。

2.迫切需要法律援助

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频发,严重地影响公民的生命健康问题。例如工业污水的排放,化学原料造成的污染等,都形成了长期的环境破坏情况,给周围的居民健康带来了长期的影响。但是由于受侵害人普遍为缺少法律常识的群众,不能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形成了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求。针对这一情况,社会上自发地出现了一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民间群体,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群众在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中解决困难,但是民间组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很多地区还没有这样的机构,来帮助受害者提起诉讼,所以说,为了进一步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关于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的立法具有迫切性。

3.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

由于环境私益诉讼的案件区别于普通的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关系到群众的切实利益能否得到保障[3]。在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中,破坏环境的侵害者通常是大型企业或者大规模的工厂,与受害者的财力和实力相差悬殊,大企业经常具备专业的律师团队,在面对诉讼案件时,可以通过专业律师的辩护来获得案件的胜诉,而受害者通常缺少专业人士的辩护,致使受害者在诉讼案件中很难与之对抗。尤其对于环境私益诉讼案件要求的专业能力更强,所需花费的诉讼费用较多,让普通群众很难承受。所以在看待环境私益诉讼案件时,不能像对待普通民事纠纷一样,要提高重视程度。对于个别的大企业在地方产生破坏行为,却受到地方的维护的情况,要重点保护受害者不会受到威胁,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由于环境私益诉讼案件的诉讼需要经历多重困难,更加需要法律援助帮助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极强的必要性。

三、环境私益诉讼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范少

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环境污染现象,导致的矛盾问题日益激烈,群众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渐提高。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受害者的能力不足,花费的资金过多难以承受等情况,造成起诉的诸多困难。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制度,普遍受到地方制定的规定和法律条例的影响,对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也要根据地方的政策来提供。很多地区缺少健全的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各地的污染情况具有差异性,有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也有些地区的环境破坏情况比较轻微,所以在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也存在着差异。部分地区缺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地解决这一问题[4]。

(二)法律援助数量不足

通过调查发现,虽然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的矛盾问题逐年增加,但是相关的司法案件却相对较少,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在很大一部分地区从未出现过由于环境破坏而产生的司法案件,这并不是说明这些地区没有环境污染问题,而是说明很多受到环境破坏而导致的矛盾问题,并未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这是与我国所倡导的法制社会理念相背离的。而根据数据分析得出结论,通过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所办理的案件胜诉率远远高于没有法律援助的案件,这也体现出了对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的重要性[5]。

(三)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多

根据现阶段的实际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情况,可以发现在为数不多的诉讼案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多,包括不同行业的法律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法律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法律专业教师、民间公益组织等多方面的人员都在为环境私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并致力于构建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这些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大多热爱公益事业,愿意为需要帮助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无偿参加法律援助工作,还在其他方面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帮助,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帮助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在为法治社会的完善不断地贡献自己的力量,促进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

四、环境私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问题

(一)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使环境破坏受害者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阻碍,难以充分发挥出法律援助的作用。在部分地区制定的区域性政策中,虽然对法律援助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不能够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困难。

1.受害者无法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私益诉讼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所以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受害者因为自身能力不足,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请求时,也会因为没有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依据,而被有关机构所拒绝。在环境问题上的法律缺失,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法律援助提供者缺少法律依据支持

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很多法律援助的民间组织和提供援助者不能够顺利地实施援助。在实际的法律诉讼案件中,会对案件相关的多项细节进行审查,如果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会导致提供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各种阻碍,难以顺利地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提供者缺少法律依据的支持,难以实现各方的交流和沟通,不利于对受害者的维权工作,给法律援助提供者带来了诸多的工作困难。

(二)援助过程阻力多

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提供者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多种困难:1.在具体提供援助时,会涉及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对受害者的资格审查相对复杂,经常遇到多种阻碍,制约了法律援助的实施。2.缺少专业的法律援助人才,在案件的援助过程中,由于环境私益诉讼的特殊性,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素质人才来提供法律援助。而具备这些能力的人才相对缺乏,制约了环境私益诉讼法律援助的开展。3.环境问题的侵害者普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受害者通常属于弱势群体,双方的地位悬殊导致的诉讼胜诉率低,为法律援助也增加了较高的工作难度,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需要和大企业所聘请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对抗,造成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压力大。

(三)法律援助缺少稳定性

通常提供法律援助者是来自社会各界的多方人士,包括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师、律师、法律专业人士,以及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等机构,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促使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关注。但是也因为提供法律援助者来自社会各界,缺少稳定性,并且由于社会力量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无法在全国区域内得到普及。其次,由于社会力量的法律援助并没有资金投入,无法保障援助工作的长期有效实施。

五、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规定援助制度的内容,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更加健全的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明确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实施援助,在实施援助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帮助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多种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对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帮助经济困难和能力不足等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完善司法制度,减少诉讼阻力

对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1.对受侵害者实施法律援助的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包括对弱势群体的经济和其他情况实施援助的标准进行规定。对于受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建立严格的监督审查体系,避免产生受侵害者的援助受阻情况。2.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人才的储备能力。在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中,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实施援助,要提高援助人员的专业能力,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能够充分应对环境私益诉讼案件的工作难度。3.提高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在受到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侵害时,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完善法律援助体系。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协调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效率,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开展。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法律援助的稳定性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要将法律援助充分地运用到案件的解决过程中,需要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为法律援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力量,强化社会各界的相互联系,建立更加有效的奖励制度,提高公民的维权观念,扩大社会的宣传力度。如此,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还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体系。

六、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给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矛盾问题,对受害者实施法律援助,能够帮助解决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中的双方地位不平等所带来的诉讼难的问题,促进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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