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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下董事与高管忠实义务的法律依据

2021-11-24周晋宇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董事高管义务

周晋宇

(伦敦大学学院,英国 伦敦)

本文主要研究了,公司高管以及董事所必须要履行的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能够从法律上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两方面来限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能够搭建一套完备的法律框架,能够更好地保证公司内部能够得到有效运行,杜绝一系列其他有危害公司行为的举措,同时,采取这种方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维护着社会安定和谐。本文希望,通过有效的管理能够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诚信以及相关评估研究,能够给出一定的借鉴意义,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公司的声望,最大程度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一、问题以及意义

若想能够更好地将一个公司给治理得井井有条,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能够保障公司内部的管理层是否能够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能够使更多的人分得这块大蛋糕,而不是因为自己一己之私,去谋取利益的。在当前,公司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所有权和管理权分配不当,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掌握更大的权力,来为自己中饱私囊,也因此,就会导致公司内部的收益出现亏损的现象。而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以及公司各个股东的经济权益,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公司制定法律的时候,都是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的,这其中,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心理责任最为重要。以上三人如有违约行为,公司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相关诉讼,接受处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尽管我国《公司法》已经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要求,明确董事以及高管必须要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情况的不同列举。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文并不够完善,这也导致着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以及高管对公司所负有的义务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并且所制定的法律还比较粗泛。尤其是对于勤勉义务来说,我国的法律对于这一点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而高管义务则一直都是处于董事义务之下的,在明面上二者并无多少差距,但实际上,这二者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还里存在着很大的差距[1]。

二、公司治理中所涉及的信义义务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历史之上,有一个比较显著的案例,那就是“万科之争”事件,其中所囊括的有关于公司治理的问题非常之多,可以用来借鉴和参考,引人深思。从万科案件之中可以显著地分析出中国企业在信用义务的层面上还有很多问题。我国《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整的,内容划分大大小小每个方面,并且,把一些明文禁止的条例写得清清楚楚,举例展示,但这只是传统公司法中的基本要求。而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在市场之中的竞争优势,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所以,公司也应该就积极承诺做出适当的安排和规定。相较于公司来说,法律有着明文的条例,据此规定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但没有对勤勉义务作出衡量的界限,而我国的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关依据的案例和解释来对这一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所以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司法审判也会有很多的不便。

三、董事对公司诚信义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董事会应该对公司诚实,这是董事的责任。这个系统的标准是董事不必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而服务于每一个股东的利益。若董事对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负有诚信义务,就很难保护公司其他成员的利益,更谈不上公司利益最大化。责任的直接后果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实际上,现有股东与未来股东、股东、债权人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互矛盾的。大上市公司中,股东是一个流动群体,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的变动而消失,董事也不会因为股东的变动而改变对公司的管理职能。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我们能够而且必须始终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作出决策,使公司能够并且必须发展。这样就会影响到未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这必然会形成一个“集体局面”,即董事对股东和公司其他成员负有诚信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董事就没有多少精力为公司事务服务,这有悖于成立公司的宗旨。即便目标是客观的,也很难补偿每一个股东。实际上,如果股东对公司的每一个成员都负有诚信义务,那么股东们总要面对风险,受到起诉,并且要承担个人责任。谁也不想当导演。

当然,董事对公司有诚实的义务,公司成员的利益也应该被考虑在内。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应该以员工的利益为出发点,是管理人员对公司诚信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意义上,公司要想得到员工、消费者的利益,董事必须考虑企业成员的利益,因为其成员提供资金、劳动力、市场,公司的利益才能从公司自身的利益中得到实现。因此,将社会的真正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某些个人或群体的利益是很有必要的,英国学者普伦提斯对此作了解释,董事会对公司只有诚信义务,这并不意味着忽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简单地说,尽管股东或债权人有直接起诉董事的权利,但是,如果董事不参与公司事务,董事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地位没有独立责任。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责任不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公司的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诚信义务的规定起步较晚。相对于实现外资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而言,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置于同一水平。对少数股东来说,为了限制内部人的滥用权力和限制公司利益,有必要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存在占支配地位的股东,也没有其他理由。《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有义务对社会和股东保持诚信,有意无意地避免最大利益问题是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在社会利益和股东利益不一致且无法调整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该法第八十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忠实地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利益。在自身利益与社会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和股东的最佳利益应当作为基准;2002年《上市公司管理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必须诚实、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该法规定,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的最高利益,无法有效解决公司利益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立法能力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强化董事会的权力职权并不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因为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责任,意味着董事应对各方负责。董事会可以选择社会利益董事会,也可以放弃公司利益,选择股东利益,从而实际上加强了董事会的权力;第二,董事会可以选择社会利益董事会,也可以选择股东利益董事会,从而使董事和股东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是大股东和小股东,股东也拥有董事的权利;第三,关于董事信托与股东的信托关系的规定,使分散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信托制度下,股东与股东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企业不能也不可能拥有作为整体法人的利益和好处。当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董事会选举股东时,就会产生股东利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所以说,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界定中国受托董事的责任,并制定我国《公司法》,使董事忠实于公司。第一,引入董事对公司的受托义务有利于控股股东和解决内部问题;第二,确保董事对公司负有善意义务,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企业发展的国际化和社会化改变了传统企业的基本职能企业盈利。商业不仅仅是赚钱的工具,还是小政府为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设立受托人对公司的责任,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公众利益。协助公司,确保董事们忠于公司和防止董事滥用职权。

四、如何明确和完善董事与高管的信誉义务内容

(一)应当明确勤勉义务的判定标准

当前,不同国家对于中国的一些公司董事以及高管全民义务的判定有不同的标准。比如说,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美国,在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董事的判定标准,要认定为,若发生重大过失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德国人,是以一个谨慎的商业经理人作为判定的标准,但总的来说,德国的排名标准是比美国更加严格的,也更加公正的。而如今,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缩短了各个国家之间的距离,也导致了商业环境更加的复杂。总而言之,这种要求相关的公司需要在经营和管理方面要加强,并且培养相关的专业团队来进行管理和经营,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管应当具备与职能相匹配的相关义务,对于我国的一些企业来说,就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优秀经验以及所制定出来的合理法律规定,来完善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且要求董事和高管在履职中谨慎注意。而实际表明,通过相关的文献和参考报告指出,加强对董事以及高管的勤勉义务是非常有效的,也是必然的,只要他们能够在履职时能够谨慎而行,那么就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2]。

(二)董事的信义义务区别于高管的信义义务

公司的高管以及董事必须要履行其职能义务,需要具有信义义务,这一点,也是学界之中所认同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明确董事的信义义务和高管的信义义务,这就需要相关的学界人士对二者进行区分。显然,在当前的学界和司法实践之中,对于二者还并未重视其区分,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董事就是公司的高管,二者在权责方面存在着交叉和重合,性质相差不多,其职能也相差不多。然而,随着我国一些公司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公司的股份、股权也比较分散,这也会导致董事和高管二者存在着角色区别,当二者的地位有着一定的差异的前提之下,如果还不对董事和高管进行义务区分,那么就显得有一些不够妥善。从实际来分析,高管所承担的应该要比董事承担的内容要多,职责要重,尤其是其中的勤勉义务。

所主要体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高管的职能特性,使得相关的管理人员能够接触更多的信息,而信息的质量也非常高,所以,高管对于公司的事务流程更加熟悉,并且有着一定的裁量权,所以,在如此重要的权利要求之下,其所承担的义务标准应当要比董事要更严格。

第二,高管大多数都是在公司之中从事于全职工作,总是只需要将所有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关的事务之中,而并非管理公司,所以,高管是要比董事在公司的建设以及发展方面投入的心血和时间更多。

(三)忠实义务应当要求董事、高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为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对相关公司董事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他们还强调,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董事应积极致力于公司的最佳利益。相对于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仅符合公司的基本要求。现实的管理工作中,这些规定不完善,有的董事在决定公司决策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公司的利益,可能会因为一己所求,或者其他方面的需求,在公司管理中并不会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和方法来进行控制。所以,董事在任职期间,大多数都是为了能够获得短期、可见的经济利益,没有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未来的趋向,而损害了长久利益。在我国,是极其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海外投资过程之中,一些领导和决策部门,都会因为自己的主观意愿,或者,盲目决策导致我国国企在一些利益方面受到损失。所以,必须要对董事履行忠实义务,还需要强调董事要为公司获得最佳利益,并且用发展的眼光,来谋求长久的利益[3]。

五、结束语

通过和国外的一些公司高管在于诚信方面、忠实方面以及勤勉方面做了一定的比较,并且参考国外的一些比较先进和优秀的案例以及合理的法律法规,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公司的健康发展一定是离不开公司内部的高管以及董事的诚信义务,要忠实地对待公司的长久利益以及股东的长久利益,一定不能够为了短期的利益,以及盲目地决策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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