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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股权分割的价值平衡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夫妻股权股东

郭 欣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23)

一、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人文、思想等方面都发生重大改变,这些外部因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家庭的稳定性,尤其是伴随着离婚率的显著增长,夫妻财产分配成为婚姻破裂时面临的突出性难题。现代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改变了夫妻家庭财产内容的单一类型,使共有财产的形式日渐多样,越来越多的家庭通过股权开展投资交易活动。相比于受社会发展变化影响较小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具有较强人合性特点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多样化势必会导致股权的组成更为复杂,在处理股权转让与分配时更为棘手,要时刻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中各股东利益的紧密联系。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理,但实践通常是意见无法达成统一。法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不仅考虑我国原《婚姻法》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要考虑我国《公司法》下股权的分割所连带地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由此分析,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共有股权的分割,如何在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慎重考虑的情况下,尽善尽美地对二人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是当下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及夫妻股权分割的基础理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模式克服了股份公司因内部松散、股东群体庞大而出现的控制困难问题,反而以股东间的较高信任度和默契协作来进行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首先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有其明显的资合性,人合性主要表现在成员大多基于亲人、朋友等亲密关系而组建公司,特殊的身份又体现为合作股东,正是依靠着这层信赖关系,使得公司内部运行管理效率高,协商管理水平和决策质量亦得到提升。

然而,正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倘若任一股东出现婚姻关系破裂,则股权分割对于其他股东及公司本身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仅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还可能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如何在夫妻离婚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要慎重考虑,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二)夫妻股权分割

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夫妻股权含义范围等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认为夫妻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或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二人因共同或一方因出资、买卖、继承等原因所获得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股权。[1]

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的理论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该制度源自日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采用广义上的说法并将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制不能使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亦有学者主张非股东配偶应作为“潜在股东”,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出现主张权益,而实际上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就可以看作是共有财产,婚姻关系破裂时可依此主张权利,无须顾虑非股东配偶应以怎样的身份面对股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是股权分割的有力依据。

(三)夫妻股权分割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影响

1.夫妻股权分割弱化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关系,存在损害相关股东利益的风险。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运行的重要基础,这在公司成立之初便已达成共识。然而任一股东婚姻破裂导致股权被分割,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甚至拥有部分管理经营权利,这会冲击公司信任网,弱化股东间信赖关系。此外,夫妻股权分割要注重遵循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倘若出现股东同配偶故意恶意转让公司财产,将极大损害公司其他相关股东的权益。

2.夫妻股权分割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或模式发展变化。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持股比例不同,当股东因婚姻破裂分割夫妻股权后,公司内部各人员的持股比例会因此改变,甚至会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或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若非股东配偶因分割股权进入公司,则将改变公司模式,例如分割前为一人公司的可能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二人刚经历婚姻破裂就去共同管理显然非常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股权分割冲突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1.夫妻股权分割方法过于单一,无法保障相关方权益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下对股权的处理:一是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夫妻中非股东方进入公司;二是过半数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改变;三是过半数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第一种情况根据意思自治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第二种情况下是尊重我国《公司法》,只是内部结构发生改变,第三种情况视为转让便会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倾向保护非股东配偶的利益而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毕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可能是被动的,例如资金不足等。[2]

实践中通常是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才会请求法院出面进行股权分割,而法律对此并未细致规定,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发生。此外,分割股权所依据的主要是《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婚姻关系,更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的安排,所以基于制度健全与法律合理性,应完善法律,弥补空白。

2.夫妻股权归属问题立法不足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名册上未登记一方竭力证明股权出资是共同财产的情况,而法院对于夫妻股权的归属主要考虑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只要是在该期间取得,不论股权登记如何都认为是双方共有。那么若甲男婚前与公司约定未来10年每年付一元工资,在10年期满后一次性付10亿元,甲男结婚后五年离婚,其配偶能否主张10亿元的收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配偶只能得到婚姻存续期内的一元工资,若己方财产变现更快,则这显然不合理。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1.夫妻股权分割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问题

夫妻股权分割时对其进行的价值评估尤为重要。首先,夫妻股权价值评估的节点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会随社会变化而波动,不同时间的评估结果不同,节点应该选择立案时、起诉时还是审判结束时?其次,评估机构问题,一般有协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直接请求法院指定评估两种,后者较为可靠,前者所选机构的资质需要着重考量。最后,评估申请人及费用承担。双方肯定会坚持主张有利于自己的评估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未来公司发展情况考虑进来。

2.夫妻股权分割后公司形态问题

夫妻股权分割涉及的公司形态主要有四种:一人公司、夫妻双方均持股的公司、夫妻一方持股的公司和夫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限人数,当夫妻分割的股权属一人公司时,法律对这一类型的公司有较多特殊规定,若非股东配偶要求进入公司则将面临公司形态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直接转变?当夫妻股权归属公司人数恰为50时,在非股东配偶要求进入公司的情况下是否直接将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亦须考虑。

四、平衡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股权分割的路径探索

(一)健全夫妻股权登记制度,保障利害关系方权益

健全夫妻股权登记制度,提高非股东配偶股权权益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保障相关方知情权。有学者主张夫妻股权登记机关应由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这一设想可以更好地保障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实际上可以设立类似于公证机构或登记机关的独立部门,负责夫妻股权的登记责任,可将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对股权的约定及变化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尽量与公司及工商部门信息一致,同时保障信息对有关股东及债权人披露,保障其知情权。此外,夫妻之间对对方亦应附有告知义务,非股东配偶对股权的变化应享有知情权。

(二)通过立法明确夫妻股权性质及归属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股东权益等规定较为详细,而夫妻股权分割方面仅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尚不完善。首先应明确股权系夫妻共同所有且可分的。其次,明确夫妻股权的归属范围,双方若就股权归属作出约定为最佳,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或妻因特定原因所获得的依法由双方共同享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明确共有。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婚前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归双方共有,但双方约定或一方证明应属于自己的除外。

(三)健全夫妻股权价值评估机制

1.评估机构的确定

夫妻股权的评估机构应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即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优先,若不能统一意见可请求法院进行确定。法院可在此前组织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即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放在备选名单内,由法院随机抽选一家作为该夫妻股权分割的评估机构。而入选条件主要考虑机构专业性及评估人员素质等内容。评估费用双方均摊。

2.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据

夫妻股权的价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波动,在进行评估时应以起诉至法院时的市场情况为基础。评估依据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账簿、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现阶段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目前的经营现状等信息。公司应配合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对于公司中非财产性权利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财产化。

(四)构建不同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办法

夫妻股权分割涉及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较为简单,协商不一致由法院裁定对股权进行评估,二人进行价值均分。若为夫妻公司,也应首先遵循夫妻协商优先原则。协商不一致时,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意愿继续持股,是否希望继续经营,是否排斥与对方共同经营等问题,分别进行处理,若出现二人均不希望继续管理公司的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解散,若均想要管理公司但是相互排斥一起经营的,则可以采取竞价模式。[4]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夫妻中仅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需要详细进行讨论。

1.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办法

首先夫妻之间在协商不一致时主要是分为针对股权转让份额的意见不一,或股权转让价款意见不同两种情况。前者可能是双方均想要或均不想要,这时可以通过竞价方式,若双方不同意竞价,则直接由法院进行裁判,但要注意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对于股权转让价款问题,可直接由法院进行价值评估。在前述问题均解决后需从夫妻股权分割整体上看,非股东配偶要取得股权只需证明曾将股权转让信息通知过公司股东,若有股东提出反对意见,还需进一步分析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5]

2.一人公司夫妻股权的分割办法

一人公司的夫妻股权分割,与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类似,可能出现双方均不想持有股权而解散、继续存续、公司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三种情况。在公司存续下,可能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一人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东继续管理公司,并给予非股东方补偿;一人公司完全转让给非股东方。在最后一种情形下,需注意该一人公司此时是否对外承担债务,倘若未承担债务,则可以自由转让,若对外有债权人,在转让时需征求债权人的同意。依照法理,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独立时更多的类似于自然人,若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将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一人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时,也要证明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即使转让完成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夫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妻财产占社会财产的比例重大,而夫妻股权是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夫妻分割股权时,既要遵循《民法典· 婚姻编》的相关规定,更要注重我国《公司法》中的条款约束,因此夫妻股权分割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价值平衡将会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探讨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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