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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性犯罪发展形势下阵地控制的应用研究

2021-11-24李文昊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行为犯罪

李文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公众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一方面是互联网使用群体的人数众多,让非接触性犯罪的受众增加,犯罪数量有所上升,犯罪数额往往巨大,造成严重的舆论影响。另一方面是非接触性犯罪藉由互联网的技术支撑,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扩张了犯罪对象的地域范围。在巨额非法利益的刺激下,非接触性犯罪的数量和比例不断上升,对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

一、非接触性犯罪的内涵界定

(一)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

在传统的犯罪领域,犯罪行为人要想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接触,虽然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不需要与受害人产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是在盗窃过程中,犯罪行为人需要与受害人的财产产生接触。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犯罪行为可以依托网络实施,不需要与受害人及其财产进行接触,就可以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针对网络时代新的犯罪特点,学界专家提出了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作出相应的规定,非接触性犯罪概念的提出是随着电信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之后,通过网络媒介导致犯罪方式多元化之后,学界对非接触性犯罪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刘启刚教授指出,非接触性犯罪是信息应用于犯罪领域的产物[1],正是非接触性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与传统犯罪是相对的,非接触性犯罪涵盖了接触性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这种定义方式使得非接触性犯罪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延展度,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接触性犯罪的形式和犯罪还会有所增加。笔者认为,对非接触性犯罪的定义应以开放式的定义为主,即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需要与受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借助网络或者其他信息技术的方式即可完成犯罪全过程的犯罪形式,统称为非接触性犯罪[2]。

(二)非接触性犯罪的典型案例

虽然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但是由于非接触性犯罪的数量增加较快,且数额巨大的案件数量较多,通过对非接触性犯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有效归纳总结出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打击非接触性犯罪。

1.利用网络为工具的电信诈骗

2015年被告人梁某、邵某祥等人先后参与了同案人组织的“以猜猜我是谁”为主要诈骗方式的电信诈骗集团,在全国各地假冒被害人的亲戚、同学、朋友、领导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以嫖娼、醉酒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保证金或急需用钱等名义,骗得被害人将财物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累计作案115宗,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83000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也只是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以及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为工具,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不需要与被害人进行接触,是典型的非接触性犯罪。

2.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经鉴定,该两款软件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其后,张某、刘某还租用服务器,设立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这种外挂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网络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了网络软件市场的正常公平竞争秩序。

3.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盗窃犯罪

2014年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通过互联网发送“相册.APK”木马病毒下载安装链接到广州市、惠州市、成都市等地的用户手机上,骗取用户点击安装之后,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中木马病毒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盗刷用户的银行卡购物。被骗的受害人有陈某明等共50名,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元。本案属利用现代通信、网络等技术的新型犯罪,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通信、网络方式联系,互不见面,隐蔽性极强。无论是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共同谋划犯罪的过程,还是二人针对诸多被害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仅仅通过电话、QQ即可相互联系,相互之间无需见面即可共谋实施犯罪。

(三)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

1.打破了传统犯罪的空间限制

非接触性犯罪的实施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电信和互联网技术充当了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媒介,让犯罪行为从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转移,这是非接触性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的主要区别[3]。非接触性犯罪利用互联网的延伸性,打破了传统犯罪的空间限制,扩大了犯罪的地域范围,使犯罪行为辐射地区十分广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使得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以及犯罪后果的危害性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通过网络技术与犯罪过程的契合,促生了非接触性犯罪的多元化。

2.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非接触性犯罪最为典型的特点就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接触,这就使得案发之后,被害人能够提供的犯罪行为人的特征和信息极为有限,增大了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另外,由于非接触性犯罪借助网络信息技术,专业属性强,存在一定的智能化和信息化,使得公安机关在破案过程中,必须在网络空间搜集电子痕迹和信息,并且需要将这些电子信息和痕迹转化为法庭当中能够定罪量刑的刑事证据,才能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行为[4]。但是非接触性犯罪行为的犯罪预备地与犯罪事实地,犯罪组织者与犯罪执行者,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都存在高度分离的情况,信息侦查过程中缺乏连贯性,并且犯罪行为往往只在网络空间留存证据信息,但是一些服务器的信息储备能力和保存能力有限,往往会因为设备故障和损坏的问题导致证据信息的灭失,使得非接触性犯罪活动缺乏必要的证据而使其侦破难度加大。

二、非接触性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涉案人员的变化

互联网刚刚兴起之时,由于其专业性较强,互联网的使用人群以年轻人为主,但是随着智能手机和自媒体的普及,尤其是手机支付的普及,互联网技术充分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打破了互联网只能在办公领域使用的印象,使得我国进入了全民网络时代,互联网使用人群从中青年向青少年和老年人延伸。这就使得非接触性犯罪的涉案人员的范围得到了扩张。非接触性犯罪涉案人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人,因为非接触性犯罪主要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互联网专业性技能,因此,非接触性犯罪的实施主体以年轻人为主,且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势。《广州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2011年1月—2017年8月)》中指出,在全部涉网络犯罪的507名被告人中,39岁以下占了绝大部分,其中大部分在18~29岁之间,有409人,占比为80.67%,年轻化趋势较为明显[5]。但是,另一方面非接触性犯罪的受害人呈现低龄化和老龄化的趋势,因为未成年人的思维不够成熟,认知能力不足,因此对于非接触性犯罪的防范意识较低,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成为非接触性犯罪的对象。而老年人对于智能手机的使用功能认识也存在不足,极易导致自身受到非接触性犯罪的危害。2011年1月—2017年8月,海珠区法院共审结涉网络犯罪案件249件,案件数量每年保持5%的增长率。

(二)犯罪手段的变化

非接触性犯罪的增长变化,最为典型的就是犯罪手段的变化,通过网络终端即可实现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的变化还导致了非接触性犯罪空间的转移,从现实生活当中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犯罪手段和犯罪空间的转变,使得非接触性犯罪的侦查难度也发生了变化。以网络为场所或媒介进行传统犯罪案件居多,开始出现侵害网络信息数据等网络技术性犯罪,《广州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2011年1月—2017年8月)》总结出,在审结的249件涉网络犯罪案件中,有242件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6],占比 97.19%;有7件属于制作木马、外挂等以网络为对象或网络源头性、技术性犯罪,占比2.81%。

三、非接触性犯罪中阵地控制的必要性

(一)非接触性犯罪发展形势下侦查的需要

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使得各种非接触性犯罪网络犯罪明显增加,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是时空跨度大、手段更新快、隐蔽性极强,公安机关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对此类犯罪打击和预防的需求。加之非接触性犯罪的案件数量大、犯罪分子流窜性强,受害人分布遍及全国,侦查过程需要大量的警力进行异地办案、异地调查取证,增加了非接触性犯罪侦查的难度。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接触性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强大的网络阵地控制力量,才能有效筛选出非接触性犯罪,通过数据共享、分析、挖掘、研判,实现公安业务的数字化及智能化,服务侦查打击一线办案民警,提高智慧警务实战能力,有力提升打、防、管、控工作整体效能。

(二)阵地控制对非接触性犯罪的作用

阵地控制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有效掌控犯罪分子的犯罪信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涉及的场所、行业领域布置侦查力量,以达到及时搜集犯罪信息,进而有效侦破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虽然非接触性犯罪的实施过程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但是非接触性犯罪依然需要硬件设施的支撑。因此,非接触性犯罪阵地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硬件设备的场所布置侦查力量,主要包括网吧、电子交易市场等场所。另一方面则是在网络虚拟空间,对于网络当中的犯罪信息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进行筛查,提取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信息,实现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控制和有效打击。

(三)在非接触性犯罪运用阵地控制的意义

非接触性犯罪的发展趋势愈演愈烈,对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于非接触性犯罪的打击和防控是我国当下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但是非接触性犯罪的侦查难度系数较高,尤其是将网络数据信息转化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需要大数据的搜集和信息处理技术,对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侦查设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非接触性犯罪运用阵地控制,在虚拟空间布置侦查力量,对虚拟网络空间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够提高侦查技术和侦查能力,有效提升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破的效率。阵地控制对于非接触性犯罪是目前相对有效的遏制方式,不仅可以有效提升非接触性犯罪的破案率,同时还能降低非接触性犯罪的犯罪率。

四、非接触性犯罪中阵地控制的路径选择

(一)培养专业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查技术人员

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就是公安机关侦查队伍当中缺乏熟知互联网高新科技的专业人员,无论借助何种高新科技实施犯罪行为,都离不开犯罪分子的主观能动性,同样,对于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破,也必须通过专业的侦查技术人员,才能在浩如烟海的大数据信息当中提取出破案线索和犯罪证据。要想实现对非接触性犯罪现象的有效打击,必须打造一支专业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查技术人员队伍,一方面是对当下的网警力量和侦查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将其培养成为非接触性犯罪侦破的专业性技术人员,另一方面是在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增加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的招聘,将专业性人才纳入侦查队伍当中,提升非接触性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素养水平,能有效打击非接触性犯罪行为。

(二)运用物品特性作为侦破非接触性犯罪的线索

虽然非接触性犯罪的实施过程是在虚拟空间,但是犯罪工具仍然需要电子设备的支撑,无论是计算机还是手机,无论是赃款的提取,还是赃物的销赃,都需要依赖实物的特性。因此,侦查机关通过犯罪工具或者赃款赃物的处置过程,可以有效发现非接触性犯罪的线索,并且通过追踪获取犯罪工具和赃款赃物,还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在阵地控制当中,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电子设备销售场所布置侦查力量,通过对购买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作案工具进行筛查比对,利用犯罪工具的来源确定犯罪嫌疑人[7]。另一方面,则是对赃物销赃的场所和赃款提取的场所进行阵地控制,非接触性犯罪具有重复性,犯罪分子得手之后并不会立即收手,而是采用同样的方式方法寻求新的犯罪目标,一旦得手之后,在赃款提取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跟踪,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窝点,选择合适的时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收网抓捕行动。

(三)创新非接触性犯罪的情报分析网络

犯罪情报分析是侦查机关破案的关键所在,无论是传统犯罪,还是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破都离不开情报分析。但是针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情报分析,尤其是通过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大数据信息分析技术,从海量信息当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作为案件侦破的线索,与传统犯罪案件的信息获取和分析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创新非接触性犯罪的情报分析网络。从侦查情报学的角度来看,非接触性犯罪侦查阵地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提取,并不是所有的数据信息都可以作为案件侦破的有效线索,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对于大数据信息进行初步的研判和提取,从海量信息当中筛选出具有破案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对提取出的数据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比对,从海量的大数据信息当中筛选信息,其任务十分繁重,而对筛选出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研究,更是考察侦查人员的敏锐性和耐性。侦查人员有时候需要观看大量的监控视频,甚至需要一帧一帧地进行对比分析,才能提取出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最为重要的一步则是侦查人员要将获取的数据信息转化为刑事证据,才能在侦破案件之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四)更新完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破的方式方法

在侦查学当中,犯罪情报信息的研判分为六个步骤,即来源分析、可靠性分析、指向性分析、转化分析、情报矫正以及情报归类分析[8]。非接触性犯罪让侦查人员具有整体的整合思维,开始注重侦查控制管理结构和体系化要素在案件侦破当中的作用。因此,非接触性犯罪阵地控制的关键点就是对案件侦破方式方法的完善和更新。一方面是加强定点监控与流动巡视制度,网络信息纷繁复杂,但是并非杂乱无章,通过数据筛查系统可以发现网络信息的规律性。非接触性网络犯罪也并不是漫无目的,相反,非接触性犯罪的网络区域也有高发区,侦查人员应当针对非接触性犯罪的高发区进行定点监控,投入隐蔽的侦查力量进行重点关注。同时,还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网警力量,对整个网络进行日常流动巡视,对于犯罪数据进行采集取证,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遏制非接触性犯罪。另一方面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存储能力,非接触性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受害人并不能很快反应得知自己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受害人和监控系统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现具有一定程度的延迟。侦查机关能够对数据进行有效存储,对于非接触性犯罪案发之后,能够及时调取信息进行回查,提高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破率。

五、总结

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对犯罪产生了较大影响,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侦查技术,都对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依赖性。本文通过对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阐述,深入分析非接触性犯罪典型案例,归纳总结非接触性案件的发展趋势,非接触性犯罪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限制,使得非接触性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陷入新的困境。因此,利用阵地控制预防和打击非接触性犯罪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培养专业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侦查技术人员,运用犯罪工具和赃款赃物等物品特性作为侦破非接触性犯罪的线索,创新情报分析网络和完善侦破的方式方法,能够有效提升侦查人员针对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破能力,提高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破案率,维护公众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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